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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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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4月1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经营矿产品,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土地保护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 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州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到本州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可由本地方分配的矿产资源实行统一分配。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七条 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自筹资金州内立项的三类勘查项目,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八条 勘查单位在勘查作业前,必须到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呈验勘查许可证。撤销勘查项目或者勘查作业结束,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州、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自筹资金州内立项的三类勘查项目的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资料经审批后,勘查单位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资料时,应当送交两套资料给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勘查项目投资者(探矿权人)享有优先采矿权。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州、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采矿许可证每年检审一次。
第十二条 县(市)开办国有矿山企业,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开办单位应当将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对矿产资源勘查报告的正式批准文件、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书,报送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矿山企业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并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按照采矿许可证确定的坐标,由县(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矿山企业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区范围按照采矿许可证确定的坐标,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采矿者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关闭中段、坑口、矿山,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关闭手续。
第十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返还本州的部分,州与县(市)按照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分成,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品经营的监督管理。
国家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或者个人销售。
收购、销售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禁止无照收购、销售矿产品。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勘查作业前未到州、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呈验勘查许可证的,撤销勘查项目或者勘查作业结束后一个月内未向州、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向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送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的,由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资料。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州、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关闭中段、坑口、矿山未办理关闭手续的,由州、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办理关闭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收购、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审批程序或超越审批权限发放勘查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审批程序或超越审批权限发放采矿许可证的;
(三)贪污、挪用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罚没款的;
(四)在矿产资源管理活动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
本条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1995年8月29日

化工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实施细则

化学工业部


化工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实施细则
化学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化工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促进企业提高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三条 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它必须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第四条 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省(部)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三个等级。
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
关键技术达到省(部)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部)级工法;
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第二章 工法的编写
第五条 企业主管施工生产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工法的领导工作,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归口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承办。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制订工法开发与编写的年度计划,由项目领导层组织实施。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应指定专人编写。
第七条 工法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一)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二)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
(三)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工艺核心部分的原理。
(四)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可用网络图表示)和操作要点。
(五)材料:说明本工法使用新型材料的规格、主要技术指标、外观要求等。
(六)机具设备:说明本工法所必需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及合理的数量。
(七)劳动组织及安全:说明本工法所需工种构成、人员数量、技术要求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采取的具体措施。
(八)质量要求:说明本工法必须遵照执行的国家及有关部门、地区颁发的标准、规范名称,并指出本立法在现行标准、规范中未规定的质量要求。
(九)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在质量、工期、成本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开竣工日期、实物工程量和应用效果。一项工法的形成,至少须有一个应用实例。
按上述内容编写的工法,应当层次分明,文字简练,数据准确,其深度能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第三章 部级工法的申报
第八条 申报部级工法的条件:
(一)获得企业级工法(附企业工法公布文件);
(二)工法中的关键技术经过专门鉴定、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且技术难度较大(附技术鉴定证书);
(三)经过工程实际应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显著(附证明材料);
(四)整体技术和装备基本立足于国内,对指导施工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
(五)编写内容符合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第九条 企业申报部级工法应当填写《化学工业部工法申报表》(见附件)、并写明推荐意见和顺序。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对本地区所属化工建筑施工企业上报的部级工法申报资料,应签署推荐意见并排列出推荐顺序,连同有关资料一起送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
部直属建筑施工企业由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负责向部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部级工法,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法资料。申报的工法资料的文字部分一律用16开纸打印,在左侧装订成册。工法资料册要装封面和封底或用资料夹。要注明企业编号、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工法资料中的图纸和表格折成16开大小并与文字材料装成一册。
(二)化学工业部工法申报表。化学工业部工法申报表是审定部级工法的重要依据。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按要求详细如实填写。获得专利的关键技术,应在“关键技术和保密点”栏内注明专利号。
申报表应当包括下列附件:
1.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
2.关键技术的鉴定证书;
3.工程应用证明;
4.经济效益证明;
5.关键技术获科技成果奖励的证明。
(三)可附多侧面反映工法实施情况的图片(照片)、录相片等其他见证材料,并注以简要文字说明。
第十二条 申报的工法资料,申报书包括图表等一式五份,其他见证材料,图片(照片)、录相片等只附一套。
第十三条 部级工法评选,每年进行一次。评选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的预评工作应提前完成。各单位的申报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逾期无效(以邮戳为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在报送部级工法有关资料的同时,应向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交申报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报前对工法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排序有争议,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申报资料没有装订成册的;
(三)不提供工法关键技术的技术鉴定证书和效益证明资料的;
(四)申报书及工法资料没有打印或铅印的;
(五)申报书未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和推荐顺序的。

