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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秋种优质高产高效攻关示范区建设考评办法

时间:2024-06-26 12:35: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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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秋种优质高产高效攻关示范区建设考评办法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秋种优质高产高效攻关示范区建设考评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4]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市政府《2004年全市秋种工作指导性意见》(滁政[2004]85号)精神,从今年起,我市将按照省“万、千、百优质高产示范基地”建设的要求,重点建设一批种植区域集中、操作技术规范、产销衔接紧密、辐射带动面宽的优质专用小麦、双低油菜和多熟高效模式攻关示范区。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考评,充分调动各地建设优质高产高效攻关示范区的积极性,市农业部门制定了《滁州市秋种优质高产高效攻关示范区建设考评办法》,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


滁州市秋种优质高产高效攻关示范区建设考评办法



为认真做好全市优质高产高效攻关示范区建设考评工作,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特制定如下考评办法。

一、考评内容

1、示范区生产规模。

2、示范区品种品质。

3、示范区单产水平。

4、示范区科技应用。

5、示范区产销衔接。

6、示范区生产效益。

7、示范区组织管理。

二、考评标准

采取综合打分的办法,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标准和分值设置如下:

1、示范区生产规模

(1)集中连片,麦(油)面积达1万亩以上,并有100亩以上引进新品种展示中心的;多熟高效模式连片面积达500亩以上的。 20分

(2)集中连片,麦(油)面积达1万亩以上的,并有10亩以上引进新品种展示中心的;多熟高效模式连片面积达200亩以上的。 18分

(3)集中连片,麦(油)面积达1万亩以上的,不足10亩或未引进新品种展示中心的;多熟高效模式连片面积达100亩以上的。 15分

2、示范区品种品质 20分

(1)每种作物使用1个品种,优质率100%的。20分

(2)每种作物使用2个品种,优质率100%的。15分

(3)每种作物使用3个品种,优质率100%的。10分

(4)每种作物使用4个品种以上,或优质率不足100%的。 0分

3、示范区单产水平 10分

(1)示范区平均单产高于邻近非示范区同品种或同模式平均单产10%以上的。 10分

(2)示范区平均单产高于邻近非示范区同品种或同模式平均单产5%以上的。 5分

(3)示范区平均单产高于邻近非示范区同品种或同模式平均单产5%以下的。 0分

4、示范区科技应用 10分

(1)适用技术措施配套,推广度达90%以上的。10分

(2)适用技术措施配套,推广度达70%以上的。5分

(3)适用技术推广度达70%以下的。 0分

5、示范区产销衔接 10分

(1)实行订单生产,优质优价收购的。 10分

(2)签定部分订单生产合同,优质优价收购的。7分

(3)无订单生产,但优质优价收购的。 5分

(4)无订单生产,优质未能优价收购的。 0分

6、示范区生产效益 20分

(1)示范区平均每亩效益高于邻近非示范区同品种或同模式平均每亩效益10%以上的。 20分

(2)示范区平均每亩效益高于邻近非示范区同品种或同模式平均每亩效益5%以上的。 10分

(3)示范区平均每亩效益高于邻近非示范区同品种或同模式平均每亩效益5%以下的。 0分

7、示范区组织管理 10分

(1)成立领导组和技术组,有人员驻点和物资资金投入,建立固定标牌的。 10分

(2)成立领导组和技术组,有人员驻点,无物资资金投入的。 5分

(3)未成立领导组和技术组,或无人员驻点的。0分

三、考评程序

1、上报方案:各县、市、区农委于秋种作物播种前,向市农委上报示范区建设地点和建设方案。

2、检查验收:麦(油)示范区收获前,预计可以基本达到考评目标的,由各县、市、区农委向市农委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多熟高效模式示范区在一个农业年度内的最后一茬作物收获前,由各县、市、区农委在抽样调查的基础上,预计可以基本达到考评目标的,向市农委申请提出随机抽查验收。届时,由市农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县、市、区组织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相应检查验收,并对照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逐项打分,提出验收意见。

3、总结评比:每年秋种前,由市农委对本年度优质高产高效示范区工作先进行一次总结初评,综合得分居前6名的优质小麦、双低油菜和多熟高效模式示范区入围参加评比,然后再对入围参评的18个优质高产高效示范区,按得分高低,评出优质专用小麦高产示范区一等奖2个、二等奖2个,双低油菜高产示范区一等奖2个、二等奖2个,多熟高效示范区一等奖3个、二等奖2个。

四、表彰奖励办法

对获奖的示范区,以市政府名义予以通报表彰,并实行以奖代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
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
为保护人民健康, 维护市容卫生, 改变不文明、不卫生的陋习,提高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市人民政府规定:自1990年8月20日起,对随地吐痰、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者,加重处罚。
一、凡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以及市场、商店、饭店、体育馆(场)、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游览区、街巷、广场等一切公共场所,一律严厉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乱扔瓜果皮核、食品包装和其他包装物、烟头纸屑等废弃物,随地乱倒垃圾
、污水(以下统称随地乱吐、乱扔、乱倒)。
二、对随地乱吐、乱扔、乱倒者, 一要批评教育, 二要令其就地擦净痰迹或清除废弃物,三要罚款五元;对乘车向车外随地乱吐、乱扔、乱倒者加倍罚款。
三、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等单位, 必须切实加强对乱吐、乱扔、乱倒行为的管理。对管理不善的单位,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四、本规定由各级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和佩戴统一标志的卫生监督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和处罚者,可加处1至2倍的罚款,并责成其所在单位安排其在本单位或街道的公共场所打扫卫生半日。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甚至辱骂、殴打执法人员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的处罚。触犯刑律者,依法追? 啃淌略鹑巍? 五、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 市人民政府1985年4 月12日、8月31日分别发布的《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关于禁止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0年8月3日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建设单位无视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自身的经济实力,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在建设资金不落实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盲目上新的建设项目,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工程和垫款施工,转嫁投资缺口,也有一些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
,人为助长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拖欠工程款数额急剧增加。这类行为不仅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也加重了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必须禁止。为此,通知如下:
一、各级计划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决策审批关,对资金来源不落实、资金到位无保障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立项,更不得批准开工;对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和建材、设备生产企业货款的建设单位,不能批准上新的建设项目。
二、各级计划、财政、银行、审计等机构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年度计划中资金来源,据实出具资金证明。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有关环节的管理,在严格查验计划部门的立项和决策批文及有关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的文件后,方可办理工程施工的有关手续。对用于建筑安装施工的年度建设资金到位率不足30%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招标、议标,不
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违者取消其工程招标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款施工。建设单位不
能按期结算工程款,且后续建设资金到位无望的,施工单位有权按合同中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建设单位按合同承担责任。
五、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嫁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违者要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工程投标资格。今后由于施工单位带资承包而出现的工程款回收困难等问题,由其按合同自行承担有
关责任。
六、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依据我国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带资承包工程,可不受本通知限制,但各级计划、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七、各地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从国家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做好工作,杜绝出现新的带资承包项目。对于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99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