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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0:46: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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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称移动集团)《关于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3]61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移动集团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29家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003年度由移动集团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鉴于移动集团所属成员企业2002年度已就地预缴的税款超缴较多,应在2003年度的合并应缴税款中进行抵顶,对移动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可由移动集团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 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总部(含北京培训中心) 北京
2 吉林省移动通信公司 长春
3 黑龙江省移动通信公司 哈尔滨
4 北京通信服务公司 北京
5 天津通信服务公司 天津
6 河北通信服务公司 石家庄
7 辽宁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
8 上海通信服务公司 上海
9 福建讯捷通信技术服务公司 福州
10 山东通信服务公司 济南
11 河南飞达通信开发有限公司 郑州
12 海南省通信服务公司 海口
13 山西通信服务公司 太原
14 安徽通信服务公司 合肥
15 江西通信服务公司 南昌
16 湖北通信服务公司 武汉
17 湖南通信服务公司 长沙
18 中京邮电通信设计院 北京
19 内蒙古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 呼和浩特
20 贵州省移动通信公司 贵阳
21 云南省移动通信公司 昆明
22 西藏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 拉萨
23 甘肃省移动通信公司 兰州
24 青海省移动通信公司 西宁
25 宁夏回族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 银川
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 乌鲁木齐
27 广西通信服务公司 南宁
28 重庆通信服务公司 重庆
29 四川通信服务公司 成都
30 陕西通信服务公司 西安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公安局:
现将《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确保新录用人民警察的素质,切实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省人事厅印发的《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公安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
警察建制的事业单位录用人民警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审核与审批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一律实行全省统一招考,各省辖市不再单独组织人民警察的录用考试。
第五条 省人事厅是全省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的主管机关。
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公共科目的考试由省人事厅负责,专业科目的考试、面试、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评、体检、考核与政审由省公安厅按照省人事厅的要求具体组织。各省辖市、县(市)公安局拟录用人民警察的审核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
省辖市、县(市)人事局、公安局负责当地人民警察录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录用计划 ;
(二)制定考录方案;
(三)发布公告;
(四)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五)考试;
(六)体检;
(七)考核与政审;
(八)审核;
(九)录用审批。

第二章 制定录用实施方案

第七条 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应在编制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情况、职位要求和实际需要拟定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录用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编制数、实有人数、缺编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
(三)拟招考对象、条件、范围。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是:
(一) 省公安厅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录用计划,由省公安厅制定后报省人事厅;
(二) 各省辖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省辖市公安局会同本市编制、人事部门共同制定,由省公安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
(三)各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县(市)公安局会同本县(市)编制、人事部门共同制定,经省辖市公安、编制、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省公安厅复核后报省人事厅;
第九条 根据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制定录用实施方案。
第十条 根据录用实施方案,制定招考公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报考人民警察,必须具备《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省辖市以上人事、公安部门共同负责。报名资格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所报职位规定的范围和资格条件;
(二)有无明显的生理缺陷;
(三)是否符合报考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报考条件者,填写有关报考表格,经省辖市人事局、公安局审核,报省公安厅复核同意后,由省人事厅发放准考证。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四条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体能测试和心理素质测评。对于有特殊专业技能要求的职位,可加试专业技能。
第十五条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十六条 笔试一般在省会郑州举行,也可根据需要分设考区。
第十七条 根据考生的笔试成绩,按拟录用职位一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
第十八条 面试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拟录用职位一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试和心理素质测评人员。
第二十条 体能测试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进行,心理素质测评按人事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生的公共科目、专业科目、面试和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有一项达不到该科满分50%的,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评有一项不合格的,不得参加体检。

第五章 体 检

第二十二条 根据考生总成绩,按拟录用职位一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
第二十三条 体检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体检在省辖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第六章 考核与政审

第二十五条 从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拟录用职位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核与政审人员。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与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以及主要社会关系的现实、历史表现等。
第二十七条 考核与政审工作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与政审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与政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定性考核为主,必要时也可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 考核与政审结束后,对被考核政审人员,逐人写出考核与政审材料,确定被考核人员是否合格。
第三十条 因考核与政审不合格而造成的职位空缺,可从体检合格人员中,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第七章 审核与录用审批