第四章 部级工法的审定与公布
第十六条 对申报的部级工法,由化学工业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条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评审意见,报化学工业部批准。对个别专业性强的工法,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审定。审定工法,应根据工法的技术水平与技术难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使用价
值与推广应用前景、编写内容综合评定工法等级。
第十七条 部级工法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部级工法评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参加,部级工法须有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通过。
第十八条 经评审认定的化学工业部部级工法由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进行编号、登记、公布。

第五章 工法的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手段宣传工法的基本知识和已实行工法企业的典型经验。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定期组织发布工法内容提要、出版部级工法汇编,组织工程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学习工法,并在工程中加以应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编制推广应用各级工法的计划,并在采用过程中对原工法进行补充和提高。工法可作为技术模块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标书文件中直接采用。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总结工法的应用成果。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注意技术跟踪,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工法在应用中的改进,及时对各级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保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六章 工法的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主管单位应当把企业实行工法的效果,作为考核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和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要把工法作为评价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的企业,应予优先考虑。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获得各级工法的数量(重点是获得
国家级,省(部)级工法的数量),推广应用工法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经评选认定的化学工业部部级工法由化学工业部授予部级工法证书,对部级工法主要完成人,由化学工业部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作为业绩考核和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应按工法等级考虑优先或破格晋升;对获得国家级工法者每项奖励人民币3000元,获得省(部)级工法者每项奖励人民币15
00元,获得企业级工法者每项奖励人民币500元。对工法的管理与推广工作有显著成绩者,也应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化学工业部将在部级工法评选的基础上根据工法达到的水平,按国家级工法的评选条件,择优向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二十六条 工法的开发、编写、审定等费用应从企业技术开发经费中支出。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工法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职工对工法技术的发明创造和提出的“诀窍,绝招”,应受到保护。企业在申报省(部)级和国家级工法时,其保密部分可作为附件送审,各级评委不得泄密。工法在对外宣传和公开发表时,其保密部分可以删除。
第二十八条 化工建筑施工企业开发编写的工法,可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号《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条件由工法的知识产权所有单位与需用单位直接商定。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尽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
,可分别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化学工程建设的企业。
第三十条 各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规定企业级工法的制订、审批、发布、推荐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化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目录:
一、省(部)级工法批准文件
二、关键技术的鉴定证书
三、工程应用证明
四、经济效益证明
五、关键技术获科技成果奖励的证明。



1997年3月24日
当事人的四种眼神话调解工作

王春胜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在继续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稳定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应当值得每一位法官深思。为此,我就来到北安市法院15年以来在工作当中总结的一些调解心得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希望能为做好法院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我认为抓住当事人的心里状态是解决案件的重要环节,眼睛是心灵的窗户,一个人的心里状态可以通过眼睛清楚的表达出来,我们可以通过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不同眼神分析当事人的心里从而抓住办案的最好时机,抓住要点适时出击以达到双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现就当事人在案件审理的四个阶段的四种不同眼神来说一下调解工作:

一、 坚定、义愤的眼神。

  因为在我国人们大都遵循的是孔孟之道,一般能在民间自己解决的事全都会自行协商解决,大都能以和为贵。一但要是到法院立案起诉的程度,大多双方当事人都已经过很多次协商双方矛盾都已激化到一定程度了,这时候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来到法院时心中都有一种怒火,大多是来自双方协商当中对对方做法的不认可,他们此时的目光是坚定中带有一丝愤怒,都认为自己有理,对方怎么不对,这个阶段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相处最重要的阶段,这个阶段的当事人是最容易怒的,谁说我就和谁干,情绪不稳定,这个阶段要是搞不好当事人是最容易与法官产生矛盾的。这个阶段也就是最初在刚立案阶段。我总结了几点在这个阶段的几要:一、要少说话。少说话不是不说话,这个阶段法官要交待一下关于本案程序方面的事情,比如答辩期的时间了等等,但要记住这个阶段说话不要对案件发表意见,也不要说原、被告说的是对是错。很多时候会出现因法官说一句对该案的观点时,当事人会马上说出是不是对方找你做工作了?你怎么向着他说话的话语来。如我在2002年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当时原、被告合同约定租赁的房屋租期为10年,给付租赁费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给付,原告是北安市服装四厂这年正好元旦和大礼拜相遇原告单位放假三天,到4号原告单位来法院起诉,以被告未付房租费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当时我接手该案后一看顺嘴就说,你们是不是放假人家没处交钱啊?这时原告方代理人马上就说,你怎么知道的?被告一定是找你了,他们就是这么说的,你没审理这个案子怎么就知道了呢?然后转身就走了,回去和他们领导汇报说“被告找到法院了,我们还没说话呢他就知道是咱们放假人家没处交钱,就开始向着对方说话了”,然后服装四厂的领导就找到了我,我给他们一解释他们才明白,是因为他们合同当中约定的房租给付日期是法定的节假日,还有双休日所以法官才这么说的,被告来了之后一说才知道,原来是被告在年末时去原告处交钱,原告的法人因公去黑河开会,当时新来的财务听说该房要涨房租没该收这笔钱,等到1月1日至3日原告单位还放假找不到人交钱,所以没交上,经双方一对质,该案也就顺利解决了,事情很小,但不注意特别是在这个时候容易被误解,由此可见最好在此阶段不要发表对你审理的案件的观点性意见,以免让当事人产生误解,对法官产生抵触心里,影响案件的审判。二、要有耐心。在接待当事人时,要有耐心。要把当事人要说的事耐心听完,有的人会一个小时或几个小时的说,说起因、说过程,有的会把一个事一次次重复讲给你听,这个时候不要不耐烦,也不要因为你现在正忙当事人来了要和你谈谈案件的事,你说个三言两语的给他打发走,这样当事人会认为你对他的案件不认真,你还对这个案件了解的不清楚,会对你产生不信任感。无论对什么样的当事人都要热情耐心接待,遇到有事时可以与当事人预约时间,让当事人觉得你重视他说的话,重视这起案件,这样当事人才会把你的位置摆正,才会认为你公正。如我审理的一起赡养案件,一个被告。他是一个政府的干部,他父亲86岁了,作为一个被告政府干部他出现在我面前,他觉得非常没面子,就一定要让我听他从小到大的过程,父亲对他什么样,对其他子女什么样,反复多遍。有时我下班在家晚上9点钟给我打电话,一说就到12点(打我家固定电话)。于是我在了解了原告及其他被告后就打电话让他到法院,我说你和我说这么多就是为了让我了解案情,现在我给你说一下你家的事,我把他家的事情一件一件说完摆出来,我最后问他你认为我了解你家的事了吗?他把两个手合十说我服了,法官你是真了解我家的事了,行!你处理吧,你不会处理不公的,我家这几十年的事你能说的这么清楚,我真服了(这大多都是拜他所赐)。最后这起案件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顺利调解了。有时听人说是对人的一种尊重,也是对说事人的一种信任,更是对案件深入了解的一个机会。三、要会听案。在此阶段法官要认真听双方当事人说的案情,要听清楚案件的来拢去脉,把握案件的症结所在,要在这个阶段听出案件的焦点问题。

二、 游离的眼神。

  在第一阶段过去后,也就是在答辩期过去后。法官听出了案件的焦点问题,这个时候法官就要说话了,告知双方当事人就提出的观点和主张要求双方举出相应证据证实,这个阶段也是法官指导当事人举证及告知当事人举证期限及举证责任和举不出证据的后果。也就是指导举证和释明阶段。我要说的重点是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打架)案件时最容易出现举不出证据,或举证不充份的现象,往往当事人只有双方或只有一方家的亲属,有的邻居看到了也不爱出面证实,怕日后邻里之间不好相处,所以导致一方举证不充份或举不出证来,这样也最容易导致法院对实际案情查不清,这时指导当事人举证、搜集证据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对案件公正审理之必要。如我在2008年审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被被告母女打伤,但被告母女不承认,该案是因为原告家丢了一只麻花鸡,原告怀疑是被告家给偷去了,去被告家去找,于是发生争吵,被告母女两人在家和原告撕打起来,从被告家打到巷道中,可是在开庭时被告方否认此事实,原告也举不出是被告母女将其打伤的证据,法院当庭向其释明如举不证据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开完第一次庭后原告反映激烈,认为冤并产生偏激的想法,当时我想如真象原告说的那样,法院就这样将其驳回诉讼请求原告是冤,因此可能出现民转刑的后果,在原告表示说我家的邻居应当有看到的,就是怕人家不愿给出证的情况下,于是本院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公平、公正的态度给原告再次举证的机会,并且法院为该案的公正审理也找到了其邻居张某,向其讲了公民的义务及法律公正对社会的重要性,终于他说出了实情。法官在此时因势利导找被告谈话,讲明法律政策被告一看抵赖不了的情况下,主动赔偿原告2 100.00元。因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同,还有一些当事人虽然举证通知书我们已经送达给原、被告双方了,但他们并不细看,所以这种释明在案件当中是必要的,在这个阶段你再释明一下,虽这不是我们法院必要的程序,但我认为有3点好处:1、对双方当事人负责,对案件能够公正审理负责。2、明确举证不能要承担的责任,使当事人意识到诉讼的风险。3、对案件调解不成判决也有一定的好处,就是当事人案件输了,也不会对你产生想法,认为你法官已经明确告知了,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这个时候当事人的心里就发生了变化,他的眼神就会由义愤变得游离,他这个时候想的是如举不出证据自己有没有责任和自己有多大责任的问题了,不是自己有没有理的事了,他现在想的是我怎么在举证期满前举证,举什么证的问题,有的证据是否能举出来的问题。如举不出证要有风险了,这时他的眼神就没有刚立案时的坚定了,从而变得游离。

