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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暴力型罪犯的特点及其个别教育改造对策/付小卫

时间:2024-06-28 23:58: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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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暴力型罪犯的特点及其个别教育改造对策

付小卫 0353--8812065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暴力犯罪是“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的安全的”行为。暴力是指非法使用或威胁使用足以致伤的强制力量或武力,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犯罪是违反国家刑法规定,应当受当刑法惩罚的行为。因此,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或威胁使用足以致伤的力量或武力,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违反国家刑法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暴力犯罪是当前犯罪现象的主要形式之一,主要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爆炸罪;绑架罪;妨害公务罪;以及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流氓犯罪等。
近年来,我国暴力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多,给我国的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式相当严峻,主要是指暴力犯罪活动相当严重。根据专家预测,在今后—段时期内,暴力型犯罪日趋增多,暴力型罪犯在押犯中的比例也日趋加大。特别是暴力型罪犯在改造中所具有的攻击行为正日益成为监狱管理的重要安全隐患,对其管理教育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监管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个别教育是针对罪犯的思想、心理行为特征进行的以帮助罪犯解决婚姻家庭、疾病治疗、财产纠纷等实际问题为主的教育方法,是贯彻监狱法中提出的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教育原则的一种主要形式,是灵活机动地调动和激发每个罪犯改造积极性的有力措施,是新时期深化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巩固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成果的有效途径和发展趋势。
个别教育的内容和要求是多方面的,有面对面的说理斗争,有摆事实、讲道理的疏通引导,有耐心的规劝和严肃的警告,有表扬鼓励和批评帮助,有同罪犯直接接触中的情感交流,有生活上的体贴关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感化,它是一项严肃的执法行为,也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艺术。通过个别教育可以做到了解情况深入,分析把握问题准确,解决问题及时正确,是从罪犯改造的实践中获取反馈信息、检验和改进工作的良好渠道。可以增加对罪犯改造工作的透明度,增进改造者与被改造者之间的心理沟通,促进罪犯的思想改造。为了达到预期的效果,监狱干警应当认真分析暴力型罪犯的个性心理特点和思想症结,摸清全部事实真相,然后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个别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
个别教育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在罪犯的共性中注意到了个性。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对于物质的每一种运动形式,必须注意它和其他各种形式的共同点。但是,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就是说注意它和其他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不同质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质的方法才能解决。” 暴力型罪犯之间各自的情况是千差万别,各不相同的。诸如他们在犯罪的主观原因、客观条件、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犯罪的动机、是初犯还是累犯、是团伙犯还是单独犯、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他们各人的年龄、性别、出身、经历、家庭、环境、性格、爱好、文化素质、职业、恶习程度、改造表现等等方面,都是不相同的。只有详细地研究和掌握这些不同点,才能针对他们每个人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教育方法。只有这样,才有针对性,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收到较好的效果。这就叫做:“对症下药,药到病除”、“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本文拟从研究和分析暴力犯罪的原因、类型和特点、暴力型罪犯的犯罪心理特点、暴力型罪犯入监后的心理特点入手,通过个别教育改造实例,对积极搞好暴力型罪犯个别教育四个结合和四个注重进行初步探讨,找出解决这一社会综合性难题的初步措施与对策。
一、 暴力犯罪的原因
暴力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因素决定的。从横向方面看,是主观与客观各种因素相互渗透、互为条件、反复强化的作用过程;从纵向方面看,则表现为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由小到大,由轻到重,逐渐形成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
1、暴力犯罪的主观因素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即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暴力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犯罪分子内在的不良思想和不良心理因素。具体讲,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强烈的反社会意识
由于不满于社会现实,因此暴力罪犯以一种反社会的心态对待社会。他们不是全面客观地看待社会的主流和支流,而是抱着个人偏见,错误歪曲地观察和评价社会和人生。总认为现实社会无好处可言,把社会的某些缺陷看得一无是处;把社会说得漆黑一团;把少数人的腐败现象看得比比皆是。因而,对越是正确的东西越表示怀疑、厌烦和反感,越是错误的东西越表示赞许、同情和支持;还有一些人,在个人升学、就业、家庭、婚姻等方面遇到挫折时,不是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是迁怒于社会,甚至站在反动的立场上,对党和国家不满,走向了人民的反面。
(2)腐朽的人生道德观
腐朽的人生道德观促成暴力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极端的个人主义思想。它是一些暴力罪犯人生观、道德观的核心。他们认为一个人的一生就是为自己,为了自己的私利,可以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用暴力去掠夺他人的财物,去满足自己的欲望。
第二,腐朽的享乐主义思想。把吃喝玩乐当作人生追求目标,是暴力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他们的物质欲望极强,贪婪地追求非份的物质财富和低级糜烂的精神生活;为了满足欲望,挖空心思、不择手段。
第三,“哥们义气”思想严重。在团伙暴力犯罪中,“哥们义气”非常严重。他们分不清团结互助、纯洁友谊与旧社会那种“哥们义气”封建行帮思想,把“为朋友两肋插刀”的流氓习气,当成“好汉作风”倍加推崇,不计后果。
第四,亡命之徒的“英雄观”。暴力犯罪分子有极强的权力欲和表现欲,他们往往行为猖狂,无视法律,横行霸道,为所欲为,企图打出威风,以显示自己。他们认为这就是“英雄”。
(3)不良的心理机制
暴力犯罪分子在心理机制上都存在着某种缺陷,主要表现在:
第一,物欲畸形膨胀。其表现是有强烈的财物占有欲。暴力犯罪分子往往在衣食住行等基本生理需要得到保障后,并不感到满足,而是有更高的非份要求。在正常条件下得不到满足时,就去盗窃、抢劫,甚至进行伤害杀人,以达到自己非份的物质欲求。
第二,超常性非分生理需求。暴力犯罪分子往往情趣低下,向往淫乱生活,不能按照社会规范调节和控制性生理需要,而是不顾社会道德,非法强行获得性欲的满足。有的竟置道德、法律于不顾,疯狂对妇女进行强奸、轮奸,甚至丧失人性残酷地进行伤害、杀人。
