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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劳动部关于旅游行业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7-12 19:57: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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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劳动部关于旅游行业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

国家旅游局 劳动部


国家旅游局、劳动部关于旅游行业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
国家旅游局、劳动部



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的人才,按照劳动部《关于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并结合旅游行业的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职务要根据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岗位的需要设置,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因此,评聘高级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进行考
评、聘任。
二、高级技师要在技艺复杂和有综合操作技能的专业或岗位设置。按照“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扩大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先在中式面点、西式面点、中式烹饪、西式烹饪工种试点,以后再逐步扩大。高级技师的职务名称,参照技师名称确定(如:中式面点高级技师、西式
面点高级技师等)。
三、旅游企业、事业单位聘任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要控制在总可聘技师数的10%以内,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基层单位的工作需要和技师构成情况在比例限额内平衡调剂使用。
四、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取消技师职务津贴,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每个高级技师每月50元标准核算。具体标准在每月40元至60元的幅度内,不得降低或提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在工资科目中开支
。高级技师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福利待遇。
五、高级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较高的本专业(工种)的理论知识和高超、精湛技艺及综合操作技能,技术上有创新,在本地区同行中,有较高的声誉。
3.能培训高级技工,热心传授技艺,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攻关,能解决本岗位(工种)高难度的操作技术问题。
4.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能参与所在部门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
5.有较丰富的旅游知识,熟知主要客源国的风土人情、宗教信仰、饮食习惯。并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外语知识。
六、考评高级技师,由技师本人提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组织考核、评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人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发给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由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聘任,并签订聘约,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辞聘、解聘、违约责任等事宜。
七、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其它有关问题,均按《关于旅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旅人劳字(88)第0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评聘高级技师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在本地区劳动部门综合组织指导下,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请将评聘高级技师的试点情况,及时报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和劳动部培训司。

附:评聘高级技师试点的企业名单

上海市:
静安宾馆 和平饭店
衡山饭店 上海大厦
辽宁省:
凤凰饭店 友谊宾馆
浙江省:
杭州望湖宾馆 杭州香格里拉饭店
杭州花港大酒店 杭州友好饭店
杭州华侨饭店
福建省:
厦门宾馆 华侨大厦



1989年5月26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88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南通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南通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城建项目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与市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资金是指市政府与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中的项目贷款资金。

  第三条 贷款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由南通众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公司”)和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总公司”)作为政府信用额度借款人,负责对贷款资金的借入和偿还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 南通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贷款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偿还全过程进行领导和协调,研究审定贷款项目建设目标及进度、贷款年度用款计划、年度还款资金安排,配合开发银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协调办公室,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开发区管委会、众和公司、开发区总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为领导小组审定贷款项目建设目标及进度、贷款年度用款计划、年度还款资金安排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协调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及交办事宜;

  (三)就信用合作协议、借款人与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与开发银行具体协商;

  (四)协调解决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以及借款人、用款人、开发银行等各方之间的问题。

  第六条 借款人在开发银行经办分行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和偿债资金账户,用于贷款、办理结算和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贷款资金提款程序

  (一)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建设局根据《总借款合同》约定及项目实施进度等确定年度用款计划,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借款人与开发银行签订年度借款合同。

  (二)市本级借款人根据确定的年度借款合同和项目建设情况提出月度提款申请,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开发银行审批,并按合同规定向开发银行提供有关材料,办理提款手续。
 
  (三)开发区借款人根据确定的年度借款合同和项目建设情况,提出月度提款申请,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开发银行审批,并按合同规定向开发银行提供有关材料,办理提款手续。借款人须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贷款资金支付程序

  (一)市本级贷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城建贷款项目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开具拨付通知书交众和公司,众和公司凭市财政局的拨付通知书将款项直接拨付收款人(具体收款人根据市本级城建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确定)。

