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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5:32: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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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计价格(20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去年底颁布施行。认真贯彻《办法》是深入开展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严格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国中介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企业和社会对中介市场存在的收费秩序混乱,特别是一些中介机构借助行政权利强制收费的问题,仍然意见很大。为了有利于《办法》的贯彻执行,规范收费行为,建立正常的中介服务收费秩序,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做好2000年治乱减负工作的安排,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清理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收费。各地要结合对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的清理规范工作,集中2至3个月的时间,对本地区内的各类中介机构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中介机构实施收费的资质条件、执业范围、政策依据和收费的具体项目、标准等。清理工作可采取自查自纠自报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可结合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进行。对检验、检测、鉴定、仲裁、代理、公证、认证、评估等活动中的中介服务收费要进行重点清理。通过清理,要摸清中介服务收费底数,分类研究制定收费整顿、规范措施。
二、严格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在全面清理中介服务收费的基础上,要归并重复设置的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大力整顿中介服务收费秩序。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应有的资质条件,符合规定的执业范围,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要严格禁止政府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解给中介组织进行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禁止中介机构将中介服务挂靠到政府部门的职能上,强制实施收费;禁止中介机构以收费回扣形式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对属中介范畴的检验、鉴定、认证、仲裁收费,要与政府性的同类服务项目的执法收费分开实施,分别管理,严禁将中介服务收费与政府性执法收费捆绑或相互搭车进行,强制企业或个人接受;评估、公证收费要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实施评估、公证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指定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实施服务收费,更不得强迫企业和个人重复接受评估、公证并收费;检测、代理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的规定,认真履行中介服务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减少服务内容,多收费或少服务。
三、切实落实已出台的中介服务收费整顿措施。中央已出台的整顿企业抵押贷款和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各项措施一定要认真落实到位。对涉及企业抵押贷款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限令降低的收费标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不得截留。地方制定出台的整顿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措施,也要认真抓好落实。凡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降低的收费标准,都要向社会公布。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对取消或降低的收费尚未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要尽快完成注销或变更手续,并要通过收费年审工作追踪检查整顿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各地要结合省级定价目录的制定,明确实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的项目和定价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政府定价目录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可根据当地中介市场发育状况,实行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备案制度。属非企业法人组织的中介服务收费,要继续加强和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各种中介收费都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且不宜具体标价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应经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后,由中介机构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确定方式,并在与委托人签定的服务协议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改善中介服务收费的价格形成机制。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要求,除继续对垄断性或市场竞争不充分、形不成平等、公开交易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对其他的中介服务收费,要随着市场竞争条件的改善,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要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定价原则和定价程序,接受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提供市场价格信息等形式,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的定价指导。
六、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各地要按我委关于开展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检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以及变自愿委托服务为强制服务收费、多收费少服务、不服务也收费等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七、抓紧制定《办法》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一定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推动工作深入开展。要结合中介服务收费的清理、规范,针对近年来中介服务收费中暴露出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抓紧研究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最迟应在今年内完成。
请各地将贯彻实施《办法》、清理整顿中介服务收费的情况于今年9月底前报我委,同时抄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地在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委。


2000年4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能力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能力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在京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了增强国土资源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时效性,及时推进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提高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必须在总结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国土资源系统重大事项快速反应机制。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好行政职能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形势发展变化,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机制

  各司局、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立足国土资源工作大局和本单位职责,积极主动地收集、分析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重要信息和紧急突发事件,提出对策建议和意见。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快速处置、抓紧落实并及时反馈。

  各司局、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部的总体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分轻重缓急、边探索边完善,抓紧研究建立和完善重要紧急事项专项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办法,明确快速反应事项的内容、程序、时限要求,落实责任,建立预案。当前重点是,建立土地市场信息预警监测、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查处、重大国土资源纠纷调处、重大群体性事件、可能引起行政复议的事项等方面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国土资源重要指标动态变化快报制度与典型样本动态情况报告制度,经过逐步建立健全,争取在2003年年底前基本建立国土资源系统重要紧急事项的快速反应制度体系。对已建立的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系统等专项快速反应机制,应严格执行,狠抓落实,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完善。

  二、快速反应事项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必须及时报告和迅速办理的重大或紧急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贯彻落实部重大部署和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

  (二)涉及国土资源管理或部系统人员的重大违法案件、资源使用权益纠纷、地质灾害、群体性事件、重大伤亡事故等,国内外重大政治经济事件、重大科技进步、地区性冲突和战争、突发传染性疾病等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影响。

  (三)引起中央各主要新闻媒体、互联网、国外媒体及当地新闻媒体关注,需要国土资源部门高度重视、抓紧研究解决的问题。

  (四)通过参加会议、调研等公务活动及其他途径所了解的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已经或将要实施的改革举措、规划部署、立法论证等重要情况以及可能对国土资源管理产生影响的问题。

  (五)作为宏观经济决策重要依据的最新国土资源工作动态情况与数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要影响、迫切需要解决的国土资源问题、原因和趋势。

