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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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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3月29日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机构的设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以及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放、接收、传输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财力和需要逐步增加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扶持少数民族、边远和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与广播电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机构,组织、管理广播电视宣传工作;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
(四)归口管理有线广播电视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五)对闭路电视系统、公共场所大型电视播放设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由广播电视机构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易实施行业管理;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广播电视管理实行稽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稽查权。

第二章 广播电视机构
第六条 设立广播电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经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设立乡(镇)广播电视站,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上报,由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由申请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上报,由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站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省和州、市、地区行政公署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对广播电视机构进行年检。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只能设立非行政区域性的有线广播电视站,在本单位所辖范围内提供服务。
第八条 广播电视机构的名称、呼号、频率、频道、天线高度、天线程式、发射功率和地址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建成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运行。
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频率、频道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频率、频道设置规划,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的频率、频道不得转让和出租。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办台宗旨和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不得擅自增加自办节目套数。
专业广播频率、电视频道不得擅自向综合性广播频率、电视频道转变。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播放节目的先审后播、重播重审制度。播放境外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境内非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由台编委会审查。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预告的时间和内容播放节目,确需更换、调整原预告节目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告示。
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播出、更换或者指定转播特定节目的决定。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注重播放公益性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商业广告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不得播放虚假广告;播放商业广告应当遵守规定的时间和比例。
第十五条 有线电视网和无线转播站应当把最佳频率和频道用于完整传送或者转播中央和省的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当提高节目制作能力,增加地方优秀节目数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广播电视精品节目给予奖励,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
第十七条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由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电视剧制作的单位,经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凭国家或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电视台及使用闭路电视系统的单位购买、播放影视节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需要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机构的合办栏目和联办节目应当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制作、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和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章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信息产业部门的总体规划,负责组建和管理。
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十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使用及网络频道的分配和使用方案应当报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维护人员,定期检修设备,及时排除线路故障,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保证用户收视质量,接受用户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有线电视用户申请安装、移装有线电视传输装置的,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开通。
有线电视用户申告电视播出服务障碍的,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申告之日起,城镇24小时内,农村5日内修复或者调通;由于有线电视播出机构的原因逾期未能恢复中断信号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免收一个月的收视费。
第二十六条 有线电视播出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
有线电视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农村、边远山区采用小片有线网、小型卫星收转站及其他方式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当接受当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擅自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业广播频率、电视频道擅自转变为综合性广播频率、电视频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超过规定的时间、比例播放商业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播放虚假广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站是指以转播广播电视节目为主,负责农村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和维护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9日

