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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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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发布《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物博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化局)、文管会,各直属单位,故宫博物院、中国国家博物馆: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已于2005年8月8日经国家文物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以下简称“科研课题”)评审工作,根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阶段性检查、结项验收评审,以及招标课题中标后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科研课题评审的组织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负责。

第二章 初 审

第四条 科研课题的初审包括形式审查和复核两个阶段。通过初审的课题进入立项评审。
第五条 课题组织单位依据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填报的《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请书》,对申报课题进行形式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
(二)重点课题的选题和内容是否依照《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指南》;自由申报课题是否属于科研课题的支持范畴;
(三)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具备《课题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格,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因违反国家文物局的有关规定而被撤销课题。
第六条 课题组织单位将通过形式审查的《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请书》报送课题办,由课题办进行复核,遴选出符合申报条件的课题。

第三章 立项评审

第七条 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分为函审和会审两个阶段。通过函审的科研课题进入会审阶段。
第八条 立项评审应从科研课题的创新性、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研究方案、研究基础、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对科研课题进行综合评价。
(一)创新性。根据课题申报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查新内容等,综合评价课题在理论、方法和应用等方面的创新值。
(二)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审阅课题选题和研究内容的基础上,综合评价课题是否切合国家文物局现阶段工作重点和长远目标。
(三)研究方案。依据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前人研究成果、课题的难点和关键问题、进度计划等,综合评价课题研究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研究基础。参照相关研究领域已有研究成果,考察课题组人员结构、负责人及成员的前期研究成果,以及完成课题所需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研究条件是否完备。
(五)经费预算。依据课题研究内容、工作量和难度,审核经费总额和科目预算是否合理。
第九条 课题办从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与课题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专家进行函审。
参加每一课题立项函审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
第十条 函审专家的函审结论分为推荐评审和不推荐评审两种。课题以函审专家过半数同意推荐评审为函审通过。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根据年度课题申报情况,组建该年度课题立项评审委员会。
立项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文物局领导担任。委员会中60%以上(含)的评委须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产生,其余评委由课题办根据课题会审需要另行聘请。
第十二条 课题立项会审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步骤。
初评由相应类别的专业评审组负责,终评由立项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一名,组长和成员合计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由课题办根据课题类别,遴选随机抽取和聘请的评委组成。
专业评审组根据答辩和审议情况,进行记名投票,以得票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作为通过初评。
专业评审组对评出的拟立项课题按得票数高低进行优先排序,并提出经费资助建议,其中自筹经费的课题单列。
第十四条 立项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复核,向课题办提交终评结论,由课题办报请国家文物局审批。审批同意后,将获准立项课题及经费资助意见在媒体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第十五条 通过公示的课题,由国家文物局与课题组织单位及课题承担单位共同签订《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立项合同书》(以下简称“立项合同”)。
第十六条 未批准立项的课题,由课题办将归纳整理的评审意见,隐去函审专家和评审委员的姓名后,反馈课题申请人。

第四章 阶段性检查

第十七条 课题责任人至少每3个月应向课题组织单位和课题办汇报一次课题的进展情况,并提交工作简报。工作简报内容应包括:课题实施进度、阶段性研究成果、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等。
课题组织单位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对其所组织课题的进度、质量、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向课题办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课题责任人须按立项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课题办提交课题研究中期报告。课题办在收到课题中期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课题的中期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课题的中期评审工作,由课题办组织,中期评审组负责完成。中期评审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并推举一名组长主持评审工作。
中期评审组中应包括参加过该课题立项函审的专家或会审委员;如需增补成员,由课题办根据课题的专业特点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二十条 中期评审组应依据立项合同和阶段性检查中的有关汇报材料,对课题研究中期报告的内容进行评议,审查课题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下一阶段研究内容和计划,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提出中期评审意见,并将课题研究中期报告和中期评审意见提交课题办。
第二十一条 课题办可根据需要,对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有关抽查工作的安排,应提前一周通知课题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阶段性检查中发现需要调整或撤销课题的,依照《课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执行。

第五章 结项验收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课题组织单位提出课题验收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结项验收申请表》中规定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织单位在接到课题结项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课题成果形式、数量等进行初步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向课题办申请课题结项验收。
第二十五条 科研课题的结项验收评审分为函审和会审两个阶段。
第二十六条 课题办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与课题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专家进行结项函审。
参加每一课题结项函审的专家不少于3名。
第二十七条 科研课题结项函审专家在接到结项验收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课题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向课题办提交书面结项函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课题办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提出的立项评审委员会产生办法,聘请专家组成结项验收委员会,完成课题结项验收工作。
结项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和成员合计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二十九条 结项验收委员会在评议结项验收全部材料,以及参考结项函审意见的基础上,对课题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
在结项验收评审中,结项验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要求课题责任人答辩或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十条 结项验收委员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课题验收结论进行表决,向课题办提交表明结项验收结论的验收意见。
结项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以表决得票率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验收结论为有效结论。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按立项合同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三)研究过程存在纠纷、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四)经费支出严重违反立项合同约定的。
第三十二条 结项验收意见由课题办报请国家文物局审批。审核通过后由课题办负责通知课题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

