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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3 12:47: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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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暂行规定

卫生部


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暂行规定
卫生部


(1994年7月30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更多合格的卫生技术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是我国高等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成人高等医学院校、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其他高校医学专业和社会力量办学等多种渠道,采用全日制、业余、夜大、函授、电视、自学考试等多种办学形式,以专科为主,兼有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等
多种层次,适应在职人员岗位特点不同的学习要求,对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进行高等学历教育,满足社会的需要。
第三条 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坚持不懈地向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

第四条 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适应社会需求,特别是适应广大农村的需要,具有与学历层次相当的理论知识、较强的实践技能和良好职业素质的应用型高等卫生技术人才。
第五条 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专业设置要遵循面向农村、面向基层,依据社会需求和医学科技发展趋势,拓宽专业面的原则。专业确定为: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儿科学、妇幼卫生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学、药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护理学、中医学、中药学、针
灸学、卫生事业管理学、生物医学工程学、健康教育等。各院校可根据各地人才需要和办学条件选开以上专业,开设新专业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同意,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医学成人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定为二--三年。采用业余、夜大等形式须延长一年,采用函授形式的须延长二年。专科续本科教育修业年限为二年。
第七条 专科层次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主要招收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在专业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本科层次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医学院校专科毕业、在专业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续读同专业本科学历。应届成人专科毕业生中也可择优推荐免试续读本科学历。
对农村、乡镇企业、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考生,要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第八条 专科层次西医类学生入学考试科目为人体解剖学、生理学和政治、语文、数学。专科续本科层次的考试科目包括政治、外语、数学、医学。入学考试科目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九条 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必须贯彻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重视预防和人群健康:重视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对疾病和健康的影响;重视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教学;适当增加实用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逐步建立起高质量的主干课程。
第十条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侧重承担本科教育,进一步拓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渠道。有条件的成人高等医学院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同意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开办专科续本科学历教育,并按照国家教委学位条例的
有关规定,授予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采用电视教学方式进行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必须具有完整的电教设备,形成电教网络;有足够的视听教学资料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学藉管理系统;有教学所需的实验、实习基地等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同意,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开办

第十二条 采用函授方式进行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有规范的教学计划,函授大纲和教材,有健全的面授辅导站,能保证完成规定的面授时数。严格考试制度和学籍管理。条件具备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同意,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省内试办。
第十三条 采用医学成人自学考试方式进行医学成人学历教育,所开专业要有适合自学的课程和教材,组织完好的社会助学,能安排好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按规定确定主考学校,严格组织考试及成绩评定等,建立起严格的考籍管理制度。条件具备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卫生厅(局)审核同意,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开办。
第十四条 师资队伍的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各成人高等医学院校必须逐步建设一支质量合格的教师队伍以及教辅人员队伍。采取在职、脱产、访问、出国学习等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医学成人高等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增强学校活力,逐步改变业务单一的局面,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
第十六条 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要根据进一步改革开放的精神,注意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转变教育思想,不断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方式,扩大服务功能,办学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认真研究专业方向和人才培养规格,改
变单一的人才培养模式,满足社会需要。
第十七条 成人高等医学院校要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有活力的管理体制,办好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举办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要在校长领导下,建立专门职能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的评估体系,卫生部定期组织对成人高等医学院校和其他办学机构进行督导和评估,对评估不符合办学基本条件要求者,要限期改进。对部分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行统一抽查考试。
第十九条 卫生部负责制定适合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专业目录、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编写教材,供全国医学成人高等教育参考使用。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加强对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管理。合理设置成人高等医学院校和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举办的医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建成人高等医学院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厅(局)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教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4年7月30日
【案情】

2011年1月6日、1月7日,被告H公司向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时近期限,H公司等筹措还贷款项。同年7月1日,原告谢某通过其公司网银账户,将1400万元汇至H公司账户。同日,相关当事人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载明的借款人为H公司、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及D公司。