汕头经济特区改组转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 头 市 人 民 政 府
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改组
转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汕府[2001]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改组转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4月2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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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改组转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改组转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修改为“汕头经济特区改组转制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中的“富余职工”修改为“职工”。
  三、第二条修改为:“凡在特区范围内因停产、兼并(合并)、拍卖(出售)、解散、撤销、破产的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第四条修改为:“原经企业批准办理停薪留职和放长假(孕期、产期、哺乳期除外)的职工,在停薪留职和放长假期间已按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此计算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删去第五条。
  六、第六条中“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富余职工”修改为“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
  七、第八条修改为:“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条件的职工,应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八、第九条修改为:“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条件的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发给《失业证》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审发失业保险待遇。”
  九、删去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
  十、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调整为第九条,并在“解散、撤销、拍卖和破产企业中”之后增加“因工负伤致残职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十一、第十七条中的“经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后可缓交”修改为“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缓交”;删去“企业经营好转后必须补交所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加计利息”。
  十二、在第十九条最后增加“条件成熟时,纳入社区管理”。
  十三、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离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标准计算”,第(四)项第2点修改为“护理费按市离休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计算”;第二款修改为“企业预交上述各项尚未纳入统筹社会保险费用后,社会保险机构应按月发给企业离退休职工纳入社会统筹的养老金,同时,按月增发退休人员特区补贴25元。离退休职工门诊和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删去第三款中的“护理费”。
  十四、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由企业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允许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第(二)项中的“社会保险机构审定”修改为“社会保险机构审发”。
  十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所指的‘一次性预交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其标准以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以前三年特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增长率为增长率,按现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计算。”
  十六、删去第二十七条。
  十七、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和河浦区”。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汕头经济特区改组转制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1996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1年4月2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改组转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因停产、兼并(合并)、拍卖(出售)、解散、撤销、破产的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原经企业批准办理停薪留职和放长假(孕期、产期、哺乳期除外)的职工,在停薪留职和放长假期间已按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此计算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除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退休。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实行离岗退养,由企业按规定发给生活费。退养期间,企业和职工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和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条件的职工,应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 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条件的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发给《失业证》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审发失业保险待遇。
  第九条 解散、撤销、拍卖和破产企业中因工负伤致残职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于1992年7月1日以前因工负伤(含职业病)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残废等级后,由企业按以下办法预交或计发一次性工伤补偿金:
  ㈠对评定为一至八级残废者,由企业以上年度特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一级残废者按20年,二级按19年,三级按18年,四级按17年,五级按15年,六级按13年,七级按11年,八级按9年计算。企业将上述一次性补偿金划转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建立因工残废职工的档案,按工伤保险规定,在确定职工为旧伤复发时,负责其在社会保险机构指定医院治疗的费用,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㈡对评定为九级和十级残废者,由企业分别计发上年度特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和6个月的一次性补偿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十条 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应按在册职工人数,按有关规定继续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缓交。
停产整顿企业离退休职工纳入统筹的社会保险待遇继续由社会保险机构拨付。
  第十一条 解散、撤销、破产和被拍卖(出售)企业在清理资产时,必须依法清偿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利息。
  第十二条 解散、撤销、破产和被拍卖(出售)企业离休干部由其主管部门的老干部管理组织负责管理;退休职工由市、区退管组织负责管理,条件成熟时纳入社区管理。
  第十三条 解散、撤销、破产和被拍卖(出售)企业应将尚未纳入社会统筹的离退休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一次性预交给社会保险机构。预交的项目和标准为:
  ㈠退休职工尚未纳入社会统筹的特区补贴每人每月25元,按退休职工平均寿命到达75周岁的月份计算。
  ㈡离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标准计算。
  ㈢在全面实行社会化管理前,离退休职工管理活动基金按每名离退休职工2000元一次性计算。
  ㈣离休干部尚未纳入统筹的其他待遇费用,按平均寿命到达75周岁计算:
  1、特需经费,每人每年600元;公用经费,每人每年400元;节日慰问金,每人每年1200元;其他福利金,每人每年1200元。
  2、护理费按市离休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计算。
  3、电话费。享受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80元;享受地市级待遇的每人每月100元。
企业预交上述各项尚未纳入统筹社会保险费用后,社会保险机构应按月发给企业离退休职工纳入社会统筹的养老金,同时,按月增发退休人员特区补贴25元。离退休职工门诊和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市 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退休职工管理活动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转拨给退管组织。离休干部管理活动基金和特需经费、公用经费、节日慰问金、其他福利金、电话费,由社会保险机构转拨给其主管部门的老干部管理组织,由老干部管理组织按有关规定核发。
  第十四条 破产企业在安置职工时,有关社会保险按以下办法办理。
  ㈠由企业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允许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㈡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本人要求退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由企业一次性预交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机构审发社会保险待遇。
  ㈢因工致残和患职业病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1-4级和5-6级的,视同退休职工处理。
  ㈣其他未安置的失业职工,按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破产企业在安置职工中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破产后按规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预交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和破产前后全部离退休职工尚未纳入社会统筹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前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和利息)从处置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中支付,不足部分应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再不足部分由财政拨款补足。
  解散、撤销和被拍卖企业安置职工中所需的社会保险费用,在清理资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拨补。
  第十六条 困难企业被优势企业兼并(合并)的,兼并方必须承担被兼并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被兼并(合并)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纳入社会统筹的养老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拨付,未纳入统筹的养老待遇和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由兼并(合并)企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所指的“一次性预交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其标准以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以前三年特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增长率为增长率,按现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计算。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改组转制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订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0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编制的《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八日



