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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时间:2024-07-03 18:29: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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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
你们联合上报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报告》〔(94)财改字第5号〕收悉。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现批复如下:
同意停止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的规定,并由你们行文通知各地区、各部门。



1994年6月1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园丁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园丁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4〕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园丁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南通市园丁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倡导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进一步激励全市广大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加快我市教师队伍建设步伐,推动科技兴市战略的深入实施,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园丁奖”为我市基础教育工作的年度最高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市政府在教师节予以嘉奖。
第三条 南通市“园丁奖”的评奖对象为全市基础教育系统从事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教育工作者。
第四条 南通市“园丁奖”每年评选10名,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8名。市政府一次性奖励每位获奖者人民币1万元。
第五条 南通市“园丁奖”评选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采用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法进行,具体申报条件为: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培育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二)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成绩突出;
(三)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立足本职,服务大局,在学校管理、教育科研、后勤保障等方面成绩突出。
第六条 南通市“园丁奖”评选分为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人员推荐。市教育局将候选名额分配至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局直属学校,各单位须及时将推荐名单及事迹材料报市教育局(申报表附后)。
(二)第二阶段,专家评议。市教育局聘请名师、名校长等组成专家评议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议打分,并对得分在前12名的人选进行综合考察。
(三)第三阶段,政府审定。市教育局综合专家评议和综合考察的情况,提名10位“园丁奖”候选人,报市政府审定。
(四)第四阶段,社会公示。将经市政府审定的南通市“园丁奖”获奖名单及简要事迹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七条 “园丁奖”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履行民主程序。
第八条 南通市“园丁奖”获得者的主要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
第九条 南通市“园丁奖”获得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即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农业部


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1999年4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农业部 财政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杆。
第三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杆。
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杆的区域。
秸杆禁烧区范围: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
因当地自然、气候等特点对秸杆禁烧区界定范围做调整的,由省辖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商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划定,未做调整的,严格按前款执行。
第五条 禁烧区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杆禁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公布秸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名单,将秸杆禁烧做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禁烧区乡镇名单由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各地应大力推广机械化秸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杆气化、秸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
到2002年,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等重要城市的秸杆综合利用率达到60%;到2005年,各省、自治区的秸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第七条 秸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应纳入地方各级环保、农业目标责任制,严格检查、考核。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在秸杆禁烧区内焚烧秸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烧,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