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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00:2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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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3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无锡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民卡管理,规范市民卡使用,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提升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效能,提高社会信息化应用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民卡为无锡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是指由无锡市人民政府发放的,用于办理市民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多用途智能卡。

市民卡分为标准卡和衍生卡。标准卡为记名卡,具备市民卡全部功能;衍生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具备标准卡的部分功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基础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标准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或者依照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衍生卡发放对象不受限制。

第五条 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是市民卡工程的牵头协调部门,负责市民卡建设方向的把关和技术方案的审查审定、市民卡工程的综合协调以及对市民卡工程的监督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民卡工程建设具体操作部门,负责技术方案确定后的具体实施和市民卡的发放管理。

无锡市民卡服务中心(无锡市民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市民信息的采集和核准、市民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市民信息的交换、开发、共享、安全管理以及市民卡的发放工作。

无锡市民卡有限公司受市政府的授权和委托,负责市民卡的制作、运营服务和业务拓展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市民卡系统建设的需要,积极推动市民卡在本部门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做好市民卡信息的采集和市民卡申请的受理、发放、宣传等相关工作。

本办法施行后,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再发行与市民卡功能类似的其他卡种。已发行的,应当逐步纳入市民卡体系,并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市民卡各应用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无偿向市民信息资源管理中心提供相关信息。

市民卡各应用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经市民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同意,可以使用相关信息。

第八条 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民信息资源库的规划、标准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市民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在市民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应用等各个环节应当保护持卡人的隐私。

第九条 市民卡的技术应用必须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2.0)》、《社会保障卡(个人)规范》、《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联卡标准。

第十条 市民卡卡载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市民卡的视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卡号、发卡日期、有效期、市民卡序号、银行卡号、条形识别码、个人相片等基本信息。市民卡的机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基本信息和持卡人在市民卡各应用部门中的相关管理和应用信息。

第十一条 标准卡具有以下功能:

(一)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

(二)凭证功能:持卡人持卡可通过联机或者脱机办理个人相关事务;

(三)查询功能:持卡人通过市民卡服务网络的读卡设备,查询持卡人本人的个人身份、劳动保障、公用事业消费等方面信息;

(四)公共服务:作为持卡人享受政府服务(劳动、保障、居住、卫生、民政等)和公共服务的电子凭证;

(五)消费支付:持卡人在对市民卡电子钱包充值后,可凭卡在市民卡应用网点用于公共交通、公用事业、日常生活方面的消费;

(六)银行卡功能:持卡人通过市民卡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和具备银联功能终端上办理金融业务;

(七)居住证功能:符合无锡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可以享受《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相应待遇。

市民卡衍生卡具备前款规定的部分功能。市民卡有限公司在前款规定功能基础上可在授权和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发增值服务。

第十二条 市民卡应用范围主要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交通、医疗卫生、居住管理、银行卡结算、小额电子交易支付等领域,并根据业务发展逐步拓展至其他领域。

第十三条 标准卡和记名衍生卡只限本人使用。不记名衍生卡可在法律和市民卡相关规定允许范围内由原持卡人授权他人使用。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市民卡及相关使用密码,因遗失、出让或者转借市民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市民卡有效期为十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使用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持卡人应当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十五条 市民卡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民卡新增服务功能,持卡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开通。

第十六条 申领标准卡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民卡服务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基础信息和图像信息通过校核后,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标准卡开通居住证功能的,应当按照《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公安机关审核后办理。

第十七条 市民卡有效期届满,持卡人可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市民卡使用后出现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应当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其他基本信息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八条 持卡人遗失记名卡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持卡人因故不能办理书面挂失的,可以通过电话方式申请预挂失。通过申请预挂失后,持卡人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市民卡各应用功能的挂失,根据各相关应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持卡人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涉及银行卡资金账户的相关事宜,遵照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

市民卡电子钱包不记名,不挂失。不记名卡不挂失。

第十九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后且在申请补领新卡前,因各种原因需办理解除挂失手续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遗失市民卡的,应当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补领新卡。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因死亡、户籍变动等原因,依法不再继续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持卡人或者其近亲属在办结市民卡相关社会事务后,应当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及时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注销市民卡。

第二十二条 原持有社会保障卡人员,免费更换市民卡。

市民申领、换领、补领市民卡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换领或者补领市民卡期间,市民卡相关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保障其办理相关事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市民卡行政主管部门及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展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展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4]第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展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全面、深刻地分析了当前农村经济形势,突出强调了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性的紧迫性,明确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现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学习贯彻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制定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文件,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农民增加收入总是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广大农展群众切身利益的关怀。促进农民增加收入,事关全局,意义重大,不仅关系农村社会进步,而且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不仅是当前的紧迫任务,又是长期的艰巨工作;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结合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中央1号文件,深刻认识做好农民增加收入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努力提高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工作的自觉性。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及时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合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了解文件的基本内容、政策措施和总体要求。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坚决贯彻落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为促进农燕尾服增加收入做出贡献。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引导农村个体么营经济快速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把引导、支持农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紧密结合丐来,与农村产业调整、小城镇建设和农民脱贫致富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农展树立市场经济观念,大力支持农村剩余力、闲散农民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扶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的发展。引导支持农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经济作物的种植和畜、禽、鱼类的养殖业。鼓励、扶持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发展各类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购销大户和农展经纪人。要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优化组合,把千农万户分散的种植、养殖、加工业同千变化的大市场联系起来,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格局。

三、坚决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有关政策性规定

中央1号文件规定:“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务局费。”这是鼓励农民自主创业、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一个重要政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予以落实。免于工商登记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是指经营地域在乡村、无固定经营场所、不请帮手不带学徒、主要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商贩。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地资源保护等行业外,都允许其经营。对免于工商登记的农流动小商小贩,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对强行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四、热情做好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有关服务工作

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力度,提高办事效率。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办公所在地、登记注册大厅、工商所等场所,利用宣传栏、墙报、板报等形式,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设立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等内容予以公示。要为农民免费提供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市场信息的咨询服务。对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或各类企业要简化手续、优先受理、及时审核,开辟优质服务的“绿色通道”。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条件具备的,当场核发营业执照。

请各单位于2004年11月30日前将贯彻落花流水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联系人:李楠 张道阳;联系电话:010-68013300-5809;传真电话:010-68050283或68034029。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淄博市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和《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件政府规章,已分别被2004年11月29日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出台的《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部地方性法规所替代。市政府决定对《淄博市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和《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