第三十一条 根据考核与政审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省公安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录用人民警察,报省人事厅审批;省辖市公安局及所辖各县(市)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报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辖市人事局审批。
第三十二条 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须接受公安专业培训。
第三十三条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评授警衔。不合格者,由用人部门提出取消录用资格意见,报录用审批机关批准。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

第八章 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三十四条 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坚持政策规定、程序方法和考录结果"三公开",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从事考录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当执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录用人民警察的,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宣布其录用结果无效。对违反规定录用的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取消其录用资格,公安机关予以清退。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全省公安机关统一考录人民警察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招考时间,由省公安厅商省人事厅确定。因专门工作需要急需人员时,经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商定,可随时举行考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1.08.18
财税字[2001]第118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中有关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字[1994]42号)的精神和保险企业核算制度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国寿少儿两全保险
  (二)养老金保险
  1、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
  2、国寿养老年金保险
  3、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
  4、国寿分红终身保险
  5、国寿分红两全保险
  6、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7、国寿团体终身寿险
  8、国寿团体定期寿险
  9、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10、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11、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13、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14、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
 15、国寿团体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型)
 (三)健康保险
 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2、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
 3、国寿母婴安康保险
 4、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
 5、国寿病员安康保险
 6、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7、国寿团体医疗保险
 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9、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0、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1、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2、人身意外伤害急救保险
 13、国寿意外伤害急救保险
 14、国寿全家福保险(B)
 15、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16、国寿辉煌人生保险
 17、国寿医疗急救保险
 18、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
 19、国寿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
  20、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21、国寿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
  22、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
  23、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24、附加三大特定疾病保险
  25、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
  26、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
  27、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险
  1、金色童年两全保险
  2、子女教育保险
  3、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失业特别附约
  4、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两全保险(C)
  5、团体人寿保险(1999年6月)
  6、企业负责人太平保险
  7、青年英杰
  8、少儿幸福安康保险
  9、少儿定期还本终身保险
  10、太平精英卡保险
  11、泰安人身保险
  12、老年平安长效还本保险
 13、老板卡保险
 14、简易人身两全保险
 15、金婚银婚保险
 16、美满婚姻保险
 17、公安干警人身平安保险
 (二)养老金保险
 1、员工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
 3、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
 4、团体附加终身寿险
 5、幸福伉佰联合寿险
 6、学生综合险
 7、养老金还本保险
 8、福寿双全保险
 9、妇女人身权益保险
 10、个人定额人寿保险
 11、学生平安长效还本保险
 12、团体累积型养老保险
 13、老有所养年金保险
 14、团体人寿保险
 15、个人累积型年金保险
 16、美满人生保险
 17、一生安康保险
 18、小福星终身寿险
 19、团寿双全保险
 20、爱子女年金保险
 21、长寿安康保险
 22、长寿还本综合保险
 23、长寿平安保险
 24、长效平安保险
 2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6、定额终身养老年金保险
 27、定期定额人寿保险
 28、独生子女康宁储蓄保险
 29、儿童养老金
 30、投资分红寿险团体儿童定额还本寿险
 31、团体个人理财
 32、先进科技工作者补充养老保险
 33、乡村干部养老金保险
 34、养老附加险
 35、养老金保险
 36、个人投资分红人寿保险
 37、个体劳动者综合养老保险
 38、购物养老
 39、孤儿教育安康保险
 40、洪福养老保险
 41、红太阳
 42、还本养老金保险
 43、家庭幸福还本保险
 44、康乐养老保险
 45、跨世纪终身保险
 46、少儿教育、婚嫁、养老综合保险
 47、双全寿险
 48、太平洋双全寿险
 49、太平洋人身定额还本保险
 50、义务兵及父母人身平安保险
 51、义务兵团身险
 52、永安人身保险
 53、幼儿平安保险
 54、员工综合保障保险
 56、职工双全寿险
 57、职工特约养老保险
 58、子女备用金保险
 59、综合养老保险
 60、三八红旗手补充养老保险
 (三)健康保险
 1、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3、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4、附加团体雇员综合保险健康保险
 5、附加太平盛世疾病保险
 6、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7、附加团体健康保险
 8、附加门(急)诊医疗保险
 9、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10、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1、输血意外团体疾病保险
