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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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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届第15号)

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60年4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0年4月11日


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

(1960年4月10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序言
纲要
(一)巩固农业合作化制度
(二)大力提高粮食的产量和其他农作物的产量
(三)发展畜牧业
(四)推行增产措施和推广先进经验,是增加农作物产量的两个基本条件
(五)兴修水利,发展灌溉,防治水旱灾害
(六)大力增加农家肥料和化学肥料
(七)改良旧式农具,推广新式农具
(八)积极繁育和推广适合当地条件的农作物优良品种
(九)扩大复种面积
(十)多种高产作物
(十一)积极地因地制宜地改进耕作方法
(十二)改良土壤
(十三)开展保持水土的工作
(十四)保护和繁殖耕畜
(十五)防治和消灭病虫害
(十六)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
(十七)发展山区经济
(十八)发展林业,绿化一切可能绿化的荒地荒山
(十九)发展海洋和淡水的水产品生产和水产养殖业
(二十)办好国营农场
(二十一)改善农业科学研究工作和技术指导工作
(二十二)加强气象水文工作
(二十三)勤俭办社,勤俭持家
(二十四)提高农业合作社的劳动力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发展多种经济
(二十五)储备粮食
(二十六)改善居住条件
(二十七)除四害
(二十八)努力消灭危害人民最严重的疾病
(二十九)保护妇女儿童
(三十)实行“五保”,优待烈属和残废革命军人,供养和尊敬父母
(三十一)扫除文盲,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
(三十二)发展农村广播网
(三十三)发展农村的电话网和邮政网
(三十四)发展农村交通运输
(三十五)调整农村商业网
(三十六)发展农村信贷合作事业
(三十七)发挥复员军人建设社会主义农村的积极性
(三十八)提高农村青年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三十九)改造地主、富农、农村中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保护农村的社会主义秩序
(四十)城市工人和合作社的农民必须互相支援
序言
这个纲要是在我国第一个到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为着迅速发展农业生产力,以便加强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提高农民以及全体人民生活水平的一个斗争纲领。
社会主义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但是,发展农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占有极重大的地位。农业用粮食和原料供应工业,同时,有5亿以上人口的农村,给我国工业提供了世界上的最巨大的国内市场。从这些说来,没有我国的农业,便没有我国的工业。忽视农业方面工作的重要性是完全错误的。
发展农业可以有两条道路。一条是资本主义道路:让农民的命运掌握在地主、富农和投机商人的手里,极少数人发财而大多数人贫因和不断破产。一条是社会主义道路:让农民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掌握自己的命运,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这两条道路的斗争在我国过渡时期中将长期地存在,但是,由于农业合作化的基本完成,我国绝大多数农民已经摆脱了前一条道路,走上后一条道路。今后的任务是要尽力巩固合作化制度,同时继续反对农村中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
农业合作化给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最广阔的道路。没有农业合作化,在个体经济的条件下,关于在12年内在全国几个主要不同地区的粮食,除掉某些例外,争取每亩平均年产量分别达到400斤、500斤、800斤的要求,关于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内争取大多数合作社的生产和收入赶上或者超过当地富裕中农在单干时候的水平的要求,这些都是不可能实现的幻想。但是,在农业合作化以后,加上第一个五年计划中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伟大成就,经过今后大家千方百计的努力,纲要所提出的这些要求,便有着实现的可能性。
由于我国一般的自然条件好,农村劳动力多,农民有勤劳节俭的优良传统和精耕细作的丰富经验,农业经济有很大的潜在力量。必须在合作化的基础上,采取各种积极的合理的措施,并且有准备地有步骤地适合情况地积极推广农业的机械化,充分发掘农业的这种潜在力量,反对保守主义,为着实现纲要的要求而斗争。
农业生产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的辛勤劳动。但是,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总是尽可能援助农民的。纲要所规定的许多农业增产措施,今后将逐步得到人民政府的更多的必要的援助。在实际上,这是工农的互相支援,城乡的互相支援。
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和工农互相支援,是农民解放的保证。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和封建残余分子为了恢复地主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目的,极力挑拨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他们这种卑鄙的挑拨失败了,并且还要继续失败下去。
要教育农民群众把爱国、爱社和爱家的观念统一起来。没有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群众就将继续受帝国主义者和地主、富农、投机商人的统治和剥削,就不能有自己的合作社,就将继续出现许多家破人亡的局面。要爱家就得要爱国爱社。一切不顾国家利益和合作社集体利益的本位主义和个人主义,都是错误的,实际结果都将是危害自己家庭利益的。