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生物产业发展,促进产业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有关要求,编制《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一、机遇与挑战
  新世纪,生命科学研究、生物技术发展不断取得重大突破,为解决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健康、食物、能源、生态、环境等重大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开辟了崭新的路径。生物科技的重大突破正在迅速孕育和催生新的产业革命,新的国际产业分工格局快速形成。我国正处于加速工业化进程中,面临着严峻的资源、环境压力,抓住生物科技发展的机遇,把生物产业作为重点战略产业加快发展,对缓解经济发展瓶颈制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一)生物科技的重大突破正在迅速催生新的产业革命。
  1.世界现代生物技术发展开始进入大规模产业化阶段。进入新世纪,人类基因组测序的完成标志着生命科学研究取得重大突破,体细胞克隆、干细胞、基因治疗、生物芯片、转基因动植物等新的技术和产品不断涌现,新兴生物产业群蓬勃发展。2005年,全球生物药品销售额达到600多亿美元,占整个医药工业的比重从1995年的不到4%迅速提高到11%;全球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达到9000万公顷,10年间增长了50倍。全球范围内正在研制的2000多种生物药物80%已进入临床试验,6000多例转基因动植物经批准正在进行试验。同时,生物制造、生物能源、生物环保等一批新兴产业正在快速形成。
  2.生物产业将成为继信息产业之后世界经济中又一个新的主导产业。生物科技革命将为人类社会发展提供新资源、新手段、新途径,引发医药、农业、能源、材料等领域新的产业革命,有效缓解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健康、食品、资源等重大问题,生物产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预计到2020年,生物医药占全球药品的比重将超过1/3,生物质能源占世界能源消费的比重将达到5%左右,生物基材料将替代10%-20%的化学材料。继信息产业之后,生物产业将逐渐成为未来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又一重要推动力。
  3.许多国家将生物产业作为战略产业重点发展。各国纷纷制订生物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发布专项政策,成立专门机构,加速培养和吸引人才,大幅度增加对生物技术研究和产业化的投入,引导社会资源投入生物产业,促进生物产业在知识密集区域集聚化发展,努力抢占21世纪国际经济技术竞争制高点。
  (二)加速我国生物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1.加速生物产业发展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需要。有助于大力发展生物医药,有助于防治重大疾病和传染病,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基础。
2.加速生物产业发展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需要。大力发展一批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新品种,加速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等绿色农用生物产品产业化应用,是推动种植业和养殖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
3.加速生物产业发展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需要。大力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基材料,加速生物制造技术在高消耗、高污染工业中的广泛应用,既有利于减少我国对石油、煤炭等不可再生能源的依赖,又有利于推进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我国生物产业发展面临重大战略机遇。
1.我国具备发展生物产业的较好基础。近年来,我国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研究取得长足进展,在后基因组学、蛋白质组学、干细胞等生命科学领域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在杂交水稻、转基因抗虫棉等生物育种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新药已进入临床试验。拥有一支水平较高的研发队伍。海外留学人员和华人在生命科学、生物技术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2005年,全国生物产业实现工业增加值约2000亿元,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等初具规模,涌现出一批快速发展的企业,呈现集聚化发展趋势。
  2.我国具备生物产业发展的资源和市场优势。我国拥有约26万种生物物种、12800种药用动植物资源、32万份农业种质资源,是世界生物物种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具有发展生物产业独特的资源优势。我国人口众多,随着经济快速增长,人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对生物资源、医疗保健产品的需求将会迅速增加,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
  3.我国面临生物产业发展的有利时机。当前,世界生物产业发展处于成长期,尚未形成由少数跨国公司控制产业发展的垄断格局。我国可发挥生物资源优势、市场优势,广泛参与生命科学研究、生物技术创新和生物产业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速我国生物产业发展。
