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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8:50: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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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为规范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市和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以下简称塔县)项目管理,确保对口支援项目建设有序、有效进行,经与喀什市和塔县协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市、塔县项目(以下简称援疆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援疆项目的规划期限为2011至2020年,资金来源为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资金。财政性援疆项目和资金应在深圳市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单列。

  第四条 援疆项目分为直接援建项目、间接援建项目、专项帮扶项目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一)直接援建项目是指深圳市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向受援方“交钥匙”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间接援建项目是指深圳市委托受援方代建或组织实施的富民安居、民生工程、农村及农业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即“交支票”项目;

  (三)专项帮扶项目是指除工程建设项目外为受援地提供专项帮扶的项目,具体包括:

  1.深圳市为受援方提供的规划编制、政策研究、经贸合作、文化交流等专项帮扶的项目。

  2.深圳市为受援方提供的支医支教、干部人才培训、双语培训、就业和专业技能培训、社区阵地建设等项目。

  第五条 直接援建项目由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勘察、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等,喀什市、塔县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喀什市、塔县负责直接援建项目的选址、征地拆迁及补偿、工地“三通一平”和施工障碍物拆除等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建材构件加工点、机械和材料堆放,以及施工人员居住等必须场地和各类资源信息,并负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用地、规划、环保、消防、初步设计概算审批、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条 间接援建项目由喀什市、塔县负责组织实施,包括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勘察、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监、安监、竣工验收、产权登记和资金拨付等,并应及时办理项目的用地、规划、环保等相关手续。

  喀什市、塔县会同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负责间接援建资金使用情况审核,确保援建资金投向国家限定对口支援的民生项目等范畴。喀什市、塔县应及时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有关审批意见,抄送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

  第七条 专项帮扶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深圳市援疆办)会同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根据《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市、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综合规划》(以下简称《援疆综合规划》)及受援地需求,确定专项帮扶项目及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结合受援地实际需求制定实施方案,深圳市援疆办会同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及相关单位对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审核意见上报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援疆项目年度计划。

  以上各类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由深圳市审计机关会同受援地审计机关依法组织实施,审计费用纳入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部门行政预算。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援疆建设项目应坚持“充分沟通,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须经申请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喀什市和塔县各建设单位根据《援疆综合规划》、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立项申请,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喀什市、塔县发展改革部门或援建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报告中需说明拟建项目的建设模式(采用直接援建还是间接援建)。

  第九条 已纳入《援疆综合规划》且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项目,在提出立项申请时应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事项。

  第十条 已纳入《援疆综合规划》且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新增加的项目,在提出立项申请时应提供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可行及环境影响的全面分析论证;

  (五)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凡经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援疆综合规划》中的富民安居工程等覆盖面广的打捆项目,视同已经立项,无须再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二条 援疆项目立项申请由喀什市、塔县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受理,会同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和喀什市、塔县援建办进行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立项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喀什市和塔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经费,进行援疆项目前期工作。喀什市和塔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援疆项目前期费用进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根据援疆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向喀什市、塔县发展改革部门分批及时拨付援疆项目前期经费。

  援疆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由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协调报当地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项目总概算须经喀什市、塔县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所需费用列入项目前期经费。评审后的项目总概算由喀什市、塔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三章 计 划

  第十五条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商喀什市和塔县,根据《援疆综合规划》,于当年度10月底前编制完毕下一年度援疆项目计划,援疆项目年度计划经深圳市援疆办初审后,报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深圳市援疆办根据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的援疆项目年度计划及时组织下达,分发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专项帮扶牵头组织单位和喀什市、塔县。

  经批准后的援疆项目年度计划作为喀什市、塔县年度援建安排计划的重要组成内容,是援建项目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并纳入受援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六条 援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援疆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方可列入援疆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援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列入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应当以喀什市、塔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

  第十九条 需要列入当年援疆项目年度计划,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援疆项目年度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援疆项目年度计划,在项目符合规定条件后,由深圳市援疆办会同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审查后,正式批准列入援疆项目年度计划。超投资或特殊情况的项目需上报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援疆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商喀什市和塔县拟定调整方案,报深圳市援疆办审核后,提请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调整后的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年度总投资。

  第二十一条 援疆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履行相关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履行完程序并经批准后的援疆项目年度计划,喀什市和塔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转发下达。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援疆项目年度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由有关部门审批,施工图预算审计由相关审计机关按照国家审计署规定组织实施。

  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概算。确需超过的,由深圳市援疆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委审核后,报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应当开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根据援疆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直接援建项目推行代建制和项目总承包制,直接和间接援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概算、招标、采购、施工、监理、质监、安监、竣工验收、产权登记和审计监督等,根据属地原则,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直接援建项目建成后由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会同喀什市、塔县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工程决算,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第二十六条 喀什市、塔县和深圳市应加强援疆项目投资管理及监督工作,可聘请和委托工程咨询、会(审)计等中介机构进行协助,具体办法按照新疆自治区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清远市助学扶志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清府[2006]27号



颁发清远市助学扶志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清远市助学扶志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三月五日



