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电子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2:57: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电子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电子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汴政〔2006〕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电子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开封市电子政务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方便企业法人和人民群众获取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府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政务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内部行政相关的,以政府网站、电子触摸屏以及磁带、磁盘等电子存储形式为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电子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政府机关是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人,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规定的实施。市监察局依照职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七条 各政府机关要指定本机关处理电子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电子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政府机关要依照《开封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汴政〔2005〕32号)第六、七条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
第九条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的下列内部政务信息,应当在政务内网网站实行内部公开:
(一)政府机关各部门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变更情况;
(二)有关统计信息;
(三)公务员人事管理情况;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内部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政务信息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权利人明示愿意公开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开:
(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二)通过部门网站公开;
(三)放置在办公场所的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以及电子阅览室等固定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电子形式。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政务公开栏目,政府各部门要设置子栏目和具体内容向社会公开。特殊需要设置栏目和内容的,需提前进行商讨。
政府机关的部门网站,必须设置机构职责、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网上办公、电子信箱或投诉反馈等政务公开栏目,并主动与政府网站衔接。
政府机关要适时更新本机关的公开栏目和内容,方便群众查阅。
第十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各部门的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在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上公开,同时可采取其他的电子公开形式。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务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公开政务信息,要说明其内容特征,以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能够提供。
政府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将延长后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申请人。
政府机关拒绝公开政务信息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法律依据等。
第十六条 政府机关各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将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务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十七条 政府机关应当无偿提供电子政务信息。政府机关不便利用电子政务形式公开的,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八条 政府机关要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上报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政府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电子政务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定期对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对结果进行通报;
(二)在各公开义务人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其工作人员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设立电子政务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失职或违法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公开义务人实施电子政务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政务公开组织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未真实公开政务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府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对一名卫生执法人员因食物中毒事件被判刑的思考

韩怀忠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2006年10月29日,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中毒事件的责任人作出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台前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办公室主任郑光恩有期徒刑1年。

  2006年2月20日晚,台前县第一初级中学35名学生在食用该学校门口外东侧一摊点卤面后,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其中15名学生中毒症状较重,其他20名学生中毒症状较轻。经查,学生系亚硝酸盐中毒。经台前县人民医院全力抢救,截至2006年2月21日下午17时,住院学生全部出院返校。

  法院之所以要追究台前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办公室主任郑光恩刑事责任,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郑光恩作为台前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办公室主任,负责本辖区内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职责,但其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流动摊点未尽到监管职责,致使县第一初级中学35名学生中毒,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追究责任本该是咎由自取,但读完有关此案的报道后,让人心里总觉得法院的判决与情与法都有说不过去的地方,总的感觉是:此案以免于起诉,而改由行政机关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更为得当。

  大家知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确定当事人罪与非罪的关键是:郑光恩的行为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其本人应对这些损失承担多大的责任。

  所谓重大损失,依笔者的理解,应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或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笔者之所以难以接受法院的判决,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首先,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而据报道,在这起食物中毒事件中35名中毒学生均于入医院后24小时内出院返校。患者的病情和经济损失显然都没有达到上述立案标准,也就构不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此外,35人的食物中毒事件也不会严重到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程度。

  其次,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应对当事人所从事的职务与食物中毒事件的关系进行全面分析,以确定其在此事件中应承担多大的责任。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只是属于工作上的失误或错误,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根据报道的内容,我们很难将郑光恩未给饮食摊贩办理卫生许可证的行为与发生食物中毒联系起来。食物中毒事件尤其是化学性食物中毒的发生有许多偶然因素,虽然加强卫生监管能减少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但对人为投毒或从业人员误用等导致的化学性中毒很难通过日常卫生监管来防范。在本案中,有关部门从个体饮食摊贩使用的食盐及味精中均检出可以致人中毒量的亚销酸盐,说明存在误用或人为投毒的可能,即使郑光恩等卫生执法人员为该饮食摊贩办理了卫生许可证,可能也难以避免此次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也就是说,此次中毒与郑光恩未给个体商贩办理卫生许可证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充其量只能说郑光恩的行为与食物中毒之间只是间接关系。出现食物中毒就将责任归咎于卫生执法人员没有尽到责任,进而追究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就如同一个居民小区内出现盗窃事件,就将责任归咎于负责该小区治安的派出所民警没有尽责而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样荒谬。另外,现今卫生监督工作的保障能力远不能满足卫生监督机构及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责任的工作需要,卫生监督机构及执法人员虽然知道有责任,但对很多执法工作仍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开展不了,或开展不好,这是事实存在的现实状况。一味地责任追究,并不能彻底改变卫生行政机关执法责任履行严重不到位的这一工作现状。因为想要马儿跑,又想马儿不吃草,是不现实的。

  再次,按照《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在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中,一起中毒事故中毒100人以上或死亡一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此起中毒仅35人,显然未达到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标准,更未达到中国法院网报道中所说的特大中毒事件的标准。而即使达到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标准,且卫生执法人员存在失职行为的,多数情况也宜按照《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学校所在地政府追究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