  虽然我国生物产业具备加快发展的有利条件,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制约因素。主要是:管理体制不完善,缺乏配套的税收等扶持政策,融资渠道不畅,发展资金严重匮乏;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中介体系不完备,高素质人才缺乏,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亟待建立;产业总体规模和技术基础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产业集聚度不高,产业结构不合理,企业规模小;生物资源流失和外来物种入侵比较严重,生物安全存在较大隐患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我国生物产业发展,必须着力解决。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生物产业加快发展、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时期,要增强忧患意识,把握历史机遇,明确发展思路和目标,努力抢占国际竞争制高点,掌握主动权。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以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为重点,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充分发挥我国特有的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面向健康、农业、环保、能源和材料等领域的重大需求,努力实现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研制的新突破,使生物产业成为增长速度快、质量效益好、带动效应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基本原则。
  1.自主创新,国际合作。构建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推动产学研合作;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开发和应用为核心,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加快我国生物产业发展。
  2.重点突破,集聚发展。着眼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紧迫需求,选择一批基础条件较好、技术条件成熟、成长潜力大、产业关联度高的现代生物产业重点领域和重大产品,构建较完善的产业链,加快做大做强;突破一批具有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前沿生物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抢占国际竞争的制高点,加快实现产业化。促进生物企业和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优势地区集中,培育生物产业区域增长极,形成若干各具特色、以大企业集团为核心、专业化中小企业协作配套的相对集中布局的产业基地。
  3.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既要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主体,又要充分发挥政府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推动作用,在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方面营造有利于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处理好产业发展与生物安全的关系,为生物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发展建立良好的支撑平台。
  (三)发展目标。
  “十一五”时期,我国生物产业发展的目标是:
  ——初步形成有利于生物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技术创新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生物安全保障体系、产业组织体系和行业服务体系。
  ——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研究开发投入占产业增加值的比重明显提高,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生物技术产品。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一大批创新型中小生物企业,形成10个左右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大型生物企业。重点推进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综合性生物产业基地及若干专业性生物产业基地建设,形成8个产值过500亿元的生物产业基地。
  ——产业规模快速增长。到2010年,生物产业增加值达到5000亿元以上,约占当年GDP的2%。生物产业出口额显著增加。
  在此基础上,再经过10年的努力,力争使我国生物产业主要经济指标进入世界前列;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的关键生物技术领域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生物产业国际竞争力大幅度提高。到2020年,全国生物产业增加值突破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到4%以上,成为高技术领域的支柱产业和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
  三、主要任务与发展重点
  根据我国生物产业发展基础和比较优势,坚持做大产业规模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并举,按照产业化、集聚化、国际化发展的要求,加快发展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制造、生物环保等行业。国家重点组织实施9大专项,集中力量进行重点突破,尽快形成我国生物产业的群体优势和局部强势。
  (一)生物医药。
  根据防治重大疾病和传染病的需要,重点发展新型疫苗、诊断试剂、创新药物和新型医疗器械。
  1.疫苗与诊断试剂。大力开发预防、诊断艾滋病、禽流感等严重威胁我国人民生命与健康的重大传染病新型疫苗与诊断试剂,加快实现产业化,务求取得突破性进展。积极推进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传染病的预防性疫苗研发。提高流感、麻疹、病毒性肝炎、麻腮风、肺炎、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传统疫苗的安全性和预防效果。积极推进疫苗生产企业战略性重组,形成疫苗产业良性发展的产业链条。迅速扩大我国疫苗与诊断试剂产业规模,大幅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专栏1 疫苗与诊断试剂专项

