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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9:3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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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6〕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办法》业经2006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池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

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文件精神,针对城市街头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活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对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实行“先救治后结算”原则。

池州市人民医院为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定点医院。

民政、公安、城建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街头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或者接到市民举报,应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协助医院工作人员将其送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定点医院应确定一个具体部门负责办理交接工作,并保证24小时随时有人值班,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 定点医院在救治中应严格执行《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参照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诊疗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所有药品须符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并将救治病人的基本情况、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等票据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形成档案,对所发生的费用单独记帐,单独核算。

在市救助管理站未对救助对象进行甄别前,定点医疗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延误救治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

第四条 定点医院接诊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知市救助管理站进行甄别,对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救助站进行医疗救助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

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救助医疗费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精神病人病情进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收费执行“助困病房”优惠政策。

所需医疗及相关费用由定点医院按季向市救助管理站申报;市救助管理站审核后报市民政局核定;医疗费用核定后,由市财政局按季及时拨付定点医院。要按照国家六部委(民发[2006]6号)文件要求,做好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膳食安排。

定点医疗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违者将按相关规定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条 经治疗,救助对象疾病基本治愈或病情控制2日内,属市救助管理站救助范围,能自述其家庭住址或通信地址,自愿接受救助的,由市救助管理站继续给予救助,并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其监护人或亲属、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负责接回,或提供返乡乘车凭证;不属市救助管理站救助范围或虽属市救助管理站救助范围但本人不愿意接受救助的,由本人或其亲属在办理有关出院手续后及时出院,不得无故拖延滞留。无正当理由不出院的,医疗机构终止救助。

第六条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及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其他人员,所需医疗费用可分别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同时发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赠资金的作用,必要时,地方财政应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七条 社会弃婴、丢弃的孤残儿童,发生危及生命疾病的医疗救治参照本实施办法施行。

第八条 各县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

国家计委 建设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局、总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中试行,并将试行中的经验、问题及建议随时告国家计委投资司和建设部标准定
额研究所。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987年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计标〔1987〕1359号)所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暂行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及《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等文件
停止使用。
目 录
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务评价……………………………………………()
第三章 国民经济评价………………………………………()
第四章 不确定性分析………………………………………()
第五章 方案比较方法………………………………………()
第六章 改扩建项目经济评价的特点………………………()
第七章 交通运输项目经济评价的特点……………………()
第八章 其他非工业项目经济评价的特点…………………()
第九章 附 则……………………………………………()
附表一 基本报表及辅助报表(格式)……………………()
附表二 改扩建基本报表及辅助报表(格式)……………()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说明………………………………………()
一、总说明……………………………………………………()
二、财务评价中的几个具体情况……………………………()
三、国民经济评价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四、关于不确定性分析………………………………………()
五、方案比较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六、改扩建项目经济评价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经济评价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务评价……………………………………………()
第三章 国民经济评价………………………………………()
第四章 不确定性分析………………………………………()
附 表 基本报表及辅助报表(格式)……………………()
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经济评价方法说明……………………………()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
第一章 财务评价参数………………………………………()
第二章 国民经济评价参数…………………………………()
参数附录:土地影子费用计算举例说明……………………()
动力原煤影子价格使用举例说明………………()
电力影子价格使用举例说明……………………()
系列产品影子价格比价系数使用举例说明……()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案例……………………………………………()
案例说明………………………………………………………()
案例(一) 某化学纤维厂经济评价………………………()
案例(二) 某钢铁联合企业经济评价……………………()
案例(三) 某煤炭矿区经济评价…………………………()
案例(四) 某机械厂改扩建项目经济评价………………()
案例(五) 某新建铁路经济评价…………………………()
案例(六) 某中外合资经营化工项目经济评价…………()
附录…………………………………………………………………()
附录一 代表符号汇总表……………………………………()
附录二 现值系数表…………………………………………()

附一: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提高经济评价质量,为建设项目方案的比选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在完成市场预测、厂址选择、工艺技术方案选择等研究的基础上,对拟建项目投入产出的各种经济因素进行调查研究、计算及分析论证,比选推荐最佳方案。
经济评价的内容、深度和侧重点根据项目决策工作不同阶段的要求有所不同。项目建议书阶段的经济评价,重点是围绕项目立项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分析论证项目的经济条件及经济状况,采用的基础数据、评价指标和经济参数可适当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则必须按照建设项目
经济评价方法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的要求,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做出全面、详细、完整的经济评价。
第三条 各个投资主体、各种投资来源、各样筹资方式兴办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相应的评价参数进行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对费用效益计算比较简单,建设期和生产期比较短,不涉及进出口平衡的项目,如果财务评价的结果能够满足最终决策的需要,也可不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第四条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财务评价是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的条件下,计算项目范围内的效益和费用,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以考察项目在财务上的可行性;国民经济评价是在合理配置国家资源的前提下,从国家整体的角度分析计
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以考察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结论都可行的项目可以通过,反之应予否定;国民经济评价结论不可行的项目,一般应予否定。对某些国计民生急需的项目,如国民经济评价结论好,但财务评价不可行,应重新考虑方案,必要时可向国家提出采取经济优惠措施的建议,使项目具有财务生存能
力。
第五条 国民经济评价所采用的通用参数,如社会折现率、影子汇率、影子工资、贸易费用率,以及重要投入物的影子价格等,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组织测定、发布并定期调整。各设计、咨询单位在项目评价中应遵照执行,以保证各类项目评价标准的统一性和评价结论的可比性