 12、输血意外个人疾病保险
 13、附加团体长期疾病保险
 14、妇女团体健康保险
 15、城镇职工补充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
 16、团体重大疾病保险(1999年6月)
 17、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
 18、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
 19、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999年6月)
 20、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1、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2、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附约
  23、子女安心团体短期医疗保险
  24、婴幼结核病医疗保险
  25、特种医疗保险
  26、少儿住院保险
  27、少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28、九华健康保险
  29、育龄妇女肿瘤康复保险
  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转换条款
  2、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新)转换条款
  3、少儿终身平安保险(9712)转换条款
  4、平安鸿利终身保险(分红型)
  5、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
  6、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7、平安鸿样两全保险(分红型)
  8、平安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9、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A)
  l0、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B)
  11、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C)
  12、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2000)
  (二)养老金保险
 1、平安创世纪团体年金保险
 2、平安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
 3、平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三)健康保险
 1、平安附加重疾终身保险(2000)
 2、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2000)
 3、平安世纪安康十年期住院津贴保险
 4、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A)款
 5、平安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6、平安附加团体生命尊严提前给予条款
 7、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
 四、新华人寿股份有限公司
 (一)养老金保险
 1、养老金保险(旧)
 2、养老金保险(新)
 3、小松树教育年金保险
 4、递增养老年金保险
 5、团体养老金保险
 6、瑞丰年金保险
 7、终身还本人寿保险
 8、少儿终身保障保险
 9、吉庆有余两全保险
  10、创世之约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
  (二)健康险
  1、重大疾病保险
  2、个人、青少年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3、幼儿、青少年团体疾病医疗保险
  4、高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5、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6、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7、重大疾病还本保险
  8、重大疾病保险(A)
  9、团体大病医疗保险(A)
  10、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11、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12、防癌终身保险
  13、安康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14、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5、团体高额医疗保险
  16、瑞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7、重大疾病保险(B)
  18、安康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19、重大疾病还本定期保险
  20、重大疾病还本终身保险
 21、健宁还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2、个人高额医疗保险
 23、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24、瑞宁团体医疗保险
 25、健安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6、瑞龙定期团体特定疾病保险
 27、瑞龙终身团体特定疾病保险
 28、意外伤害医疗特约保险
 29、疾病住院医疗特约保险
 30、医疗救助团体医疗保险
 31、附加医疗救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32、附加医疗救助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33、附加医疗救助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34、附加医疗救助门诊团体医疗保险
 五、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小博士计划保险
 2、小博士计划保险(B)
 3、小博士计划保险定期保险特约
 4、希望英才教育保险
 5、世纪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
 6、世纪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7、世纪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8、松鹤延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9、团体定期保险
 10、吉样相伴定期保险
 11、投资连结保险
 (二)养老保险
 1、永相伴终身保险
 2、常青树终身保险
 3、常青树终身保险(B)
 4、常青树终身保险(C)
 5、指数化年金保险
 6、投资连结型年金保险
 7、还本终身保险
 8、新世纪终身保险
 9、泰康养老年金保险
 10、泰康两全保险
 11、团体增额型养老年金保险
 12、终身保险特约
 13、世纪长安终身保险
 14、世纪永安终身保险
 15、世纪英才终身保险
 16、福寿两全保险
 17、松鹤相伴养老年金保险
 18、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
 19、年金转换特约
 20、真情2000两全保险
 21、团体人寿保险
 22、团体终身保险
 23、团体定额型养老年金保险
 24、团体新一代养老年金保险
 25、泰康2000团体年金保险
 26、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三)健康保险
  1、重大疾病终身保险(A)
  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B)
  3、重大疾病保险特约
  4、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
  5、重大疾病分红保险
  6、女性安康保险
  7、女性安心保险
  8、手术、麻醉安康保险
  9、介入诊断、介入治疗安康保险
  10、女性疾病保险
  11、妇女节育环安全保险
 12、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13、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特约
 14、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15、世纪泰康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16、世纪泰康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17、高额无忧团体医疗保险Ⅰ型
 18、高额无忧团体医疗保险Ⅱ型
 19、高额无忧团体综合医疗保险I型
 20、高额无忧团体综合医疗保Ⅱ型
 21、附加健康关爱疾病住院个人医疗保险
 22、附加健康关爱意外伤害住院个人医疗保险
 23、住院医疗保险特约
 2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
 25、团体医疗保险特约
 26、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