  (六)其他相关的突发性重大或紧急事件。

  三、快速反应程序及时限

  各司局、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办理有关重要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首先应确认其来源及真实性,核准有关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按照要求,急事急办,迅速处置,跟踪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并深入分析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影响,预测发展趋势,认真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和意见。

  (一)分类办理

  1.属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批示指示,以及部重要会议部署和领导批示指示,国际国内突发、重大事件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影响分析,以及其他有关重要情况,承办单位以签报(部机关司局)或报告(各直属单位、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方式,按公文处理办法及时报部。除按照特定时间要求办理的以外,在接办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对策建议和意见,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专门报告,短期不能完成的事项及时提交进展情况报告。其中涉及有关业务司局的事项,应同时抄送相关司局。

  对于其中属于部办公厅按部领导指示督办的事项和有关信息,承办单位按照要求送办公厅。办公厅要及时汇总报部领导。

  2.属于需要快速报送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服务的专题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从自身职责出发,掌握最新动态,加强综合分析,并将情况及时报部。

  3.属于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以及向有关部门通报的事项,承办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协调进展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分管部领导,达成一致意见并报部领导批准后上报。

  (二)紧急处置

  对于重大的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除经批准定期报告外,承办单位应在2小时内提交报告,其后每24小时报告一次处置进展情况。下班后、节假日期间的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事项,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部值班室,并协助办理。

  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及进行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的负责同志,可直接向分管部领导报告。

  (三)落实与反馈

  对重要紧急事项的处理,经部领导作出批示或部有关会议研究作出决定后,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相关单位要认真予以配合,牵头单位负责及时汇总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不断提高应对能力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国土资源系统各级领导和干部职工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高度,加强学习,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建立、完善和落实重要事项快速反应机制的重要性,认真研究和把握国土资源管理的客观规律,适应快速反应工作要求。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制。各司局、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按照快速反应的具体任务要求落实具体责任人员。要将建立和执行快速反应机制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业务基础建设和综合分析研究。为开展综合分析和快速反应提供全面、准确、动态、高效的数据支持。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综合和专业统计调查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和沟通,不断完善指标体系,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和及时更新工作,保持现势性。加强专题和典型调查。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讯条件,加强国土资源重要事项快速反应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不断提高为宏观决策服务的水平。

  (四)严格遵守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办理重要紧急事项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各类消息;对于领导同志重要指示,重要经济指标、数据,涉外和涉相关部门的重大事项、综合研究成果等,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五)进一步转变作风,充分发挥整体功能。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必须提倡和弘扬认真负责、与时俱进、科学求实、雷厉风行的良好作风。坚决反对玩忽职守、不思进取、推诿扯皮、拖沓延误。各司局、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都要从全局出发,主动沟通,加强协调,共同努力,形成快速反应的合力。

  各司局、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建立的重大事项快速反应制度、预案等,应及时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

  
2003年7月2日



物资部仓库盘盈物资及无主货管理暂行办法

物资部


物资部仓库盘盈物资及无主货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3月6日,物资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盘盈物资为仓库盘点检查发现实物多于帐面的物资;无主货为非仓库之原因造成的不明货主物资。
第三条 仓库物资盘点检查办法,按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1987)物运仓字第90号《帐、卡、物三相符率考核办法》办理。
第四条 无主货的确认。盘点检查中发现的不明货主物资,自发现之日起三个月内,仓库应采取必要措施寻找货主。三个月期满后确实找不到货主时方可确认为无主货。记入无主货帐。
第五条 货物入库验收时发生的盈亏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仓库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正磅差进。负磅差出,人为制造盘盈,否则,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仓库应建立抽查监督和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六条 盘盈物资和无主货要单独存放,单独及时建帐、建卡,专人保管和保养。
第七条 盘盈物资入帐后即可处理;无主货从确认之日起,半年内要继续寻找货主,半年内未找到货主,又无人认领时,可做变卖处理。
第八条 盘盈物资处理和无主货变卖权属仓库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物资部备案。
第九条 处理盘盈物资和无主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随意抬高价格。要尽量处理给有关归口管理的物资经销部门或生产建设急需部门。
第十条 处理盘盈物资的价款归仓库,列入“储运业务收入”项下的“其它收入”科目。
第十一条 处理盘盈物资和无主货的审批手续及全部单据凭证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十二条 无主货确认之日起半年之内,货主持可靠凭证认领时,仓库应将原物退还货主,照章收取物资仓储和进出库费用。超期认领者,仓库出具变卖证明,并支付扣除变卖费用和保管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后的变卖货款。
第十三条 无主货变卖款单独记帐后,一年内确无人认领的,按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第十四条 盘盈物资和无主货管理与处理情况,仓库要按季如实向主管部门报送季报(表式一),直属储运公司每季要向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报送季报(表式二)及文字报告。再由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向部作综合报告。不如实上报,或拖延不报,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注: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