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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15 14:55: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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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不得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环保、卫生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删除第十三条。
四、第十九条修改为:“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五、删除第二十四条。
六、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七、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构)筑物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1998年10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1998〕138号)。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切实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
流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点
一、尽快组织各地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
迫性,把工作的指导思想统一到《通知》要求上来。
二、指导受灾地区和非受灾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分别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具体方案,明确各自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对今年后两个月和明年前三个月的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和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督促、指导灾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配合农业生产的恢复、水利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开展,以及移民建镇等,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结合开展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制定鼓励优先使用灾区农村劳动力、开辟农村就业门路的政策措施,并抓好
组织实施。
四、指导劳动力输出地区在做好就地安置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劳动力素质结构和劳动力输入地区的实际需要,制定劳务输出计划,并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劳务协议,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充分发挥县(区)劳动部门及乡镇劳动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服务和
政策宣传,防止灾区劳动力盲目外流。
五、指导劳动力输入地区通过制定或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外来劳动力的宏观调控;结合年底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和清理整顿,严肃查处私招乱雇行为;把在今冬明春不再招用零散农村劳动力,返乡民工不得携带新民工的要求宣传到用人单位,并要求其严格执行。
六、督促、指导各地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1999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预案,适时做好动员、部署和工作安排,抓好各环节的组织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以往民工流量和交通运输情况,提前确定春运期间的重点监控地区,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客流疏导的应急
措施。
七、开展对《通知》精神的广泛宣传。今年12月,将在全国开展民工有序流动宣传周活动,春运期间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国家关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的政策,灾区农村劳动者积极参与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活动的典型事例,以及输出、输入地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措施和
要求。
八、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专项情况通报和信息反馈。从1998年11月开始至1999年春运前,请于每月15日、30日分别上报一次工作简报,1999年春运期间,每周报一次工作简报,重点收集、汇总并分析农村劳动力尤其是灾区劳动力流动的规模和动态;对
各地反映的重要情况,我们将及时通报。
九、加强督促检查。1999年1月,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就地安置灾区农村劳动力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进行督查,同时要求其他地区开展自查。重点检查工作计划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效果。



1998年10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店星评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全国星级评定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店星评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和全国星评委领导关于饭店星评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国饭店星评和复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饭店星评和复核工作要从严把关

全国星评委要求各级星评委和星评员要严格执行现有的星评工作操作规程,严格掌握标准,确保饭店星评和复核工作质量。各地要本着“严守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星级饭店特别是高星级饭店的评定进度。对于今年复核中达不到标准的五星级饭店,全国星评委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对于因装修改造而申请延期复核的部分五星级饭店,要进一步核实情况,防止其借故拖延复核,延期复核的最长时限不应超过一年。

二、对各级星评员工作要从严监督

要建立星评员工作记录制度,加强对星评员工作的检查力度,进一步健全对各级星评员的监督管理制度。要组织针对饭店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的监督员队伍,对已经评定和复核的星级饭店进行抽查,对于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星评员,将根据情况作出严肃处理。

三、对四星级及以下饭店星评和复核工作要从严要求

全国星评委在做好五星级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的同时,还将对授权各省星评机构实施的四星级及以下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把相关规定、程序和工作机制延伸贯穿至四星级及以下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之中,并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力量对四星级及以下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各地星评机构也要严把星评和复核工作的质量关,按照全国星评委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四星级及以下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

四、加快完善星评工作制约监督机制

全国星评委将在现有国家级星评员队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星评监督员队伍,并考虑引入第三方专业公司开展客人满意度调查。三项工作相互独立,形成科学合理的制约机制。星评监督工作将在今年的五星级饭店复核工作中实施,选取部分已完成复核的五星级饭店作为检查对象,检查以暗访为主。

特此通知。

全国星级评定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