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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2:16: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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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8]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和药品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现就加强药品销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要切实履行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凭证的义务,对开具的销售凭证要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等内容。同时,药品零售企业对所销售药品的上述信息也要留存备份。

  二、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局《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358号)的要求经营兴奋剂药品,在做好销售记录的同时,还要做好相关药品的药学咨询服务工作。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有关要求的宣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行为,维护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结余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结余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129号


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结余指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结余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各部门财政预算内结余指标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常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支出结余指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内结余指标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预算内年初支出预算和调整支出预算(不包括上级专款补助及基金预算),当年尚未完成拨付而保留在财政部门的支出结余指标。
  第三条 预算内结余指标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指标和项目支出结余指标。
  第四条 预算内结余指标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指标和累计结余指标。当年结余指标是指部门当年度结余指标;累计结余指标是指部门截止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滚存结余指标。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余指标的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基本支出结余指标分为人员经费结余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基本支出结余指标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人员经费结余无正当理由不能作为部门结余结转使用,由市财政部门收回总预算,用于平衡当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或作为下一年度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来源。
  (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可以作为部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一并执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可以用于下一年度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开支。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结余指标的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项目支出结余指标分为净结余和专项结余。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包括: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调整、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是指项目执行由于按进度需要跨年度实施或跨年度支付款项而需要在下一预算年度继续执行形成的结余。
  第七条 项目支出结余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不能作为部门结余结转使用,由市财政部门收回预算,用于平衡当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或作为下一年度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来源,其中市级教育费附加、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三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支出预算净结余指标由财政部门收回后作为下一年度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来源,不改变使用方向。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可以作为部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一并执行。
  (三)各部门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使用用途,确实需要调整的,应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各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结余是指全额由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和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资本性支出项目按立项批准的工程标准、实施期限建设完成,经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形成的结余指标,按照中央和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结余指标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预算内累计结余指标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次年1月15日之前将本部门《××年度常州市级单位预算内结余指标情况表》和有关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预算内结余指标金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于1月底前将审核意见反馈各部门。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核定收回市级单位预算内结余指标履行有关
  预算调整事项的法定报审程序,并据此履行批复程序。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支出预算执行行为,严格会计核算,市财政部门对部门结余指标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结余指标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市财政部门应当责成其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收回结余指标。部门结余指标使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中有关条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中有关条款的通知


国税函[2002]607号

发文日期 2002-7-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国税发[1995]030号,以下简称“办法”)实行以来,对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进行偷、骗税等违法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该《办法》部分条款主要适用于手工稽查,已不适于当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实际需要,为此,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该《办法》第五条“专用发票的检查工作应按月进行。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要求外,每月检查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地区尽力扩大稽核的覆盖面,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程度”、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按季将稽核检查工作的进展、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并于季度末20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属于典型案例的资料应随时上报。省以下国家税务机关的报送资料及期限,由各省、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废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