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和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

时间:2024-07-15 15:26: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和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和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3〕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和《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2〕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建设为宗旨,全面推进市、县、乡三级政府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推行政务公开的基本目标是努力形成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及具有办事职能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市、县两级必须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好,所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二、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是政务公开的主体,只要是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都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重点抓好决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具体抓好四个方面的公开:
  (一)政府工作中的大事、实事公开。年度内政府重大决策、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情况实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今年要突出市政府“双十”工程落实情况的公开。在此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将本级财政预决算情况、大额度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政府采购、干部选拔任用招聘、考录公务员、领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予以公开。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下拨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债权、债务、农村税费收缴及开支情况,救灾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等各类政策性款物发放情况向群众公开。
  (二)行政审批和执法公开。严格按照第二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将项目名称、审批依据、时限等内容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收费项目要将执收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征管方式、缴款票据等一并公布。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的载体和监督作用,按要求将各部门的审批项目纳入政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坚决控制多头受理,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公开行政执法程序,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文明执法和公正司法。
  (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公开。对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要将办理情况予以公开。对某些重要事项,要将落实处理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机关内部事务公开。主要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干部人事管理、单位内部财务收支、干部职工福利待遇情况及其他干部职工关心的重要事项的公开。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必须通过政务公开栏(牌),公开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各单位办事公开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要素:①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②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③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④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转过程。⑤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⑥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⑦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按照“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和多个层次予以公开。一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二是通过政府网站、局域网络、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三是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公开。四是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编发通报、简报、设立政务公开栏、编写《办事服务指南》公开。同时还可利用适合行业和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
  四、搞好政务公开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即为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市、县两级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政务中心合署办公,负责全市政务公开日常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把实行政务公开作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一件大事,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配备专职人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健全规章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各区县(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必须报上级政务公开部门备案,各部门和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必须报同级政务公开部门备案。认真推行预公开评议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进行事前审议、事中监督、事后评议,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可靠性。推行质询听证会制度,确保决策科学。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投诉窗口,公布举报电话,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及时处理好群众投诉事项。认真制定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程序执法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制订《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年终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各区县(市)考核一次,各区县(市)对乡镇考核一次。
  (三)抓好工作督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通过实行跟踪督办、现场督办、专项督办等方式,加大对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处置力度,对弄虚作假、消极应付的单位,要进行严厉批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经常组织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个别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行公开曝光。要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评价和意见,组织开展群众“一事一评议”和监督员集中评议活动,加强对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监督。


  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量化考核,促进政务公开走上规范化轨道,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体系(20分)
  1、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记5分。
  2、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记5分。
  3、区县(市)人民政府建有政务服务中心,县直单位和乡、村设有政务公开栏(牌),记10分。
  二、制度建设(20分)
  1、制定切实可行的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编有政务公开(服务)指南,记5分。
  2、公开办事承诺,投诉处理制度健全,设有受理群众投诉的机构,对外公布了投诉电话,记5分。
  3、建立了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得到很好落实,记5分。
  4、建立并实行了重大事项预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记5分。
  三、公开内容(30分)
  1、各级政府及其办事机构要将各自的工作职责与管理权限通过办事公开栏或其他有效方式公开,记10分,每少公开一项扣2分。
  2、各级政府及其主要经济管理部门将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与重要事项公开,记10分,每少公开一项扣5分。
  3、各单位行政审批项目与收费公开,行政执法程序公开,并严格按程序办事,记10分。办事内容公开不全或不按规定办理的,每项扣1分。
  四、工作效果(30分)
  1、投诉事项得到及时恰当处理,群众比较满意,记10分。凡核实群众对投诉事项处理不满意的,每件次扣1分。
  2、公开的形式多样,内容准确全面,公开时间及时,记10分,每次不到位扣1分。
  3、加强对职责范围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活动,取得了较好效果,记10分。
  五、考核办法
  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市直和垂直管理单位及各区县(市)政务公开工作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各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由各区县(市)考核,市里组织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各区县(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占总考核分的20%。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合格(85分以上)、基本合格(80分以上)、不合格(80分以下)4个等次。考核结果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通报全市。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布《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计委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布《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4月25日,建设部、国家计委