在农业发展的道路上,困难还是会继续出现的。但是,事在人为。对于我们解放了的人民来说,没有什么困难不能克服。不怕困难,是我们劳动人民本来的伟大性格。
本纲要是就全国的范围提出的。各地方以至各合作社的情况存在着许多的差别。因此,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专区(自治州)、县(自治县)、区、乡(民族乡)的党政领导机关和合作社,都应当根据本纲要,按照本地方、本合作社的具体条件,实事求是,经过群众路线,分别拟定本地方的各项工作的分批分期发展的具体规划。同时,国家各个经济部门,各个科学、文化、教育、卫生部门和政法部门,也都应当根据本纲要,重新审订自己的工作规划。
本纲要所述各项任务中,有一些任务,例如绿化,勤俭持家,消灭老鼠、苍蝇、蚊子,消灭危害人民最严重的疾病,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等,城市居民也应当实行,并且一定要城乡配合进行才能有效地实现。
纲要
(一)巩固农业合作化制度
我国的农业合作化已经在1957年基本完成。今后的任务是:争取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时间内,或者更多一点时间,把所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巩固起来。
巩固合作社的条件是:⑴在合作社的领导成份中,保持原来的贫雇农和下中农(主要是现在的贫农和新中农中间的下中农)的优势,同时注意使上中农也有适当的代表。⑵贯彻执行民主办社的方针。合作社领导机关要按时公布财务收支,干部要同群众商量办事,参加生产劳动。⑶贯彻执行勤俭办社的方针。要同一切游手好闲的现象作斗争,反对铺张浪费。⑷根据合作社的经济情况和当地的自然情况,采取各种增产措施,逐步地增加农业基本建设,保证遵守和完成国家的计划,不断地扩大再生产,争取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内,使大多数合作社赶上或者超过当地富裕中农的生产水平和收入水平。⑸合理地处理分配问题,兼顾国家、合作社、社员三方面的利益,在发展生产和正常年景的情况下,使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和社员的收入逐年有所增加,争取在1962年前后,合作社集体经济的收入,加上社员家庭副业收入,按人口平均,赶上或者超过当地富裕中农的收入。⑹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不断地提高社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克服资本主义思想,克服不顾国家利益和合作社集体利益的本位主义思想和个人主义思想;每年应当结合农村干部的整风和合作社的整社,系统地总结本年度的工作,在全体农村人口中集中地进行一次社会主义教育。在多民族的地区,要特别注意民族间的团结和互助。
现有的、数目不多的初级合作社,在条件成熟了的时候,应当引导它们自愿地转为高级合作社。加强对现在还存在的少数个体农民的教育和领导,争取他们自愿地陆续加入合作社;不愿入社的,听其自便。
(二)大力提高粮食的产量和其他农作物的产量
从1956年开始,在12年内,粮食每亩平均年产量,在黄河,秦岭、白龙江、黄河(青海境内)以北地区,由1955年的150多斤增加到400斤;黄河以南、淮河以北地区,由1955年的208斤增加到500斤;淮河、秦岭、白龙江以南地区,由1955年的400斤增加到800斤。其中的沙荒地区、土地瘠薄地区、常年旱涝地区、高寒山区、无霜期很短地区、地广人稀地区、大面积垦荒地区,可以按照情况,另外规定增产指标。
从1956年开始,在12年内,棉花每亩平均年产量(皮棉),由1955年的35斤(全国平均数),按照各地情况,分别增加到40斤、60斤、80斤和100斤。
在优先发展粮食生产的条件下,各地应当发展农业的多种经济,保证完成国家所规定的纺织原料(棉花、麻类、蚕茧),油料(大豆、花生、油菜籽、芝麻、油茶、油桐),糖料(甘蔗、甜菜),茶叶,烤烟,果类,药材等项农作物的计划指标,还应当积极地发展其他一切有销路的经济作物。华南各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注意发展热带和亚热带作物。
农业合作社应当鼓励社员在自留地上种植蔬菜和饲料。城市郊区和工矿区附近的合作社和国营农场,应当按照国家的计划种植蔬菜,充分地保证城市和工矿区的蔬菜供应。
(三)发展畜牧业
畜牧业的合作化,应当按照各地情况,分别规定不同的发展计划。有计划地发展国营牧场。
大力保护和繁殖牛、马、驴、骡、骆驼、猪、羊、兔等家畜和适当地繁殖各种家禽。特别注意保护母畜、幼畜和种公畜。建立配种站,改良畜种。
在牧区要保护草原,改良和培植牧草,特别注意开辟水源。牧业合作社应当逐步建立自己的饲料和饲草的基地。推广青贮饲料。
分别在7年或者12年内,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灭危害牲畜最严重的病疫,例如牛瘟、猪瘟、鸡瘟、牛肺疫、口蹄疫、猪囊虫、羊痘、羊疥癣等。在1962年以前,农业区的县或者区和牧业区的区或者乡,应当建立起畜牧兽医工作站。合作社应当有初级的防治兽疫的人员。充分发挥民间兽医人员的力量,组织和领导他们提高技术,参加防治兽疫的工作。
(四)推行增产措施和推广先进经验,是增加农作物产量的两个基本条件
增产措施的项目,主要是:⑴兴修水利。⑵增加肥料。⑶改良旧式农具和推广新式农具。⑷推广优良品种。⑸扩大复种面积。⑹多种高产作物。⑺实行精耕细作,改进耕作方法。⑻改良土壤。⑼保持水土。⑽保护和繁殖耕畜。⑾消灭虫害和病害。⑿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
推广先进经验的方法,主要是:⑴由各省、市、自治区收集当地的丰产经验,编印成书,传播推广。⑵举办农业展览会。⑶各级政府定期召开农业劳动模范会议,奖励丰产模范。⑷组织合作社之间的参观和评比,交流增产经验。⑸在总结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组织技术传授,发动农民和干部学习外社外乡外县外省(自治区)的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知识。
(五)兴修水利,发展灌溉,防治水旱灾害
从1956年起,在12年内,全国水利事业的发展,应当以修建中小型水利工程为主,同时修建必要的可能的大型水利工程。
小型水利工程(打井、挖塘、筑堤、打旱井、开渠、筑圩、修水库、兴修蓄水排水的沟洫畦田台田系统等),小河的治理,都由地方和农业合作社负责,有计划地尽可能大量地进行。通过这些工作,结合国家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大、中河流的治理,要求在12年内,基本上消灭普通的水灾和旱灾。
内涝灾害严重的地区,应该大力进行除涝排水、改造洼地的工程建设。
要求在12年内,把水田和水浇地的面积,由1955年的3.9亿多亩扩大到9亿亩左右。灌溉设施的抗旱能力,按各地不同情况,分别提高到30天到50天;适宜发展双季稻的地方,要提高到50天到70天,以保证收成。为了充分利用一切水源,有关部门应当积极进行对地下水的勘察工作,保证水利部门所需要的必要资料。
