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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调整水电工程概(估)算编制工人标准工资等有关标准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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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调整水电工程概(估)算编制工人标准工资等有关标准费率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调整水电工程概(估)算编制工人标准工资等有关标准费率的通知
1993年6月19日,电力工业部

我部和水利部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能源水规[1989]971号)试行几年来,对统一费用标准、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近年来我国物价上涨幅度和各水电施工企业工人的标准工资实际平均水平,经研究,从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新立项审批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六类工资区工人平均标准工资,按一九九三年物价水平,采用120元/人月,作为编制概(估)算的依据。七类及七类以上的工资区,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部劳人薪[1985]20号文中规定的地区工资补贴的比例套算。如十一类工资区工人平均标准工资为120元/人月×1.1304=136元/人月。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和生产单位提前进厂人员费用的工人标准工资亦采用同一标准;干部标准工资分别按七级正和八级正计算。
考虑到大中型水电工程合理工期与施工设备相适应,特殊技术装备费,由能源水规[1989]971号文规定的1.5—3.5%,调整为1.5—6%。由项目业主视工程难易程度,加快进度及提高效益等条件,综合考虑选取和掌握使用。(大型工程取中值或大值)。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年)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3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5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动物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

  二、第八条修改为:“动物园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设计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

  动物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动物园内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

  五、删去第二十七条。

  六、删去第三十条第(一)项中的“规划”;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

  七、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1994年8月16日建设部令第37号发布,根据2001年9月7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7月23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动物园管理,充分发挥动物园的作用,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提高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

  从事城市动物园(以下简称动物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动物保护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动物园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园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动物园管理工作。

  动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动物园的日常管理及动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动物园积极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移地保护工作。

第二章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园林和绿化规划,并进行统筹安排,协调发展。

  第六条 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动物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

  第七条 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环境优美、适于动物栖息、生长和展出、保证安全、方便游人的原则,遵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八条 动物园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设计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九条 动物园规划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国总体布局规划;

  (二)饲养动物种类、数量,展览分区方案,分期引进计划;

  (三)展览方式、路线规划,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游览区及设施规划设计;

  (四)动物医疗、隔离和动物园管理设施;

  (五)绿化规划设计,绿地和水面面积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基础设施规划设计;

  (七)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

  (八)人员配制规划,建设资金概算及建设进度计划等;

  (九)建成后维护管理资金估算。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符合动物生活习性要求;

  (二)方便游览观赏;

  (三)保证动物、游人和饲养人员的安全;

  (四)饲养人员管理操作方便;

  (五)规定的设施齐全。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

  动物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动物园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动物园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第十四条 动物园扩大规模、增加动物种类,必须在动物资源、动物笼舍、饲料、医疗等物质条件和技术、管理人员都具备的情况下稳步进行。

第三章 动物园的管理

  第十五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动物园的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职能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科技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十六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标准。

  第十七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备有卫生防疫、医疗救护、麻醉保定设施,定时进行防疫和消毒。有条件的动物园要设有动物疾病检疫隔离场。

  第十八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对饲养动物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饲养动物谱系。

  动物园都应当设立谱系登记员,负责整理全园饲养动物的谱系资料。

  第十九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每年应当从事业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科研经费,用于饲养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野生动物科学普及教育计划,要设专人负责科普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向群众,特别是向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管理人员和动物的安全。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游人的管理,严禁游人在动物展区内惊扰动物和大声喧哗,闭园后禁止在动物展区进行干扰动物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二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园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完善环卫设施,妥善处理垃圾、排泄物和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

  第二十四条 动物园内的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

第四章 动物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野生动物种群发展计划。动物园间应当密切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濒危物种的保护繁育研究工作。有条件的动物园应当建立繁育研究基地。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因自然或人为灾害受到威胁时,动物园管理机构有责任进行保护和拯救。

  第二十七条 动物园与国外进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Ⅰ、Ⅱ野生动物的交换、展览、赠送等,涉及进出口边境口岸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大熊猫的进出口需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在动物园建设、管理和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科学普及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担动物园设计或施工的;

  (二)违反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的;

  (四)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的。

  第三十条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动物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彻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1]58号


各金融类拟发行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

  为提高金融类拟发行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障其持续经营能力,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

第4号

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



背景

  我会于2000年末发文(证监发[2000]76号、证监发[2000]80号),要求金融类拟发行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在编制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时,除应聘请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外,还应聘请获特别许可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审计准则,对其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补充审计。该规定的实施结果反映出,目前这类公司经境内、境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两份财务报告差异较大,净利润数与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数的差异尤为突出。这些差异必然对投资者判断这类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关系到公司如何避免利润超分配,保障持续经营能力。

相关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3号、5号、7号与8号等。

问题

  金融类拟发行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应如何披露经境内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差异?金融类上市公司在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和分配股利(包括股票股利及现金股利)时,应以哪一种审计结果为基准?其中期报告应遵循什么规定?

解答

  一、金融类拟发行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分别经境内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发生差异时,应当履行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将经境外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重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采用黑体字,与经境内注册会计师审计后财务数据并行列示,以提示投资者。银行还应补充披露贷款呆帐准备金额。

  (二)公司董事会应在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部分对两份财务报告的主要差异作出说明。若两份财务报告的差异较大,可能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董事会应充分披露差异的性质与原因,并作出合理的解释。例如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的计提若相差较大,董事会应说明该差异是否属于境内外会计政策差异,贷款分类及贷款呆帐准备金计提比例方面的差异情况,以及为何会出现这种差异等。

  二、金融类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经境内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净利润数,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但在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及分配股利时,应当以经境内外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数孰低者为基准。

  三、金融类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若需经审计,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披露境内外注册会计师审计差异以及确定利润分配基准问题上,应当遵循对年度报告的相关要求。

生效日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