为加强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提高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使城市用水定额制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颁布《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附: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合理使用水资源,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水定额是规定单位的用水量。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定额,是指城市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机关、部队和所有用水单位各类用水定额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第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实施用水定额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组织推动全国城市用水定额的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经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修改和实施本辖区城市用水定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人民政府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用水定额的制订、修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制定城市用水定额,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通则,用水定额要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 城市用水定额是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下达用水计划和衡量用水单位、居民用水和节约用水水平的主要依据,各地要逐步实现以定额为主要依据的计划用水管理,并以此实施节约奖励和浪费处罚。
第七条 遇有严重干旱年、季或非正常情况下供水不足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整用水量。
第八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用水定额的日常管理,检查城市用水定额实施情况。
第九条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结合用水条件和用水需求的变化,组织修订城市用水定额,修订过程按原程序进行。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城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

第28号

  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查处证券违法行为,规范冻结、查封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

第三条 冻结、查封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经法律部门审查,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制作决定书、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实施。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冻结、查封:

(一)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二)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三)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五)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

(一)涉案当事人本人开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或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以及与其有关联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中存放的违法资金、证券,部分已经被转移或者隐匿的;

(二)被举报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已经或者将要被转移、隐匿并提供具体的转移或者隐匿线索的;

(三)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等形式,拟将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作为合同标的物或者以偿还贷款、支付合同价款等名义转移占有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迹象的。

第六条 有下列特征之一的,视为重要证据:

(一)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的;

(三)不可替代或者具有唯一性的;

(四)其他重要证据。

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需要实施冻结、查封时,应当提交申请,经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交法律部门审查。业务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需要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案件调查部门实施冻结、查封。

第八条 冻结、查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冻结、查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冻结、查封的具体事项,包括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的名称、代码、数量、金额、地址等;

(三)主要违法事实与申请冻结、查封的理由;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负责审查的法律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冻结、查封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并制作冻结、查封决定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冻结、查封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冻结、查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冻结、查封的理由和依据;

(三)冻结、查封财产或者证据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和日期。

第十一条 申请书、决定书经批准后,由申请部门负责实施。实施冻结、查封的部门应当制作冻结、查封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协助冻结、查封的单位名称;

(二)冻结、查封的法律依据;

(三)冻结、查封的财产或者证据所在机构的名称或者地址;

(四)冻结、查封的财产或者证据的名称、数额等;

(五)冻结、查封的起止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和日期。

第十二条 实施冻结、查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协助执行部门和当事人送达决定书、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实施冻结、查封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二)出示有效证件;

(三)出示冻结、查封决定书和通知书;

(四)告知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六)制作现场笔录;

(七)查封财产或者重要证据时,还应当制作查封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实施部门分别保存。

第十四条 现场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冻结、查封的时间、地点;

(二)实施冻结、查封的单位和个人;

(三)被冻结、查封的单位和个人;

(四)协助冻结、查封的单位和个人;

(五)冻结、查封的具体事项,包括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的名称、代码、数量、金额、地址等;

(六)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 查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查封动产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的适当方式;

(二)查封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三)查封未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告知法定权属登记机关;

(四)查封重要证据的,应当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的适当方式;

(五)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十六条 冻结、查封的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满前10日内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每次继续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逾期未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的,视为自动撤消冻结、查封。

第十七条 账户被冻结后,证券持有人提出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的请求,经申请部门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将该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解冻,并监督证券持有人依法出售,同时将出售证券所得资金予以冻结。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应当及时解除冻结、查封措施:

(一)已经完成调查、处罚的;

(二)经查证,确实与案件无关的;

(三)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

(四)其他应当及时解除冻结、查封的情形。

第十九条 冻结、查封财产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情节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金额相适应。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应当将冻结、查封的证据、材料一并移送。

第二十一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对冻结、查封的涉案财产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解除冻结、查封参照实施冻结、查封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冻结、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冻结、查封措施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实施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并批准的;

(二)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并批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冻结、查封,给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和协助执行单位拒绝、阻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实施冻结、查封措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