清远市助学扶志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捐赠活动,加强对教育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直接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是指用于扶持户籍或学籍在清远市辖区内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所捐赠的款、物;捐赠人,是指有意扶持户籍或学籍在清远市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受赠人,是指清远市助学扶志办公室或各县(市、区)助学扶志办公室;受益人,是指捐赠款物最终受益的个人或单位。

第三条 教育捐赠坚持自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禁止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为规范管理,按照国家的助学政策,市成立教育捐赠机构——清远市助学扶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扶志办),设在市教育局,。捐赠人所捐款物,如未指定受益人,均由清远市助学扶志办接收和管理;如指定受益人,既可由受益人所在县(市、区)助学扶志办接收和管理,也可由清远市助学扶志办公室接收和管理,并将捐赠的款物用在受益人身上。



第二章 捐赠款物的接收



第五条 捐赠人所捐款物必须是捐赠人权属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 外籍人士和境外人士捐赠的款物,受赠人应按程序办理受赠手续并接受捐赠。

第七条 受赠人接收捐赠款物时,应当面清点现金或物品。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受赠人应在与捐赠人签订捐赠款物金额和兑现时间的捐赠协议。

第八条 受赠人接收捐赠款物后,向捐赠人出具接收捐赠凭据。捐赠1万元以上的单位或捐赠5千元以上的个人,由市助学扶志办赠送纪念牌匾。其他捐赠者由市助学扶志办赠送纪念品(单位5千元以上,个人1千元以上),对所有捐赠单位、个人寄发感谢信,以表谢忱。

第九条 个人捐赠在1万元以上或单位、团体捐赠在5万元以上的(外汇折合人民币计),可根据捐赠人本人意愿,由市助学扶志办安排举行捐赠仪式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进行公开宣传报道的,应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三章 捐赠款物的管理



第十条 受赠人对捐赠款设立专项账户,专项管理;对捐赠款物建立分类登记表册。捐赠人捐赠的外汇,受赠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接收捐赠。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款物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必须如实答复。

第四章 捐赠款物的使用



第十二条 市和各县(市、区)助学扶志办所募集到的钱物,全部用于扶持户籍或学籍在清远市内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市和各县(市、区)助学扶志办所募集到的钱物用于帮助以下情况的学生: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

2、父母双亡,生活无依无靠的孤儿;

3、遭受重大突发事故或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极度贫困的学生;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学生;

5、其他视情况有必要进行扶助的学生。

第十四条 款物发放程序:市助学扶志办做好全市助学扶志款物的发放管理工作,并原则上负责帮助市直学校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由学生个人申请,级组推荐,学校初审,张榜公示后,再由学校统一汇总上报市助学扶志办,由市助学扶志办讨论研究,提出是否对申请人发放扶助款物以及确定发放额度的意见。凡一次发放额达10万元以上的,由市助学扶志办报助学扶志领导小组领导审批后发放。原则上,每学期开学前由市助学扶志办下达扶助指标,1个月内办理完有关手续。市职业技术学院、市妇联、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及各县(市、区)助学扶志办款物发放程序自行制订,并报市助学扶志办备案。

第十五条 捐赠人指定受益人的,其所捐赠的款物原则上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用于所指定的受益人。如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受益人的,经捐赠人同意,可以调剂分配。

第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资金数额较大者,可在市助学扶志办设立专项教育扶助基金,按捐赠人意愿命名并指定用于受教育的受益对象。

第十七条 发放捐赠款物时,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制度健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市和各县(市、区)助学扶志办接受同级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为教育开展义演等募捐活动的,按照义演募捐活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捐赠单位和个人所捐赠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一条 助学扶志办日常运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助学扶志办每年3万元的运作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助学扶志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9]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48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100元和6360
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500元和676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11月10日零时起执行。
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严格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
1、这次成品油调价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2、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各地可采取调整出租车运输价格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进行疏导,在此之前继续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的方式稳定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
3、各地要根据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和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和承受能力,从严制定公路客运价格调整方案。同时要继续加大减免政府规费工作力度,减轻经营者负担。
4、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各地要加强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
(二)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这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对种粮农民、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按既定补贴机制由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各地要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组织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1、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要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
3、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11月10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表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6620
710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 (标准品)
5880
636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5910
639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4230
4580

航空汽油(标准品)
6810
7310





附表二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Ⅱ)
90号汽油(Ⅲ)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8300
7630

天津市
7855
 
7115

河北省
7855
 
7115

山西省
7925
 
7170

辽宁省
7855
 
7115

吉林省
7855
 
7115

黑龙江省
7855
 
7115

上海市
7870
 
7120

江苏省
7910
 
7155

浙江省
7910
 
7170

安徽省
7905
 
7165

山东省
7865
 
7125

湖北省
7880
 
7140

湖南省
7920
 
7200

河南省
7875
 
7135

海南省
8000
 
7250

重庆市
8070
 
7325

广东省
7935
8165
7185

广西自治区
8000
 
7250

宁夏自治区
7860
 
7115

甘肃省
7840
 
7135

新疆自治区
7635
 
701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7870
 
7130

福州市
7910
 
7160

南昌市
7875
 
7135

成都市
8075
 
7350

贵阳市
8035
 
7275

昆明市
8065
 
7305

西安市
7840
 
7125

西宁市
7805
 
7145

注:1、表中除北京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

的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