凡是能够发电的水利建设,应当尽可能同时进行中小型的水电建设,结合国家大中型的电力工程建设,逐步增加农村用电。
(六)大力增加农家肥料和化学肥料
农业合作社要采取一切办法,尽可能由自己解决肥料的需要。应当特别注意养猪(有些地方养羊)。除了某些不养猪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因为宗教习惯不养猪的少数家庭以外,要求1962年达到农村平均每户养猪1头半到2头,1967年达到农村平均每户养猪2头半到3头。要做到猪羊有圈,牛马有栏。还应当因地制宜地积极发展各种绿肥作物,并且把城乡的粪便,可作肥料的垃圾和其他杂肥尽量利用起来。
中央和地方都应当积级发展化学肥料的制造工业,争取到1962年生产化学肥料500万吨到700万吨左右,1967年生产1500万吨左右。积级发展细菌肥料。
(七)改良旧式农具,推广新式农具
根据生产的需要,经过地区适应性的试验和改制,积级推广那些适合当地条件的改良农具和新式农具。经常注意农具的保养和修理的工作。加强新式农具使用的技术指导。
随着国家工业化的发展,有步骤地积极地实行农业机械化。从1956年起,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机械制造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当经过广泛的试验研究工作,拟出一个适合我国条件的农业机械化方案,为推广农业机械化做好准备,随即制造适合各地的机械,供应农民;随时改良,积极推广。
(八)积极繁育和推广适合当地条件的农作物优良品种
要求在1962年以前,经过地区适应性的典型试验,普及各种农作物现有的优良品种。对于良种已经基本上普及的作物(例如棉花),应当加强种子复壮和品种更换的工作。大力培育新的良种,并且注意试种外地和外国的良种。
农业合作社应当建立自己的种子地,加强群众的选种工作,建立农作物良种繁育更换制度。在丰歉经常不定的地区,要注意储备优良品种的种子。中央和地方的国营农场应当成为繁育农作物良种的基地,积极繁殖和推广适合当地的农作物良种。各省(市、自治区)、专区(自治洲)、县(自治县)都应当建立种子管理机构。
(九)扩大复种面积
从1956年起,在12年内,按照不同地区的不同条件,把复种指数(包括绿肥作物在内)分别提高到下列的水平:⑴五岭以南地区,达到230%左右。⑵五岭以北、长江以南地区,达到200%左右。⑶长江以北,黄河、秦岭、白龙江以南地区,达到160%左右。⑷黄河、秦岭、白龙江以北,长城以南地区,达到120%左右。⑸长城以北地区,一般应当尽可能地利用已有耕地,减少撩荒面积,在可能的地方,力争扩大复种面积。
(十)多种高产作物
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水源,增加稻谷的种植面积。从1956年起,在12年内,要求增加稻谷2.5亿亩。根据需要和民食习惯,适当地发展玉米和薯类等高产作物。
(十一)积极地因地制宜地改进耕作方法
一切农业合作社都应当实行精耕细作,改进耕作方法,合理地施肥,合理地灌溉,合理地轮作(换茬)、间作、套种和密植。
不违农时,及时播种,及时锄草间苗,加强田间管理,及时收获,细收净打,力求丰产保收。
(十二)改良土壤
农业合作社和国营农场都应当积极改良和利用盐碱地、瘠薄的红土壤地、低洼地、砂地和其他各种瘠薄的土地。注意防止土地的盐碱化。山地必须有计划地积极地整修梯田。用各种办法把瘠薄的土地变成肥沃的良田好地。
(十三)开展保持水土的工作
在有水土冲刷的地区,应当依靠农业合作社,广泛地发动群众,结合当地的生产,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保持水土的工作。从1956年起,要求在12内,在一切可能的地方,显著地收到保持水土的功效,逐步减少水土流失的损害。为使此项工作能够较快地收到效果,农业、林业、水利、牧业和科学研究等有关部门,必须在当地党政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积极支援。
(十四)保护和繁殖耕畜
从1956年起,要求在7年到12年的时间内,每一个农业合作社都要有足够数量的强壮的耕畜。为此,必须生产足够的饲草、饲料,种植高产饲料作物。合作社应当根据自己的条件,不断地改进耕畜的饲养管理工作。合作社和政府应当采取正确的措施奖励耕畜的繁殖。
(十五)防治和消灭病虫害
从1956年起,分别在7年或者12年内,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灭危害农作物最严重的虫害和病害,例如蝗虫、稻螟虫、粘虫、玉米螟虫、棉蚜虫、棉红蜘蛛、棉红铃虫、小麦吸浆虫、麦类黑穗病、小麦线虫病、甘薯黑斑病等;同时防止其他危险性的病害、虫害、杂草的传播蔓延。各地区应当把当地其他可能消灭的主要虫害和病害,列入消灭计划之内。为此,必须加强植物保护工作和植物检疫工作。
有计划地发展农药和药械的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改进供应工作。同时,加强使用上的技术指导,保证安全有效。
(十六)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
国家应当有计划地开垦荒地。从1956年起,在12年内,要求国营农场的耕地面积由1955年的1300多万亩增加到1亿亩左右。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组织移民和鼓励合作社组织分社或者派出生产队,进行垦荒。在垦荒的时候,必须同保持水土和发展畜牧业的规划相结合,避免水土流失,避免破坏树林和破坏必需的草原。在树林已经遭到破坏的地方,应当努力恢复。
农业合作社应当充分利用田埂、地角、塘边、沟沿、空闲的场院等一切零星的土地。这些土地可以根据情况,分配给生产队或者社员个人经营。
工矿、商业、农业等企业,文教、卫生、水利、交通、军事等部门和群众团体,在进行基本建设的时候,都必须尽量节省用地,尽量避免和减少占用耕地。
(十七)发展山区经济
按照因地制宜、实行多种经营的方针,发展山区的农业、林业、畜牧业和各种土特产的生产。
在不破坏水土保持的原则下,发展山区的粮食生产。现在还缺粮的地区,应当争取做到粮食自给,或者减少粮食调进。
远山区,应当着重发展用材林,近山区,应当着重发展特用经济林、薪炭林、各种果木和土特产。南方的山区,应当注意发展油茶、油桐、竹子、桑树、茶树等。北方的山区,应当注意发展核桃、柞树、花椒等。
发展药材生产。注意保护野生药材。并且根据可能条件逐步进行部分的人工栽培。
从1956年起,在12年内,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灭危害山区生产最严重的兽害。保护和发展有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
山区、半山区的专区、县、乡和农业合作社,都应当制定较长期的山区生产规划,合理地使用土地,促进生产的全面发展。国家各有关部门,应当从交通运输、供销贸易、文教卫生、组织移民等方面作有力的配合和支援。
(十八)发展林业,绿化一切可能绿化的荒地荒山