  (二)崇川区、港闸区使用市政府委托实施的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资金,须与市财政局、众和公司签订有关协议,并向市财政局出具还款承诺书。崇川区、港闸区财政局根据有关协议和项目进度向众和公司报送用款申请、借据及项目进度等有关资料。众和公司审核后将项目进度等有关资料上报开发银行后,由开发银行直接拨入到崇川区、港闸区指定的建设单位账户。区财政局须严格按贷款银行确认的项目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三)开发区贷款资金支付办法。建设单位向开发区财政局报送城建贷款项目拨款申请,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开具拨付通知书交开发区总公司,开发区总公司凭区财政局的拨付通知书将款项拨付收款人(即项目施工单位或商品、劳务提供单位)。

  第九条 借款人应建立贷款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与有关部门核对账目。借款人不得随意调度使用贷款资金。

  第十条 协调办公室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每年年初提出还款资金安排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市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崇川区政府、港闸区政府在编制年度城市建设资金收支预算时,优先安排资金用于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保证贷款的及时、足额偿还。

  第十一条 借款人将开发银行的还本付息通知书及时转发市财政局和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还款人根据通知要求将还款资金及时划拨借款人在开发银行设立的偿债资金账户,由借款人偿还开发银行。

  第十二条 借款人因还款人原因不能按期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时,由市财政局调度资金垫付,确保到期贷款本息及时、足额偿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总借款合同》批准的建设项目,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和设备、物资的招标采购,严格控制项目成本,确保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建设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借款人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经市建设局备案过的项目财务报表,并由借款人即时转报开发银行。

  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要按有关程序及时进行验收和送审,应将项目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借款人,并由借款人转报开发银行。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审计局对贷款项目过程中的招标采购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审计,同时建设单位还应接受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借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开发银行贷款全部偿还之日终止。


  摘要: 本文结合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需求,通过分析行政私益诉讼案例,提出推动行政公益诉讼的切实可行的路径选择是:以行政审判权的能动运行为基本方法,以“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契合为司法哲学,以审判权的能动运行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关键词: 行政诉讼 私益诉讼 公益诉讼 能动司法


  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对于为什么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没能建构真正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法学界观点纷纭。如何解决当下的“国法”没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天理和人情”又要求司法回应公益诉讼的矛盾?本文从三起具有公益诉讼性质的民事行政关联诉讼典型案例的审判过程、审理结果和审判经验的实证分析入手,结合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需求,在论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理念价值的同时,探讨以审判权的能动运行促进和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司法路径,以期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立法的修改完善有所裨益。本文所讨论的法理学问题是:一是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何对在私益诉讼中凸显出的社会公益诉求进行法律识别;二是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选择什么样的路径和方法来应对和处理行政诉讼中涉及社会公益诉求的各种社会矛盾;三是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在缺乏公益诉讼制度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承担“自然法”宣示者的社会责任;四是法官对于行政诉讼中私益与公益交织在一起的特殊情形如何进行法律适用;五是在中国转型社会的现阶段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路径选择中法官应当起到怎样的引领作用。

  一、典型案例的启示与思考

  近十年来,我国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虽然取得较为丰硕的成果,但未能透过行政法官的审判实践经验来研究行政公益诉讼规则设计和制度建构。本文选择的典型案例来源于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和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一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二审均已审结的三起民事行政关联诉讼案件。这三起典型案例的起诉者均为居住在武汉市汉阳区的公民马长松。马长松是武汉市园林局下属国营汉阳渔场的职工,同时也是该渔场龙阳湖渔业养殖承包人。龙阳湖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是武汉市人民政府特许从事渔业养殖的面积较大的湖泊。2004年,原告马长松与国营汉阳渔场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了渔业养殖承包协议,并开始承包养鱼。但养殖经营却并不顺利。由于龙阳湖附近大部分企业的生产污水、居民生活污水和地面径流污水均未经处理而直接向湖内排放,加上渔业养殖大量使用人工饲料和消毒药水等多种污染,造成湖水大面积污染,经常发生死鱼现象,最后龙阳湖的水质达到劣五类水体污染标准,凡投放的鱼苗立即死亡,根本无法从事渔业养殖。马长松承包后所投入的资金几乎全部损失,经济损失经过鉴定有239万元之巨。面对因水污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马长松选择龙阳湖附近正在排污的大型企业武汉卷烟厂作被告,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环境污染造成其渔业养殖的全部经济损失。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民事诉讼证据难以确定环境污染多因一果的赔偿责任,原告马长松与其代理律师为了确保民事诉讼私益目的实现,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收集民事环境侵权责任的证据。马长松将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和武汉市水务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履行防治和防护龙阳湖水污染的法定职责并附带赔偿因行政不作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元。

