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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部属单位调拨物资设备的几项规定通知

时间:2024-07-09 19:50: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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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部属单位调拨物资设备的几项规定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部属单位调拨物资设备的几项规定通知

1985年2月13日,卫生部

为了做好我部所属单位调拨多余、积压、淘汰物资设备、医疗器械的工作,现作如下规定,请遵照办理:
一、凡调出的物资设备,各单位均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列出拟调出的物资设备清单,一式三份报送卫生部核批。如有个别设备不能提前列出调拨计划,而须临时决定,各单位可临时提出申请计划,报送卫生部核批。
二、凡调出的物资设备均以有价调拨方式办理。调拨的价格,可由双方面议确定,报卫生部备案。如需采取计价无偿方式调拨,应先报卫生部核批后再予办理。双方均应认真做好财务转帐手续。
三、各单位拟调出的物资设备,须经本单位有关物资、设备、财务等科室审查,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再报送卫生部审批。
四、凡报批的设备清单表应列有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何年购置、新旧程度、能否使用、调出原因、备注等项目。
五、在调拨工作中,有关包装、运输等具体事宜由调出、调入单位协商解决。
以上规定,除适用于各单位外,我部已确定调拨给河北省卫生厅的设备,也按此规定办理。


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使用条例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使用条例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1997年11月21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藏族语言文字(以下简称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保障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平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管全州藏语文工作。
第四条 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主要语言文字。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是自治州的一项重要任务。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应坚持语言文字平等原则,保障各少数民族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社会活动中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各个领域里应当加强藏语文的使用。
第五条 自治州内通用藏语文和汉语文。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提倡藏民族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汉语文。鼓励其他民族学习、使用藏语文。
第六条 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开展藏语文工作,应当为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为促进自治州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二章 藏语文的使用
第七条 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种。
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公布法规和重要文告,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汉文。下发文件和学习宣传材料,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文或汉文。
第八条 自治州内召开各种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分别使用藏语文和汉语文。
自治州内以藏族群众为主的各种会议,应当使用藏语文,同时做好汉语文翻译工作。
第九条 自治州和州内藏族聚居的县、乡(镇)制定或颁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和代表当选证书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送达法律文书、发布法律文告,应为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翻译。
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在受理和接待不通晓汉语文的藏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藏语文。
第十二条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录用公务员和招工、招生考试时,应提供藏、汉语文两种试题,允许考生选择其中一种语文应试,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应重视开展藏语文教学。
在藏族聚居区的中、小学校,应根据语言环境、群众意愿的实际情况实行藏、汉双语教学,州属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应开设藏语文课。
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的藏族领导干部应当提高使用藏语文执行职务的能力。自治州重视在藏族职工和成人教育中开展藏语文教育;在藏族聚居乡(镇)用藏语文开展扫盲工作,用藏语文宣传推广科普实用技术、卫生、计划生育等知识。
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应重视发展藏语文文化事业,加强藏文报刊、音像制品、教材、图书的编译出版发行工作,发展藏语广播、电视、电影,鼓励和提倡用藏语文进行文学艺术创作。
自治州内各级文化部门应有计划地收集、整理、出版藏族民间文学。
自治州内各新华书店和邮电部门,应做好藏语文图书、中小学教材、报刊、音像制品的征订发行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鼓励和支持学术团体开展藏语文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自治州内各服务行业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为群众服务。
第十八条 自治州内一切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公共场所的铭牌,有重要意义的碑文、标语、广告牌,汽车门徽、路标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内生产的工农业产品商标和商品说明书,应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三章 藏语文工作的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全州藏语文工作的统一规划、检查和督促。
自治州内各县应根据实际确定负责本县藏语文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条 自治州编译局负责州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和服务行业的藏文社会用字的翻译、书写、术语标准化审查,负责藏文古籍和藏文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编辑和出版。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的人事、教育、劳动、计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重视藏语文专业人才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做好藏语文专业人员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扩大藏语文专业的招生和分配计划,培训在职藏语文专业人员,提高藏语文专业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内的各级档案部门,应做好藏文文献的立卷归档和藏文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三条 对学习、使用、发展藏语文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
(二)对熟练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进行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自治州内汉族和其他民族学习藏语文,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者,予以行政处分或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运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内的民族乡,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6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
中国证券业协会



股票承销过程中的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不仅直接导致了一级市场的无序竞争,而且加剧了券商与企业间的经济纠纷,更重要的是它超出了目前我国券商的经济承受能力,增大了券商的经营风险,已严重危害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减少一级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行业公约。内容如下:
一、本公约适用于中国境内有股票主承销资格的所有会员单位。
二、股票承销过程中的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是指券商为争取新股、配股、增发新股等股票承销项目而为企业提供的融资行为,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直接贷款、代垫资金,预付股款,提供贷款担保。
三、在本公约颁布生效之日前,证券公司与企业之间已经发生的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由其自行负责清理。
四、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本会经举报查实后,除要求其他会员抵制参加由其发起的承销团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下列纪律处分:
(1)公开谴责;
(2)根据协会有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五、会员对其处罚如有不服,可在一个月内向本会监事会申请要求复议;对复议不服者,可在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诉。
六、本公约未尽事项,除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外,本会将另制订实施细则。
七、本公约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八、本公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有股票主承销资格的会员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后颁布生效,有效期两年。



200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