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发放办法

时间:2024-06-26 23:07: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发放办法

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发放办法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一、为了利于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五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均应发给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证书。
有关证书的发放事宜,财政部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也可以委托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没有成立协会组织的,由财政厅(局)直接办理。
三、证书有如下3种:
1.注册会计师证书(订本式);
2.注册会计师证书(单页式);
3.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
四、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后,应填写注册会计师证书申领单(格式附后),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申领单连同其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副本,一并转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经同意后发给订本式
和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
五、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证书后,将证书有关内容填写清楚,加盖印章,交会计师事务所转发给注册会计师本人。
六、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每个年度需经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检验一次,并加盖检验印章。申请检验的时间和手续,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年度检验的内容包括:
1.是否仍在执行业务;
2.是否完成了规定的培训要求;
3.如果是兼职注册会计师,在进行检验日以前的一个年度内执业时间是否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
4.是否发生过违纪、违法和违反工作规则行为以及处理情况。
年度检验情况,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做出相应记录。对于达到上述1、2、3项要求或虽有第4项情事,但情节轻微且已作了检查纠正的,视为通过检验,否则不予通过检验。
七、注册会计师转换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重新注册后,需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填写变更内容和加盖变更登记印章。对于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需收回后另发新证。
八、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中遇有必要时,应向委托人和有关机关、单位出示证书。
证书遗失,应当报告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于登报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新证。
九、注册会计师不再执行业务,应当缴还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因不称职被撤销注册的,或因发生严重违纪、违法和违反工作规则行为被处以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分的,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回其证书。
十、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于主管的财政机关发出批准函件的同时,发给加盖主管财政机关印章的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因故被撤销或自行解散的,应当缴回证书。
十二、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编号并加盖钢印;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由各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号。
附: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略)



1990年2月23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指标细则(试行)》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指标细则(试行)》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试行)》的通 知

达市府办〔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指标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指标细则》)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并规定从2010年开始,上一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所属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将依据《指标细则》和《评估办法》执行。现将《指标细则》和《评估办法》转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及时组织学习,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全面查找差距,制定改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上台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报告。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试行)



川府法〔2009〕89号

(2009年11月30日)



一、行政决策规范化(20分)

1.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明确,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科学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环节程序具体明确可操作。(4分)

(1)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下列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能够量化的,还应明确具体的量化标准:(2分)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其他重大行政措施。

(2)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具体明确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科学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的方式、方法以及以对不同意见如何处理等操作规则。(2分)

2.重大决策要有专家论证。制定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行政决策之前,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项目,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和分析。(3分)

3.公共事项决策听取群众意见。涉及公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涉及特定群体或特殊管理相对人并可能影响其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向特定群体或特殊管理相对人征求意见。(3分)

(1)涉及公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发布,普遍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进行民意调查,或者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公众代表参加座谈讨论。(1分)

(2)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按照《四川省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实施办法》(川府发〔2004〕26号)的规定举行听证。(1分)

(3)涉及特定群体或特殊管理相对人并可能影响其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在特定群体或特殊管理相对人中选取一定数量的代表参加座谈征求意见,或按《四川省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1分)

4.坚持重大决策集体审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由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提请审议时根据事项性质分别提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成本效益分析及合法性审查等方面的材料。(3分)

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由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多数专家持不同意见的,原则上不宜出台;涉及公众利益的事项,公众代表多数持不同意见的,原则上不宜出台。

5.要有决策实施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落实,决策过错责任得到追究。(4分)

(1)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1分)

(2)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并形成评价报告:(1分)

①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②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包括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③决策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④决策实施带来的负面因素及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对策建议等。

(3)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报告经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并通过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作出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决定。(1分)

(4)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的,严格追究过错责任。(1分)

6.规范性文件时效明确。对能够确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作出有效期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修订完善或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并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分)

(1)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标注有效期。(1分)

(2)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决定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没有进行评估或者评估后没有重新公布或者修订后公布的,自动失效。(1分)

