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贵阳市新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贵阳市新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11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新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贵阳市新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
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扶持培育我市旅游航空市场的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积极培育贵阳龙洞堡机场航线、航班,充分调动航空公司在贵阳扩大经营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新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培育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用于吸引国内外航空公司来贵阳发展,进一步提升贵阳龙洞堡机场竞争力,巩固和开发贵阳旅游客源市场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培育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培育资金由市政府专项安排,暂定期限为5年,期限内资金额度为每年1000万元。对航空公司的培育扶持期为三年,其中第一年为培育期,第二、三年为巩固期;第四、第五年为发展期。
第五条 新开辟航线航班是指2009年1月1日后,新开辟的始发或经停贵阳龙洞堡机场的省外和境外航线航班(含现已停飞的境外航线,此办法施行后又恢复的航线)。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培育资金的补助范围为:新开辟的省外和境外定期航班或不定期航班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航线航班。
定期航班是向公众开放并按照公布的班期表运营的航班且在结算期内至少达到每周1班的航线。
不定期航班是指未列入航班计划表,且在结算期内至少达到每周1班的航线。
重点航线航班是指对我市具有政治、经贸意义或重点旅游客源城市的航班。重点航线航班的确定,每年由市政府公布。
第七条 在培育期一年内,从第一个航班起,每半年一次,由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按照补贴标准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对连续开通半年以上的重点航线航班,每半年一次,由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第八条 培育资金不补助的航线航班:
(一)在已有定期或固定航班的国际、国内航线上航空公司再临时包机飞行的航班。
(二)享受新开辟航线航班培育资金培育期满后,连续半年内停飞,未增加新运力又开辟的新航线。
第三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培育新开航线航班,由贵州机场集团公司对航空公司收费减免后,市政府再按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条 对新开辟航线的航空公司,贵州机场集团公司给予收费减免优惠,在航班开飞的第一个半年,给予收费全免的优惠,第二个半年给予减半收费的优惠。
第十一条 新开辟的始发或经停贵阳龙洞堡机场的省外航线定期航班的补助标准:
(一)新开辟国内重点城市的定期客运航线,每航班补助2万元。
(二)重点航线航程在1000公里以内的航班,每航班补助1万元;航程在1000公里以上的航班,每航班补助2万元。
第十二条 新开辟的贵阳龙洞堡机场的省外不定期航班,连续执行半年以上的,每航班补助1万元。
第十三条 新开辟的始发贵阳龙洞堡机场的境外航线定期航班的补助标准:
(一)新开辟的国际定期航线,每航班补助5万元。
(二)贵阳至台湾定期航线,每航班补助4万元。
(三)贵阳至港澳定期航线,每航班补助3万元。
第十四条 新开辟的贵阳龙洞堡机场始发的境外不定期航班,连续执行半年以上的,每航班补助2万元。
第十五条 新开辟的经停贵阳龙洞堡机场的境外航班,每航班补助1.5万元。
第十六条 在2009年1月1日后新开通的航线上,新进入的国内航空公司,每班省外定期航班补助0.5万元;每班国际或港澳台航班补助1万元。
在新开通的境外航线上,首个对飞的境外航空公司与开辟该航线航班的国内航空公司享受同等补助标准。
第十七条 新开航线航班培育期一年满后,第二、第三年按第一年补助标准的80%给予补助。第四、第五年优惠政策,视当时市场需要和航班经营状况,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八条 申请培育资金的航空公司会同贵州机场集团公司,应在新开辟航线开行前共同向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备案。
第十九条 申请培育资金的航空公司,应在新开辟航线运营半年后,向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财务报表及航线运营情况说明;
(三)贵州机场集团公司减免收费的证明;
(四)培育资金申请表;
(五)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上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审,核定补助金额,报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补助金额,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培育资金的航空公司。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享受培育资金的航空公司,应据实提供相关材料,按季向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补助航线航班的经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旅游局负责对培育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航空公司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的,取消航线补助资格,有关部门予以追回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培育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政办〔2006〕202 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武汉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 号)、《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考核的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议考核的范围,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以上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的领导机关。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区人民政府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评议考核。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参与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参加。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拟订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具体制度;
(三)每年拟订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及考评细则;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或者本系统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公布情况;
(五)行政许可、征收、处罚、强制、裁决等行政执法情况,行政执法案卷质量;
(六)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工作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八)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行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相结合的百分制。通用目标占 50 分,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市法制办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专用目标占 50 分,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执法特点制订,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应当将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绩效考核相结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汇报;
(二)查看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执法案卷;
(三)测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知识;
(四)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五)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
(六)组织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或者面向社会进行问卷调查。
(七)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年度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 个档次。对评议考核评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评议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可以送同级组织、人事机关参考。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