财务评价所采用的财务基准收益率、基准投资回收期等重要行业参数,由各部门按统一规定的测算原则和方法进行测算,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审批颁布。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测算、补充评价所需的其他参数。
第六条 市场预测及评价价格的选用是项目经济评价的关键,直接影响项目评价的质量。项目评价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市场预测和价格分析,对评价中选用的价格要有充分的依据并作出论证。
项目经济评价中使用的其他基础数据,如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生产成本、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等,应务求准确,避免重复计算,或有意扩大与缩小,造成评价结果失真。
第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经济评价、评估责任制。项目经济评价应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承担,并由各级决策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经济评价的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评估。
承担项目经济评价的单位和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比选,据理论证,对使用的基础资料、计算数据的可靠性负责,绝不能把不可行的项目评价为可行。咨询评估单位要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经济评价进行评估。对经济评价质量达不到规
定要求的,评估单位可不予受理,或退回重做。
各级计划决策部门在项目决策时,应真正把经济评价的结论作为项目或方案取舍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八条 经济评价是项目或方案取舍的重要依据,同时还要把拟建项目的工程、技术、经济、环境、政治及社会等各方面因素联系起来,进行多目标综合评价,统筹考虑,筛选最佳方案。
第九条 进行项目经济评价需要充分的资料、信息、情报支持。各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应经常收集、积累有关资料、数据,存储备用。要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信息处理,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评价质量。各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起本系统的信息网络,开发和完善项目经济评价软件和
数据库,加强评价工作的科学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一项专业性强的工作,应大力加强专业队伍的建设,提高评价人员的素质。各设计院和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充实技术经济处(室)的力量,增加经费投入。各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培养从事经济评价工作的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 开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和测定评价参数,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计划、统计、财政、金融、税务、外贸、物资、物价、海关、外汇等多方面资料、信息的支持,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开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把软科学引入决策过程的新事物,为使评价和决策系统不断完善,要大力加强这方面的科研工作。有关研究单位、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应选择若干课题,从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等方面进行研究。重大科研课题争取列入部门和国家科研计划。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行业、各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各金融机构的项目评价及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根据重新修订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备
案。
第十四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委托建设部组织制定、修改经济评价方法,测算评价参数以及经常性的管理工作。本规定及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解释。

附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是项目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经济评价的目的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在做好产品(服务)市场需求预测及厂址选择、工艺技术选择等工程技术研究的基础上,计算项目
的效益和费用,通过多方案比较,对拟建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做出全面的经济评价,为项目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为使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项目经济评价分为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财务评价是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的条件下,从项目财务角度分析、计算项目的财务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据以判别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国民经济评价是从国家整体角度分析、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据以判别项目
的经济合理性。
财务评价与国民经济评价的结论均可行的项目,应予通过。国民经济评价结论不可行的项目,一般应予否定。对某些国计民生急需的项目,如国民经济评价合理,而财务评价不可行,应重新考虑方案,必要时也可向主管部门提出采取相应经济优惠措施的建议,使项目具有财务上的生存
能力。
第三条 项目经济评价应遵循效益与费用计算口径对应一致的原则。财务评价只计算项目本身的直接效益和直接费用,国民经济评价还应计算项目的间接效益和间接费用,即项目的外部效果。为简化计算,有时可将外部效果“内部化”,即对那些效益和费用紧密相关,不统一计算就难
以正确考察真实经济效益的“项目群”,视为一个项目(联合体)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第四条 项目经济评价以动态分析为主,静态分析为辅。项目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生产经营期。建设期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生产经营期一般不宜超过20年。对于某些水利、交通项目,生产经营期的计算年限可适当延长。各类项目的具体计算期,由各部门或行业自行确定。
第五条 国内项目财务评价使用财务价格,即以现行价格体系为基础的预测价格。对于价格变动因素,在进行项目财务盈利能力分析和清偿能力分析时,原则上宜作不同处理。进行财务盈利能力分析时,计算期内各年采用的预测价格,是在基年(或建设期初)物价总水平的基础上预测
的,只考虑相对价格的变化,不考虑物价总水平的上涨因素;在进行清偿能力分析时,计算期内各年采用的预测价格,除考虑相对价格的变动外,还要考虑物价总水平的上涨因素,物价总水平上涨因素一般只考虑到建设期末。即两种分析分别采用两套预测价格,两套计算数据。
为简化计算,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两种分析也可采用一套预测价格,一套计算数据。建设期较短的项目,两种分析在建设期内各年均采用时价(既考虑建设期内相对价格变化,又考虑物价总水平上涨因素),生产经营期内各年均采用以建设期末(生产期初)物价总水平为基础、并考虑
生产经营期内相对价格变化的价格;建设期较长,确实难以预测物价总水平上涨指数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同意,两种分析在计算期内各年亦可均采用以基年(或建设期初)物价总水平为基础、仅考虑相对价格变化、不考虑物价总水平上涨因素的价格。但须就可能的物价总水平变动因素对项
目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的影响,认真地进行敏感性分析。
国民经济评价使用影子价格,在计算期内各年均不考虑物价总水平上涨因素。
第六条 用于项目国民经济评价的重要参数,如社会折现率、影子汇率换算系数、影子工资换算系数及部分货物的影子价格等,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共同测定发布,并定期予以调整。
用于财务评价的重要参数,如基准收益率、基准投资回收期等,分别由行业测定,经有关部门综合协调后发布应用。
第七条 为保证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质量,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和切实做好市场需求预测、工程技术方案选择、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估算、产品成本估算、产品销售(营业)收入估算、实施进度安排等基础工作,评价所选用的基础数据应力求准确可靠。
第八条 本方法适用于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包括工业和非工业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经济评价和评估。本方法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建设项目后评价。
第九条 本方法应与一起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简称《参数》)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说明》(简称《说明》)配套使用。