(3)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规范性文件每3年清理一次。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有效的一并公布文件文本。(1分)

二、公共服务规范化(20分)

7.行政审批许可监管机制完善。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制度落实,审批许可流程规范、简化,审批许可时限明确,按时办结率达到100%。(4分)

(1)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0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区)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09〕36号),对应清理规范本级行政审批许可事项。(1分)

(2)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法律、法规修改调整情况,动态清理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布本级政府保留、调整、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1分)

(3)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逐项编印办事指南,编制流程,确定标准办理环节、步骤,明确办理时限,按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按时办结率达到100%。(2分)

8.便民服务网络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便民服务中心健全,限时办理、“一站式”服务、上门服务等制度完善,公共服务方便。(4分)

9.乡(镇)公共服务职能清晰。乡(镇)政府(含城市街道办事处)职责权限明确,工作流程清楚、规范、公开,公共服务职能全面实现。(4分)

(1)依法确定乡(镇)政府(含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职能,各项公共服务流程合理、便捷、公开。(2分)

(2)健全和落实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并将各项制度在办公场所公开。(2分)

10.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式、时限明确,内容准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政府会议主要内容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公开发布,政府文件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公众关注的重大政府信息,依法、准确、及时公布。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免费查阅、下载。(5分)

(1)建立并完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在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窗口和媒介。(2分)

(2)依法、准确、及时公布重大决策、财政预决算、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食品药品安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公众关注的政府信息。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政府会议主要内容,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之内,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政府文件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2分)

(3)按规范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1分)

11.与公众进行信息沟通、交流。政府与公众互动的平台和机制完善,群众呼声得到及时回应,公众意愿得到及时反映。(3分)

(1)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领导信息或民意征集等互动交流栏目,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回应。(1分)

(2)公安、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劳动、民政、交通、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环保、工商、质监、税务、城市管理等与基层群众联系较多的部门,建立“群众接待日”等与群众互动交流的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2分)

三、行政执法规范化(20分)

12.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公开。(4分)

(1)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政府部门名单和主要职责在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开并及时更新。(2分)

(2)执法依据、内设机构具体职责权限等在政府部门网站或办公场所长期公开并及时更新。(2分)

13.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亮证执法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方便群众监督。(4分)

(1)按规定范围和条件颁发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持省政府统一制发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上岗,并坚持亮证执法。(2分)

(2)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档案,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为公众查询监督提供方便。(2分)

14.行政执法程序完备,工作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行政机关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完善。(4分)

(1)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执法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工作要求和时限。(2分)

(2)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调查与决定适当分离,行政征收征用决定与执行适当分离,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2分)

15.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落实。(4分)

行政执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程序合法、文书、案卷规范。

16.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4分)

行政执法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率应当占上一年度案卷总数的20%以上。市(州)、县(市、区)政府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交叉评查。

四、化解争议规范化(14分)

17.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协调,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5分)

(1)建立行政调解指导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1.5分)

(2)制定行政调解工作规则,明确调解范围、原则、程序。(1.5分)

(3)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行政调解工作。(1分)

(4)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协调配合机制。(1分)

18.行政复议渠道畅通。行政复议效率提高,便民措施完善,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6分)

(1)行政复议渠道畅通,便民措施完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的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向社会公布,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场所,保障办案条件。(1分)

(2)保证办理一般行政复议案件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不少于2名,办理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不少于3名。(2分)

(3)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达到100%,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案件法定期限内办结率达到100%。(2分)

(4)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按规定报送备案,配套制度完善,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1分)

19.行政投诉处理制度健全。投诉渠道畅通,案件受理及时、处理程序规范、责任落实。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90%以上。(3分)

(1)行政投诉制度完善,案件受理、处理的方式、程序、时限、责任明确。(1分)

(2)为投诉人提供便利条件,使投诉人能够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投诉书,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达100%。(1分)

(3)依法及时办理行政投诉,按时办结率达到90%以上。(1分)

