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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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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有对外经营权企业:
现将财政部财外字(1997)8号《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单位。请你单位结合财政部财外字(1995)259号通知规定严格遵照执行。
此通知适用于各有对外经营权企业经营或兼营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单位。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
请各单位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驻在国(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具体办法,并于1997年5月31日以前报送到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备案。

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7〕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财政部、外经贸部以财外字〔1995〕259号文颁布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管理费和手续费做了最高限额的规定,对于保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健康发展,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现随着业务的不断
发展,需要对该办法做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为此,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同时,为了同国际上对这部分收费的称谓保持一致,《补充规定》中将“管理费和手续费”统称为“服务费”。
请你单位将本《补充规定》转发给所属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并监督其认真执行。
附件:《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权经营外派劳务业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有效《外派劳务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派劳务人员是指经企业组织在国(境)外为国(境)外雇主提供服务的个人,包括已派出和已经招收而尚未派出的个人。
第四条 对于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单位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可以向其收取服务费(即管理费和手续费),原工作单位可以从服务费中提取补偿费。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劳务合同工资(扣除驻在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下同)的25%。补偿费提取的比例由企业
\与原工作单位商定。
对于无工作单位或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指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期间的合同,下同)工资的12.5%。
对于与企业具有劳动合同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工资的25%。
第五条 企业收取服务费原则上应在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一次性收取。一次性收取有困难的,由企业与劳务人员协商解决。
根据我国国情,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主要用于组织和管理外派劳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派人单位为外派劳务人员保留工作岗位及仍在国内享受的某些福利待遇。
第六条 外派劳务人员出国费用,包括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均由外派劳务人员按实际付费金额自行负担。
企业可预先收取上述费用,按实际发生数结算,未用完部分应如数退还,超额部分由外派劳务人员补交。因不可抗力造成外派劳务人员未能派出的,外派劳务人员无权要求退还企业已支出的费用。
第七条 企业收取的服务费已包括企业在国(境)内、外管理外派劳务人员的费用,企业不得在收取的服务费及第六条规定的费用之外,以任何理由另行收费。
第八条 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未能履行、部分未能履行、雇主拒绝或拖延支付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所得,如非因外派劳务人员责任造成,企业应负责交涉。交涉不成,企业除按比例减收或退还服务费外,还应按执行合同时间比例赔偿劳务人员负担的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费用。
由外派劳务人员违反劳务合同引起的上述后果,外派劳务人员则无权要求减收或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及其自行负担的费用。
第九条 外派劳务人员按约定交纳服务费后的工资净额及奖金、加班费等归外派劳务人员所有。雇主通过企业支付的,企业应及时支付给外派劳务人员,不得拖延或拒绝支付。
第十条 为保证外派劳务人员履行劳务合同,企业可以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不超过劳务合同工资总额20%的履约保证金。
外派劳务人员履行了劳务合同并按期回国的,企业应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本息。
外派劳务人员未能履行劳务合同或滞留不归的,外派劳务人员无权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本息。
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时间不得早于外派劳务人员取得出国签证的时间。
第十一条 企业和外派劳务人员应就上述事项及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向外派劳务人员出示同国(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外经贸主管机关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外派劳务经营许可证,乃至终止、取消经营权等处罚。企业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如数退还外派劳务人员,无法退还的应予以没收。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改按本规定执行。



