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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7:52: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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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促进劳服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其为扩大就业的作
用,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规定》。《规定》明确了劳服企业开办初期和发展过程中的产权归属、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实物资产的归属、劳服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的资产归属、劳服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使用等方面的具体政策,解决了劳服企业在产权归属上不清的问题。《规定》的颁布
实施,对于依法维护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巩固和发展劳服企业,充分发挥其作为再就业安置基地的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此,各地区劳动部门、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和劳服企业及其主办单位要把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规定》作为
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做好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
二、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各地劳动部门和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要把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尽快制定贯彻《规定》的意见或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各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为指导和推动此项工作
顺利开展,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全国劳服企业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成立相应的联合工作小组,对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进行指导。
各地劳动部门要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并主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搞好协调、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
各地区在进行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前,要认真做好劳服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工作需在当地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进行。各地劳动部门作为劳服企业的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进行联系,了解其工作安排,做好相应的组织工作。
行业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劳服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也应在当地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进行,行业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要做好相应的组织工作,其产权界定工作由各地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进行,行业部门要积极参与。
劳服企业协会各分支机构,要利用社团组织的优势,在咨询、培训、宣传等方面主动开展服务,积极配合做好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
三、做好贯彻《规定》的培训工作。为使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劳动部门和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要在贯彻落实《规定》过程中,把培训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着重抓好地方各级劳动部门、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的人员、劳服企业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开展培
训要统一组织、统一教材、统一授课人员。要根据本地实际工作和人员情况,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并合理安排培训时间,要侧重条文释义和具体操作方法的讲授,以使培训真正取得实效。
四、认真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宣传劳服企业在实施“再就业工程”和促进企业深化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方式要灵活多样,将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形成
一定的声势,以引起社会各界和劳服企业广大职工的关注和支持,保证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顺利进行。
五、以贯彻落实《规定》为契机,推动劳服企业的发展。开展劳服企业产权界定是促其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充分利用贯彻落实《规定》的契机,用好国家在劳服企业产权界定上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尽快明晰劳服企业产权归属,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劳服企业。同时,要将贯彻落实《
规定》和促进劳服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特别是要认真落实近几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为促进劳服企业发展制定的扶持政策,要通过必要的检查,推动落实工作。
各地劳动部门和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要深入基层,检查落实《规定》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地劳动部门要自下而上建立情况通报制度,经常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全国劳服企业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小组报告。



1997年7月17日

兰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5〕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2005年2月22日兰州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七日

兰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更有效地发挥目标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确保省、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的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目标管理责任书中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成立由主管市长负责,市目标办、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领导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评定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抽调上述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室。
  第四条 考核工作实行定期与不定期考核的办法。除年末实行集中考核外,平时进行不定期的督促和抽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应于当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目标办、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第五条 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结果分为完成目标任务实绩突出、实绩较好、实绩一般、实绩较差四个等次。在实施过程中,可结合实际和考核工作的需要,突出重点,调整细化有关指标及分值,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
  第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书面报告情况,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审核,评出考核等次。经考核领导小组评定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被评为完成目标任务实绩突出、实绩较好的县、区人民政府给予3万元目标管理奖,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1万元目标管理奖;年末被评定为完成目标任务实绩一般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不准派员出国、购置小汽车、装修办公楼;对环保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实绩较差,不积极主动、故意推诿扯皮的单位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并建议干部管理部门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组织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执行的各项考核、奖励办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工资司:


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外商投资企业大幅度增加的新形势,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作,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招聘职工方面。凡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必须保证落实。要切实保障企业有权依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数量、时间、条件和方式。企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聘不到所需要的职工时,经省级
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可以跨地区招聘。企业招聘在职职工,除国家有关规定限制流动的人员外,原单位应允许流动。企业从农村招聘职工须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招聘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除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
同中确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外,招聘其他员工必须征得企业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严格禁止企业使用童工。
二、在工资分配方面。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由企业在坚持工资总额的增长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原则下自主确定。外资(指外商独资)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适时调整职工
的工资,其调资时间和幅度由企业自主决定。外资企业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国有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各行业国有企业平均工资额每年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供。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各项收入,都应纳入工资总额并如实填入工资基金管
理手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可由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自行制定。企业要在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和职工个人收入帐户,并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地向职工发放工资。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强化税收、考核效益、信息引导等方
式对企业发放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和调控。
三、在社会保险方面。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待业、医疗、工伤及生育等项保险制度。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企业和职工个人须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向劳动部门所属
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应从自有资金中提取补充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人记账储存,退休时一次或按月发给退休职工本人。外商投资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参加待业保险,并按规定的比例按时向劳动部门所属的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费。已经
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或开展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组织和吸收外商投资企业参加。
四、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性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企
业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特种设备(如起重机、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等)应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认证,发给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运行。要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发现职业病应及时负责治疗。

企业要按规定发给职工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职工正确使用。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的体假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五、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平等协商,与所聘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成为确定和调整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中应当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
的所应承担的责任。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力求明确、完善,便于执行。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劳动合同规范文本供企业使用。劳动合同业经签订并鉴证,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侵害对方合法权益或者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在建立健全劳动法规和强化监督、服务功能方面。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法规,加强劳动监督检查,作为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已经制定地方性涉外劳动法规或实施办法的地区,要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实际
情况进一步完善;至今还没有制定地方性涉外劳动法规或实施办法的地区,要尽快制定。要做好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法规的透明度,增强操作性,扩大覆盖面,使其可供对外公开发布。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劳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变有法不依、执法
不严的现象。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情节较轻,及时纠正错误并赔偿损失的,可从轻处理;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屡教不改的,必须依法严惩;对触犯刑律的,要提交司法部门处理。在保护中方职工合法权益方面,要充分发挥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劳务市场中介组织、社会保险机构,在招聘职工、人员流动、社会保险、职工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应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提倡各地学习推广一些城市为方便企业,坚持一个窗口(综合服务协调机构)对外,实行“一条龙”服务的做法,减少办事程序,简化办事
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请各地区、各部门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我部过去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