第六章 回避、保密、监督

第三十三条 课题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一)所有参与被评审课题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该课题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专家遇到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课题评审时,不得参与该课题的评审工作。
(三)评审专家及其近亲属与被评审课题的负责人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参与该课题的评审工作。
(四)遇到其它可能影响作出公正性评审结论的,评审专家应予回避。
第三十四条 参加课题审核评价工作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保密规定,必要时签署保密协议。
(一)保护课题组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评审材料,不得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课题评审材料的内容。
(二)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姓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以及其它有可能影响审核评价工作公正性或损害国家和课题组权益的信息。
(三)评审工作结束后,向课题办交回课题的评审材料、评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保证科研课题评审过程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保证科研课题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国家文物局对参加科研课题评审的专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工作实施监督。对在评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国家文物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法系比较研究的启示
——读The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Legal Origins
俞强
【学科分类】公司法
【关键词】法系比较;启示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一、文章介绍

  这篇文章主要是针对作者先前发表的关于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及其经济绩效的论文所引起的跟进研究和众多争议而著述的,本文试图对主要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更为重要的是以统一的方法对此进行解释。

  在这篇论文里,作者采用了广义的法律起源概念即作为经济生活(可能也包括生活的其他方面)的社会控制方式。作者认为普通法代表着寻求支持私人市场成果的社会控制策略,然而大陆法寻求以理想状态的分配代替私人市场成果。以一句法律学者的话来说就是大陆法是政策的执行,而普通法是纠纷的解决。作者以这些基本的差异为基础发展出一种解释理论叫做法律起源理论。

  法律起源理论对普通法和大陆法的不同策略追踪到几个世纪前英格兰和法国的法律及其目的的不同理念。这些广泛的理念和策略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则、司法组织和人力资本及其参与者的信念。当普通法和大陆法通过征服和殖民移植到世界其他国家,法律规则、人力资本和法律思想体系一起被移植。即使当地法律进行了演进,每个法律制度的基本假定和策略生存下来并继续对经济绩效发挥的重大影响。世界领衔比较法学者Konrad Zweigert and Hein K?tz指出:一个法律制度的特性可能被思想意识体系打上烙印,这种思想意识体系就是怎样组织社会或经济生活的宗教和政治概念。在这篇论文里指出了这些不同法律制度特性在多年里如何发展和生存,并且持续大量影响经济绩效,法律起源理论对理解资本主义多样性至关重要。

   Common law

Principal legal origins Civil law
Scandinavian law
Social law

Effects of legal origins on diverse areas of law and regulation

The economic consequence
of legal origin Legal origin theory

Dealing with three lines of criticism from three alternatives(culture ,politics, history)

Implications of legal origin theory for
economic reform

Conclusions


STRUCTURE OF PAPER
  这篇论文框架结构如下:

  Section 1 Principal legal origins

  法律学者认为某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某些重要方面与其他国家非常相似,使得可以把国家的法律制度归于主要的法系。作者把以下因素作为法系分类的重要参考:1.历史背景及其发展;2.对法律问题的显著而特殊思考方式;3.尤其是法律制度;4.公认法律来源的种类和处理方法;5.思想体系。作为归类了四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和斯堪的纳维亚法系。一些基本法律基础结构的移植诸如法典、法律原则和思想体系、司法组织要素和各国法律改变、进化并适应当地的状况。每个社会的文化、政治和经济条件在法律制度上都有反映,以至于没有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在字面上完全相同。然而这种适应性和个性化并不完全。大量的基本移植要素还保留和保持,所以可以把它归类为某个法律传统。因此,法律移植代表某种非自愿的信息传递,使得能够研究法律起源的经济绩效。

  社会主义法起源于苏联,起初通过苏联军队传播到苏维埃共和国,后来传播到东欧。它也被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模仿,例如蒙古和中国,柏林墙倒塌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回复到前俄罗斯和二战前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法国或者德国法系。研究数据来源于90年代后,通常把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归类为过渡市场经济。然而,来自于这些国家的学者和官员反对这种分类,因此在这篇论文里根据对商业法律的主要影响来分类。某些国家如古巴仍然保持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期待解放和重新归类。这些国家一般都缺乏其他数据,所有在这篇论文里没有对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起源进行分析。

  普通法法律传统覆盖地区为英格兰及其先前殖民地,普通法是上诉法官通过解决具体法律纠纷建立程序而形成的,解决纠纷往往是对抗式的而不是询问式的,司法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是核心,普通法之所以发展是因为地主和商人需要保护财产权和合同权利的法律制度,限制贵族对市场的干涉。普通法遍及英国殖民地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及其他国家。研究的多达150个国家样本中,有42个国家是普通法国家。

  大陆法是最古老、最具影响力和世界分布最广的法系,尤其在过渡经济国家回复之后。它起源于罗马法,使用成文法和综合性法典作为制定法律的主要手段,依赖于法律学者对法律的确认和规划。解决纠纷往往是讯问式而不是对抗式的。罗马法复兴于意大利的中世纪,为天主教宗教目的所采纳,此后在欧洲许多国家形成了世俗法律的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厅关于发现减刑假释的裁定确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厅关于发现减刑假释的裁定确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问题的答复

1988年3月29日,最高检察院三厅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88)湘检监处字8号文收悉。
关于发现减刑、假释的裁定确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的问题,我们基本同意你们的第二种意见。即: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包括劳改检察派出院)发现基层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可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纠正;发现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报告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确有错误,应当层报省人民检察院,由省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