1997年2月20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3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林厅制定的《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林厅 2004年4月)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根据国家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的
  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旨在达到如下目的:一是掌握当前基本农田利用状况和变化情况,促进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的加强;二是发现和督促地方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薄弱环节,并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三是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意识,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推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检查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区位落实情况;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实际利用状况;基本农田质量情况;《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提出的“五不准”执行情况。具体检查内容是:
  (一)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
  业务基础建立情况。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国土资发〔2000〕126号),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是否落实到1:10000的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否落实到地块、村组和农户;面积和区位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统计台账和信息网络,台账是否及时、准确、详细地变更登记;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台账与地块是否相符;是否按有关要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公示牌及界桩;档案是否完整、齐备,县、市、省三级是否实行备案。
  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各地是否建立了基本农田各项管理制度,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重点检查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检查的内容包括: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农户是否层层签订了耕地保护或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市、县(区)、乡(镇)国土资源局(所)是否层层签订了耕地保护或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是否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内容,是否实行奖惩。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制度重点检查基本农田“五不准”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调整情况。
  (二)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
  主要检查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后的变化情况。
  基本农田的利用现状。划定和补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现有耕地,以及林地、园地、鱼塘等非耕地的农用地地类面积。
  基本农田减少和补划情况。重点检查各地调整划定后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批准占用情况、通过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实际占用情况、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情况;农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建设占用情况;其他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情况;补划基本农田的区位、面积、地类等情况。补划的基本农田是本地还是易地补划;补划的来源是新增耕地(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还是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
  (三)基本农田质量及建设情况
  基本农田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各地补划的基本农田是否做到与占用的质量相当;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是否将耕作层的土壤剥离,用于新开垦的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改良;是否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长期定位监测点,及时掌握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变化情况等。
  基本农田建设情况。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基金情况;投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地力培肥、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实施改良的土地面积等情况。
  (四)基本农田保护执法情况
  是否建立基本农田定期巡回检查制度;是否建立基本农田社会化监督网络;未经批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理情况,其中包括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已处理的情况;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取土烧砖、挖砂、采矿、挖塘养鱼等破坏基本农田的处理情况等。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组织领导
  保护基本农田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由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联席会议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的组织领导,研究确定检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林厅抽调人员,具体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成立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做到工作方案和计划周密,人员和专项经费落实。
  (二)自查作业方法
  此次检查工作采取自上而下统一部署,自下而上汇总情况,自上而下抽查的方法进行。在检查工作中,各地首先自查,自查单位为乡镇,县对乡镇要全面检查,然后逐级上报待查。各地务必做到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如实反映,切实做到“家底摸清,情况查明,原因找准”。
  摸清家底。统一采用现势性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图必须经实地踏勘并核实各种地类及其界线,使之符合2003年底的实地情况)与2003年前最后一次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相叠加,确定基本农田的变动情况,并绘制乡(镇)基本农田变化图(比例尺1:10000)。乡(镇)基本农田变化图上需反映以下内容: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范围界线、减少的基本农田范围界线以及补划的范围界线。各地在2004年6月15日前制作完成该变化图。
  查明情况。在摸清家底的前提下,查明基本农田的相关情况:破坏情况、质量情况(包括农田设施完好情况、土壤肥力及污染情况等)、责任制签订及执行情况。
  找准原因。在查明利用及变化情况的基础上,对照有关台账、批准文件等资料,找准变化的各种原因,编写基本农田变动情况分析报告,于2004年6月15日前上报省检查办,一式两份,同时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林厅报送一份电子文档。
  (三)工作步骤
  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2004年4月)。按照两部和省检查办的通知要求,省和各地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具体的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步骤和要求,对检查工作进行发动和部署,并运用新闻媒体在社会上广泛进行宣传。各市要将检查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林厅,两厅将根据情况适时召开各市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办公室主任会议,检查各地的工作部署情况。
  2.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5月至7月)。各市组织检查,县(市)根据省、市的具体要求开展自查工作,认真填写统计表格,逐级汇总有关数据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处理。两厅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各市要及时将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办公室,省检查办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以简报形式向各市、县(市)通报,并报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领导小组。在自查阶段基本完成后,两厅将召开基本农田检查情况汇报交流会,由各市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3.整改阶段(2004年8月至9月)。省检查办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原则性的整改意见。各地针对本地所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对重大违法案件和问题进行处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两厅联合督查组将对检查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各地工作的实际效果。
  4.总结阶段(2004年10月)。各市要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汇总各项统计数据,重点总结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对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各地检查报告与统计数据于2004年9月底前上报省检查办,一式两份,同时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林厅报送一份电子文档。
  检查工作完成后,两厅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指出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增强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感。这次检查工作是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领导的要求部署进行的,是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近期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充分认识这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要集中力量,抽调一批业务熟练、作风严谨的同志参加检查工作,做到责任、任务、人员和经费四落实。
  (二)发动群众,接受社会监督。基本农田不仅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次检查工作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当地人民群众和基层组织。各地要把这次检查的内容和时间步骤向社会进行公开;乡镇填报的统计表要有有关村组的签字;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期间设立举报电话。督查工作要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上述情况将作为上级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扎实工作,务求实效。这次检查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要摸清情况,发现并解决问题。各地在工作中要深入实际,注重实效,掌握实情,真正把家底摸清,情况查明,原因找准,把问题处理到位,绝不能走过场。检查中采取实地检查、查看资料与听取汇报相结合的方式。查看资料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档案、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文件等。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实地随机抽查基本农田保护地块,逐项核实统计数据。对检查工作要逐级进行督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林厅在督查的基础上,将对各地的工作部署、自查和整改等阶段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四)依法行政,坚决纠正问题和查处违法行为。这次检查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是,基本农田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违法批准、违法占用以及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得到纠正和查处。各地在工作中要从严要求,从严执法,防止出现重检查、轻纠正和对违法行为只查处事、不查处人的现象。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已经查处过的问题,要如实填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以起到震慑教育作用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11】2号


为贯彻落实近年来中央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要求,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依法确认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广大农民获得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特殊历史条件的限制,多数地方土地承包不同程度地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导致不少争议和纠纷。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探索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依法赋予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进一步探索依法确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物权登记管理,将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

二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关键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核心是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本手段。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探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等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将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承包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和物质利益。在城镇化、工业化深入推进的过程中,要防止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现象发生,避免给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定分止争的根本措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是调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关键证据。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将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四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的紧迫需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轮承包基础上延包形成的,加上承包期内农村依传统习惯调整承包地和经济建设征占用承包地等,原确认的土地承包状况与实际土地承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同时,受当时农民负担重等因素影响,还有少部分农民没有获得承包地或者被违法收回了承包地,少数城郊和征占地频繁的地方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没有落实。这些问题不解决,既影响国家土地承包确权颁证的权威,又给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带来不利影响,迫切需要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把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落实到户。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将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提供必要的实践经验。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

主要任务。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基本原则。一是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二是依法规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三是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试点,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强行推动。四是因地制宜。根据试点地方的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五是地方负责。试点工作实行部省统筹安排,县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要移交到具备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关键环节,着重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首要的是群众认可,并尽可能准确。实测结果经乡(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进一步探索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有条件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探索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抓紧研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到计算机,实行信息化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实行有关部门共享。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试点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五)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要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负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成立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统筹指导登记试点工作,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要牵头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和情况交流,科学调度,支持和帮助试点单位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县(区、市)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登记试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二)科学选择试点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各地实际,选择1—3个代表性强、领导重视、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健全、工作扎实的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可在若干乡(镇)或村开展先行试验,再扩展到全县(区、市)域。试点工作进度由各地统筹安排,2012年前完成。

(三)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实测面积不与按延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

(四)妥善解决突出问题。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

(五)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国土资源部门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中央要求,登记试点工作经费以地方为主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于财力薄弱县(区、市)保障试点经费存在缺口的,可由地方政府通过上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统筹解决。

各地于2011年3月底前,将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报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底前,将本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试点工作启动后,每季度末书面向全国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情况,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