第二章 财务评价
第十条 财务评价是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分析、计算项目直接发生的财务效益和费用,编制财务报表,计算评价指标,考察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以及外汇平衡等财务状况,据以判别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第十一条 项目的财务效益主要表现为生产经营的产品销售(营业)收入;财力支出(费用)主要表现为建设项目总投资、经营成本和税金等各项支出。财务效益和费用的范围应遵循计算口径对应一致的原则。计算效益和费用时,产出物和投入物价格的选用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并列表
说明。
(一)产品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项目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二)建设项目总投资是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借款利息和流动资金之和。固定资产投资是指项目按拟定建设规模(分期建设项目为分期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所需的费用,它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
用和预备费用。
流动资金是指为维持生产所占用的全部周转资金。它是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
项目总投资形成的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流动资产。
(三)经营成本是指项目总成本费用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费、维简费、无形及递延资产摊销费和利息支出以后的全部费用,即:
经营成本=总成本费用-折旧费-维简费-摊销费-利息支出
总成本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总成本费用=外购原材料、燃料及动力+
工资及福利费+修理费+折
旧费+维简费+摊销费+利
息支出+其他费用


(四)税金是指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所得税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十二条 财务评价的盈利能力分析要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主要评价指标。根据项目的特点及实际需要,也可计算财务净现值、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资本金利润率等指标。清偿能力分析要计算资产负债率、借款偿还期、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此外,还可计
算其他价值指标或实物指标(如单位生产能力投资),进行辅助分析。
第十三条 财务盈利能力分析主要是考察投资的盈利水平,用以下指标表示:
(一)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财务内部收益率是指项目在整个计算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它反映项目所占用资金的盈利率,是考察项目盈利能力的主要动态评价指标。其表达式为:
n
Σ(CI-CO)t(1+FIRR)-t=0
t=1
式中 CI——现金流入量;
CO——现金流出量;
(CI-CO)t——第t年的净现金流量;
n——计算期。
财务内部收益率可根据财务现金流量表中净现金流量用试差法计算求得。在财务评价中,将求出的全部投资或自有资金(投资者的实际出资)的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与行业的基准收益率或设定的折现率(ic)比较,当FIRR≥ic时,即认为其盈利能力已满足最低要求,在
财务上是可以考虑接受的。
(二)投资回收期(Pt)。投资回收期是指以项目的净收益抵偿全部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流动资金)所需要的时间。它是考察项目在财务上的投资回收能力的主要静态评价指标。投资回收期(以年表示)一般从建设开始年算起,如果从投产年算起时,应予注明。? 浔泶锸轿? pt
Σ(CI-CO)t=0
t=1


投资回收期可根据财务现金流量表(全部投资)中累计净现金流量计算求得。详细计算公式为:
累计净现金流量开
投资回收期(Pt)=〔 〕-1
始出现正值年份数
上年累计净现金流量的绝对值
+〔-------------〕
当年净现金流量

在财务评价中,求出的投资回收期(Pt)与行业的基准投资回收期(Pc)比较,当Pt≤Pc时,表明项目投资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
(三)财务净现值(FNPV)。财务净现值是指按行业的基准收益率或设定的折现率,将项目计算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建设期初的现值之和。它是考察项目在计算期内盈利能力的动态评价指标。其表达式为:
n
FNPV=Σ(CI-CO)t(1+ic)-t
t=1


财务净现值可根据财务现金流量表计算求得。财务净现值大于或等于零的项目是可以考虑接受的。
(四)投资利润率。投资利润率是指项目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的一个正常生产年份的年利润总额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它是考察项目单位投资盈利能力的静态指标。对生产期内各年的利润总额变化幅度较大的项目,应计算生产期年平均利润总额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年利润总额或年平均利润总额
投资利润率=-------------
项目总投资
×100%
年利润总额=年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年产品
销售税金及附加一年总成本费用
年销售税金及附加=年产品税+年增值税+年
营业税+年资源税+年城
市维护建设税+年教育费
附加
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
+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

投资利润率可根据损益表中的有关数据计算求得。在财务评价中,将投资利润率与行业平均投资利润率对比,以判别项目单位投资盈利能力是否达到本行业的平均水平。
(五)投资利税率。投资利税率是指项目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的一个正常生产年份的年利税总额或项目生产期内的年平均利税总额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年利税总额或年平均利税总额
投资利税率=-------------
项目总投资
×100%
年利税总额=年销售收入-年总成本费用
或:年利税总额=年利润总额+年销售税金及
附加


投资利税率可根据损益表中的有关数据计算求得。在财务评价中,将投资利税率与行业平均投资利税率对比,以判别单位投资对国家积累的贡献水平是否达到本行业的平均水平。
(六)资本金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是指项目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的一个正常生产年份的年利润总额或项目生产期内的年平均利润总额与资本金的比率,它反映投入项目的资本金的盈利能力。其计算公式为:
资 本 金 利 润 率 =

