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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23 05:59: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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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四条。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

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由市、区、县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五、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97年6月5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制定 1997年6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卫生活动。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科学治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六条 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区、县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依照本条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卫会,由专人负责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单位均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并指定人员负责落实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章 管理

第九条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 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卫生日制度;

(二)每年四月的“爱国卫生月”制度;

(三)门前卫生和卫生包干区责任制度;

(四)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

(五)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卫生区、卫生城镇活动。

农村应当把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工作列入县、乡(镇)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的室外环境卫生。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废弃物、粪便,或者焚烧垃圾、废弃物。

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污损公共设施。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

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应当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物场所的活动,按要求采取综合预防控制措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四条 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的和国家禁止使用的卫生用杀虫药剂和器械。

第十五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社区健康教育。

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所属人员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宣传、教育、卫生、文化、新闻等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

第十六条 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在规定的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当有禁烟标志。市区主要干道和窗口地区禁止设置烟草户外广告。

在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监督

第十七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

市、区、县爱卫办通过组织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和本行业单位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区、县爱卫办应当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具体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爱国卫生监督员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统一的监督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监督检查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质量明显下降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爱国卫生未达到标准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由市、区、县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的,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上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政法〔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宣传工作的重要部署,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1年工作要点,经研究制定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1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2011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要点

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战略目标的起步之年。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制定2011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紧紧围绕“三深化”、“三推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深入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快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为“十二五”时期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舆论支持和文化条件。

二、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

2.继续深入宣传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宣讲团,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解读宣传《国务院通知》及相关实施意见,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知识竞赛,并对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解答宣讲,促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深对《国务院通知》精神的理解把握,切实抓好每一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3.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重要会议精神的宣传。认真宣传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工作重点,深入宣传安全生产“三深化”、“三推进”的具体内容,促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

4.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宣传。结合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加强安全生产重点内容的宣传。认真宣传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建设工程及保障措施,促进加快建设“六个体系”,着力提高“六个能力”。

三、加强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

5.突出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主题。认真学习宣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通知的精神,突出活动主题,把深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依法监管、专项整治和推进科技进步、安全达标、长效机制建设作为重点内容,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促进各项部署要求的贯彻落实。

6.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针对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安全标准化建设和事故查处督办等方面,以及涉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重点工作,各地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共同谋划宣传重点,制定宣传方案,搞好宣传发动,推动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实效。

7.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宣传。认真宣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推进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组织班组安全建设先进事迹报告会和以反映基层安全管理工作为题材的电影《金牌班长》巡回放映活动。大力宣传“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并将其推广到全国各类企业的班组中,杜绝“三违”,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8.积极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组织开展好第十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国际矿山安全论坛”、“安康杯”竞赛、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系列宣传教育活动,为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深入开展以正面报道为主的宣传工作

9.认真抓好建党90周年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激发爱党爱国爱民热情,动员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牢记党的宗旨,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10.积极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成就。认真宣传党和政府“十一五”期间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方面采取的重要政策措施、积累的宝贵经验、开展的重点工作和取得的显著成效。总结推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创造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信心和决心。

11.进一步扩大舆论宣传影响。充分发挥中央主流媒体的深度引导作用,通过专题报道、系列报道、跟踪报道,强化正面宣传。发挥好行业媒体的主动报道作用,善于把握工作动态,及时从不同侧面反映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进展,向全社会展示安全生产的新成效。

12.抓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成果的宣传。以全系统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救援战线上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培育一批“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和“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典型,切实发挥好各级党员干部的示范表率作用。

13.深入宣传基层安全管理的先进典型。围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广泛总结宣传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在行业和企业安全管理,以及“打非治违”、安全专项整治、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科技进步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五、不断深化安全文化建设

14.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采取多种多样和灵活有效的方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深入开展“安全科技周”、“安全警示教育周”、“职业病防治宣传周”、“应急预案演练周”以及送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影视作品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等活动,组织专家为企业“会诊”,编印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安全常识图书、手册、动画等,提高全民安全意识、自救互救和有效防范的能力。

15.全面实施《“十二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研究探索深化安全文化建设的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加快各项重点任务的推进,按年度分解计划,落实保障措施,继续抓好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发展城市、安全社区等示范工程建设,制定修订相关指导意见,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规范动作,推进安全文化活动不断创新发展。

16.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注重总结宣传各地区、各行业和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经验做法,有效推进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17.积极扶持安全文艺创作。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安全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支持、鼓励各类文化团体、文学艺术工作者创作更多更好的安全文化产品,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文艺巡演、生命之歌传唱等活动,弘扬安全文化,打造安全文艺精品。

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18.畅通舆论监督渠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192号),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以及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深入贯彻落实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不断扩大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公众参与范围,加快扩大全国统一的“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的设立覆盖面,扩大监督举报途径。

19.主动发布安全生产相关信息。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公开发布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情况、重特大事故和典型事故的救援及查处情况,以及安全生产企业“黑名单”等内容,加强正面引导。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公告发布。切实做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结果的公告发布,对事故查处不到位、责任追究不落实的要公开曝光。

20.加快推进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关注有关媒体和互联网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报道、评论、建议和监督,高度重视社会和舆论对有关重大隐患和事故查处情况的反映和监督,及时搜集、整理和分析信息,为加强有针对性的舆论引导发挥应有的作用。

21.深入开展专项教育活动。认真贯彻中宣部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杜绝虚假报道、增强社会责任、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专项教育活动,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重点,抓好落实。按照属地管理、行政隶属原则,理顺有关报刊的主管部门;抓好报刊审读,制定审读办法,促进办报办刊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七、加强安全生产宣教队伍建设

22.继续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宣教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级宣教机构沟通和联动机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加强对有关主管网站的管理和引导,完善安全文化建设信息化手段,鼓励各地建设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场所),为不断加强安全宣传工作提供平台支撑。

23.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积极组织举办和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引导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负责人特别是新闻宣传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改进宣传工作方式方法,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加强对网络宣传产品的开发应用,提高运用各类媒体引导社会舆论、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

24.加强对相关社会安全文化机构的监督管理。既要发挥社会安全文化专业机构对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支持作用,又要坚持依法依规办事,规范运作,加强监督,杜绝有偿新闻,维护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形象。

25.加强安全宣教制度建设。健全完善与各有关宣教机构和新闻媒体等的沟通联络机制、重特大事故及其救援工作快速报道机制、重大宣传活动会商制度,推进安全宣教工作日常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健康发展。

26.加强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队伍自身建设,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有关规定,特别是在与社会机构合作时要严防发生不廉洁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宣传工作的组织指导,健全保障措施,为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事罪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肖晖


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26岁,汉族,养殖户,住江西省吉水县八都镇某村。
2003年11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八都圩镇购买了100公斤鸭饲料,然后骑自行车驮回其养殖场。途经一下坡路段时,因刹车失灵,将横穿公路的被害人曾某撞倒在地。事发后,王某虽将曾某送到当地卫生院抢救,但曾某终因伤势严重而于次日死亡。
分歧
对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理由是本案被告人王某驾驶非机动车(自行车)违章肇事的行为,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理由是王某的行为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有限的财产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应定为交通肇事罪。
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却存在不同的看法,本案即是一个典型例证。第一种意见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侵犯人身权利罪,而后一种意见的交通肇事罪则属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类犯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其根本区别在于:侵犯人身权利罪是以特定的个人为侵犯对象,其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有一定的限度。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受到损害的对象却是不特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一旦实施,其本身就含着使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对本案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王某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其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特征。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