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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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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2〕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用户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书》、《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证明》、《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书》、《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12年10月15日起使用。现印发给你们,请自行印刷,并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10月17日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2.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登记表

3.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用户申请表

4.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书

5.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证明

6.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书

7.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8.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1019/181657/content_181657.htm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无锡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75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其中,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农业部门受理;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质监部门受理;对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工商部门受理;对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卫生部门受理;对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商务部门受理;对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

第四条 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当面举报;

(二)电话、传真举报;

(三)网络举报;

(四)信函举报;

(五)举报投诉受理部门:

无锡市农业委员会,电话:85015640,网址:www.wxagri.cn,地址:无锡市滨湖区新金匮路1号市民中心6号楼514,邮编:214131;

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电话:12365,网址:www.wxqts.gov.cn,地址:无锡市中南西路500号,邮编:214072;

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电话:12315,网址:www.wxgsj.gov.cn,地址:无锡市永和路28号,邮编:214023;

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卫生监督所),电话:82827110,网址:www.wuxiwj.com.cn,地址:无锡市南苑新村45号,邮编:214026;

无锡市商务局,电话:81823019,网址:mofcom.wuxi.gov.cn,地址:无锡市滨湖区新金匮路1号市民中心5号楼219室,邮编:214131;

无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话:88219851,网址:www.wxciq.gov.cn,地址:无锡市华夏中路10号,邮编:214101。

第五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明确受理范围,并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详细记录相关情况,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冒充备案基地原料用于加工出口食品,收购非备案企业食品直接用于出口,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食品等非法进出口、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九)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十一)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属实,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由最终处理的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举报奖励额度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能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并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按照该案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四)举报的违法案件货值较小或无涉案货物的,可视情节给予50元至2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举报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等违法行为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比例的上限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审批,奖励金额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对象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内容不同的,依据贡献大小在一个案件奖励额度内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已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核结果,将审核结果通报市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实施奖励。奖励资金由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先行垫付。

第十五条 市级举报奖励资金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市财政部门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核结果,定期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据实拨付举报奖励资金。垂直管理部门发放的奖励资金由上级主管部门安排。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参照市奖励程序实施举报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通知其领奖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居住地、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三)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二十二条 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发展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升级转型,协调区域发展,改善社会民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包括:

(一)完善路网、航道、物流设施的交通运输项目;

(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三)提高能源供给能力及清洁环保、可再生的能源保障项目;

(四)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五)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先进制造业项目;

(六)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促进人水协调的现代农业和水利建设项目;

(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的环境生态建设项目;

(八)提高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基础设施能力的社会发展建设项目;

(九)列入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和省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

(十)优势的传统产业项目;

(十一)其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要求政府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2亿元以上。农业、社会事业、产业重要配套项目及节能技改项目投资总额可适当降低。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分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预备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重点预备项目是指当年需要重点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和完善报批手续的项目。

第四条 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所需开支,由各相关部门在公用经费列支或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计划。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相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相关部门及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挂市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简称市重点办)牌子,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负责重点项目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重点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决定,研究确定市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确定市年度重点项目以及申报省重点项目的名单,审定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

(三)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督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重点项目的各项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市重点项目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重点办负责市重点项目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建议,提出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预备项目建议名单,编制下达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二)跟踪、检查和监测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建立和管理市重点项目信息库,适时分析市重点项目运行动态,检查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三)负责督促落实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筹协调市财政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督促落实项目前期工作条件;

(五)争取国家、省对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资金支持;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项目年度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市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企业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重点项目建设实施的各项工作。项目所在镇(街)还应设立领导小组,负责重点项目日常管理、协调和征地、拆迁、安置政策等指导工作。

第三章 项目确定

第九条 确定市重点项目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和需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有利于推动本市产业升级、经济结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突出重点,择优选择。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每年集中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市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按要求向市重点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二)中央、省驻莞单位建设项目或无主管部门的社会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可向市重点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市重点办可直接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四)已经开工的重点建设项目,在其工程竣工投产之前,原则上自动接转为下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续建)。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二)项目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以及立项批复等相关证明。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市重点预备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点预备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二)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建设单位证明资料;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重点办对上报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二条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提出年度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联席会议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五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协调会议和跟踪督查制度。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分析重点项目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集中审议符合开工条件的重点预备项目转为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市重点办应经常深入建设项目现场,实地了解、收集项目进展的第一手资料,对上报的工程项目节点计划进行督查核实,查找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联系人及统计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要确定一名联络员,每个重点建设项目要确定一名联系领导和一名联络员(统计员),负责与市重点办联系,及时沟通情况。