年利润总额或年平均利润总额
-------------×100%
资本金
第十四条 项目清偿能力分析主要是考察计算期内各年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用以下指标表示:
(一)资产负债率是反映项目各年所面临的财务风险程度及偿债能力的指标。
负债合计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合计


(二)固定资产投资国内借款偿还期是指在国家财政规定及项目具体财务条件下,以项目投产后可用于还款的资金偿还固定资产投资国内借款本金和建设期利息(不包括已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建设期利息)所需要的时间。其表达式为:
Pd
Id=ΣRt
t=1
式中 Id——固定资产投资国内借款本金和建设期
利息之和;
Pd——固定资产投资国内借款偿还期(从借
款开始年计算。当从投产年算起时,应
予注明);
Rt——第t年可用于还款的资金,包括:利
润、折旧、摊销及其他还款资金。
借款偿还期可由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及国内借款还本付息计算表直接推算,以年表示。详细计算公式为:
借款偿还后开始
借款偿还期=〔 〕-开始借款
出现盈余年份数
当年偿还借款额
年份+------------
当年可用于还款的资金额


涉及外资的项目,其国外借款部分的还本付息,应按已经明确的或预计可能的借款偿还条件(包括偿还方式及偿还期限)计算。
当借款偿还期满足贷款机构的要求期限时,即认为项目是有清偿能力的。
(三)流动比率是反映项目各年偿付流动负债能力的指标。

流动资产总额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总额


(四)速动比率是反映项目快速偿付流动负债能力的指标。
流动资产总额-存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总额
第十五条 涉及外汇收支的项目,应进行外汇平衡分析,考察各年外汇余缺程度。对外汇不能平衡的项目,应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对于国内合资或联营项目,根据需要也可计算各方投资的财务内部收益率,以考察投资各方利益。
第十七条 财务评价的基本报表有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资金来源与运用表、资产负债表及外汇平衡表。
(一)现金流量表反映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现金收支(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用以计算各项动态和静态评价指标,进行项目财务盈利能力分析。按投资计算基础的不同,现金流量表分为:
1.现金流量表(全部投资)(基本报表1.1)。该表不分投资资金来源,以全部投资作为计算基础,用以计算全部投资所得税前及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及投资回收期等评价指标,考察项目全部投资的盈利能力,为各个投资方案(不论其资金来源及利息多少)进行
比较建立共同基础。
2.现金流量表(自有资金)(基本报表1.2)。该表从投资者角度出发,以投资者的出资额作为计算基础,把借款本金偿还和利息支付作为现金流出,用以计算自有资金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等评价指标,考察项目自有资金的盈利能力。
(二)损益表(基本报表2)。该表反映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利润总额、所得税及税后利润的分配情况,用以计算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和资本金利润率等指标。
(三)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基本报表3)。该表反映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资金盈余或短缺情况,用于选择资金筹措方案,制定适宜的借款及偿还计划,并为编制资产负债表提供依据。
(四)资产负债表(基本报表4)。该表综合反映项目计算期内各年末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及对应关系,以考察项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结构是否合理,用以计算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进行清偿能力分析。
(五)财务外汇平衡表(基本报表5)。该表适用于有外汇收支的项目,用以反映项目计算期内各年外汇余缺程度,进行外汇平衡分析。
除必需编制以上几种基本报表外,还应编制辅助报表,其格式参照辅助报表1 ̄10。

第三章 国民经济评价
第十八条 国民经济评价是按照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从国家整体角度考察项目的效益和费用,用货物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社会折现率等经济参数分析、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第十九条 项目的效益是指项目对国民经济所作的贡献,分为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直接效益是指由项目产出物产生并在项目范围内计算的经济效益。一般表现为增加该产出物数量满足国内需求的效益;替代其他相同或类似企业的产出物,使被替代企业减产以减少国家有用资源耗费(或损失)的效益;增加出口(或减少进口)所增收(或节支)的国家外汇等。
间接效益是指由项目引起而在直接效益中未得到反映的那部分效益。
项目的费用是指国民经济为项目所付出的代价,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使用投入物所产生并在项目范围内计算的经济费用。一般表现为其他部门为供应本项目投入物而扩大生产规模所耗用的资源费用;减少对其他项目(或最终消费)投入物的供应而放弃的效益;增加进口(或减少出口)所耗用(或减收)的外汇等。
间接费用是指由项目引起而在项目的直接费用中未得到反映的那部分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的间接效益和间接费用统称为外部效果,对显著的外部效果能定量的要作定量分析,计入项目的效益和费用;不能定量的,应作定性描述。要防止外部效果重复计算或漏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范围内主要为本项目服务的商业、教育、文化、卫生、住宅等生活福利设施的投资应计为项目的费用。这些生活福利设施所产生的效益,可视为已经体现在项目的产出效益中,一般不必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项目的补贴,项目向国家交纳的税金,由于并不发生实际资源的增加和耗用,而是国民经济内部的“转移支付”,因此不计为项目的效益和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为了正确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所作的净贡献,在进行国民经济评价时,原则上都应该使用影子价格。为了简化计算,在不影响评价结论的前提下,可只对其价值在效益或费用中占比重较大,或者国内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产出物或投入物使用影子价格。
第二十四条 使用影子价格时,项目投入物和产出物分为外贸货物、非外贸货物和特殊投入物三种类型。
(一)外贸货物是指其生产或使用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国家进出口的货物。包括:项目产出物中直接出口(增加出口)、间接出口(替代其他企业产品使其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以产顶进减少进口)者;项目投入物中直接进口(增加进口),间接进口(挤占其他企业的投入物使其增加
进口)或挤占原可用于出口的国内产品(减少出口)者。
(二)非外贸货物是指其生产或使用将不影响国家进出口的货物。除了所谓“天然”的非外贸货物如建筑、国内运输等基础设施和商业的产品和服务外,还有由于运输费用过高或受国内国外贸易政策和其他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外贸的货物。
(三)特殊投入物是指劳动力和土地。
第二十五条 外贸货物的影子价格以实际可能发生的口岸价格为基础确定,具体定价方法如下:
(一)产出物(项目产出物的出厂价格)。
1.直接出口产品(外销产品)的影子价格(SP):离岸价格(f.o.b)乘以影子汇率(SER),减去国内运输费用(T1)和贸易费用(Tr1)。其表达式为:

SP=f.o.b.×SER-(T1+Tr1)


2.间接出口产品(内销产品,替代其他货物使其他货物增加出口)的影子价格(SP):离岸价格(f.o.b)乘以影子汇率,减去原供应厂到口岸的运输费用(T2)及贸易费用(Tr2),加上原供应厂到用户的运输费用(T3)及贸易费用(Tr3,再减去拟建项目到用户的运输
费用(T4)及贸易费用(Tr4)。其表达式为:
SP=f.o.b.×SER-(2+Tr2)+(T3+Tr3)-
(T4+Tr4)


原供应厂和用户难以确定时,可按直接出口考虑。
3.替代进口产品(内销产品,以产顶进,减少进口)的影子价格(SP):原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c.i.f.)乘以影子汇率,加口岸到用户的运输费用(T5)及贸易费用(Tr5),再减去拟建项目到用户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其表达式为:
SP=c.i.f.×SER+(T5+Tr5)-(T4+Tr4)


具体用户难以确定时,可按到岸价格计算。
(二)投入物(项目投入物的到厂价格)。
1.直接进口产品(国外产品)的影子价格(SP):到岸价格(c.i.f.)乘以影子汇率,加国内运输费用和贸易费用。其表达式为:
SP=c.i.f.×SER+(T1+Tr1)

2.间接进口产品(国内产品,如木材、钢材、铁矿、铬矿等,以前进口过,现在也大量进口)的影子价格(SP):到岸价格(c.i.f.)乘以影子汇率,加口岸到原用户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减去供应厂到用户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再加上供应厂到拟建项目的运输费用(
T6)及贸易费用(Tr6)。其表达式为:
SP=c.i.f.×SER+(T5+Tr5)-(T3+Tr3)+
(T6+Tr6)


原供应厂和用户难以确定时,可按直接进口考虑。
3.减少出口产品(国内产品,如石油、可出口的煤炭和有色金属等,以前出口过,现在也能出口)的影子价格(SP):离岸价格(f.o.b.)乘以影子汇率,减去供应厂到口岸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再加上供应厂到拟建项目的运输费用(T6)及贸易费用(Tr6)。其表达? 轿? SP=f.o.b.×SER-(T2+Tr2)+(T6+Tr6)


供应厂难以确定时,可按离岸价格计算。
第二十六条 非外贸货物的影子价格按下述原则和方法确定。
(一)产出物。
1.增加供应数量满足国内消费的产出物。供求均衡的,按财务价格定价;供不应求的,参照国内市场价格并考虑价格变化的趋势定价,但不应高于相同质量产品的进口价格;无法判断供求情况的,取上述价格中较低者。
2.不增加国内供应数量,只是替代其他相同或类似企业的产出物,致使被替代企业停产或减产的。质量与被替代产品相同的,应按被替代企业相应的产品可变成本分解定价;提高产品质量的,原则上应按被替代产品的可变成本加提高产品质量而带来的国民经济效益定价,其中,提高
产品质量带来的效益,可近似地按国际市场价格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之差确定。
3.产出物按上述原则定价后,再计算为出厂价格。
(二)投入物。
1.能通过原有企业挖潜(不增加投资)增加供应的,按可变成本分解定价。
2.在拟建项目计算期内需通过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来满足拟建项目需要的,按全部成本(包括可变成本和固定成本)分解定价。当难以获得分解成本所需要的资料时,可参照国内市场价格定价。
3.项目计算期内无法通过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供应的(减少原用户的供应量),参照国内市场价格、国家统一价格加补贴(如有时)中较高者定价。
4.投入物按上述原则定价后,再计算为到厂价格。
第二十七条 劳动力的影子工资及土地的影子费用按下述原则确定。
劳动力的影子工资应能反映该劳动力用于拟建项目而使社会为此放弃的效益,以及社会为此而增加的资源消耗。
影子工资可通过财务评价时所用的工资与福利费之和乘以影子工资换算系数求得。影子工资换算系数由国家统一测定发布。
土地的影子费用应能反映该土地用于拟建项目而使社会为此放弃的效益,以及社会为此而增加的资源消耗(如居民搬迁费等)。
第二十八条 影子汇率反映外汇的真实价值,用于国民经济评价中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换算,同时也用作经济换汇或节汇成本的判据。
影子汇率可通过国家外汇牌价乘以影子汇率换算系数求得,影子汇率换算系数是一个重要的通用参数,由国家统一测定发布。
第二十九条 社会折现率反映国家对资金时间价值的估量,是计算经济净现值等指标时,采用的折现率,同时用它作为经济内部收益率的判据。
社会折现率是一个重要的通用参数,由国家统一测定发布。
第三十条 国民经济评价包括国民经济盈利能力分析和外汇效果分析,以经济内部收益率为主要评价指标。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也可计算经济净现值等指标。产品出口创汇及替代进口节汇的项目,要计算经济外汇净现值、经济换汇成本和经济节汇成本等指标。此外,还可以难以
量化的外部效果进行定性分析。
第三十一条 国民经济盈利能力分析计算经济内部收益率和经济净现值等指标。
(一)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经济内部收益率是反映项目对国民经济净贡献的相对指标。它是项目在计算期内各年经济净效益流量的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其表达式为:
n
Σ(B-C)t(1+EIRR)-t=0
t=1
式中 B——效益流入量;
C——费用流出量;
(B-C)t——第t年的净效益流
量;
n——计算期。