五、行政监督规范化(16分)

20.依法接受工作和法律监督。每年向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备率达到100%;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达到100%。(4分)

(1)按时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及批评、建议的答复,答复满意率90%以上。(1分)

(2)每年一季度内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1分)

(3)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按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按时报备率达到100%。(1分)

(4)发生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出庭应诉。(1分)

21.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通过设置举报箱、意见箱、电子信箱、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对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2分)

(1)监督渠道畅通。行政机关设有意见箱,监察、法制、审计等行政监督部门设有举报箱。政府和部门网站设有接收举报投诉的电子信箱。公安、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劳动、民政、交通、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环保、工商、质监、税务、城市管理等与基层群众联系较多的行政执法部门设有热线电话。(1分)

(2)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回应,经查证属实的,限时查处和整改,并公布处理情况。(1分)

22.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送备案。报备率达到100%,经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率达到100%。(2分)

23.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备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到位。(2分)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按规定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报备率达到100%。

24.坚持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确定有关社会反映突出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开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专项检查,查处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问题。(2分)

(1)每年至少确定一个重点行政执法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制定检查方案,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1分)

(2)专项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0.5分)

(3)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纠正,并责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执法行为。(0.5分)

25.行政监察制度落实。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察措施完善,违规违纪行为得到查处。(2分)

(1)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分析提出当前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部位和环节,制度健全规范。(0.5分)

(2)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监察。(0.5分)

(3)加强效能监察,健全电子监察制度,强化电子监察成果在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中的运用。(0.5分)

(4)加强查办违反政纪的案件,完善信访举报工作,加强与审计、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及时查办案件。(0.5分)

26.审计监督依法开展。专项资金、基金和援助捐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到位,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2分)

(1)加大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力度,重点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1分)

(2)加强对专项资金、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0.5分)

(3)对援助捐助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向援助人、捐助人通报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0.5分)

六、保障措施落实(10分)

27.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任职前进行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定期开展。(3分)

(1)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前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考查和测试不合格的不得任职。(1分)

(2)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计划,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1分)

(3)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由市(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按照“三统一”的要求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方可颁发行政执法证。(1分)

28.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价。(2分)

29.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造成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行政行为被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存在执法过错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2分)

30.政府法制机构健全,人员与工作任务相适应。(3分)

(1)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职责明确,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并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2分)

(2)政府法制工作所需各项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1分)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试行)



川府法〔2009〕89号

(2009年11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以下简称《指标细则》),做好评估工作,客观评价市县政府推行依法行政的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科学性与可行性、效用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确保评估过程方法统一、结果客观真实。

第三条 评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评估机构,负责评估日常工作。

第四条 评估依据《评估指标》进行,按《指标细则》打分,作为对评估单位依法行政的年度考核。

第五条 评估采用上一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评议考核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不得超过80%,且自上而下逐级递减;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不得低于20%,且自上而下逐级递增。

第六条 上一级政府评议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评估方案;

(二)确定参加评估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每个考评小组由5-9名单数成员组成;

(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评估时间和举报电话;

(四)被评估单位根据《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逐项自查总结;

(五)考评小组实地考察,获取被评估单位依法行政状况的各项数据以及相关资料;

(六)考评小组每位成员对照《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按百分制进行考评打分形成评议结果。

第七条 社会评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也可以直接应用或参考其他部门、组织的社会评价结果。

第八条 评估结果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按上一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结果和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计算评估分值;

(二)按评估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76至89分为良好、60至75分为一般、59分以下为较差确定评估结果。

年度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评估结果降低1-2个等次。

第九条 被评估单位对评估过程中有关事项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被通知评估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机构复核后,提出意见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被评估单位。

第十条 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起草评估报告。对评估结果逐一进行分析,肯定成绩,查找问题,提出工作建议,连同评估结果一并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经审定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四川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

