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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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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政办发〔2003〕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荆门市各级人民政府
和市直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为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一系列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职责。
一、明确职责,强化领导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依法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
(三)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四)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
(五)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三、市、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职责
(一)市、县(市、区)政府领导职责:
市长、县(市、区)长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内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其他方面的分管领导,负责抓好分管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各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四、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职责
(一)县(市、区)政府
县(市、区)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政府在抓经济工作的同时,必须抓好安全工作。在制定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时,必须把生产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对不符合生产安全条件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产品该淘汰的必须淘汰;对依法应当审批验收的具有较大潜在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依法审批验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二)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一是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二是对全市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权限,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等;三是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法定职责部门
法定职责部门是指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对部门职责划分的规定,对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专项检查,并督促整改;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并加强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社会消防的安全管理,负责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
市经贸委:负责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危险化学品综合安全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燃气的安全管理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矿业秩序的管理,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卫生、有毒有害场所的安全管理,负责所属医院、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管理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荆门供电局:负责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防雷设施的安全管理。
市农业局:负责农药的安全管理和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的安全管理。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管理。
市公安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文化体育局、经贸委等有证照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各项相关证照进行管理。对未取得相关证照,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并依法处理;对已取得相关证照,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吊销原证照。
(四)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对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
市经贸委:负责工业、商贸企业、各类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
市文化体育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网吧的综合安全管理,组织对上述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等隐患,要及时会同公安、城建、工商等部门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要依法查封。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薰蒸药剂的安全管理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
五、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负责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对重大安全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
(二)对不认真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未及时排查有关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预防措施,不督促整改,对隐患监控排除不力,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对本辖区内进行的各类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公众聚集场所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
(五)对发生的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滥用职权,擅自变更安全规章制度,盲目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八)其他依照规定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关于加快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快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金管[2003]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去年七月,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布置会召开以来,各地按照会议要求和《关于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科函[2002]147号)、《关于抓紧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02]557号)等文件规定,抓紧进行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已取得进展。为加大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力度,保证部、省、市工作协调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技术文件的修订说明

  根据各地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实施方案(简本)》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两个修订文本(见附件一、二)。修订重点如下:

  (一)为保证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系统的安全,减少对业务管理系统运行效率的影响,调整了原技术方案中监管系统动态查询方式,由直接查询管理中心业务数据库,改为对管理中心监管数据库(通过数据接口生成)进行查询;在管理中心监管系统与业务管理系统之间增加安全信息交流系统;相应对设区城市监管系统平台设备配置进行了调整。

  (二)为保证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顺利对接,对原数据接口标准的动态监管数据部分作了调整,减少了部分明细数据,增加了一些汇总数据。数据接口方式由建立数据视图改为建立数据库表。

  二、下步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总体安排

  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今年8月,进行试点省(市 )监管系统实地测试,同步修改完善监管软件;9月,第一批省(区、市)开始安装调试监管软件,监管系统试运行;11月,其他省(区、市)开始安装调试监管软件,今年底全国监管系统基本开通运行,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适时监督。

  (二)对省(区)建设厅的工作要求

  省(区)建设厅要按照监管系统技术方案的要求,抓紧部署、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监管系统建设的各项工作。

  1.9月底前完成省级监管系统所需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客户机、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的购置及运行环境的安装,完成数据专线的申请和接入。

  2.11月底前完成省级监管系统监管软件安装调试,实现省(区)建设厅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管理中心联通,并申请与部监管系统进行联网调试。

  3.督促检查本省(区)内各设区城市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督促各管理中心开发数据接口软件,并组织测试工作。

  (三)对管理中心的工作要求

  管理中心要按照监管系统技术方案的要求和省(区)建设厅的统一部署,做好设区城市监管系统建设的实施工作。

  1.9月底前完成市级监管系统所需前置应用服务器、安全信息交流系统、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的购置及运行环境的安装,按照建设厅要求完成数据专线的申请和接入。

  2.严格按照修订的数据接口标准要求,9月底前完成业务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软件开发工作,并提交省(区)建设厅进行测试。建立符合数据接口标准要求的监管数据库,确保实现向部、省(区)监管系统的数据传输。

  3.11月底前完成市级监管系统监管软件的安装调试,并按省(区)建设厅部署实现与省级监管系统联网。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接向建设部申请进行监管系统联网调试。

  (四)对试点和试运行省(区、市)的工作要求

  1.确定重庆市,河北省及石家庄市、邯郸市作为监管软件试点地区。请有关建设厅和管理中心于8月上旬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2.确定准备工作落实较好的上海、天津、吉林、江苏、福建、湖南、湖北、新疆等8省(区、市)作为监管系统试运行地区(其他省份可申请参加试运行)。试运行省(区)建设厅和管理中心,要按照要求于9月底前完成上述各项工作,实现本区域内监管系统联网运行,并申请与部级监管系统进行联网。