经济内部收益率等于或大于社会折现率表明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达到或超过了要求的水平,这时应认为项目是可以考虑接受的。
(二)经济净现值(EBPV)。经济净现值是反映项目对国民经济净贡献的绝对指标。它是指用社会折现率将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净效益流量折算到建设期初的现值之和。其表达式为:
n
EBPV=Σ(B-C)t(1+is)-t
t=1
式中is——社会折现率。


经济净现值等于或大于零表示国家为拟建项目付出代价后,可以得到符合社会折现率的社会盈余,或除得到符合社会折现率的社会盈余外,还可以得到以现值计算的超额社会盈余,这时就认为项目是可以考虑接受的。
第三十二条 涉及产品出口创汇及替代进口节汇的项目,应进行外汇效果分析,计算经济外汇净现值、经济换汇成本、经济节汇成本指标。
(一)经济外汇净现值(ENPVF)。经济外汇净现值是反映项目实施后对国家外汇收支直接或间接影响的重要指标,用以衡量项目对国家外汇真正的净贡献(创汇)或净消耗(用汇)。经济外汇净现值可通过经济外汇流量表计算求得,其表达式为:
n
EBPVF=Σ(FI-FO)t(1+is)-t
t=1
式中 FI——外汇流入量;
FO——外汇流出量;
(FI-FO)t——第t年的净外
汇流量;
n——计算期。


当有产品替代进口时,可按净外汇效果计算经济外汇净现值。
(二)经济换汇成本和经济节汇成本。当有产品直接出口时,应计算经济换汇成本。它是用货物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和社会折现率计算的为生产出口产品而投入的国内资源现值(以人民币表示)与生产出口产品的经济外汇净现值(通常以美元表示)之比,亦即换取1美元外汇所需要的
人民币金额,是分析评价项目实施后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进而判断其产品应否出口的指标。其表达式为:
n
ΣDRt(1+is)-t
t=1
经济换汇成本=----------------
n
Σ(FI'-FO')t(1+is)-t
t=1
式中 DRt——项目在第t年为出口产品投入的国
内资源(包括投资、原材料、工资、
其他投入和贸易费用),元;
FI'——生产出口产品的外汇流入,美元;
FO'——生产出口产品的外汇流出(包括应
由出口产品分摊的固定资产投资及
经营费用中的外汇流出),美元;
n——计算期。

当有产品替代进口时,应计算经济节汇成本,它等于项目计算期内生产替代进口产品所投入的国内资源的现值与生产替代进口产品的经济外汇净现值之比,即节约1美元外汇所需的人民币金额。其表达式为:
n
ΣDRt(1+is)-t
t=1
经济节汇成本=----------------
n
Σ(FI-FO)t(1+is)-t
t=1
式中 DRt——项目在第t年为生产替代进口产品
投入的国内资源(包括投资、原材
料、工资、其他投入和贸易费用),
元;
FI——生产替代进口产品所节约的外汇,美
元;
FO——生产替代进口产品的外汇流出(包括
应由替代进口产品分摊的固定资产
及经营费用中的外汇流出),美元。


经济换汇成本或经济节汇成本(元/美元)小于或等于影子汇率,表明该项目产品出口或替代进口是有利的。
第三十三条 国民经济评价可以在财务评价基础上进行,也可以直接进行。
在财务评价基础上进行国民经济评价时,首先剔除在财务评价中已计算为效益或费用的转移支付,增加财务评价中未反映的间接效益和间接费用,然后用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土地影子费用等代替财务价格及费用,对销售收入(或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经营成
本等进行调整,并以此为基础计算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指标。

直接做国民经济评价的项目,首先应识别和计算项目的直接效益、间接效益、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然后以货物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土地影子费用等计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经营费用、销售收入(或效益),并在此基础上计算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指标。
第三十四条 国民经济评价的基本报表一般包括国民经济效益费用流量表(全部投资)(基本报表6.1)和国民经济效益费用流量表(国内投资)(基本报表6.2)。前者以全部投资作为计算的基础,用以计算全部投资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等评价指标;后者以国内投资作
为计算的基础,将国外借款利息和本金的偿付作为费用流出,用以计算国内投资的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等指标,作为利用外资项目经济评价和方案比较取舍的依据。
涉及产品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节汇的项目,还应编制经济外汇流量表(基本报表7)和国内资源流量表(辅助报表11)。
国民经济评价数据调整计算表(投资、销售收入和经营费用)格式,参见辅助报表12 ̄14。