三、 迷茫的眼神。

  举证期满后,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法官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这时当事人双方对对方的证据都会发表意见,一方提出另一方证据存在的瑕疵,法官在此阶段要对双方再次释明,没有证据或提供证据不充份带来的后果,这时当事人在听了对方对自己提供证据的质疑后,对自己提供的证据也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这时举不出证和证据不充份的当事人就会找你了,最常见的一句话就是“法官事实就是那么回事,这证据你让我上那儿找去啊”这时法官心里是最明白的,当事人可以糊涂或者装糊涂,但法官可要做明白人,而且要千方百计的设法让当事人“恍然大悟”可以以案讲法进行适当的法宣工作,讲清法院判案的原则,法院对双方有证据证实的观点怎么处理,没有证据证实的法院如何处理。强调虽然证据是案件的灵魂,没有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为了自己私利想要隐瞒事实的法院应如何处理,这时有的当事人就会“恍然大悟”,那些无证据或证据不充份的当事人经法官的释明后对自己的证据能够证明的问题也有了充份了解,他们的眼神就会变得迷茫了。

四、 期盼、渴求的眼神。

  在交换完证据后,当事人所有证据都固定了,前面三个阶段都过去了,当事人自己也明白比照现有证据他的一些观点站不住了,法官在此时通过各方证据的提交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就已经心中有数了,但法官的工作是为了达到案解事了的纠纷化解效果,要在法官的引导下,依据法律和事实引导当事人接受最合理的调解方案。这时法官要抓住这个机会,给双方当事人讲清你的证据存在的问题,你的证据能证明什么问题,不能证实你的什么观点。还要向双方当事人讲清,在庭审过程中法院有一个庭审调查阶段,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对证人证据的质证,在这个阶段也可以把一些可能双方当事人提供不出证据或提供证据不充份的地方,通过庭审调查把真实情况反映出来,但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及其它证人证据间接佐证的过程是要在庭审当中经过法院法官的审判技巧来实现的,这时对双方当事人开始政策攻心,用什么亲情感化法啊!趁热打铁法了等等,抓住这时当事人的心里状态,这时当事人也基本知道现在结果应该是什么样了,这时给双方调解,双方也都能在原有刚来立案的主张上大大的让一步,我主张民事案件以和谐为主,争取把复杂的事情搞简单了,调解比照判决有时能把各自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这时当事人的心态是证据是找不来了,还想得到保护,这时就得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把握尺度,在庭审中查清事实了,这时的当事人眼神中充满了期盼和渴求,他们会说那法官就全靠你了,我这真就是那么回事,你就帮帮我吧,不然我就太亏了,谢谢你啊。无论什么案件,无论是否有证据,是发生在当事人身上的事,他们自己是最清楚的,必竟恶人还是少,有些没证据的东西在法官的庭审调查中及技术的政策攻心下大多也能承认,如不承认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判决,亏理的一方当事人也不会因此纠缠的。比如我在2008年处理的一起拖欠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拖欠货款8 000.00元后,被告辩称此款已还了,但没收回原条,该款还给了原告的前夫了(被告是在原告未离婚前还的款),但现在原告与其丈夫已离婚,起诉后原告前夫也给被告出具了证明,只是原告不认帐,原告前夫因在上海打工无法出庭做证,我院起动了QQ视频质证,通过网络让上海打工的证人出庭质证,可是原告还是抵赖,不同意调解我院当庭宣判原告败诉,宣判后原告当庭表示不上诉。
  总之,我认为通过我们对当事人四种眼神的理解,可以使我们更好的抓住调解时机解决纠纷,我们审理的案件通过调解结案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北安市人民法院郊区法庭 王春胜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