  三、监管软件开发问题

  (一)目前,建设部已组织完成监管软件开发阶段工作,将根据试点省(市)实地测试情况修改完善,并向省(区、市)无偿提供监管软件。

  (二)为规范监管软件的开发管理,确保监管质量和系统安全,省(区)建设厅自行组织开发的监管软件,必须能够实现与全国监管系统的联通,满足监管系统的需要。要在8月底前向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提出申请(附委托开发合同复印件和有关材料),由部组织对地方自行开发的监管软件进行认定。逾期不报以及未通过认定的,各地不得使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一)监管系统建设是落实国务院要求,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督工作,防范资金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按照建设部要求和有关规定,加快进度,狠抓落实,积极做好各项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向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报告。有关技术问题,请与部信息中心联系。

  (二)为掌握各地监管系统建设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使用情况,做好监管系统建设工作,请各省(区)建设厅、管理中心分别填写附表一和附表二,于8月15日前传真或者以电子表格形式反馈给部信息中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朱华、宋长明、陈绮章

  联系电话:010-68393756,68394080(传真)

  Email:gjj@mail.cin.gov.cn

  建设部信息中心 宋秀明、王艳慧

  联系电话:010-68394446,68394215(传真)

  Email:wangyanhui@mail.cin.gov.cn

  附表:一、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一、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实施方案(修订简本)(略)

     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
(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三)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的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委员;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主任、局长;
(五)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六)省管事业单位的院长、社长、主任;
(七)省管本科院校的校长、院长;
(八)其他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统计师、总农艺师、总畜牧兽医师、总审计师;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副主任、副局长;
(三)省管事业单位的副院长、副社长、副主任;
(四)省管副厅、局级事业单位的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台长、副台长等;
(五)省管本科院校的副校长、副院长,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院)长、副校(院)长;
(六)省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省管国有企业厂长;
(七)其他应由省人事厅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地区行政公署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行政公署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行政公署各委、办、局、处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处长、副处长,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三)行政公署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局级单位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
(四)行政公署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
(五)行政公署管理的国有企业经理、厂长;
(六)其他应由行政公署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局级单位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
(四)市管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
(五)市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
(六)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县(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
(二)县级市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县(市)管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
(四)县(市)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
(五)其他应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
(二)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区管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
(四)区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
(五)其他应有区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在任命文件下达后方可到职行使职权。未经行政任免的工作人员,不得到职或离职,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其主管部门或新任职单位在接到有关提名任免通知后,必须向同级人民政府呈送《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二份,新任职的须送近期免冠半身二寸照片一张。没有归口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企业单位,直接向人民政府呈送任免材料。
第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分别颁发由省长、市长、专员、县(市)长、区长签署的《任命书》;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命的工作人员,颁发由省人事厅厅长签署的《任命书》;经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任命的行政工作人员,颁发由部门行政首长签署的《任命
书》。
第十二条 凡报请任命新设机构的工作人员职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机构后,再办理报请任命手续,并注明该机构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必须及时办理任免手续;呈报任命正职时,该机构的前任正职尚未免职的,必须先免后任;原属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工作人员,改由政府任命时,应先免后任;呈报任命副职时,副职在二人以上的,必要时应注明排列
次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机构撤销或合并,工作人员在岗位死亡以及因犯有错误给予降职以上处分的,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但主管部门(单位)或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及时报任命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省管事业单位任命的现职处长、副处长和相当职务的行政领导人员,行政公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的正、副职及其工作部门的正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正职,省管企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年度备案名册,须于第二年二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
报送一式二份。名册迳送省人事厅。
第十六条 报请任免工作人员的呈报表中所列机构、职务名称必须书写全称,其它项目应逐项填写清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的任免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承办本级政府的任免工作事宜。
第十八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行政工作人员职务名单》和《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工作人员职务名单》由省人事厅另行修订颁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使用的《任命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制作。
第二十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任免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颁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行政人员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干部任免呈报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岁) 民 族
籍 贯 入党时间 家庭出身
出生地 参加工作时间 本人成份
学 历 毕业院校 工资情况
学位或职称 及专业 健康状况
现任职务
拟任职务
拟免职务
熟悉何种专业技术
及有何种专长









政 审
治 查
历 情
史 况









称 谓 姓 名 年龄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呈 审
报 批
单 (盖章) 意
位 年 月 日 见 年 月 日





附件二:年度报省政府备案的现职行政领导人员表

单位:

性 民 出 生 参加工 文化 选举、任
职 务 姓 名 籍 贯 党 派
别 族 年 月 作时间 程度 命 时 间



注:1、本表中人员包括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管事业单位相当副处长以上行政领
导人员;各省辖市政府和地区行署组成人员;各县、市、区政府领导人员;省管企业行政领
导人员。2、每年的二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备案表一式二份。





199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