  以提高重大传染病预防能力为目标,加快预防性疫苗研制和产业化发展,降低毒副反应,提高免疫效率,为有效控制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流行,防止局部或大范围爆发提供技术和产品支撑;加快治疗性疫苗研发和产业化进程,形成一批临床治疗癌症及其他疾病的新药;开发20种新型病原体诊断试剂并实现产业化,替代部分进口,形成一批年销售收入过10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


  2.创新药物。大力发展生物药物,力争在基因工程、抗体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创新药物。积极开发对治疗常见病和重大疾病具有显著疗效的小分子药物,在手性合成、激素合成、抗生素半合成等领域取得突破,在具有独特疗效的溶栓药物、急救药物、心血管药物、代谢病药物、老年病药物等开发方面取得新进展,大幅度提高生产效率。大力推进缓释、控释、靶向、透皮、粘膜给药制剂等各类新型制剂的开发和产业化,提高药物制剂整体水平。积极推进生物药物的合同研究和委托加工。

专栏2 创新药物专项

  以提高我国医药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大力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广阔市场前景的生物药物和小分子药物开发和产业化;加强新型药物制剂及给药系统研究,整体提升药物制剂水平。开发药物生产新工艺,降低生产成本。力争在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和艾滋病等)的治疗和预防用药方面取得突破,争取有5-10个自主创新的重要新药品进入产业化生产,培育5家左右年销售收入超过百亿元的生物医药大企业。


  3.现代中药。大力加强中医药研究条件和平台建设,完善中药技术标准和安全用药保障体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药理清楚、疗效确切、毒副作用小、质量稳定可控、技术含量高、具有显著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中药新药快速发展。开展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建立中药资源种质库;选育优良中药材品种,加快濒危中药材和关键中药材的生物培养和拟生态条件的规模化生产;推进中药材GAP(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种植基地建设,加快中药材种植业和中药饮片发展。加强中药的剂型改造和二次创新,优先发展用于治疗肿瘤、肝病、心脑血管病、艾滋病、抑郁症、糖尿病、更年期综合征、流感等免疫功能性疾病、病毒性疾病和老年性疾病等的中成药,加快做大做强一批优势品牌、品种和企业。

专栏3 现代中药专项

  以保护濒危稀缺中药资源为重点,建设一批道地药材种植基地,促进中医药可持续发展;加强中药制药关键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完善技术标准和临床疗效评价体系,建立现代中药工程技术体系;加强名医名方开发及名优中成药的二次开发,促进中药专业化生产,培育20个左右产值超过10亿元的中药大品种,形成3家左右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中药龙头企业;推动中药国际化发展,大幅度提高国际竞争力。


  4.生物医学工程。着眼于满足全民基本医疗保健的需求,加快开发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系统疾病、创伤、突发性传染病等重大疾病的急救、诊疗、康复技术和设备,力争在关键技术、关键元器件产业化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快开发新一代具有组织诱导性的涂层人工关节、牙种植体、经皮植入器件、植入性智能假肢、人造皮肤、人工骨等组织工程产品;积极发展新型人工心瓣膜和血管支架、人造血管;大力发展低成本、高性能、多功能、易维护、易操作的超声影像设备,核磁共振、CT、数字化X射线机、生物分子核医学显像等设备;以亚健康状态调控为重点,开发低生理负荷的生理信号检测技术和装置。重点发展面向中小型医院的量大面广的产品,提升产品技术和质量水平,实现部分医疗器械自给并出口。

专栏4 生物医学工程专项

  加快发展生物医学材料、生物人工器官、临床诊断治疗设备,建设若干国家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加强自主创新,在一批关键技术或部件上实现重点突破,实现产业化。提升和稳定量大面广的生物医学工程产品质量,扩大产品出口,初步改变高端产品依靠进口的局面,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专利产品并进入国内外市场;形成5-10家年销售收入数十亿元的骨干企业。


  (二)生物农业。
  紧紧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农产品结构调整,加速生物农业技术的研发及广泛应用,提升农业生产效益。
  1.农业良种。重点推进超级稻、优质高产小麦、杂交玉米、转基因棉花等我国具有优势的农业良种产业化。加强转基因抗病虫水稻、油菜、玉米、大豆等品种的选育。促进野生稻、野生大豆等野生植物的开发利用,加快具有区域优势的特色农作物开发和产业化。加速牛、猪、羊、鱼等畜牧、水产品种的更新换代,提高扩繁率,促进产业化发展,大幅提升市场竞争力。加快培育一批禽类新品种,扩大父母代种鸡饲养规模和孵化能力。

专栏5 生物育种专项

  围绕提高农产品品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选育并大面积推广应用100-150个优质、高产、高效、多抗的农业新品种;推广应用30-50个抗虫、抗旱、抗逆能力强的防护林、经济林、能源林、速生工业用材林等新品系;培育若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种业(种畜、种禽、种苗、花卉、竹藤)企业(集团),使我国动植物新品种的推广与应用取得重大突破,显著提高农产品产量和效益。