从1956年起,在12年内,在自然条件许可和人力可能经营的范围内,绿化荒地荒山。在一切宅旁、村旁、路旁、水旁,只要是可能的,都要有计划地种起树来。为此,必须依靠农业合作社造林,实行社种社有的政策。要求合作社自己采集树籽和培育树苗,采取分工负责、包栽包活的办法。同时,鼓励社员在自己的宅旁种树,自种自有。
种树,除了用材林(包括竹林)以外,应当尽量利用一切人力和城乡空地,发展果木、桑、柞、茶、漆、油料等经济林木。
大力加强国营造林。国营林场以营造大片用材林为主,并且有计划地营造水土保持林、防风林、防沙林和海防林。
铁路、干线公路和大河流两旁、大型水库周围、矿山附近的绿化,由铁路、交通、水利部门和厂矿负责经营,收益归各经营部门;也可以由附近的农业合作社经营,按照有关部门所定的规格造林,收益归合作社。
绿化用地,不应当占用耕地。
要求在12年内,尽可能地把国有森林全部经营管理起来。国家不便经营管理的小规模的国有林,应当委托合作社经营管理。必须保护和爱惜森林资源,加强防火工作,防治虫害和病害,制止滥伐和采伐当中浪费木材的现象,并且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森林。
(十九)发展海洋和淡水的水产品生产和水产养殖业
在海洋渔业中,应当在合作化的基础上,发挥现有捕捞工具的潜力,逐步改进生产技术。应当注意增加公共积累,添置和改良生产工具,逐步发展机帆船和轮船。加强生产的安全措施,争取向深海发展。利用一切可能养鱼的水面,发展淡水养殖业。加强培育优良鱼种和防治鱼瘟的工作。积极发展浅海养殖业,加强鱼类、藻类、贝类的养殖。
(二十)办好国营农场
要求所有的国营农场,团结和帮助周围的农业合作社,在生产技术方面发挥应有的示范作用。国营农场应当实行多种经营,提高劳动力利用率;不断地改进生产技术和劳动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必须厉行节约,贯彻执行勤俭办农场的方针,改善工资制度,既要增加产量,又要降低成本。
(二十一)改善农业科学研究工作和技术指导工作
根据需要和可能条件,建立和改进农业科学研究工作和技术指导工作的机构,例如农业科学院,区域性的和专业性的农业科学研究所,省的农业试验站,县的示范繁殖农场和农业技术服务站等,使农业科学研究工作更好地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
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指导,必须同农民群众的生产实践密切地结合起来。必须总结当地农民特别是老农的增产经验,学习其他地方农业生产上的好经验。县的农业技术服务站的工作人员,都应当分别选择重点的农场和农业合作社作为工作的基地,参加农业生产。
从1956年开始,在12年内,要从具有相当生产经验和一定文化程度的农民中间,为农业合作社培养初级的和中级的技术人才,以适应合作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十二)加强气象水文工作
从1956年起,在12年内,基本上建成气象台站网和水文观测站网。加强天气预报,特别是危险天气预报的工作。建立农业气象预报的工作。各地应当注意收听关于气象的广播,以便预防水、旱、风、冻等自然灾害。
(二十三)勤俭办社,勤俭持家
一切农业合作社都必须实行勤俭办社的原则。勤,就是要发动社员勤劳生产,在可能和必要条件下积极地扩大生产范围,发展多种经济,进行细致工作。俭,就是要厉行节约,降低生产成本,反对铺张浪费。合作社的各种基本建设,都应当尽量利用合作社本身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应当教育农民勤俭持家,长远打算,有计划地安排各项家务开支。农村中的妇女团体,应当把教育妇女勤俭持家,作好家务劳动,当作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注意介绍农家精打细算、省吃俭用、增加积蓄和积累的模范事例。不作长远打算、不注意家庭积累、随时吃光用光的思想,是错误的。
农村中的红白喜事、人情应酬,应当一切从简,改变原来不合理的风俗习惯。
(二十四)提高农业合作社的劳动力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发展多种经济
为了充分发展农业和林、牧、渔等副业以及农村手工业,努力扩大生产门路,增加社会财富和农村人民的收入,农业合作社应当提高劳动力的利用率。北方要设法增加冬季生产。同时,还应当积极改进生产技术,改善劳动组织和劳动管理,不断地提高社员的劳动生产率。
从1956年开始,在七年内,要求做到农村中的每一个男子全劳动力每年至少做250天左右的工作。根据妇女的特点,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妇女劳动力。妇女除了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以外,在七年内,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要求做到每一个农村女子全劳动力每年参加农业和副业(包括家庭副业)生产劳动的时间不少于80天到180天。此外,对于农村中一切具有半劳动力的人们,或者能够从事轻微劳动的人们,合作社应当作好适当的安排,要求他们积极地分别参加适合自己能力的劳动。
(二十五)储备粮食
要求一切农业合作社,除了主要是经营山林或者经营经济作物的缺粮社以外,从1956年起,在12年内,按照自己的情况,定出具体计划,加上社员家庭的粮食储备,分别储积足够3个月、半年、一年或者一年半食用的余粮,以备紧急时候的需要。在丰歉经常不定和交通不便的地区,特别要注意以丰补歉,积谷防荒。
从1956年起,在12年内,国家应当储备足够一年到两年之用的粮食,以应急需。
(二十六)改善居住条件
随着合作社生产的发展和社员收入的增加,农业合作社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和协助社员,在自愿、互助、节约开支和节省用地的原则下,有准备地、有计划地、分批分期地修缮和新建家庭住宅,改善社员的居住条件。
(二十七)除四害
从1956年起,在12年内,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灭老鼠、臭虫、苍蝇和蚊子。
(二十八)努力消灭危害人民最严重的疾病
从1956年起,在12年内,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灭危害人民最严重的疾病,例如:血吸虫病、天花、鼠疫、疟疾、黑热病、钩虫病、血丝虫病、新生儿破伤风和性病。其他疾病,例如:麻疹、赤痢、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脊髓灰白质炎、白喉、肺结核、麻疯、沙眼、甲状腺肿、大骨节病、克山病等,也应当积极防治。积极培养医务卫生人员,包括中医在内。
积极开展群众的经常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养成人人讲卫生、家家爱清洁的良好习惯。讲求清洁卫生的根本精神,是为了消灭疾病,人人振奋,移风易俗,改造国家。
(二十九)保护妇女儿童
对于妇女的生产劳动,坚决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农业合作社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可以成立适合需要的临时简便的农忙托儿组织。在分配工作的时候,对于女社员的生理特点应当予以照顾。对于农村儿童参加农忙时期的辅助劳动,应当根据他们的年龄和体力,做出适当的规定。