被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于2002年2月结婚。2011年7月5日,李某与刘某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称因经济原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约定将房产归刘某所有,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若有债权债务各人名下自行承担或享有。同日,该两被告在民政部门办妥离婚手续。

H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制造、加工,股东为被告李某、胡某和张某,对应的股份分别为50%、30%和20%。2012年7月31日,胡某将其30%股份转让给被告李某,H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被告李某占80%,张某占20%。同年7月,被告H公司在年检中向工商部门提交了一份报告,称其公司开发制造的SET脑功能检测系统医疗设备,因尚未取得国家注册批文而不能买卖,所以该公司未发生销售。

原告谢某要求《借据》上列明的借款人还款付息,同时以涉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李某、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被告刘某对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李某辩称:其未向原告借过款项,要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辩称:因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无需对李某承担连带责任,要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借款虽发生在被告李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笔借款用于被告H公司经营,借款发生时被告李某在被告H公司的股份为50%,被告刘某无股份,并且被告H公司的产品因未取得国家注册而尚无销售。同时就涉案借款而言,现有证据也难以证明被告李某、刘某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或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涉案借款不宜认定为被告李某、刘某夫妻共同债务,对被告刘某的辩称予以采信。法院判决被告H公司、李某和D公司归还原告谢某借款1400万元,并自2011年7月5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利息。


【评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不仅涉及到夫妻之间财产的调整,更涉及到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构建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只是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提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这些规则包括用途推定规则、合意推定规则和身份推定规则。1950年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及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一条,都规定了凡所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凡夫妻双方名义所欠债务,或者虽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债务但经过对方同意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举债时间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即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三项推定规则在司法实践尤其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冲突与矛盾。要求债权人根据用途推定规则或合意推定规则证明借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借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其收益实际用于夫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债权人尤其是善意债权人来说很不公正。从夫妻内部来说,一方根据用途推定规则的抗辩理由很容易成立。由此容易诱发夫妻双方相互串通,以离婚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道德风险。而身份推定规则将举证责任几乎绝对地分配给了否认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只有当他(她)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采取了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才无需共同承担债务。其举证责任甚至比用途推定规则推定中的债权人还要严苛。审判实践中,也由“过去更多的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发展到“更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损害对方配偶的利益”。

为消弭三种推定规则的冲突,各地法院也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例如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债务的除外。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债权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这种意见以用途推定规则或合意推定规则为原则,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还是没有减轻。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要求债权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并承担举证责任。这在私营经济发达、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会冲击社会本已脆弱的诚信体系。有鉴于此,又有观点提出另一种规则体系,即以身份推定规则为原则,以用途推定规则或合意推定规则予以衡平、修正,即凡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均抗辩为举债一方个人债务情形下,由夫妻双方共同举证;在举债一方抗辩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下,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这种推定体系对各方的举证责任作了较为合理的分配,不至于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本案审理中,法官正是根据这种体系,在李某坚持借款非其个人,而为H公司行为的情形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刘某。刘某提供的H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该公司因研发的医疗设备尚未取得批文而未有销售业务。无销售即无利润,李某未将其在H公司的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刘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借据》上相关被告的签名、盖章方式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涉案借款的债务人为被告H公司、李某和D公司,判令相关被告共同还款付息。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凡企业已经开始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经营),不论企业是处于盈利或亏损年度,还是处于免税期年度,均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税务机关依法
应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手续。企业逾期不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3〕14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税务检查工作作为两项工作分别安排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通过对企业报送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所得税申
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进行逻辑上的审核,汇总计算企业年度所得税应缴、已缴及应补(退)数额并办理多退少补手续。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审查调整,是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的内容之一,应作为全年工作进行安排。每年审查内容及重点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通知规定的检查内
容并结合本地情况加以确定。通过税务审查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须补征税款的,应区别情况及偷税性质,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追征期限及方式处理。



199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