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农村不征收。建制镇房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四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条例》第五条所列房产;
(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
(三)工会办的疗养院自用的房产;
(四)经省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
第五条 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2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换文
中国政府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4年1月30日)
(中方去文)
卢旺达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部长
法朗索瓦·恩加卢基英特瓦利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根据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卢两国政府签订的《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议定书》第十条规定,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卢旺达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将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两国政府签订的《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议定书》有效期延长两年,从新医疗队人员到达卢旺达之日算起。
二、双方一致同意将上述议定书中的第一条和第四条分别修改如下:
第一条改为:“根据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卢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继续派遣八至九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卢旺达工作。”
第四条改为:“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卢方供应。不足部分,由中方供应,所需费用在一九七八年六月十日中、卢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三、本换文为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赵 禁
(签字)
一九八四年一月三十日
(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大使
大使先生:
我荣幸地收悉您18/84号关于延长中国向卢旺达派遣医疗队议定书有效期的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荣幸地通过此函向您确认卢旺达政府同意上述来函的全部内容。
顺致崇高敬意。
外交和合作部部长
法朗索瓦·恩加卢基英特利
(签字)
一九八四年二月十四日于基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