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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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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希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4月29日 生效日期1985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和科学等方面的友好关系,根据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二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七年的文化交流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科学和教育
  (一)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间,每年将各安排一位高等教育机构的专家互访。每位专家的访问时间不超过一个月。讲学题目和范围将通过适当途径另行商定。
  (二)双方每年互换两名奖学金生(大学生或进修生),到对方高等院校学习或进修。
  (三)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将交换两位普通的或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专家或教授,或交换两位技术教育机构的教授或专家,每人为期十天,以了解中等教育或相应机构的组织和活动情况。

 二、文化艺术
  (四)双方鼓励中国考古学会同希腊考古收入基金会互换科学出版物。
  (五)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将互派三至四位文化艺术界人士进行考察。
  (六)双方鼓励派代表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国际会议、讨论会、电影节和其他文化聚会。
  (七)双方鼓励两国电影工作者在合拍影片和互办电影周方面进行合作。
  (八)双方鼓励互换唱片、书籍和文化出版物。

 三、新闻、广播和电视
  (九)双方鼓励两国新闻机构直接合作和交换新闻资料,如可能,将鼓励互换记者。
  (十)双方鼓励两国广播和电视机构进行合作。中国方面将为希腊方面购买中国儿童电视节目提供方便。

 四、教育通则
  (十一)高等教育人员的交流:
  (1)派出方至少应在访问开始前两个月向接待方提供专家情况、专业情况、语言情况(英语或法语)和访问计划。
  (2)获接待方同意后,派出方至少应提前两周通知抵达的确切日期。
  (十二)奖学金:
  (1)接待方最迟应在当年一月一日前宣布奖学金的颁发情况。
  (2)派出方最迟应在当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接待方提交候选人的档案。
  (3)候选人档案须包括简历、文凭或学位证书影印件、学习或研究的详细计划和健康证书。
  (4)接待方最迟应在当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通知可接受的学者。
  (5)学生须讲接待国语言或英语或法语。

 五、财务规定
  (十三)教育人员的交流:
  (1)派出方将支付按本计划交流的教授或专家往返两国首都间的旅费。
  (2)中国方面将为来华的希腊高等教育和普通或技术教育人员提供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
  (3)希腊方面将提供:
  甲、每位大学教授和其他专家每日四千五百德拉克马的食、宿费和零用金;
  乙、为执行访问计划而需在希腊境内开支的交通费;
  丙、急诊医疗费;
  丁、游览古迹两天的费用。
  (十四)奖学金生的交流:
  (1)派出方将支付按本计划交流的奖学金生往返两国首都间的旅费。
  (2)中国方面对希腊奖学金生除免收学费、宿费和医疗费外,每月向每位大学生提供一百五十元人民币,向每位进修生提供一百七十元人民币,作为生活费用。
  (3)希腊方面将提供:
  甲、每人每月两万五千德拉克马津贴费;
  乙、每人七千德拉克马一次总付的食宿费;
  丙、按批准的访问计划在希腊境内开支的每人总数不超过六千德拉克马的交通费;
  丁、急诊医疗费;
  戊、免收的学费。
  (十五)文化、艺术界人士的交流:
  (1)派出方将支付按本计划交流的文化、艺术界人士往返两国首都间的旅费。
  (2)中国方面将为来华的希腊文化、艺术界人士提供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
  (3)希腊方面将为去希的中国文化、艺术界人士提供食、宿、交通和急诊医疗费。具体金额届时将另行商定。
  (4)接待方将负担来访文化、艺术界人士各种杂项开支(同访问计划有关的艺术表演和其他活动的门票,等等)。

 六、最后条款
  双方鼓励本计划外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其他文化交流活动。
  本计划自签字后下一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计划于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在雅典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腊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希腊共和国政府代表
     朱 穆 之            卡·帕普里亚斯
     (签字)              (签字)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海关责令进口单位将非法入境的危险废物退运出境,并依法处以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农医发[2005]27号

关于印发《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指导各地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免疫预防工作,我部制定了《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

农业部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的高致病力毒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度传染性疾病,不但能给养禽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做好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确保免疫密度,提高家禽群体保护力,防止疫情发生,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 免疫的范围和要求

对所有家禽实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应达到100%(有特殊要求需不免疫的家禽除外)。

二、 免疫使用的疫苗

必须使用农业部批准生产的禽流感疫苗。目前,农业部批准生产的H5亚型禽流感疫苗有:

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

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

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

禽流感H5(N28株)-H9二价灭活疫苗。

 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方法和剂量,请参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NY/T796-2004)。

三、 免疫的操作规范

(一) 常规免疫

1.种鸡、蛋鸡: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6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也可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初免,间隔3周后再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再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1次加强免疫。

2.商品代肉鸡:10-14日龄时,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进行1次免疫即可(没有母源抗体的鸡,可在1日龄时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进行免疫)。

3.鸭: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6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

4.鹅: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 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4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

5.其他禽类: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或参照以上要求进行免疫。

(二)散养家禽免疫

每年春、秋按免疫程序各进行一次全面的集中免疫。

(三)边境地区家禽免疫

在常规免疫的基础上,边境省份在受到邻国疫情威胁时,距边境30公里以内的所有边境县,要对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四)候鸟活动和水网密集区家禽免疫

综合常规免疫,在候鸟迁徙季节来临之前,对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五)受威胁区家禽免疫

发生疫情后,对受威胁区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注:在以上方案中,禽流感H5(N28株)-H9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可与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相同。

四、 免疫效果监测

各省、区、市要制定本地的免疫效果监测方案,及时了解家禽群体免疫状况。

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NY/T796-2004)的要求,用血凝抑制试验(HI)监测血清抗体。HI抗体滴度大于4log2时,判定为免疫合格。

免疫合格的家禽占免疫家禽总数的比例不应低于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