  2.林业新品种。推进优良林木、竹藤等产业化,加大抗逆、抗虫、高产和优质基因工程林木新品种的选育和应用。加强野生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推进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技术开发,加快建设一批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基地,不断扩大野生种群,为野生动植物产品生产奠定基础。
  3.绿色农用生物产品。以实现规模化发展为目标,加快绿色农用生物产品及林木危险性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充分利用经济杠杆,开展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绿色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绿色农用产品应用的示范试点和宣传普及;推进全降解农膜的应用。推动资源优势整合,加快培育生物农药、生物肥料、新型兽(鱼)用动物疫苗和诊断试剂、动物用生物技术药物和中兽药、生物饲料添加剂等领域的龙头企业。

专栏6 绿色农用生物产品专项

  开发并推广应用生物农药、生物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生物饲料添加剂等重要农用生物制品15个左右,开发并推广应用畜禽新型疫苗等动物用生物制品和制剂40-50种;增加生物农药、生物肥料、微生物全降解农用薄膜的使用比例;培育绿色农用生物制品大型企业集团10家,大幅度提高我国绿色农业生物制品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有效缓解农业面源污染。


  4.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充分利用生物技术,发掘和筛选一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海洋生物资源,开发海水养殖新技术,选育一批海水养殖新品种,建立种苗繁育基地,加速产业化,推动海水养殖业发展;加快海洋生物活性物质分离、提取、纯化技术研究,支持海洋生物医药、海洋生物材料、海洋生物酶等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形成一批海洋生物企业。
  (三)生物能源。
  突出区域特色、技术创新和节能环保,加快培育我国生物能源产业。
  1.能源植物。充分利用荒草地、盐碱地等,以提高单产和淀粉含量、降低原料成本为目标,培育木薯、甘薯、甜高粱、菊芋等能源专用作物新品种。以黄连木、麻疯树、油桐、文冠果、光皮树、乌桕等主要木本燃料油植物为对象,选育一批新品种,促进良种化进程;积极培育与选育高热值、高产、速生的乔木和灌木树种,以及高含油率、高产的油脂植物新品种(系),建立原料林基地;改进沙柳、柠条等沙生灌木资源培育建设模式,提高灌木资源利用率,建立沙生灌木资源培育示范区。积极研制一批基因工程油用植物新品种。

专栏7 生物能源专项

  重点选育培育一批速生高产、高含油和高热值能源植物品种,实现规模化、基地化种植;开展以甜高粱、木薯等非粮食作物为原料的10万吨级燃料乙醇示范工程,建设年产万吨级植物纤维燃料乙醇示范线;利用多种农林油料等建设10万吨级连续化生物柴油示范生产线;以秸秆、木屑等农林业废弃物以及沙生灌木为原料,建立年处理10万吨级以上生物质的气化固化示范发电厂;实施若干工业沼气产业化示范工程。


