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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强乡(镇)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时间:2024-07-24 13:51: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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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强乡(镇)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强乡(镇) 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04〕123号

各区(市)县政府:

为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成府发〔2004〕36号)提出的“实施‘教育强乡(镇)建设工程’”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正式启动成都市教育强乡(镇)建设工程。现将《成都市教育强乡(镇)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区(市)县创建市级和区(市)县级教育强乡(镇)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对实施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和对《成都市教育强乡(镇)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成都市教育强乡(镇)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成府发〔2004〕36号)提出的“实施‘教育强乡(镇)建设工程’”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通过教育强乡(镇)的创建,使经济发展水平较快、综合实力较强的乡(镇)的学前教育、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得到更大的提高;使乡(镇)学校成为提供高素质人力资源、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地,充分发挥教育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促进作用。

二、工作目标
2004年正式启动成都市教育强乡(镇)建设的首期工程,到2007年,全市拟建成50个市级和一定数量的区(市)县级教育强乡(镇);通过成都市教育强乡(镇)首期工程的实施,为进一步建设“教育强区(市)县”进而建设“教育强市”工作打好基础。
2004年10月1日之前,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2004—2007年建设教育强乡(镇)的规划,拟定建设区(市)县和市两级教育强乡(镇)的数量,并以区(市)县政府名义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三、评价标准
(一)全民受教育状况
1、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年以上;
2、有学习能力的青壮年文盲全部脱盲,脱盲巩固率98%以上;
3、全乡(镇)劳动力年参加培训人数(次)达到总数的35%以上。

(二)教育发展水平
1、3—5岁幼儿入园率90%以上;
2、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入学率100%,小学毕业率100%、年辍学率0.5%以下,有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全部入学;
3、初中入学率100%、毕业率99%以上、年辍学率0.5%以内,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学习的升学率90%以上,毛入学率95%以上;
4、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在 97%以上。

(三)办学条件
1、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设施设备达到市级幼儿园分等定级的二级标准。
2、乡(镇)中心校、初中分别达到“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和“成都市中小学现代技术配备执行标准”中的“区(市)县级示范性小学标准”、“区(市)县级示范性初中标准”,村完小达到“成都市教育技术装备及现代教育技术配备执行标准”中对村完小的要求。
3、中心校、乡初中有卫生够用的饮水设施、水冲式厕所,能保证师生饮用及教学、生活用水;有符合卫生防疫标准、满足师生需要的食堂、宿舍。
4、中心校、乡初中环境优美,达到区(市)县以上园林、绿化单位标准。
5、乡(镇)成人教育学校达到省级一类学校标准。
6、农村成人教育、社区教育网点基本形成。

(四)师资队伍
1、中心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90%以上,专业合格率80%以上,一般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75%以上,专业合格率70%以上;
2、小学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 100%,其中专科及以上学历达60%以上;
3、初中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95%以上,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达50%以上;
4、中心校、乡初中教师结构合理,主要学科有带头人;
5、乡(镇)配备有成人教育专职干部,应掌握一、二门专业技术,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五)教育管理
1、乡(镇)对教育实施依法管理;学校依法制定“办学章程”,办学行为规范;校长坚持校务公开、民主治校;教师切实做到依法执教;“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健全。
2、乡(镇)学校布局合理,有切实可行的乡(镇)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明确的阶段目标、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办法。
3、学校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无违纪情况发生。
4、经办学水平综合评估,乡中心园达到市二级以上,中心校、初中受到区(市)县政府的命名表彰。

(六)教育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1、社区教育活动充分适应经济发展,社区居民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学习型社区初见成效;
2、学校资源按要求向社区开放,中小学校在课余时间作为成人教育培训的基
3、乡(镇)成人学校在当地经济建设中起到了促进作用,科技推广和科技致富作用明显;
4、中小学近三年在校生犯罪率为零,教育促进了社会稳定。
各区(市)县政府应参照上述标准,切合实际地制定出本区(市)县级教育强乡(镇)评估标准,在更大的范围内,鼓励更多的乡(镇)政府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把所在乡(镇)创建成本区(市)县级或市级教育强乡(镇)。

四、保障措施
(一)成都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负责教育强乡(镇)建设的评审工作,负责验收申请的受理、验收工作的安排;成都市教育局的政策法规处、计划基建财务处、人事处、普教一处、普教二处、职业教育处、成人教育处、宣传教育处、学前教育处、技术装备所、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对创建教育强乡(镇)工作进行过程指导,负责对评审工作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认定。

(二)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实事求是、加强指导、典型引路、逐步推进”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激励有条件的乡(镇)参加创建活动。为确保成都市教育强乡(镇)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从2004年起,成都市人民政府把创建“成都市教育强乡(镇)”的工作纳入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年度教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三)市和区(市)县都要对荣获“成都市教育强乡(镇)”称号的乡(镇)进行奖励。

五、评估验收
(一)各区(市)县政府对所辖的乡(镇)先行进行区(市)县级的评估验收。对评估验收合格的乡(镇),由区(市)县政府将验收报告和拟接受市级验收的申请一并于每年7月底前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评估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乡(镇)政府通报,乡(镇)政府应及时进行整改。
(二)“成都市教育强乡(镇)”的评估验收工作在“区(市)县级教育强乡(镇)”的范围内进行。市级教育强乡(镇)的评审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委托,由成都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在接到区(市)县政府的验收报告和拟接受市级验收的申请之后,成都市教育局于当年11月底前进行试验收。对试验收合格的乡(镇)进行复查验收;对试验收不合格的乡(镇),就发现的问题向所属区(市)县政府发出整改通知书。成都市教育局每年集中将评审结果报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核。

