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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八号

时间:2024-07-06 08:02: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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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八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八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国专发法字[1998]第11号)以及《关于进行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国专发法字[1998]第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在1998年已对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的281家专利代理? 购?家涉外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了年检,并公布了首批通过年检的227家专利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一号》)。
为了维护广大委托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不具备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撤销。被撤销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按照《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现将被撤销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单公告如下:
机构代码:11037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通信部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20号9分号
邮 编:100840
负责人:黄国勇
电 话:(010)668461146
机构代码:11048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测绘局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北太平庄总参测绘局三处
邮 编:100088
负责人:王国权
电 话:(010)66748175
机构代码:11101
北京市天中律师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16号
邮 编:100010
负责人:金伊燕
电 话:(010)65249545
机构代码:11122
北京市第八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2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张亦华
电 话:(010)62013388-2295
机构代码:11125
北京市朝阳区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外神路街33号朝阳区科委
邮 编:100020
负责人:王福庄
电 话:(010)67761226
机构代码:11208
首都师范大学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5号
邮 编:100037
负责人:柳 江
电 话:(010)68414411-2876
机构代码:11211
中国青年科技发展中心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外馆街42号
邮 编:100011
负责人:张 强
电 话:(010)66740929-487
机构代码:11217
北京康菲顿斯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和平里西街甲2号
邮 编:100013
负责人:康金玉
电 话:(010)64220321
机构代码:11231
北京市十方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邮 编:100846
负责人:张桂霞
电 话:(010)68212233-3325
机构代码:21210
大连银河专利事务所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同泰街120号
邮 编:116021
负责人:高学刚
电 话:(0411)4314378
机构代码:21211
沈阳机械工业专利事务所
地 址:沈阳市科平区南五经街8-1号
邮 编:10003
负责人:杨长群
电 话:(024)3861514
机构代码:31109
上海市仪表电讯工业局专利事务所
地 址:上海市番禹路508号
邮 编:200052
负责人:李光元
电 话:(021)62804160
机构代码:31118
上海二轻专利事务所
地 址:上海市南市区云南南路过93号717室
邮 编:200021
负责人:瞿承达
电 话:(021)63261515-19
机构代码:31120
上海市建筑材料工业学院专利事务所
地 址:上海市武东路100号
邮 编:200434
负责人:沈之斌
电 话:(021)65485136-245
机构代码:31206
中国纺织大学专利事务所
地 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
邮 编:200051
负责人:李鸿濡
电 话:(021)62599800-795
特此公告。



1999年8月12日

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少先队“五有”建设的意见

全国少工委


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少先队“五有”建设的意见
(草案)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二日)



  少先队的“五有”建设(有组织、有辅导员、有活动、有阵地、有制度)既是少先队工作的基本条件,也是少先队工作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全国少工委第三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要把“五有”建设作为加强基础建设的主要内容来抓。为具体落实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全国少代会以来,少先队各方面工作都出现了十分可喜的局面,尤其是八五、八六两年围绕基础的共产主义教育开展的创造性活动,不仅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同时也促进了少先队基础建设的发展。组织建设、队伍建设、阵地建设、理论建设都有新突破,从少先队未来发展的需要着眼,从教育活动和基础建设的辩证关系思考,不能不看到加强基础建设的长远意义。“五有”建设的提出体现了一手抓教育,一手抓基础的工作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全国范围看,“五有”建设还有待加强。这项工作不抓好,就不能巩固少先队教育工作已经取得的成绩,就不能以队组织的内在活力来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就不能以坚实的基础和充足的后劲来迎接少先队工作的更大发展。因此,“五有”建设是各级队组织的一项战略任务。

  二、基本要求

  1.有组织——主要抓建队率和入队率

  凡小学、初中都要根据队章要求,建立、健全少先队大、中、小队组织,并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队委会。建队率应达98%以上,农村达85%以上。

  积极贯彻执行把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的发展方针,坚持队前教育,使要求人队的学生初知有关队名、队礼、队旗、呼号、作风、红领巾等队的基本知识。凡符合队章中规定条件的少年儿童都要加入少先队。入队率达95%以上(试行儿童团的地区,儿童团员计入入队率),农村达75%以上。

  2.有辅导员——主要抓配备率和培训率

  凡有少先队组织的学校都要按照八三年团中央和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小学少先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八七年团中央、国家教委、全国少工委颁发的《关于中学少先队工作的若干规定》配备专(兼)职辅导员。配备率达98%以上。

  县级总辅导员的配备率达50%以上。

  大队辅导员和少年工作干部的培训工作,今年是关键一年。要按《全国少工委关于做好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抓紧抓实,保质保量,进行系统培训。培训率达70%以上,农村达40%以上。