  2.燃料乙醇。支持以甜高梁、木薯和菊芋等非粮原料生产燃料乙醇,加快以农作物秸秆和木质素为原料生产乙醇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实现原料供应的多元化;优化燃料乙醇生产工艺,降低水耗、能耗和污染,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综合效益;逐步扩大燃料乙醇生产规模和乙醇汽油推广范围。
  3.生物柴油。支持以农林油料植物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加强清洁生产工艺开发,提高转化效率,建立示范企业,提高产业化规模。开发餐饮业油脂等废油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加快制订生物柴油技术标准。加速我国生物柴油产业化进程。
  4.生物质发电和供热。加快研制大型高效生物质连续气化装置,开发生物质燃气高效净化技术,积极开展秸秆、木屑等农林废弃物直燃和气化发电示范工程,大力支持以灌木林和柳树等燃值高的速生能源植物为原料的生物质直燃发电技术示范;加大规模化沼气技术开发力度,大力发展集约化专业养殖场沼气工程、利用有机废弃物的大型工业沼气工程,建设一批高技术、高水平的沼气发电供热供气示范工程。加强户用沼气池、特别是秸秆为原料的沼气池的技术开发,大力普及农村沼气。
  5.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积极发展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技术,鼓励利用农作物秸秆、林木剩余物,加工致密成型燃料,为农村、林区提供使用方便、清洁环保、燃烧效率高的能源,减少农村燃料消耗对林木等植被的破坏。
  (四)生物制造。
  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大力发展生物基产品,实现对化石原料的部分替代。加快用生物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生产工艺,减少工业生产能耗与污染物排放。
  1.生物基材料。支持以农林可再生资源为原料,大力发展聚乳酸、生物乙烯、聚羟基脂肪酸酯、纤维素衍生物等生物材料和1,3-丙二醇、1,4-丁二醇、糠醛等单体原料;提高生物基化学品如赖氨酸、谷氨酸、苹果酸、木糖醇、柠檬酸、维生素、各种糖工程等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扩大其在人类健康、畜牧养殖业等方面的应用;支持生物可降解溶剂、润滑剂和各种高效安全的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的产业化,支持以松脂、木本油脂和木质纤维素等为原料的绿色表面活性剂、环氧树脂固化剂、聚酯(醚)多元醇等绿色精细化学品的高效合成产业化技术开发,减少对石油等一次性矿物资源的消耗和有害有机化学制品的应用。同时,发展一批生物可降解性和生物相容性好的塑料和功能高分子材料、高性能木基复合材料、陶瓷化竹木纤维新材料以及新型炭质吸附和其他功能材料。

专栏8 生物基材料专项

  以替代石油化工产品、降低成本为重点,通过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示范,加快推进生物基高分子新材料、生物基绿色化学品、糖工程产品和新型炭质吸附材料规模化发展,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到2010年,淀粉基可生物降解塑料达到年产20万吨级规模,其他可生物降解功能高分子材料达到年产10万吨级规模;糖工程产品和炭质吸附材料达到年产万吨级规模;木基工程材料达到年产10万吨级规模,形成若干年销售收入达100亿元的大型生物基材料企业集团。


  2.微生物制造。提高酶工程、发酵工程等生物技术水平,加快微生物和酶制剂对传统化学制造过程的改造,显著降低医药、化工、食品、饲料、纺织、造纸等工业的能耗和污染水平。提高纤维素酶、半纤维素酶等的技术水平和产量,在造纸、纺织等工业中进行示范应用;开发新型酶制剂,发展生物漂白、生物制浆、生物制革和生物脱硫等绿色生产工艺,加快推广应用。