第十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须按月、季、年向市重点办报送书面报告:

(一)月报。简要汇报每月项目建设动态,包括前期工作审批、资金到位、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随同《东莞市重点项目进度情况月报表(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统计单元)》,于当月25日前报出。

(二)季报。综合汇报本季度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对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于本季度末月25日前报出。

(三)年报。全面总结本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对于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出。

第十八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具备开工条件的重点预备项目,可随时申请转为重点建设项目。

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经领导小组同意,可随时增补列入市重点项目。

第十九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验收结果报市重点办备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按年度对列入市重点项目实行统一建档编号,颁发《东莞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责成专人办理审批“绿色通道”业务,简化手续,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审批“绿色通道”是指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住建等部门在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时,尽量采取“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快审快办”和“先‘挂账’、后补办”(在项目基本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出具同意进行前期工作的意见或初步审查意见,即“路条”,并在一定期限内抓紧补办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的办法,提高速度,压缩时间,支持项目加快前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及服务保障若干规定,优质高效办理重点项目审批事项。

市重点项目属市审批权限的各审批事项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办理。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立项材料5个工作日内(不含项目评估、节能评审和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予以批复;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出具“路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上报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5个工作日内出具“路条”;对于未完善用地手续而需要先期动工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先期动工手续。

市城乡规划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8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予以批复;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8个工作日内出具“路条”,即:1、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可先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开展方案设计的依据,待条件具备后,再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暂时没有完成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的,可改为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提供。2、在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可提前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先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及在设计图纸上加盖“已作技术审查”字样公章。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予以批复;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公建类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出具“路条”,即:到当地环保分局递交申报资料后凭分局出具的告知书或环评初审意见,到市局办理先期动工手续。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工业、商贸、交通、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对备案项目在收到申报立项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对核准项目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出具“路条”。

市财政部门:对于财政投资重点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获得市政府批复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来源证明》;在收到项目概算总投资审查或最高限价审核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或审核。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收到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在收到施工图审查备案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若资料符合相关要求,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施工报建证明》或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

市外经贸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4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出具“路条”。

其他审批部门都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限时办结,提高审批效率。

市重点项目属省或国家审批的事项,各相关业务对口市直部门均需指派专人跟踪协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项目必要时采取市领导挂钩督导等措施,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享有下列优惠待遇:

属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80%缴纳;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70%缴纳;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60%缴纳。

属社会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80%缴纳;投资总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70%缴纳;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60%缴纳。

上述项目,被列入省重点项目的,缴费标准再下调10%。项目投资总额应以立项文件批准的总投资额为准。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用地需要。列入省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省单列解决;列入市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由市重点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综合项目要素情况提出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市政府审定的顺序安排用地指标。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优先安排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社会投资的重点项目需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

第二十六条 电力、交通、港口、铁路、电信、供水、供气等部门应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点项目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享受市各项产业政策扶持和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其施工现场、向外报送的文件材料、广告和新闻媒体上刊示“东莞市重点项目”字样。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搞好重点项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各级公安部门应加强重点项目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扰乱破坏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每年终统一组织对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单位(市项目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涉及市重点项目的镇街及园区、市代建和管理部门)、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财政投资项目为建设单位、社会投资项目为业主单位)以及有关个人进行年度考核,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三十一条 实行向市重点项目抓落实不力的镇(街)、园区和部门主要领导下达工作责任书、向重点项目建设负责人下达督查通知单等措施,对工作懈怠、延误重点项目建设进程的单位领导和项目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重点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本年度未能开工、没有特殊原因不按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或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市重点项目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重点办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市重点项目资格,限期追回所有已享受的政策优惠,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点项目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市监察部门要会同市重点办将涉及市重点项目行政审批的市直部门全部纳入系统监督检查,并受理项目建设单位的投诉和评议,督促各部门改进作风、改善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查处暴露出的问题,确保廉洁高效;同时将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纳入系统监督检查,督促各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上报建设进度、需协调解决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属国家、省重点项目,按国家、省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