第四章 不确定性分析
第三十五条 项目评价所采用的数据,大部分来自预测和估算,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为了分析不确定性因素对经济评价指标的影响,需进行不确定性分析,以估计项目可能承担的风险,确定项目在经济上的可靠性。
不确定性分析包括敏感性分析、盈亏平衡分析和概率分析。盈亏平衡分析只用于财务评价,敏感性分析和概率分析可同时用于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第三十六条 敏感性分析是通过分析、预测项目主要因素发生变化时对经济评价指标的影响,从中找出敏感因素,并确定其影响程度。在项目计算期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有产品产量(生产负荷)、产品价格、产品成本或主要原材料与动力价格、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期及汇率等。敏
感性分析通常是分析这些因素单独变化或多因素变化对内部收益率的影响。必要时也可分析对静态投资回收期和借款偿还期的影响。项目对某种因素的敏感程度可以表示为该因素按一定比例变化时引起评价指标变动的幅度(列表表示),也可以表示为评价指标达到临界点(如财务内部收益
率等于财务基准收益率或经济内部收益率等于社会折现率)时允许某个因素变化的最大幅度,即极限变化。为求此极限,可绘制敏感性分析图。
第三十七条 盈亏平衡分析是通过盈亏平衡点(BEP)分析项目成本与收益的平衡关系的一种方法。盈亏平衡点通常根据正常生产年份的产品产量或销售量、可变成本、固定成本、产品价格和销售税金及附加等数据计算,用生产能力利用率或产量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BEP(生产能力利用率)=
年固定总成本
----------------×100%
年产品_年可变_年销售税
销售收入 总成本 金及附加
BEP(产量)=
年固定总成本
---------------
单位产_单位产品_单位产品销售
品价格 可变成本 税金及附加
BEP(产量)=设计生产能力×BEP(生产能力
利用率)


盈亏平衡点越低,表明项目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越大,抗风险能力越强。
第三十八条 概率分析是使用概率研究预测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因素的发生对项目评价指标影响的一种定量分析方法。一般是计算项目净现值的期望值及净现值大于或等于零时的累计概率,累计概率值越大,说明项目承担的风险越小。也可以通过模拟法测算项目评价指标(如内部
收益率)的概率分布。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有条件时应进行概率分析。

第五章 方案比较方法
第三十九条 方案比较是寻求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方案的必要手段,也是项目经济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过程中进行各项主要经济和技术决策(如工厂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选择、原材料和燃料供应方式、厂址选择、工厂布置以及资金筹措等)时,均应
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各种可能的方案进行筛选,并对筛选出的几个方案进行经济计算,结合其他因素详细论证比较,做出抉择。
第四十条 经济计算结果是方案比选的主要依据,不同方案原则上应按国民经济评价结果进行比选,但对产出物基本相同,投入物构成基本一致的方案进行比选时,为了简化计算,在不会与国民经济评价结果发生矛盾的条件下,也可通过财务评价结果确定。
第四十一条 方案比选可按各个方案所含的全部因素(相同因素和不同因素)计算各方案的全部经济效益和费用,进行全面的对比,也可仅就不同因素计算相对经济效益和费用,进行局部的对比。要特别注意各个方案间的可比性,遵循效益与费用计算口径对应一致的原则,必要时应考
虑相关效益和相关费用。
方案比选应注意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不同指标导致相反结论的可能性。根据方案的实际情况(计算期是否相同,资金有无约束条件及效益是否相同等)选用适当的比较方法和指标。
第四十二条 按照不同方案所含的全部因素(包括效益和费用两个方面)进行方案比较,可视不同情况和具体条件分别选用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法、净现值法、年值法或净现值率法。
(一)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法。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是两个方案各年净现金流量差额的现值之和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其表达式为:
财务评价时,
n
Σ〔(CI-CO)2-(CI-CO)1〕t(1+
t=1
△FIRR)-t=0
式中 (CI-CO)2——投资大的方案的年净现金流
量;
(CI-CO)1——投资小的方案的年净现金流
量;
△FIRR——差额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
n——计算期。
国民经济评价时,
n
Σ〔(B-C)2-(B-C)1〕t(1+△EIRR)-t=
t=1
0
式中 (B-C)2——投资大的方案的年净效益流
量;
(B-C)1——投资小的方案的年净效益流
量;
△EIRR——差额投资经济内部收益率。

进行方案比较时,可按上述公式计算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并与财务基准收益率(ic,财务评价时)或社会折现率(is,国民经济评价时)进行对比,当△FIRR≥ic或△EIRR≥is时,以投资大的方案为优;反之,投资小的方案为优。
多个方案进行比较时,要先按投资大小由小到大排序,再依次就相邻方案两两比较,从中选出最优方案。
(二)净现值法。将分别计算的各比较方案的净现值进行比较,以净现值较大的方案为优。
(三)年值法。将分别计算的各比较方案净效益的等额年值(AW)进行比较,以年值较大的方案为优。年值的表达式为:
n
AW=〔Σ(S-I-C'+Sv+W)t(P/F,i,t)〕
t=1
(A/P,i,n)
或 AW=NPV(A/P,i,n)
式中 S——年销售收入;
I——年全部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
资金);
C'——年经营费用;
Sv——计算期末回收的固定资产余值;
W——计算期末回收的流动资金;
(P/F,i,t)——现值系数;
(A/P,i,n)——资金回收系数;
i——社会折现率或财务基准收益率(或设定
的折现率);
NPV——净现值。
(四)净现值率法。净现值率(NPVR)是净现
值与投资现值之比。其计算式为:
NPV
NPVR=---
Ip
式中 Ip——方案的全部投资的现值。