第三,扭曲的“社交”需求。不少暴力犯罪分子认为,所谓“社交”就是要对“哥们”够意思,为“哥们”去打架斗殴,去冒险、去抢劫。这种扭曲的心理,使许多人走上了暴力犯罪的道路。
2、暴力犯罪的客观因素
导致暴力犯罪的客观因素很多,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原因
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社会上一些丑恶现象的出现,导致道德观滑坡,丑恶现象久禁不绝,腐蚀了人们的灵魂,这也是近几年暴力犯罪急剧上升的重要原因;加之社会分配的差异拉大助长了不满的非法取利心理,淡忘了舍利取义、助人为乐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生观上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上的享乐主义、道德观上的利己主义、法制观上的虚无主义在人们头脑中占有相当大的市场,诱惑力往往大于自控能力和抵抗力,因而容易陷入暴力犯罪的误区。
(2)家庭原因
家庭对一个人的成长至关重要。有的家庭教育方法不当,个别家庭结构破损,具有一定的消极影响,容易使夫妻或子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的父母一味溺爱,只养不教,或简单粗暴,使子女产生逆反心理;有的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或有第三者插足,为达到离婚或结婚的目的而使用暴力;有的残破家庭的子女得不到应有的温暖,个别家长甚至嫌弃虐待子女,迫使子女离家出走,堕落犯罪;也有的个别家长行为不端,使子女耳濡目染,从小养成了不良思想品质和行为习惯,为犯罪埋下了危险的种子。
(3)学校原因
目前暴力犯罪居高不下与学校教育不当有直接关系。一是个别学校教学指导思想有偏差,对学生的学习、升学率抓得多,而对思想、道德、法制等心理健康科目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二是有的学校与家庭缺少沟通,老师只重视学生的在校表现,对在社会上的表现如何则不闻不问;三是个别教师的教育方法简单,只看重学习好的学生,对“包袱生”则白眼相看,有的则劝其退学,使他们产生自卑心理,整日在社会上游荡,一旦与不三不四的人交往上,就很容易陷入犯罪的泥潭。
(4)单位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党政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弱化,重业务工作、轻思想教育,致使人们的人生追求、价值取向、道德观念发生扭曲,拜金主义、追求高消费倾向日益严重。同时,随着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开展和企业改革的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有一部分摆不正心态,思想不通,单位的思想工作跟不上;有些企业下岗工人的自身利益原工作单位无法保障,使他们陡增失落感和不满情绪。这些都容易导致他们思想上钻牛角尖,走向报复社会、发泄私愤的暴力犯罪道路。
二、 暴力型犯罪的类型和特点
暴力犯罪是一种类型复杂的犯罪,它具有与其它犯罪明显不同的特点。只有了解清楚这些内容,才能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做好社会预防工作。
1、暴力型犯罪的类型
根据暴力犯罪的目的和所侵害的对象的不同,暴力型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危害国家安全的暴力犯罪。比如危害国家、分裂政权的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2)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比如,爆炸罪、放火罪、投毒罪、破坏罪、恐怖活动组织罪等。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暴力犯罪。比如,武装走私罪、暴力抗税罪、强迫交易罪等。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暴力犯罪。比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妇女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等。
(5)侵犯财产的暴力犯罪。比如,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和抢夺罪等。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暴力犯。比如,暴力妨碍公务罪、煽动抗拒法律实施罪、聚众“打砸抢”罪、暴力脱逃罪等。
(7)危害国防利益的暴力犯罪。比如,暴力阻碍军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暴力扰乱军事禁区罪等。
根据犯罪学的理论,暴力型犯罪又可以进行多种分类。一种常见的分类是个体暴力犯罪、纠合团伙暴力犯罪、有组织的集团暴力犯罪。另一种较为典型的分类是一般暴力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六类:劫持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的;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的;使用爆炸物行凶破坏的;驾驶机动车辆碾压杀人的;扬言并密谋制造恐怖活动的。

关于印发池州市行政审批一章结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行政审批一章结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8〕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行政审批“一章结”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实施办法》业经第3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池州市行政审批“一章结”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池州市行政审批“一章结”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缺席默认是指在并联同步审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相关审批单位缺席并联同步审批会议的,视作该单位默认许可。
本办法所称超时默认是指相关审批单位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的,视作该单位默认许可。
第三条 对需要进行并联同步审批的项目,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具并联审批“一章结”交办单并附相关材料,送达相关审批单位,各有关单位须按承诺时限及时办理;需要召开并联审批会议的,相关审批单位须指派负责审批事项的人员按时参加,参与并联同步审批。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并联同步审批主办单位对缺席并联审批会议的单位,视作该单位缺席默认,并记入会议纪要。缺席并联审批会议的单位须根据会议纪要要求,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事项。
第五条 对负责相关审批事项的单位超过承诺时限未办结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具超时默认通知书,视作该单位超时默认。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督促超时默认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审批事项。
第六条 有关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难以在承诺时限内按时办结需延期办结相关审批事项的,应于承诺办结时限之前书面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其中,限时5日内办结的审批事项须提前1日提出申请;限时10日内办结的审批事项须提前2日提出申请;限时30日内办结的审批事项须提前3日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应于1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加强督查考核,定期公布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单位名单,相关单位应及时公开说明原因。
第八条 对被实施缺席默认或超时默认的单位,由市行政监察部门依据《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国家建材局


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1997年3月19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防水卷材的质量管理,促使企业向社会稳定地提供合格产品,不断改进自身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质量体系的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建筑防水卷材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