卫生部门应当为农村训练助产员,积极推广新法接生,保护产妇和婴儿,降低产妇的染病率和婴儿的死亡率。
除了少数民族的地区以外,在一切人口稠密的地方,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使家庭避免过重的生活负担,使子女受到较好的教育,并且得到充分就业的机会。
(三十)实行“五保”,优待烈属和残废革命军人,供养和尊敬父母
农业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应当统一筹划,指定生产队或者生产小组在生产上给以适当的安排,使他们能够参加力能胜任的劳动;在生活上给以适当的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指靠。
对于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和享受残废抚恤金以后仍然不能维持生活的残废革命军人,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优待办法给以优待,使他们的生活不致低于一般社员的水平。
应当教育青壮年男女供养和尊敬自己的父母,使年老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在生活上得到合理的照顾,在精神上得到充分的安慰。
(三十一)扫除文盲,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
从1956年开始,按照各地情况,分别在12年内,基本上扫除青年和壮年中的文盲。争取在乡或者社逐步设立业余文化学校,以便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文化水平。农村办学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除了国家办学以外,必须大力提倡群众集体办学,允许私人办学,以便逐步普及小学教育。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合作社应当根据可能的条件,按照勤俭建国、勤俭办社、勤俭持家的原则,逐步改进和开展文化娱乐工作。
(三十二)发展农村广播网
从1956年起,按照各地情况,分别在7年或者12年内,基本上普及农村广播网。要求大部分农业、林业、渔业、牧业、盐业和手工业的生产合作社都能收听广播。
(三十三)发展农村的电话网和邮政网
从1956年开始,按照各地情况,分别在7年或者12年内,建立乡和某些合作社的电话网,有些地区可以设置无线报话器。在12年内,基本上普及农村邮政网,做好邮电传递工作。
(三十四)发展农村交通运输
从1956年起,按照各地情况,分别在7年或者12年内,基本上建成全国地方道路网。在省(市、自治区)、专区(自治州)、县(自治县)、区、乡(民族乡)之间,根据当地运输发展的需要,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经济适用、不浪费土地的原则,依靠群众力量,逐步修建适应当地运输工具的各种道路。同时作好各种道路的经常养护工作。特别要注意山区道路的修建。
有河道可通的地方,应当在可能的条件下,整理和疏浚航道,以利交通。
(三十五)调整农村商业网
为了适应农业合作化以后的新情况,商业部门和农村供销合作社,应当在最近几年内,完成农村商业网的调整,加强商品的流通,加强初级市场的管理,保证做好农村中的商品供应工作和农产品的收购工作,同资本主义的自发势力作斗争,促进农村生产的发展。
(三十六)发展农村信贷合作事业
巩固农村信用合作社,积极开展农村信贷业务和农村储蓄业务,帮助农业合作社和农民解决短期资金周转的需要。
(三十七)发挥复员军人建设社会主义农村的积极性
在农村的复员军人应当在社会主义生产战线上保持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艰苦朴素,联系群众,遵守政策、法令和劳动纪律,成为农业生产中的积极分子。乡人民委员会和农业合作社要适当地安排复员军人的生产活动,帮助他们学习和提高生产技术。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关心复员军人的进步,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教育。
(三十八)提高农村青年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教育农村青年热爱祖国、热爱农村、热爱劳动和爱社如家,鼓励他们积极地学习文化和农业科学技术,学习老年和壮年农民的生产经验。农村青年应当成为农村的生产建设和科学文化事业中的突击力量。
城市的中、小学毕业的青年,除了能够在城市升学、就业的以外,应当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下乡上山去参加农业生产,参加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的伟大事业。我国人口85%在农村,农业如果不发展,工业不可能单独发展。到农村去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和极其光荣的。
(三十九)改造地主、富农、农村中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保护农村的社会主义秩序
过去的地主分子、已经放弃剥削的富农分子和农村中的过去的反革命分子,按照“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根据他们的实际表现,可以由农业合作社分别吸收他们入社做社员或者做候补社员。不够入社条件的,可以由乡人民委员会交给合作社监督生产。对于这些人,合作社要分别情况加强教育和加强管理,并且要经常地教育社员和社外农民,提高警惕性,防止他们中间可能发生的破坏活动。已经成为社员的或者候补社员的过去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如果表现不好,并且屡教不改,是社员的,可以分别降为候补社员或者监督生产;是候补社员的,可以降为监督生产。如果有破坏行为,还应当给予法律制裁。
严禁赌博,取缔会道门活动。对于盗窃犯、诈骗犯、流氓分子、特务分子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都必须依法惩办。
(四十)城市工人和合作社的农民必须互相支援
工人应当生产更多更好的工业品,满足农民的需要;农民应当生产更多更好的粮食和工业原料,满足工业和城市居民的需要。城市的工人和合作社的农民,还应当通过联欢、访问和通信等项方法,加强联系,互相鼓励,交流经验,以便有利于工业和农业的发展,有利于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工农联盟的巩固。
相关文件
1. 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