六、表彰奖励
成都市人民政府对经验收合格的乡(镇)授予“成都市教育强乡(镇)”称号,奖励3万元,用于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附件:成都市教育强乡(镇)考评评分表(试行)(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政发[200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1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离休干部,并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党和国家关于离休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实施《曲靖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是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01]56号)精神,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确保办法的贯彻执行,保证广大离休干部能安度晚年。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曲靖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云政发[2001]5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单位尽责,社会保障,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通过建立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

第四条 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实行“单独统筹,县为基础,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医疗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医药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同级医保中心负责经办统筹医药费的筹集和支付等具体业务。驻麒麟区的中央、省、市属单位参加市本级统筹,具体业务由市医保中心负责。

第五条 离休干部统筹医药费由离休干部原工作单位缴纳,资金来源由原渠道列支。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

第六条 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当地(县、市、区)离休干部人均医疗费实际支付额(由各级劳动、财政部门核定)。当年费用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一次缴足,不得减免、不得缓交、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破产、倒闭以及拍卖等实体不存在的企业,应从土地和其他财产转让收入中,按当地当年核定缴费水平一次性缴足离休干部10年的医药费,不足部分由财政帮助解决。

行政、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改制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由财政拨付。

第八条 离休干部应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离休人员医疗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医疗证(卡)不得伪造、转借、冒用和涂改。遗失的应及时挂失并申请补办。

第九条 离休干部的门诊医疗费、购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垫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月向医保中心申请结算,医保中心核准结算后,应于15日内拨付。

第十条 离休干部住院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按月向医保中心申请结算,医保中心核准结算后,应于15日内拨付。

第十一条 转诊、转院(须经初诊医院同意并报医保中心备案)或赴外地探亲及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就医、购药(应当到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或单位垫支,凭病历资料和有效发票回所在单位核报,再由所在单位按季向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第十二条 建立离休干部健康奖励制度。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离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购药费和住院医疗费合计不超过当年计提人均医药费的30%部分的全部余额,一次性在次年1月31日前兑现给本人作为健康奖励金(市本级离休干部年度个人健康奖不超过4000元)。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保证质量”的原则,设立离休干部挂号、结算、取药专用窗口,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离休干部都应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基本医疗生活服务设施支付标准及管理办法》,对超出医疗范围的费用不予支付。医保中心不予核准结算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自行负担。

离休干部药费支付范围为列入国家《药品目标》的全部药品(即不分甲乙类);诊疗费支付范围为国家规定可支付费用的全部项目(不列部分自付项目);床位费支付标准按干部病房床位费标准计算(一般为30元/床日)。

第十五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离休干部统筹医药费的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离休干部的统筹医药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级医保中心要加强财务管理,每半年向离休干部代表和有关部门通报统筹医药费的收缴、支付等情况,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医保中心当年筹集的离休干部统筹医药费结余时,结转下年合并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统筹医药费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同级财政确有困难的,由上级财政帮助解决。

第十八条 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曲靖市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

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一、本规程所称成绩核查范围包括:申请成绩核查考生的主、客观成绩是否均进行了正确登录,主观试题的卷面有无漏批、分值是否正确加总,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分数临界分数进行复评。
二、基本工作程序
(一)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考试成绩后30日内,如果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人应考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认真填报《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成绩核查申请表》(见附表1)所列考生各项基本信息,并向各地方考办缴纳成绩核查费每人科100元,地方考办应按服务性收费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二)地方考办应于发布成绩后45日内将成绩核查申请表用Excel编制《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成绩核查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随表将汇总软盘一并上报全国考办,并按税后每人60元上交全国考办成绩核查费。
(三)全国考办收到汇总申请后60日内,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正式行文通知地方考办转告考生本人。
1、全国考办根据各地方考办申请汇总表,进行全国范围的汇总,并通过计算机进行主、客观成绩是否正确登录审核。
2、全国考办将申请核查考试成绩考生基本资料提供给阅卷地,请阅卷地每科至少选派两名工作人员,将考生主、客观试卷分别找出,并对主观试卷进行卷面有无漏批、分值是否正确加总等审核,审核后有问题的,应认真填列《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成绩核查情况表》(见附表3)各有关项目,并在“第一核查人”和“第二核查人”项签字。
3、阅卷地将成绩核查基本工作完成后,由全国考办派人到阅卷地进行复核,阅卷地届时将全部申请核查成绩考生的试卷《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成绩核查情况表》一并交由全国考办工作人员审核。
4、全国考办工作人员在审核时,应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分数临界分数试卷,提交考试专家进行复评。
5、专家复评后全国考办进行终审,并在《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成绩核查情况表》中“成绩核查复核情况”及“核查结果的处理意见”签署意见。
6、将核查结果上报全国考办领导审核。
7、根据全国考办领导审核意见,向各地考办下发核查结果。
8、各地考办接到全国考办下发的成绩核查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对核查后成绩有误的,应根据全国考办通知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三、全国考办将根据考试成绩复核情况的工作量,向阅卷地支付成绩复核费用,如属阅卷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差错,全国考办将根据与阅卷单位签署的《阅卷及成绩登统计协议书》的有关条款执行罚款。
四、本规程由全国考办负责解释,自颁之日起实行。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0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