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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9:54: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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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10〕9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人民政府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独立工矿区、垦区、经济开发和旅游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和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经批准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功能)发生变化需缴纳的,应及时补缴。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由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按220元/m2计收。


  第六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下列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一)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二)工业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限价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四)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按50元/m2计征。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内包含的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不列入减免范围(属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建设项目除外)。


  第九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减免范围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办理减免审批手续,减免审批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


  具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程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缓缴或分期缴纳,特殊情况需要缓缴或分期缴纳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后,送市财政局备案。缓缴或分期缴纳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逾期未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款1‰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对已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因各种原因缴款单位提出退还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缴费后发证的原则,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到位。凡不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应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免征减征目录。


  第十四条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入全额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亚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适用管理办法》(三府〔2003〕29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单位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本市与外地单位的横向经济联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驻青办事机构是指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以外的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本市市内五区设立的代行派出单位有关职能,但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机构。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的名称为“××××驻青岛办事处”。
境外政府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经协办)是本市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按派出单位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第五条 拟在本市市内五区设立办事机构,应当向市政府经协办提交单位公函及有关文件。

第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设立驻青办事机构,由市政府经协办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单位设立驻青办事机构,由市政府经协办审批。
经批准设立的驻青办事机构,由市政府经协办予以登记注册,发给注册证书。

第七条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必须在固定办公地点挂牌办公。

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设立的驻青办事机构,成建制派驻人员不得超过十人;其他单位设立的驻青办事机构,成建制派驻人员不得超过五人。成建制派驻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应按有关规定,在本市市内五区招聘。

第九条 经批准成建制派驻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持户籍材料和市政府经协办出具的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手续。属于非农业户口的,落常住户口;属于农业户口的,按暂住户口办理。

第十条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常住户口,只能设立一个集体户口,个人不得单独立户,也不得转入本市居民家庭户口。人员变动时以出顶进,先出后进,迁出人员的常住户口应迁回派出所。

第十一条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凭常住户口证明和市政府经协办出具的介绍信到市粮食部门办理粮油供应手续。

第十二条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应按本市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自带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可持派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代审代验手续,并接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四条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经市政府经协办批准,可在规定范围内,为两地间提供经济技术代理服务,并可适当收取服务费。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为本市有关单位提供经济技术代理服务而收取服务费的,其服务费的收取办法和收取标准由市政府经协办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负责人、组织机构、人员等事项变动时,应在变动后十日内报市政府经协办备案。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撤销时,应在撤销前到市政府经协办办理注销登记,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六条 市政府经协办应按有关规定,统一为外地驻青办事机构发放文件资料,提供信息服务,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政府经协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一九八九年二月发布的《青岛市对外地驻青办事处审批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在本办法发布后六十天内到市政府经协办办理有关手续。



1992年6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艺进出口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艺进出口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北京、上海、福建、广东、河南、山东、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艺进出口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中艺进出口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艺进出口集团全资控股21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艺进出口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艺进出口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艺进出口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公司名称 所在地
1 中国抽纱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北京市
2 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
3 中艺编织品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
4 中艺国际储运公司 北京市
5 中艺国际广告展览公司 北京市
6 中艺华龙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
7 中艺家具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
8 中艺金朝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
9 中艺进出口实业公司 北京市
10 中艺礼品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
11 中艺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
12 中艺名人艺术珍品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
13 中艺陶瓷贸易实业公司 北京市
14 中艺远东贸易公司 北京市
15 中国抽纱福建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16 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17 中国抽纱山东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
18 中国抽纱烟台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
19 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
20 中国抽纱河南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21 中国抽纱黑龙江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
滨市



199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