第三条 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领导及分工如下:
(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工许办)的领导下,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取证)、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全国乡镇建筑防水卷材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取证)、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以下统一简称国家建材许可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市建材许可办)在国家建材许可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市工许办)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配合国家建材许可办进行对建筑防水卷材生产企业换证(取证)的工厂审查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营业执照;
(二)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与测试手段;
(三)出厂的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按标准化法要求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四)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第五条 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取证)申报及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填写申请书,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上报省市建材许可办,同时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费。省市建材许可办对申请书审查确定符合填报要求后,通知产品质量检测单位安排抽检样品。申请书(附产品检验报告)经省市建材许可办及省市工许办签署意见上报国家建材许可办;
(二)国家建材许可办在收到企业申请书6个月内按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工厂审查考核办法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
(三)国家建材许可办将审查合格的企业报全国工许办审核同意后,统一登报公布。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材局颁发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
(四)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自审查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五)新建企业取证程序与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的程序相同,但对换证企业的审查内容将有所侧重和简化。
第六条 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1997〗06号文批准,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检测工作由国家建材局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承担。检测中心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按标准化法要求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抽样检测并在3个月内提出检验报告,分别报送省市建材许可办和企业。企业对收到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允许在半个月内向检测中心提出书面复验要求。
国家建材局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广济路248号邮政编码:215008电话:05125331274
第七条 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选派工作负责、经验丰富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担任。
第八条 工厂审查工作由国家建材许可办组织或委托省市建材许可办会同省市工许办组织审查组进行;每组审查人员3-5人,必须有1名部级审查员参加。
第九条 费用管理
(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件》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127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凡申请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缴纳有关费用。项目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证书费。
(二)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直接交检测中心。其它费用交省市建材许可办。省市建材许可办负责将公告费、审查费中的证书费、资料费和按规定比例的差旅费交国家建材许可办。公告费为400元;
(三)国家建材许可办收款单位:国家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
各省市建材许可办必须设立统一的开户银行,将帐号通知申报企业并报国家建材许可办备案;
(四)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五)企业再次提出申请时,应同时缴纳有关费用(除公告费);
(六)国家建材许可办对获证企业在有效期内组织的监督抽查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第十条 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取得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出厂证明书上注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和批准日期。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23-103□□□□,其中:XK23为国家建材局发放生产许可证编号;103为第1次换证后的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编号;□□□□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二条 各地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国家建材许可办对获证企业在有效期内将组织1至2次不定期监督抽查(国家、部级和省市级同期已抽查的企业不再抽查)。
第十三条 凡在全国统检或国家级、部级和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获证企业,国家建材许可办将责令其限期整顿并予以通报,由省市建材许可办进行检查,整顿结果报国家建材许可办备案,国家建材许可办将视情况安排跟踪监督抽查。
第十四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建材许可办将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一)质量管理混乱,将不合格产品按合格产品出厂,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因产品质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四)将生产许可证或印有生产许可证标记的出厂证明书、包装物转让给其它企业使用的。
第十五条 各建筑防水卷材企业应及时申报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新建企业可随时提出申请。在批量投产前,经省市工许办批准,在半年内不以无证企业论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许办批准公布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建材许可办原《油毡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它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建材许可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