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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4-07-11 19:29: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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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府办发〔2004〕17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4〕19号)和《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遵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办发〔2004〕6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室)是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经济体制改革调研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政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及全市经济、社会管理的有关事务。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和审核指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文稿及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三)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议定事项;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交给市人民政府办理的有关事宜。

(五)处理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文电;指导全市政府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六)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决定。

(七)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及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

(八)负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工作的调查研究、咨询建议、方案论证和跟踪反馈,为市人民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九)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负责市人民政府的值班工作。

(十)负责办理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省、市政协委员提案,并督促建议、提案的落实。

(十一)收集、编辑、报送省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领导参阅的信息资料;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

(十二)负责全市政府法制工作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办理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行政赔偿事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十三)负责接待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市外对口副地级以上公务人员;负责外事、侨务有关工作。

(十四)归口管理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十五)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办理上级领导交办需由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室办理的信访事项;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及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大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六)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有关事务工作。

(十七)负责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办公室设13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科

负责撰写《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重要文稿和市长讲话稿;负责市人民政府、市长重大活动宣传报道的组织衔接工作;办理审计、监察、体制改革、机构编制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市委办公室,协调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的相关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围绕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研工作;承办市

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经济工作分析会、经济工作调度会等重要会议的政务性服务工作;负责市政府重大活动的有关协调工作。

(二)财经科

办理发改委、财政、粮食、贸易、统计、物价、招商、旅游、外事(侨务)、对台事务、档案、地方志、纠风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税务、金融、保险、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三)工交科

办理工业(含国防科技工业)、交通(含铁路、航空、水运)、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电力、石油、电信、邮政、移动通信等方面的工作;

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四)农业科

办理农业(含扶贫、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绿化、水利、国土资源、乡镇企业、农业救灾、农业科研、畜牧、供销、农机、移民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烟草、气象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五)城建科

办理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市规划、城市园林、城区国土、住房公积金、环保、房管、人防等方面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六)科教文卫科

办理教育、科技(知识产权)、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广播电视、体育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科协、文联、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七)社会事业科

办理人事、公安、司法、民政(老龄)、民族宗教、残联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国安、军队、武警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八)文书科

办理文电收发、传阅、分办、核稿等工作;负责保密和国旗、国徽、印鉴、档案管理及机要通信等工作;负责全市政府办公室系统公文处理的指导工作;负责办公室内部的文秘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值班编排、衔接工作。

(九)信息督查室

负责市人民政府和办公室的督查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联系市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方面的工作;负责办公室办公自动化、信息化的规划、管理及全市政府办公室系统自动化、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工作。

(十)经济研究科

负责对经济工作的调查研究,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起草市人民政府重要文稿;负责编辑《遵义经济》。

(十一)人事教育科

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政审、考评考核、教育培训、政治学习、机关目标管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

(十二)离退休干部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离退休人员学习,开展文体活动并负责生活福利、健康疗养、考察学习等服务工作。

(十三)信访保卫科

负责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大楼的安全保卫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办理人民来信来访来电工作;办理有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政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48名,其中,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9名(含兼职),督查室主任1名(副县级),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3名;正副科长(主任)24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11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单列编制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挂接待处牌子),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正县级建制。办理全市公务出国(境)人员手续的审核;负责外籍人员在遵期间的管理和有关涉外事务工作;指导全市外事、侨务工作;负责内外事接待工作;管理遵义宾馆、碧云宾馆。行政编制6名,事业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含兼职1名),正副科长3名。内设综合科、外事侨务科、接待科。

(二)国防教育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正县级建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组织、宣传、实施工作,检查、督促《国防教育法》贯彻落实情况。单列编制2名,另由军分区抽派1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军分区干部兼任),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1名。

(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正县级建制。承担全市政府系统法制规划、协调、监督、指导、服务工作;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审查修改工作;审核市政府土地审批文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理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行政赔偿工作;承担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的征求意见工作和行政执法培训工作。行政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1名;正副科长3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1名。内设法规科、行政执法监督科、行政复议科(市政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四)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均为市委、市政府派出的副县级综合办事机构,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人员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按市级机关管理办法管理。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归口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1、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事业编制6名(含工勤人员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2名。

2、市人民政府驻重庆办事处事业编制5名(含工勤人员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1名。

3、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加挂遵义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牌子,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一套人员),核定事业编制6名(含工勤人员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2名。

4、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事业编制3名(含工勤人员1名),其中,主任或副主任1名。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驻外机构工作实际明确。

六、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保留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为市政府办公室所属副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36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内设财务科、后勤管理科、物业管理科、车队。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科长5名。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大楼的国有资产、房地产管理、机关的房改工作;负责机关办公大楼及周边的绿化、创卫和水、电的供应及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办公用品的采购、供给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及相关工作部门的工资预决算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公务费用的审核报销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办公室公务车辆的调配及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会务、文印及书报刊征订收发工作;负责办公室系统的宾客接待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葫芦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葫芦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业经2006年3月21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葫芦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自觉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强化行政责任,维护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含领导干部,下同)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质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失职行政行为。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权限、程序、标准、时限和不依法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制度,从体制和机制上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政、有错必究,行使权力与承担责任相一致,教育为主与行政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和程序的;
  (二)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对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的;
  (九)非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或者附加其他条件的;
  (十)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许可权的;
  (十一)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二)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
  前款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征收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或未按法定范围、时限、标准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或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票据或截留、私分和挪用征收款的;
  (四)不出示征收资格、许可证件实施征收的;
  (五)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征收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检查的;
  (二)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或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三)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或对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制止或纠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或滥用检查权、以检查为名,有吃、拿、卡、要、收等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不清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的;
  (六)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以及处置去向不明的;
  (八)应当移交其他有权处理机关的案件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理代替其他机关处理的;
  (九)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人、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法定程序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三)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对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而限定行政相对人购买指定经营者商品的;
  (二)无法定依据强制行政相对人应用某种技术的;
  (三)强制行政相对人加入各种协会、学会并收取会费的;
  (四)强制行政相对人参加各种代理活动并收取代理费的;
  (五)强制行政相对人订阅各种报刊和乱办培训班的;
  (六)其他侵害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自主权,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未在办公场所设置办公示意图和公开办事流程图的;
  (二)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期间空岗的;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四)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转送,置之不理的;
  (六)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未报请上级机关裁决,擅自决定的;
  (七)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八)制发公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发生严重错误,导致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界限