  案例一:原告马长松诉被告武汉卷烟厂、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法院案号为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07)阳民二初字第43号。一审法院审理结果是裁定准予撤诉。

  案例二:原告马长松诉被告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行政赔偿案。一审法院案号为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2007)桥行初字第27号,一审法院审理结果是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马长松不服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案号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行终字第24号,二审法院审理结果是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案例三:原告马长松诉被告武汉市水务局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行政赔偿案。一审法院案号为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2007)桥行初字第28号。一审法院审理结果是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马长松不服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案号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行终字第33号。二审法院审理结果是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一)审判过程:私益诉讼隐含公益诉求带来的诸多问题

  马长松提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在一审法院的审理过程并不顺利,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很多问题:

  首先,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虽然在民事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案件审理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本案中的水质污染是多因一果所致,被告武汉卷烟厂拿出了行政机关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和污水处理达标检测报告辩称龙阳湖的水质污染与己无关,同时辩称龙阳湖周边还有几十余家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污水和几十万户居民的生活污水都在向龙阳湖直接排放,原告马长松应当去起诉其中没有排污许可证或污水处理不达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负责生活污水处理的部门。原告马长松就此追加负责当地生活或污水处理的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国有企业作为本案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共同被告。然而,被追加的四个共同被告均辩称其虽然负有处理生活污水的责任,但他们是靠政府财政拨款和水费收取来进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因为没有经费保障无法履职的应当免责。另外,五被告均辩称雨雪天地面径流的污染源以及马长松自己承包渔业养殖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同样也是造成水质污染的多种原因之一,这个污染原因不能由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多因一果的环境侵权情况如何划分环境污染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但举证证据难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再次分配举证责任?

  其次,环境污染责任划分技术鉴定困难问题。对大面积湖泊水体环境污染原因的相关鉴定证据的技术含量要求很高,且现在还没有环境侵权的鉴定标准。环境侵权责任鉴定所需高昂的鉴定费用究竟由谁来承担?对于提供了政府行政机关依合法程序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及污水处理达标检测报告的企业是否可以认定其免责?工业排污、生活排污、自然污染和养殖业污染的成因和责任分担标准究竟如何划定?这没有一个明确的比例,目前也无法进行专业的技术鉴定来确定。如此一来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陷入了僵局。

  再次,私益诉讼中隐含公益诉求的法律识别和价值判断问题。根据民事法官的释明和对举证责任的再次分配,原告马长松如果不能再提交相应的补强证据,法院可能难以支持他的民事诉讼请求。为了突破民事诉讼举证的困境,实现保护私益目的,马长松提起了行政取证之诉。虽然原告马长松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行政诉讼的最初目的是为收集民事诉讼证据,亦即是出于追求私益的目的。但是,环境污染多因一果带来的民事审判难题实际上就隐含着对社会公益的诉求。通过行政诉讼收集民事诉讼证据虽然是误打误撞引发了公益诉求,但其实社会公益早就隐含在众多的私益诉讼之中。

  (二)审判结果:基于社会公益诉讼性质的司法难题

  关于原告马长松诉被告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法定职责是实行严格的地域管辖职责划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均已明确授权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龙阳湖地处武汉市汉阳区辖区内,其环境污染防治和保护的行政管理职权理应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及武汉市汉阳区环境保护局承担。因此,鉴于本案被告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关于原告马长松诉被告武汉市水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未明确赋予水务局履行水污染防治的法定行政管理职责。因此,被告武汉市水务局不是对龙阳湖水污染防治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责的适格主体。鉴于原告马长松对本案适格被告主体的诉讼对象选择错误,一审法院同样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一审法院两份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给马长松试图通过行政诉讼收集民事诉讼证据的梦想当头一棒。原告马长松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查,承包合同虽然是马长松个人签订,但有40名原渔场职工在其承包的养殖场工作,马长松诉讼的目的还涉及40名职工生活保障的群体性利益问题,案件审理存在着一定的社会不稳定和不安定因素。