  3.有活动——主要抓覆盖率和活跃率

  普及少先队活动的一般要求是:小学每周活动一次;中学隔周活动一次。其中大队活动每学期两次。每次队活动要保证绝大多数队员参加。

  除少先队的日常教育活动外,学校每学期都要保证绝大多数队员参加当地少先队组织开展的主题教育活动。以学校为统计基数的活动覆盖率达80%以上,农村达60%以上。

  少先队活动的活跃,主要是指活动能坚持经常,活动水平较高,有显著的教育效果,普遍发挥少先队员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以学校为统计基数的活跃率达30%以上。

  4.有阵地——主要抓普及率和利用率

  少先队大队有队室、广播站、板报、活动园地等。普及率达60%以上。队室有队旗、星星火炬标志、鼓号、簿册、队史挂图,抄写出队的作风及队歌等;少先队中队有队报、壁报、簿册、光荣角和英雄角等;有条件的学校可建多种功能的“小实践基地”、校外小活动站。农村的大队可有队室、板报及红领巾植物园等。普及率达20%以上。中队可有壁报、簿册、图书角、队报等小家务。

  阵地做到经常利用(多种活动基地,保证一学期每个少先队员活动两次)。利用率达95%以上。

  5.有制度——主要抓健全率和执行率

  要制定团带队的例会制度,辅导员的学习和工作交流制度,大、中队委的工作汇报制度,代表会议,干部改选,评比表扬等制度,健全率达60%,农村达30%。

  学校每月组织中队辅导员活动一次;学区每学期组织大队辅导员活动两次;县(区)级团委、少工委每学期组织学区总辅导员活动一次。《辅导员杂志》中队辅导员订阅率达l0%。农村每个大队一册。

  各种制度都应该做到有效地执行。执行率达80%以上。

  三、考核办法和注意事项

  (一)考核办法

  1.自查定标

  根据“五有”“十率”的基本要求,各地要深入、全面地调查研究,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具体建设目标及规划,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找出解决的途径和办法。

  2.达标创优

  制定目标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当地情况并能经过努力有所提高。同时,上级组织也要把关,通过多种形式鼓励不同基础的地区努力为自己的目标而奋斗。对于积极创造条件,进步幅度大,效果显著的要表扬,对后进的也要有所促进。今年全国少工委将对一千五百个成绩优秀的少先队大队奖授大队旗。

  3.检查指导

  各级少工委、团委少年工作部门要把“五有”建设作为今年工作的主要抓手,加强对这一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到有规划、有检查、有总结。保证一年有两次检查,可以采取抽样、问卷等多种形式进行,全国少工委将于九月份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样或问卷调查。

  (二)注意事项

  1.“五有”建设是基础工程,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来不得半点虚假。各地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出具体标准和要求,不强求一律。既有目标可追求,又不要搞脱离实际的指标攀比。

  2.“五有”建设是长远的战略任务,必须从未来的发展着眼。要树立建功立业的雄心,克服急功近利的思想。各地可考虑由低到高,逐年升级。制定三到五年规划,长久地抓下去。基础薄弱的农村可以由“三有”(即有组织、有辅导员、有活动)逐步到“五有”;基础较好的地方可以在“五有”的基础上提出更高要求。

  3.“五有”建设是一项整体建设,内部各项紧密相联,互为条件,共同发展。要在大力发展各种少先队活动中加强基础建设,通过活动扩大少先队的教育影响,借助各方面力量,为“五有”建设提供更多条件。“五有”建设抓好了,也就为少先队教育提供了良好基础和可靠保证。

  4.“五有”建设中有“十率”的量化要求,但要注意质量和数量的关系。各地在制定建设目标时,要有达到一定质量的要求。

  5.此件的要求适用于八七——八八学年度,基本精神也适用于今后。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福建省人事厅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仲裁人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代表;

(二)同级地方总工会的代表;

(三)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代表;

(四)法律专家。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委员由人事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争议处理机构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第四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的仲裁工作;

(二)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三)研究处理重大、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订人事争议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等,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在全省施行。

第五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第六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才能举行。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或委托他人转达。

第七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任务:

(1)决定仲裁委员会工作分工、专家委员人选;

(2)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3)讨论、决定重大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

(4)审议、通过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或个人列席。必要时可以事先征求意见。

第九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议和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十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决定;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工作;

(三)组成仲裁庭并承担仲裁庭的服务工作,协助仲裁庭调查取证;

(四)负责仲裁文书的报批、送达工作;

(五)负责遴选拟任仲裁员人选;负责仲裁员的联系及业务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仲裁文书档案、仲裁费用及印鉴的管理工作;

(七)承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