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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1:56: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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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年3月16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国家税务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费、发票工本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
二、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对各项收费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四、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府办〔2009〕9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日



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为推进市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东莞市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重大科技专项是指针对全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重大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示范工程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任务,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

第二条 市重大科技专项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参与组织实施。项目的组织将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通过政府主动组织方式,有针对性、有计划地推进实施一批产业带动明显的重大科技项目,培育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加快我市产业结构升级转型。

第三条 市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坚持“重组织、重设计、重管理、重绩效”的原则和“大科技、大开放、大投入、大带动”的思路。在项目申报方面更加注重主动组织,在项目评审方面更加注重综合评议,在支持力度方面更加注重集中力量,在项目管理方面更加注重全程监管。

第四条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从国内相关单位中挑选技术、管理、金融、财务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综合评议咨询专家组,协助专项实施的方案制定、项目论证、管理监督等。



第二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范围



第五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拨款,由市科技局商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确定,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联合下达。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市科技局负责专项项目指南发布、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审核立项、监理验收。

第六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宣传交流费和组织管理费。

(一)项目费。主要是指开展研究开发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二)宣传交流费和组织管理费。宣传交流费主要是指举办重大项目推广交流活动和重大行动的相关支出。组织管理费主要是指开展项目评审(评议)、监督检查、会议、战略研究及调研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宣传交流费和组织管理费控制在3%以内,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市科技局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助对象必须属于国家、省和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重点支持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项目。根据申报单位基础,资助项目分为两类:提升现有产业类和培育新兴产业类。具体资助内容:

(一)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二)重大共性技术攻关;

(三)重大战略产品开发;

(四)重大科技示范工程;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项目。

第八条 申请市重大科技专项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升现有产业类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市政府重点支持的产业范围,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地位,拥有主导和拳头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企业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已通过相关的国际管理认证;

3、申报联合体中应至少具备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的科技创新平台、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并且对项目前期投入的项目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4、第一承担单位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上年度缴纳的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

5、第一承担单位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6、企业内研究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3年以上人员不低于10%,具有中级职称或获得硕士学位3年以上人员不低于30%。

(二)培育新兴产业类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市政府重点培育的产业范围,项目具有国内领先技术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潜力较大;

3、项目经营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拥有雄厚的研发实力和技术基础,特别是拥有该技术领域的领军人物和核心技术,产业化前景比较好,对项目前期投入的项目资金不低于300万元,项目实施地必须在东莞市境内。

4、企业内研究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3年以上人员不低于10%,具有中级职称或获得硕士学位3年以上人员不低于30%。

第九条 提升现有产业类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在我市实际总投资额须达5000万元或以上(含外币折合或知识产权入股估值),项目投产后年销售额不少于6000万元,每年缴纳的各项税金(含免抵退税部分)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 重大科技专项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 资助方式与额度



第十一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助实行总额控制、主动组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资金采取分两批拨付的方式,在项目取得立项后,企业投入资金达到项目投入总额的70%,市财政拨付资助金额的70%;企业投入资金达到项目投入总额的100%且项目通过验收后,市财政再向企业拨付资助金额余下的30%,以便于对企业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在项目申请验收时,承担单位需同时就项目的实际投资额、研发投入额、实现年销售收入及缴税情况等,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重大项目,牵头单位总体协调,以子课题为单位制定资金分配拨付计划。

项目投入总额支出范围包括:

1、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支出、厂房及办公楼建设支出、生产设备购置支出、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

2、科研投入:包括科研人员人工、研发仪器设备投入、能源材料费、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等。

3、技术投资和其他有效投资:主要指生产经营性租赁支出,其中技术投资额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十二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批确定资助标准和资助总额。承担单位若有与被列入重大科技专项的技术创新点相同的科技项目,并且该项目此前已获得了市财政其它方面的资助,市财政对其重大科技专项的资助资金作相应扣减,核拨差额。

提升现有产业类项目市财政的资助额度根据项目规模、创新难易程度、投入总额和预期产生的税收收入等情况确定,且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申报联合体须有3:1以上研发资金配套。

培育新兴产业类项目市财政的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50%,且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最高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600万元。对于推动我市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具有特别重大意义,并预计可产生特别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资助额度可超过600万元。

第五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重大科技专项组织与资助申请审批。

(一)总体设计。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征集和接受部门、镇街推荐,组织专家广泛调研,优选主题,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做好顶层设计。