专栏9 微生物制造专项

  以促进工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新型生物反应过程为核心,加快微生物制造在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资源消耗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的工业过程中应用。“十一五”期间,建立一批微生物制造示范企业,提高纤维素酶和半纤维素酶的酶活水平和产量等,大幅度提高生物色素、生物香料等食品与饲料添加剂的规模化生产和应用水平,有效降低造纸、纺织等工业领域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五)生物环保。
  以水污染治理、有机垃圾治理、荒漠化和石漠化等退化生态系统治理与修复为重点,大力开发环保生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产业化步伐。重点发展高性能的水处理絮凝剂、混凝剂等生物技术产品,开发新型好氧、厌氧和复合的高效反应器、高效生物脱氮除磷新工艺,加快先进、成熟污水生物处理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有机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水平。选育并推广一批适应干旱盐碱与荒漠地等的优质高抗造林植物新品种,加快生物技术对盐碱地、荒漠化、石漠化、干热河谷等退化生态系统改良步伐。开展抗重金属污染、超富集植物新品种的选育和规模化繁育,开发提高植物富集重金属能力的多功能添加剂制造技术、超富集植物收获和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设备,促进对重金属污染水土的修复与改良。
  (六)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开展生物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摸清我国生物资源情况。实施全国生物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开展生物物种资源就地、迁地保护和离体设施的建设。抢救性收集宝贵生物资源,加强物种种质资源库(圃)及保护场(区)、原生境保护点、试验基地和信息与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国家生物资源流失查验技术平台,加大鉴定评价特异生物资源的工作力度,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宣传,支撑生物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筛选关键优异资源和突破性新种质,促进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培育一批具有资源特色的优势生物产业。
  (七)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加快制定生物安全法。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根据《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原则,加快建立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安全性评价、检测技术等技术标准体系、生物测量量值传递与溯源体系、生物参考测量标准物质库。加强国家生物安全检测技术、预警与控制技术研究设施建设,建立危险外来入侵生物、转基因生物和重大疫病疫情的检验鉴定、监测、评价、预警及应急反应体系,建立健全生物物种资源对外输出、出入境审批与查验制度,建立生物技术产品市场准入机制。建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立我国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国家生物产业认证认可体系。
  四、保障措施
我国生物产业尚处于全面发展的初期,实现本规划的目标和任务,需要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体制机制、人才培养、政策和市场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生物产业发展的合力。
  国家建立生物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的协调机制,加强生物产业体制改革、产业发展、技术研究开发、生物安全监管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形成推进生物产业发展的合力。设立国家生物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就生物产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依法组建中国生物产业协会和国家生物产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开展市场调查、信息交流、标准制修订、行业自律、政策咨询等方面的工作,促进生物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强化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生物产业集聚式发展。
  大力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通过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建立企业牵头组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有效实施机制。通过财税、金融、投资等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推动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生物技术成果转化,改造或新建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与系统集成能力。
  加强生物科技创新条件平台建设。推进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生物技术公共实验室、中试基地以及融资平台、人才培训平台等产业化能力建设。加强高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设施建设,形成若干具有较大规模、多学科融合、创新能力强、开放运行的生命科学研究中心。鼓励和支持国外机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加强生物信息中心、科技成果评估机构、人才培训等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促进生物领域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完善生物资源和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落实对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奖励政策,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力度。
  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步骤、有重点地建设若干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资源向优势区域集中,引导生物产业特色化、集聚化发展。
  (三)建设高素质生物产业人才队伍。
  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生物技术专业人才以及生物安全、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生物产业人才培养能力建设,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重点培养生物技术原始性创新人才、工程化开发人才、高级经营管理者、高级技术工人等各类高技能人才,扩大生物类硕士和博士的招生规模。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引进等方式,吸引和支持出国留学人员、海外华人华侨回国和来华创办生物企业、从事教学和研究。加强生物技术人才的国际培训合作和国际学术交流。完善生物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国家生物科研机构的技术负责人逐步实行海内外公开招聘。加大收入分配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力度,完善技术参股和入股等产权激励机制。
  (四)多渠道增加对生物产业发展的资金投入。
  整合政府科技计划(基金)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等资金,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对生物产业的支持力度。
  支持生物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融资,或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融资。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增加对生物企业的投资。
  加大政策性金融对生物产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生物企业要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支持企业以专利技术为担保向银行贷款。国家政策性银行在各自经营范围内积极为生物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重点支持具有自主专利技术、市场发展前景较好的生物企业的发展。
  (五)实施有利于现代生物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配套税收政策,鼓励生物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加快创新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现代生物产业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长周期等特点,结合国家税收改革方向,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现代生物产业发展。
  (六)建立有利于生物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培育生物产品市场,扩大需求。通过逐步扩大医疗保险、计划免疫等覆盖范围,加大对农民提供良种补贴、技术培训的支持力度,以及加大对生物能源发展的扶持等措施,积极扩大生物产品的市场需求;加大政府采购对国内生物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强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普及教育,正确引导消费;建立有利于生物医药发展的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物流体系。
  完善生物技术产品市场准入政策。在保障生物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转基因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的限制。逐步推进药品的委托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药品上市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加强生物产品市场监管。完善对生物技术企业、研究机构及其制品的管理制度。健全生物技术的实验程序,以及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商品化生产和进出口等环节的安全控制措施,加大对生物技术企业与研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安全措施的监督力度。
  加强生物产业国际合作。推动有竞争力的生物企业在境外投资设厂,支持行业中介组织设立境外生物医药产品注册和营销指导中心。以医带药,扩大中药在国际市场的份额。积极推进种业、疫苗等领域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走出去”,带动整个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强相关技术标准体系的研究,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建立生物产品出口商品技术指南,完善进出口环节管理。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生物产业发展的关键时期。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规划实施的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快培育壮大生物产业,为后十年实现更快更好发展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