  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马长松还通过其代理律师邀请了专门从事环境公益诉讼事务的知名学者作为诉讼代理人,主流媒体对行政诉讼二审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报道,龙阳湖水质污染所涉及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的问题迅速成为当地政府行政机关、老百姓和社会舆论热议的公共话题,私益诉讼的目的意外引发了社会公益的诸多问题,使二审过程明显地显现出公益诉讼的性质和特点。这三起民事行政关联诉讼表象上是原告马长松个人提起的三起私益诉讼,但实质上既有隐含群体性利益的诉求,又凸显公益诉求。如何通过解决行政私益诉讼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成为二审行政法官面临的难题。

  (三)审判经验:基于审判过程和处理结果的法理学诘问

  鉴于上述司法难题,合议庭尝试将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和民事诉讼调解相结合,应对民事行政关联诉讼所涉及社会公益诉求,将行政审判中凸显的公益诉求与民事侵权纠纷合并化解,通过妥善化解民事行政关联案件中所涉及的个人利益、群体性利益和公共利益矛盾纠纷,妥善解决关联诉讼涉及的社会公益诉求。法院通过协调和解的沟通方式使被诉行政机关认识到其在履行法定职责上确有欠缺,被诉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及时改进工作,依法积极履行龙阳湖水污染治理和防治相关的法定职责,有效地促进了龙阳湖的环境污染治理和防治工作。经过合议庭多次主持行政协调和解及一审法院积极配合做好民事调解工作,马长松提出的渔业养殖损失及40名渔场职工的生活安置问题均得到了当地政府和主管行政机关的妥善安置和补偿,马长松与行政机关之间就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也达成了谅解。于是,马长松自愿提出撤回民事一审起诉和行政上诉的申请,三起民事行政关联诉讼案件均以撤诉方式审理结案。

  三起案件妥善处理的审判经验是:法官在没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情况下,运用行政协调和解和民事诉讼调解相结合的司法审判方法,一并妥善解决了带有公益诉求的民事行政关联诉讼案件。行政审判权的运行既解决了私益诉讼纠纷,又化解了其中涉及的社会公益诉求,案件以私益诉讼为起点,以公益诉讼为终点,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三起民事行政关联诉讼典型案例的审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向法学理论界提出的问题在于:如何在私益诉讼和公益诉求之间寻找兼顾私益和公益的平衡点?在私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如何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行政法官的实践经验实际上已经为我们预见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未来。

  二、价值理念的确立与追求

  面对审判过程中显现出的社会公益诉求问题,我们有必要从法理学的层面来思考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价值取向。“公共利益是由社会总代表所代表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社会利益。”①然而,因其在不同时代的内涵各不相同。对于行政诉讼中的“公共利益”的概念如何界较为困难。而且,行政诉讼中的公共利益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又有所区别,行政诉讼中的公共利益不仅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的特点,还必须具有诉讼程序上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意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行政诉讼。法官如何识别和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如何识别公益与私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和政府利益的区别,需要从行政诉讼的目的和公益诉讼的价值理念来进行识别和判断。

  (一)现代行政审判权能动运行的价值理念

  “当今中国社会与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相比,具有明显的二元性和复杂性。”②行政公益诉讼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体现社会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当前,公益诉求凸显的行政诉讼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在环境资源保护、国有资产流失、反垄断、公共管理职责履行等范畴内。但是,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体制和法律制度框架并未设置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制度,加上现在各地法院普遍实行的是严格的立案审查制度,大量涉及社会公益的行政诉讼还是难以被法院受理立案。正如本文典型案例一样,目前只能是通过私益诉讼的方式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实现公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