  此外,放任县一中附近无证摊点长期经营的不仅是卫生部门,当地的工商、城管等部门也一样熟视无睹。根据国家工商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作为当地的工商部门,为什么就不被追究责任,而卫生监督部门就应该被追究责任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当前各地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由于卫生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卫生监管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我们相信,本案当事人对流动摊点不是没进行监管,只是监管未到位而已。街头流动饮食摊点集加工操作与就餐为一体,无防尘、防蝇、防鼠、餐具消毒等卫生设施,距发卫生许可证的要求相差太远,管理难度有目共睹,一方面政府要求解决再就业,另一方面是百姓的饮食卫生,卫生监督执法很难到位,更难于取缔。人民法院在审理玩忽职守案件中要注意考虑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把握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玩忽职守罪相同,但两者之间还是有严格区别的。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此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笔者认为,能够以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不要使用刑罚手段,这对节约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也大有益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八年经济贸易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八年经济贸易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2月17日 生效日期1998年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协定》的规定,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九九八年本议定书项下自俄罗斯联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绥中”、“伊敏”、“蓟县”电站的设备、材料供货和提供服务将按照本议定书附件一进行,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商品和服务对俄方上述设备、材料和服务的支付将按照本议定书附件二办理。上述附件为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供货和支付将在以下原则基础上进行:
  —严格完成合同及其补充书的义务;
  —不改变两国有关组织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签订的纪要中所确定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和以供应商品、提供服务支付的比例;
  —本议定书范围内双方组织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符合国际市场现行价格。

  第三条 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的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义务将由本议定书附件二列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组织和附件一列明俄罗斯联邦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俄罗斯联邦对外经济联络和贸易部协调下签约执行。
  双方将通过各自主管机构创造必要条件,以完成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的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对其中在相互联系基础上进行的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结算,将通过中方的中国银行和俄方的对外经济活动银行为本议定书附件二和附件一列明的中国外贸组织和俄罗斯外贸组织间办理结算而开立的专门帐户,以瑞士法郎办理。上述结算不动用两国间可自由兑换货币。
  两国上述银行将自本议定书签字之日起三周内确定开立帐户和办理结算的具体程序,并由其通知两国有关组织。
  如果上述一九九八年专门帐户的差额超过相互供货总额的百分之四,即一千五百零六万瑞士法郎,则其超出金额将按年利百分之四计息。
  双方授权银行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和全俄国家单一制企业“技术工业出口”对外经济联合公司的参与下,不晚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将截至合并日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七年帐户核对后余额并入一九九八年专门帐户。
  在结束对上述帐户的结算之后,帐户可能的差额和利息将由有关合同双方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俄罗斯联邦对外经济联络和贸易部协商处理。上述一九九八年帐户的差额将计入一九九九年经济贸易合作议定书项下贸易平衡。
  本议定书确定的中国组织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对“绥中”和“伊敏”电站的支付,将以合同双方按国际银行间惯例确定的方式办理。

  第五条 本议定书范围内的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将在由中国外贸组织和俄罗斯外贸组织参照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市场相应商品的现行价格签订的合同基础上进行。
  值此,根据本议定书第一条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两国组织间进行的结算将以国际惯例通用的方式办理:信用证、跟单托收(预先承兑的托收)、汇款。

  第六条 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未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的相互结算和支付方式将由中国经济组织和俄罗斯对外经济联系参与者协商确定。

  第七条 本议定书其它未尽事宜将按照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协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但其条款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使用。
  对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签订的,但在其有效期内未完成的合同,本议定书的条款将继续使用。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在莫斯科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新华(签字)       弗拉德科夫(签字)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议定书
 附件一:  一九九八年自俄罗斯联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口商品和提供服务清单

-----------------------------
|  俄罗斯组织  | 商品和服务名称 | 金  额  |
|---------|---------|-------|
|俄“技术工业出口”| 电站设备和材料 |25299.5|
|对外经济联合公司 |  (总额)   |       |
|---------|---------|-------|
|         |中方以现汇支付: | 6473.8|
|         |其中:      |       |
|         |  绥中电站:  | 4740  |
|         |  伊敏电站:  | 1733.8|
|---------|---------|-------|
|         |中方以商品支付: |18825.7|
|         |其中:      |       |
|         |  绥中电站:  |14846.3|
|         |  伊敏电站:  | 3479.4|
|         |  蓟县电站:  |  500  |
-----------------------------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议定书
  
 附件二:  一九九八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
          出口商品、提供服务和支付现汇清单

                      金额单位:万瑞士法郎
---------------------------------
|序 |   中方公司名称    |支付现汇金额| 供应商品和 |
|号 |             |      |提供服务金额 |
|--|-------------|------|-------|
| 1|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6473.8| 3525.7|
|--|-------------|------|-------|
| 2|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  -   | 3000  |
|--|-------------|------|-------|
| 3|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  -   | 1500  |
|--|-------------|------|-------|
| 4|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  -   | 1000  |
|--|-------------|------|-------|
| 5|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  -   | 1000  |
|--|-------------|------|-------|
| 6|中国轻工进出口总公司   |  -   | 1500  |
|--|-------------|------|-------|
| 7|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  -   | 1500  |
|--|-------------|------|-------|
| 8|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  -   |  800  |
|--|-------------|------|-------|
| 9|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  -   | 2000  |
|--|-------------|------|-------|
|10|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   | 2000  |
|--|-------------|------|-------|
|11|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   |  -   | 1000  |
|--|-------------|------|-------|
|  |   总计        |6473.8|18825.7|
|  |   其中:       |      |       |
|  |   绥中电站:     |4740  |14846.3|
|  |   伊敏电站:     |1733.8| 3479.4|
|  |   蓟县电站:     |  -   |  500  |
---------------------------------

  注:1.本议定书项下中方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和商品及服务支付俄方上述电站设备和材料的总金额为25299.5万瑞士法郎;
  2.在签订本附件中国商品出口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该供货所支付的俄方供货的电站名称。双方将根据本议定书附件一规定的供应商品的进度调整本附件的商品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