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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举办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请示》的答复

时间:2024-07-09 10:02: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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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举办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举办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举办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请示》(重工商市发〔1991〕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培育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我国生产资料市场的发育程度远远不能适应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要求,因此市场建设工作需要进一步发挥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和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积极作用。只要有利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符合去年九月中央工作会议
和十三届八中全会精神,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方向,对各种培育市场的途径和方法都可以进行探索和试点。为此,同意你局报告所提意见,在与物资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办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但是,为了防止在同一城市盲目竞争、一哄而起,应
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1月4日

关于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企业未经油气田企业的同意,冒用油田名义,擅自使用含有“油田”字样的企业名称,损害了油气田企业的声誉,干扰了油气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对申请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应要求其提交该油气田企业同意的文件,登记主管机关方可予以审核登记;未经同意的,一律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
二、对已登记注册的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如果油气田企业提出异议,登记主管机关应通知其变更名称,并不得在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
三、对其他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所用“油田”字样应该是企业名称中行业或经营特点部分的内容,且应当与该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不符合以上情况的,不得在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对这类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引起公众误认的,应予以纠正。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请求对带有“油田”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整顿的报告》

(97)中油体改字第16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总公司所属21个油气田企业,注册名称多为“××石油管理(勘探)局”。但长期以来,在国内外一些正式或非正式场合以及文件、刊物上,都习惯地将油气田企业按地质地理名称称之为“××油田”,这种习惯称谓已为社会公众所知。
近年来,在油气田企业所在地区出现了许多带有“油田”字样的经营性机构,或名不副实,或与油气田企业无直接关系。1996年,仅辽河石油勘探局所在的辽宁省盘锦市就有这样的经营性机构186家。这些带有“油田”字样的经营性机构,因与油气田企业设立的经营性机构名称
重叠,对外招揽生意时,被误认为是油气田企业所属机构;发生经济纠纷时,油气田企业往往被索偿甚至被诉。例如,盘锦市一家与辽河石油勘探局无任何关系的“辽河油田金丰石油化工厂”,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对方当事人就曾向辽河石油勘探局提出赔偿请求。河南省濮阳市中级法院在
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因被诉方名称中带有“油田”字样,误将中原石油勘探局作为被告通知应诉,后经中原油田多次解释才得以解脱。另有少数不法分子假借“油田”名义进行经济诈骗活动。例如,洛阳某厂一退休职工,以“中原油田郑州石油天然气公司”的名义无照经营,先后骗
取定金500多万元。此类案件在其他各油气田企业也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油气田企业的声誉,干扰了油气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鉴于上述情况,为保证油气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有企业的声誉、信誉及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请求:
1、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通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油气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带有“油田”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整顿。对名不副实或与油气田企业无直接关系的,责令其限期变更名称或予以注销;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有诈骗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2、将“××油田”作为油气田企业的从属名称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加以保护。
3、今后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核带有“油田”字样的企业名称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与油气田企业关系的证明,以便从源头上避免滥用“油田”名称。
特此报告,请予支持。



1997年5月22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2003年12月15日
(林资发[2003]223号)


  天然林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保护和经营好天然林对于保持水土、涵养水源、保障江河安澜、国土生态安全,保持生物多样性,满足社会对森林资源的多种需求具有广泛而重要的意义。建国以来,国家对天然林资源进行了大规模的开发,生产了大量木材,为国家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长期的过量采伐和大面积的皆伐,天然林的质量严重下降,生态系统退化,功能减弱。为了恢复天然林生态系统,充分发挥其生态和生产功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要求,对天然林的采伐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决定》为指导,大力保护、科学经营天然林资源,着力改善天然林的结构,提高天然林质量;按照分类经营,生态优先的原则,积极推进分区施策、分类管理,完善天然林的采伐管理政策,努力发挥其在实现林业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中的主导作用。
  二、摒弃单一的木材生产经营策略,以恢复和建设天然林生态系统,保持系统的正向演替,提高系统的生产力为目标,认真总结国内天然林经营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国外天然林经营的成功经验,探索我国天然林经营模式。杜绝大面积的皆伐,原则上禁止将天然林分改造为人工林分。积极推广采育兼顾伐、生态采伐等负面影响小的采伐更新方式,保持天然林面积不减少和天然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三、严格控制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农民自用材和烧材的天然林采伐。在认真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采伐利用人工商品林,解决好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用材。积极推广改灶节材和改燃节材,严格控制烧材等低价值森林资源消耗量。对农民自用材和烧材确需采伐天然林的,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内凭证采伐。
  四、切实加强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的天然采伐管理。根据国家批准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要在木材产量调减到位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规定和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合理安排伐区,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对其他地区,要在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落实措施。对天然公益林严格保护,对天然商品林科学经营,严格控制采伐量和采伐方式,确保天然林的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六、要分别编制天然林和人工林的采伐限额并按照下达的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分别管理。严禁使用人工林采伐限额和人工林的木材生产计划采伐天然林。
  七、严格控制天然林各树种或树种组的采伐年龄。天然用材林的主伐,必须严格执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伐年龄;天然公益林的更新采伐,必须执行其树种的采伐年龄比相同树种用材林的主伐年龄至少大1个龄级的规定。
  八、严格控制天然林的采伐方式和强度,保证天然林正向演替。对天然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对天然商品林,要逐步推广低强度的择伐方式,也可以在不影响天然林生态系统整体结构和功能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伐区,实施小面积皆伐方式。
  九、改造低产(效)天然林,提高天然林的质量。对低效天然公益林,要采取严格的封育或必要的辅助措施,提高其生态效益,促进林分质量的提高。对低产天然商品林,要统筹规划,合理设计,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造。
  十、加大对天然林抚育力度,促进天然林的演替进程。对天然更新后过密的幼龄林要及时间伐,对大面积成片遭受自然灾害的受损林木要及时清理,所需的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要优先安排。
  十一、要加强对天然林采伐管理政策和技术的研究,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开展试点,为完善采伐管理政策和技术规程提供科学依据。
  十二、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和经营管理,认真贯彻《 决定》的精神,对天然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兑现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