2. 为提前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而奋斗

3.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为提前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而奋斗的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肖扬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积极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加强审判工作,推进法院改革,狠抓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共审结各类案件3047件,制定司法解释34件,处理来信来访152557件(人)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案件5927660件,其中刑事案件729958件,占12.31%;民事案件5076694件,占85.64%;行政案件121008件,占2.05%。

(一)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为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惩处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恐怖犯罪,组织和利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坚决惩处毒品、淫秽物品等犯罪。全年审结严重刑事犯罪案件340571件,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150913人,比上年上升15.07%。

坚决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全年共审理此类案件350件1953人,比上年增加了6.3倍和3.8倍。以蒋英库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杀害21人,肢解焚尸,手段极其残忍;李捷等3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残害无辜、抢劫财物、绑架勒索,无恶不作。对这些为害一方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伸张社会正义。

坚决依法打击涉枪涉爆犯罪。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1045件,判处犯罪分子12005人,比上年上升81.6%。靳如超制造石家庄特大爆炸案,致108人死亡、5人重伤、8人轻伤,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对这些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维护社会安宁。

坚决依法惩处摧残妇女儿童犯罪。全年共判处此类犯罪分子44387人。人民法院对强奸8名小学生、猥亵幼女27人次的陈兆忠,对拐卖41名儿童的陈其富依法判处死刑,为民除害。

(二)依法严惩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人民法院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制售伪劣商品、走私、金融诈骗、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骗汇以及制贩假币等犯罪。依法打击传销犯罪活动。全年共审结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4953件,判处犯罪分子1997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2.3亿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公布106起大案要案的审判结果,壮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声势。

坚决打击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6650件,判处犯罪分子8906人。引起广泛关注的卢弈群等人伪造货币5.6亿元案、曹予飞等人集资诈骗3.2亿元案,主犯被依法严惩,震慑了犯罪。

坚决打击涉及食品、药品、棉花、农资、医疗器械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764件,判处犯罪分子921人。对疯狂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顺民心、合民意。

严厉惩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全年共判处此类犯罪分子20120人,其中省(部)级公务人员5人,地(厅)级89人,县(处)级419人。根据这类犯罪的新特点,人民法院一是重点打击收受贿赂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后台”和“保护伞”。二是重点打击庇护走私和制假售假的公务人员犯罪。三是不论职务高低,只要构成犯罪,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搞法外开恩;对自首或者具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判处,做到宽严相济。四是加大适用财产刑力度,绝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五是严惩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分子,全年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行贿案件493件539人,审结478件525人,比上年上升了26.1%和24.7%,推动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深入开展。

在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加大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力度,保证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全年共宣告无罪6597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可能判处死刑的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告人身份存有疑点,经认真审查,此人并非真凶,据此依法宣告其无罪,避免了冤案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发出通报,再次强调,必须把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办成铁案。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庭审直播、选择典型案件集中报道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扩大办案效果。去年,参加旁听审判的群众达9800多万人次。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完善适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的审判方式,全国法院2500多个少年法庭,有7500多名法官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各级法院根据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4314份,对预防和减少犯罪起了积极作用。