(二)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和专项目标要求,发布《××××年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内容、目标、资金、时间、方式、承担单位等具体要求。

(三)材料受理。承担单位登陆http://www.dgstb.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立项)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可行性报告》,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查新报告、财务报告、资质证明以及合作协议等;

3、承担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四)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五)综合评审。市科技局组织国内相关领域权威专家进行综合评审,专家对项目的内容、技术、效益、管理、资金、风险、考核指标等进行分析与论证,提出符合要求的项目立项建议。

专家组将按主要技术领域方向进行分组,专家组应由在同行中学术造诣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技术领域国内外情况、有较强评价分析能力、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并从事实际工作的专家组成。内容相近的项目,应尽可能请同一组专家进行初审。为保证评审的客观、公正,每个专家组有不少于5名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综合评审分书面评审、现场考察答辩两个阶段进行。

1、书面评审阶段。评审专家根据申请单位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和申报指南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然后各专家将评审结果提交专家组进行讨论,由专家组组长对本组专家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排序,确定进入现场考察答辩名单并报市科技局审定。

2、现场考察答辩阶段。邀请5位专家成立专家组,对列入现场考察答辩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专家组在实地考察和听取申请单位答辩基础上,提出符合要求的项目立项建议,对需要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设计的项目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六)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根据综合评议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并登陆http://www.dgstb.gov.cn,进入申报系统重新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镇街科技办审核盖章后送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

(七)部门审核。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通过专家论证后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及额度。

(八)项目审批。拟资助项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立项并获得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项目的立项和经费资助。项目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及预算、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和本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企业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企业;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六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帐目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时限。项目实施期满半年内必须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验收申请与审批。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报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

(二)组织验收。经批复同意验收的,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专家组,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客观评价。

第十九条 延期验收。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必须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市科技局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任务完成量不到80%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4、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5、超过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重新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整改完善并提出验收申请。若仍未通过验收的,根据项目实施、验收的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项目主要成员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确因主观因素未能完成合同任务的,将按合同约定,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财政资金。



第七章 资助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重大科技专项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印发《惠州市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资金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资金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7〕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资金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惠州市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资金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土地补偿支出的审核程序,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是指市、县(区)政府依法征收、征用、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储备或用于出让,对被征收、征用、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人及其利益关系人给予合法的补偿,并对土地进行清理等所发生和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政府对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的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据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资金预决算书与宗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安置方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决算和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资金的审核、支付及管理;同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过程及其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并建立审计抽查工作制度。
第五条 年度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纳入市、县(区)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每年第三季度,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年度土地征收、征用和盘整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每年度终了,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上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书和年度土地出让收支决算书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区)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市、县(区)的有关规定以及年度预算拟定宗地征收、征用或盘整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补偿安置方案应全面准确反映土地征收、征用或盘整的各项成本,方案内容应包括宗地情况说明书,补偿安置支出预算(计划),各项补偿标准,以及相关的评审报告和合法、有效的证件与票据。
第七条 宗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支出编制宗地补偿安置决算书,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决算书应包括补偿安置支出决算表、决算报告及相关的资料。
第八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征收、征用或盘整土地的相关管理规定,负责对被征收、征用或被盘整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土地面积、土地性质、土地来源、地上附着物的类型、权属和数量,并提出审查意见。在审查中需要评估的事项,由市、县(区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九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核实的结果,在与被补偿方充分协商后,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应按相关的规定标准制定:
(一)补偿支出按国家、省、市、县(区)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测算;
(二)开发支出按相关政策确定的标准计算的实际发生额测算;
(三)税费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征收标准测算;
(四)利息支出按国家规定利率测算;
(五)对没有具体标准的,应给予说明。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
(一)补偿项目是否真实;
(二)补偿依据是否合法、合理、完整;
(三)补偿金额是否依照规定的标准测算;
(四)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五)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审核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完毕,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报本级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按照本级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不得支付无预算、超预算的土地补偿项目。
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对补偿安置标准发生调整变化或其他因素的影响,造成实际补偿安置支出与原补偿安置方案出入较大时,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书面提出调整意见和说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对土地征收、征用和盘整补偿项目(含土地使用权、工程投入、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补偿项目)中的评审事项,应建立委托评审制度及评审结果确认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补偿资金的管理及支付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惠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05〕14号)、《惠州市征地预存款管理办法》(惠府令第35号)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对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方案的审核、实施和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