(二)作为被评估单位当年依法行政目标绩效考核的结果。

(三)由上一级政府对获评优秀等次的给予通报表彰;对获评较差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和安排由评估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有关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的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加强对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申请条件
(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评估资格)。
  (二)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
  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
  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三)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二、关于证券评估资格的申请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按一式三份提交下列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关于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的报告(附件1)及执业情况总结;
  2.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3.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4.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提出申请前上月末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附件3);
  5.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披露总收入中的评估收入单项说明;
  6.资产评估机构最近3年评估业务和收入汇总表(附件4);
  7.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8.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最近3年内发生过合并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除以上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合并协议复印件;
  2.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并各方最近3年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披露总收入中的评估收入单项说明;
  3.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工商变更登记日合并各方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附件3);
  4.自发生合并行为上年末至合并基准日上月末净资产、职业风险基金变动情况说明;
  5.合并各方最近3年评估业务和收入汇总表(附件4);
  6.合并前各方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三、关于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的设立
  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分支机构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一式三份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二)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分支机构工商注册登记日资产评估机构和所有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附件3);
  (三)对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和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
  (一)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后仍然存续且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7项规定条件的,其证券评估资格继续有效,并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一式三份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四、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
  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5);
  2.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3.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复印件;
  4.合并或者分立后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合并或者分立后工商变更登记日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附件3);
  6.合并或者分立后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7.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并或者分立基准日上月末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披露总收入中的评估收入单项说明;
  8.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二)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的资产评估机构,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证券评估资格。
  五、关于资产评估机构重大事项报备
  (一)取得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其名称、地址、股东或者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首席合伙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一式三份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5);
  2.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名称的,财政部、证监会应当自收到材料和证券评估资格证书后换发新的证券评估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六、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年度报备
  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按一式三份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二)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上年末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附件3);
  (三)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披露总收入中的评估收入单项说明;
  (四)上年度评估业务和收入汇总表(附件4);
  (五)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六)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对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变动情况的说明。
  七、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日常管理
  (一)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证监会将给予特别关注:
  1.被举报的;
  2.受到公众质疑,被有关媒体披露的;
  3.首次承接证券业务的;
  4.注册资产评估师流动过于频繁,或者最近1年内未从事证券业务的;
  5.股东(合伙人)之间关系极不协调,可能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6.股东(合伙人)发生重大变动的;
  7.收费异常的;
  8.客户数量、规模与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相称的;
  9.发生合并、分立的;
  10.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惩戒的;
  11.不按本通知规定进行报备的;
  12.财政部、证监会认为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其他情形。
  (二)财政部、证监会依法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予以配合。
  (三)财政部、证监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诚信档案。对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违反规定的,财政部、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其整改等措施;对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实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一定期限不适宜从事证券业务的惩戒,同时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告。
  八、关于证券评估资格的撤回
  (一)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持续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7项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发生不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5项条件之一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报告,并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90日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证券业务。整改结束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说明。
  (三)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评估资格:
  1.发生本条第(二)款情形逾期未报告,未经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5项规定条件的;
  2.情况变化导致不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6项和第7项规定条件的。
  (四)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终止的,证券评估资格失效,其证券评估资格证书应当在工商注销登记之前交回。
  (五)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除被依法撤销、撤回证券评估资格外,不再从事证券业务的,应当交回证券评估资格证书,并按一式三份提交资产评估机构终止证券业务情况说明表(附件6)。
  (六)财政部、证监会应当对被依法撤销、撤回证券评估资格或者交回证券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予以公告。
  九、其他事项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协助财政部、证监会对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证券业务,是指涉及各类已发行或者拟发行证券的企业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以及涉及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资产评估业务。
  (三)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四)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交的有关附件和审计报告,应当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提交的有关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五)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持有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联合颁发的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合法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报送《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和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沿革说明的,其证券评估资格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有效。


附件:
  1 关于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的报告
  2.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3.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
  4. 年度评估业务和收入汇总表
  5.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6.资产评估机构终止证券业务情况说明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