  第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擅自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或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错误审批,或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过听证做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复议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两人以上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职责分工和所起作用划分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赔礼道歉;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行政纪律处分;
  (七)辞退。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程度,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一般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行政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五)项行政处理;
  对负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五)项行政处理;
  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五)项行政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特别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给予行政撤职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五)项行政处理;
  对负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纪律处分,未给予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未给予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五)项行政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应予辞退。
  第三十条 行政过错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做出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应追究行政过错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提供的旅游及娱乐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错、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管理活动未做出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有误的;
  (三)因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负总责,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职责;未设立监察部门的单位,由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组成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处理,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参与。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三)提出处理意见或做出处理决定。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对本办法的执行,受理和转办对行政过错行为的投诉、检举和控告,调查市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过错行为和影响重大的行政过错行为。
  第三十五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成员与行政过错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对行政过错责任人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制定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发回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上级机关变更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并发回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六)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第三十八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三十九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予告知。
  第四十一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申诉权和申辩权。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或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公务员对辞退处理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过错追究,按照《葫芦岛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部门负责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四十五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单位业务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列入各级行政领导班子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 中省直驻葫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与应急预案编制及其关键技术研究”课题验收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90号

关于印发“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与应急预案编制及其关键技术研究”课题验收意见的通知
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受科技部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与应急预案编制及其关键技术研究”课题的归口管理机构,于2004年5月13日在北京组织专家对该课题进行了验收。验收专家委员会同意课题通过验收。

  现将课题验收意见印发给你中心。请你们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领域重大关键、共性问题的研究,继续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附件:1. 课题验收意见

   2.课题验收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与应急预案编制及其关键技术

  研究”课题验收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5月13日,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与应急预案编制及其关键技术研究”课题验收会。会议成立了以范维澄院士为主任委员,钟群鹏院士和闪淳昌参事为副主任委员,共13位专家组成的课题验收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认真听取了课题组所作的课题执行情况验收自评价报告、成果应用情况以及计算机软件测试结果的汇报,审查了提交的验收文件,经认真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1.课题研究方法正确,技术路线、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合理,研究成果系统性好。所提供的验收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验收要求。课题完成了各项攻关内容,达到了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

  2.课题在公共安全科技领域率先以重大危险源辨识、重大事故风险评价和控制为主线,以威胁城市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为主要对象,围绕城市公共安全规划和城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决策支持技术开展攻关研究,取得了如下主要成果:

  (1)城市区域性重大事故风险评价技术、城市安全功能区划分方法及其规划技术、城市整体(综合)安全规划技术、城市重大危险源综合整治安全规划技术和城市其他公共安全规划编制要点等。

  (2)城市重大事故标准化应急救援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城市应急中心响应及通讯系统建设方案、城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类别与基本结构、城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城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技术和城市重大事故应急演习策划与评价等。

  (3)城市安全规划数据库、城市重大危险源网络化管理技术、城市安全规划可视化技术、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与应急救援辅助决策支持系统以及城市安全规划地理信息分类编码等。

  3.课题在基于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的重大事故风险评价技术、城市安全功能区规划方法、城市重大事故标准化应急救援体系构成、城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城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技术、安全规划与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对象控件、城市安全规划信息编码、城市安全规划及应急救援辅助决策支持地理信息系统平台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和创新。

  4.《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编制指南》、《城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与重大事故应急救援辅助决策支持地理信息系统》为城市重大事故防治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具有重大实用价值和广泛应用前景。

  5.课题以“边研究、边试点、边完善”的方式开展攻关研究,加快了科研成果的转化。课题为城市公共安全综合试点城市提供了技术支持。城市应急救援体系、城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等方面的成果已被有关政府部门采用或成为重要的技术支撑。课题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将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课题经费使用合理,专款专用,保证了课题的圆满完成。

  7.课题在科技部的领导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管理,成立了课题攻关协调组,通过对实施方案审查、工作协调、执行情况跟踪等,保证了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8.鉴于该课题立项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建议科技部加大力度,对课题研究给予滚动支持,在已取得的重要研究成果基础上,针对城市公共安全重大和迫切需求,凝练出关键、共性问题,为完善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进一步开展深入研究。

  综上所述,验收专家委员会一致同意该课题通过验收。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2



课题验收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验收会职务
姓名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
专业

主任委员
范维澄
院士
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中心
火灾科学

副主任委员
钟群鹏
院士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失效分析与预防

副主任委员
闪淳昌
参事/高工
国务院参事室
安全管理

委员
鲁志强
副主任/

研究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宏观管理

委员
任树奎
司长/高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协调司
安全管理

委员
李万疆
主任/高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
安全管理

委员
刘 岩
局长/高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管理

委员
孔 勇
局长/高工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管理

委员
常心坦
校长/教授、

博导
西安科技大学
数据原理

委员
方东平
系主任/教授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建筑安全

委员
杨 鹏
教授、博导
北京科技大学
地理信息

委员
宁 宇
副院长/

研究员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采矿

委员
张佰成
主任/博士
南宁市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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