净现值率说明该方案单位投资所获得的超额净效益。用净现值率进行方案比较时,以净现值率较大的方案为优。
用上述四种方法进行方案比较时,须注意其使用条件。在不受资金约束的情况下,一般可采用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法、净现值法或年值法。当有明显的资金限制时,一般宜采用净现值率法。
第四十三条 效益相同或效益基本相同但难以具体估算的方案进行比较时,为简化计算,可采用最小费用法,包括费用现值比较法和年费用比较法。
(一)费用现值比较法(简称现值比较法)。计算各比较方案的费用现值(PC)并进行对比,以费用现值较低的方案为优。其表达式为:
n
PC=Σ(I+C'-Sv-W)t(P/F,is,t)
t=1
(二)年费用比较法。计算各比较方案的等额年
费用(AC)并进行对比,以年费用较低的方案为优。
其表达式为:
n
AC=〔Σ(I+C'-Sv-W)t(P/F,i,t)〕(A/
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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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1988年10月26日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0年8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合理发展经济、调整工业布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和有价值的古建筑”、“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勤俭建国和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不准“见缝插针”;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 成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外各区(市)县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参照本条例,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 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大、中型生产项目。必须建设的项目,在作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统筹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选址、发给“选址意见书”,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建设具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业和项目。
  第六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其他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定点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及范围,发给“定点通知书”。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划拨土地的,报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各项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在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图,必须采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坐标和标高。
  第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由持有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指定承担设计范围进行设计,严禁无证和越级勘察设计。
  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或设计方案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作初步设计或施工图。
  大型公共建筑、道路宽度在30米以上的临街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还必须同时报送单体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建筑透视图或设计模型。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地下、地上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测定的坐标和标高编制竣工图,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并在竣工后6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图和资料。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项建设规划设计的技术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临街建筑不得影响市容景观,其厕所、化粪池不得设在临街干道一面,地下地上设施最外突出部分均不得超越规划的道路红线修建。
  在旧城沿规划道路新建临街建筑物,在道路尚未按规划宽度形成时,必须将新建的建筑物与现状道路之间的旧房全部拆除。
  在旧城不临规划道路新建多层房屋,必须先拆迁后建设,其四周拆除旧房的范围、新建房屋与相邻的旧有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设置地下人防工程、公共厕所、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并同时定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住宅小区,必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市政基础设施、文化卫生设施、教育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应当和住宅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 建筑物一律不得紧贴规划道路红线修建,中、小型公共建筑应退离红线2米至10米,大型公共建筑应退离红线10米以外,高层公共建筑应退离规划道路对面红线相当于该建筑12倍至15倍高度以外的距离。
  第十四条 修建临时建筑,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影响市容、交通、消防、绿化、管线、市政设施和临近建筑的采光、通风和卫生,在国家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禁止以临时建筑为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危房改建必须按规划管理程序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危房改造为名任意增建楼层或扩大面积。
  第十五条 在风景游览区、文物古建筑保护区周围新建建筑物,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和园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体量、造型、高度、色彩、风格都应与保护区的风貌景观协调。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任务,禁止无证施工、越级施工和承接未经报批或虽经报批但擅自更改施工图纸的工程,并应验明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纸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设计、建筑、施工单位应对工程临近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供排水和其他管道、电力、电信、电缆、防洪堤坝、水利设施、文物古迹、测量和水文标志、古树名木、环卫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因施工需移动的,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各类构筑物、测量、水文标志、文物、古迹、古墓、矿藏、财宝等,必须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在7日内共同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方可办理供水、供电、入户、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验收不合格者,经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发给合格证。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主要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建筑外形立面。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选址定点,在具体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或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 各项建设用地,不准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早征晚用,造成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荒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报请人民政府收回原批准使用的土地。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所需临时用地,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国有土地依法实行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依法取得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属的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建设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阻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土地所有单位购地、租地。
  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土地,改线后的原铁路、公路路基和渠道等,原单位和其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占用或转让,由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收回。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绿地、公共体育场、停车场,以及规划保留的蔬菜用地等土地,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山岭、荒丘、空地、水面、河渠、滩地以及城市建设保留用地上,挖取沙石土方或堆土、设置废碴垃圾堆场、围填水面、河道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第四章 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安排新建、翻建道路计划时,应协调有关单位同时埋设、换修各类管线,在道路大修期间,各管线单位必须抓紧检修,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内敷设管线的单位,必须在施工的上一年将拟建计划和有关资料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安排,单位内或居住街坊内的道路管线工程,必须随主体工程一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化地带。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占用者,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由建设单位按城市道路、园林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时间进行,完工后必须及时恢复,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畅通和城市绿化。
  修建道路管线工程要动迁原有管线设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由建设单位与原有管线设施的单位签订协议。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或积极检举揭发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使国家免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及时制止,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证书”、“施工执照”,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责令退回土地等;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违反国家、省、市颁布的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和超越设计级别进行设计的;
  (二)临时性建筑逾期不拆除的;
  (三)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临时建筑物的;
  (四)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的;
  (五)违反国家、省、市颁布的建筑施工规范、标准和施工级别进行施工的;
  (六)擅自改变或不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
  (七)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主要使用性质的;
  (八)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九)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十)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
  (十一)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
  (十二)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十三)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限期内不拆除的,可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予以拆除。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反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从事监督检查的人员,可凭证对全市各建设单位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用地、建设、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人员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凡对检举、揭发者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1981年颁发的《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和1983年颁发的《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