(三)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依法审理涉及企业改制、购销、借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金融以及海事海商纠纷等案件,有利于市场经济活动健康有序进行和市场信用的建立。全年共审结这几类案件1276601件。针对一些地方借企业破产、改制之机逃废债务问题,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和国家政策,努力防止“假破产、真逃债”。针对证券市场中侵权民事纠纷不断发生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就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有关问题作出规定,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审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新类型案件提供了具体依据。全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5041件,保护智力成果,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

为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婚外同居的认定、探望子女权的行使以及过错方赔偿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这部司法解释中,征求了20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听取了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建议。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坚持有利于保护妇女、老人、儿童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利于树立良好道德风尚的原则。全年共审结这类案件1394677件,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文明进步。

人民法院重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全年共审结100440件,比上年上升33%,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有效劳动合同得以履行。

认真审理行政案件,全年结案首次超过10万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实施。人民法院还依法处理国家赔偿案件6753件,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为加强涉军案件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重视解决部队官兵涉法问题维护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通知》,对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军案件提出明确要求,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维护国防利益。

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的减、缓、免,对盲、聋、哑人,还为其聘请辩护人或代理人,使他们的诉讼权利得以保障。全年实施司法救助的案件30多万件,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8.39亿元。有条件的法院还对申请执行人,不预收执行费。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了两地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推动了两地的司法交流与协助;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工作进展顺利。此外,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开展相关工作。

(四)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去年,全国法院进一步加强执行机构建设,调整充实执行队伍,改进执行方式,加大执行力度,全年共执结案件254万件,执结标的总金额3150亿元。

加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案件的执行。对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养老金、退休金、劳动保险、劳动报酬等案件,优先予以执行。全年共执结6万余件,保证申请执行人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对金融、证券、借贷等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全年共执结30万余件,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针对一些案件执行困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进行执行体制改革,确立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执行工作新机制;建立以委托执行为主的执行工作格局,限制和减少跨省区市异地执行。各级法院大力推行集中执行等措施,提高执行效率。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不按照法定程序和裁判内容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全年共处理264人。同时,依法制裁暴力抗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积极做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司法准备工作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好各类案件,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国家法治形象。最高人民法院深感责任重大,近年来,积极采取措施,全面部署司法准备工作。

(一)转变司法观念,做好思想准备。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体法官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所有审判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强化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观念,预防和打击跨国犯罪;强化权利平等观念,坚持在诉讼程序和实体裁判上公平对待本国和外国当事人;强化公开审判观念,做到审判规则公开、庭审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强化法制统一观念,排除各种干扰,正确适用法律;强化改革创新观念,及时研究、妥善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理顺涉外审判机制,做好组织准备。加强涉外民商事审判组织建设,规范涉外审判程序。为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实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由审判力量相对较强的法院集中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还开通了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站,增强涉外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加强世贸组织规则的学习,做好人才准备。举办世贸组织规则知识讲座,邀请参加谈判的官员和专家授课。国家法官学院举办多期以高级法官为对象的世贸组织规则培训班,使从事涉外审判的法官尽快了解和掌握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司法业务。从全国法院选送200多名优秀中青年法官到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进修深造,目前已有百余人学成归来,并成为涉外审判业务骨干。

(四)清理、制定司法解释,做好审判实务准备。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与我国的承诺,符合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三条标准,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本院颁布的2600多件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的177件已向社会公布。同时,抓紧制定、修订一批司法解释,为加入世贸组织后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三、继续推进法院改革

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认真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39项改革任务,其中35项已取得明显进展。去年,重点抓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改革。

(一)以证据制度改革为重点,完善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明确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和审判人员调查取证的范围,更加方便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

(二)以再审制度改革为重点,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制度改革,规范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确定再审案件立案标准,在确保公民行使申诉权的前提下,维护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及时依法改判。全国法院审结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共21098件,其中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的4697件,原判正确依法予以维持的7440件,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1055件,因有新的证据或原判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1538件,双方当事人自愿作调解、和解等处理的6368件。

(三)以法官制度改革为重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完成了法官等级评定工作,进行了确定法官员额、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等改革试点,对法官与法院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突出法官的职业特点。

(四)以审判组织改革为重点,促进审判机制创新。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全面铺开。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工作已经完成,院长、庭长、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的职责更加明确。合议庭的作用得到强化,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外,其他案件由合议庭自行裁决,真正做到权责一致。这些改革措施已经初见成效,为更深层次的法院改革奠定了基础。

四、努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关键在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一年来,全国法院认真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整顿领导班子,整顿审判纪律,整顿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司法水平。

加大思想政治建设力度。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解决掌好审判权、用好审判权这一根本问题。通过学习和教育,全国法院涌现了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为代表的一批先进集体。一批先进个人成为人民法官的楷模,如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法官顾双彦,铁面无私、秉公司法,近年来审理2000多起案件,没有一起错案,没有一件超审限,被群众誉为“铁案法官”;广西上思县法院法官廖威为保护学校师生安全,勇斗歹徒,壮烈牺牲;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院法官张晓东、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法官陈麟基,勤奋工作,积劳成疾,以身殉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表彰先进典型,努力在全国法院形成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

加大职业道德建设力度。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职业道德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准则”的颁布,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道德自律体系。

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举办各类培训班23期,培训法官2000余人,比上年增加一倍。各高级人民法院共培训法官3.5万人,也比上年增加一倍多。法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继续取得进展。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安排下,东西部地区的法院互派100名法官挂职锻炼,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加大基层基础建设力度。继续把队伍建设的重点放在基层。深入开展“两满意”活动,整顿审判纪律和作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基层联系点,以点带面,促进基层法院改善办案条件,提高审判水平。从法官教育培训、专项经费补助等方面,对西部地区基层法院给予倾斜。召开全国法院援藏工作座谈会,认真落实对口援藏任务。经过努力,基层法院的各项工作有所加强。

加大廉政建设力度。坚持审判抓公正,队伍抓廉政。全国法院认真落实回避制度,全年审判人员主动提出回避的共有13391人次。继续执行领导检讨责任制,去年,有3位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到最高人民法院检讨了责任。严格执行违法违纪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禁止法院内部人员替当事人说情、打听案情,对直接或间接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当利益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去年有995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有8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沈阳市中级法院原院长贾永祥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被判处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开展警示教育,专门发出通报,要求汲取教训,警钟长鸣。

各位代表,去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转来提案、建议95件,全部在规定期限办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查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时提出的有关案件,立即派员调查,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坚持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情况。健全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基本保证了同全国人大代表联络渠道的畅通。完善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查工作和旁听审判制度。全国法院共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旁听审判49000余人次,增进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

过去的一年,人民法院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这是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结果,也是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关心、爱护、理解、支持法院工作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表示谢意。

各位代表,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主要是:一些法官素质不高,法律适用水平低,驾驭审判活动能力差,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一些法官审判作风不正,办事拖拉、态度冷漠、工作推诿、脱离群众;一些法院对法官管理不严,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极少数法官甚至个别法院领导徇私枉法,贪赃受贿;一些法院民事案件执行困难的问题仍未得到缓解;一些法院制止暴力抗法事件不力,去年全国法院共遭遇暴力抗法事件760余起,800余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被殴打致伤,多名法官被杀害;一些法院审判设施落后,交通通讯装备短缺陈旧,业务经费严重不足,影响审判工作正常开展。这些长期存在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与我们监督不力,指导不够及时,治本力度不大有关。对此,我们将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有针对性地采取得力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五、继续开拓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

2002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做好各项工作至关重要。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继续依法严厉打击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恐怖犯罪,组织和利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继续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各种严重刑事犯罪,为实现两年内社会治安状况明显进步的目标作出努力。继续依法惩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加强大案要案的审判,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继续加强民商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继续支持西部地区法院建设,努力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司法保障。继续做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司法应对工作,适应新形势对审判工作的要求。为完成上述任务,要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强化职责意识,维护司法公正。要把根据证据认定事实,依据法律做出裁判,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公正的标准和奋斗目标。在刑事审判中,坚决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慎审明断,不枉不纵;在民商事审判中,平等保护不同诉讼主体、不同地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立公正,不偏不倚;在行政审判中,严格履行司法审查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二,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司法效率。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简化简易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推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保证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使当事人尽快解脱纠纷,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第三,强化服务意识,弘扬司法文明。在诉讼中,实行各种便民措施,为群众排忧解难。继续推行并完善体现公正和文明的司法救助制度。实行国家赔偿听证程序,确保受到侵害的公民获得司法救济。推广一些地方法院先执行后收费的做法,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强化创新意识,深化司法改革。法院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范围内,按照审判工作规律,稳步推进。继续开展审判监督制度、证据制度和审判方式等改革。搞好地方法院机构改革。要规范司法秩序,改善司法环境,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第五,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廉洁。严格执行法官法,一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法官。加强法官职业培训,尽快造就一大批思想品德端正,法律功底深厚,司法业务娴熟的职业法官。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法官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道德素养。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把今年作为转变审判作风年,认真解决少数法官审判作风不正的问题。进一步严明法纪,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构成犯罪的,坚决从严惩处。

各位代表,人民司法事业和全国各项事业一样,正处于全面发展的重要时期。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突出重点抓审判,坚定不移抓改革,坚持不懈抓队伍,扎扎实实抓基层,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作出更大的贡献。


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

国务院


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

1950年1月1日,政务院

本院于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九日颁布了关于统一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一切公告及公告性的新闻,均由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现为进一步加强新闻发表的效果及其准确性,特指定:凡属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的一切公告及公告性新闻,均应交由新华通讯社发布,并由《人民日报》负责刊载;如各种报刊所发表的文字有出入时,应以新华通讯社发布、《人民日报》刊载的文字为准.其办法如下:
一、关于法令者:
1、凡公告全国人民周知的重要法令,经政务院核定交新华通讯社发布后,《人民日报》应按其内容和重要性分别在各版发表;如有必要按一定日期刊出者,由政务院秘书厅注明.
2、次要的法令如因《人民日报》篇幅拥挤得增刊发表;其中如有注明限期者必须如期刊出;末注明限期者,从接到稿件之日起,必须在一周之内刊出.
3、仅与一部分人或一部分地区有关的法令,而无普遍周知之意义者,除由政务院指定新华通讯社通知有关地方的报纸全文发表外,得由《人民日报》在增刊发表或摘要发表.
二、关于报告者:
1、凡政务院指定要《人民日报》发表的重要报告,《人民日报》应依其内容性质和重要性分别在各版刊载,或增刊刊载.其有限期者,应如期发表.
2、一般的工作总结报告等,得由《人民日报》摘要写成新闻或改为论文等形式发表;但因发布机关的工作需要而提出要求时,亦得由《人民日报》在增刊上全文发表.
三、关于任命名单者:
1、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任命名单(连同履历),《人民日报》应于一周内增刊全部发表.
2、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的任命名单,一般的不在《人民日报》上发表;其重要者,经政务院批注,《人民日报》应照批注日期在新闻版或增刊上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