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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时间:2024-07-22 08:04: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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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铁道部


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1992年10月1日,铁道部

1.总 则
1.1 铁路房屋、建筑物是保证运输生产和职工居住的重要物质条件,其产权属房产建筑段。房产建筑段应集中力量做好房建设备的管理和养护工作,修好管好房屋、建筑物是房建部门的主要职责。
1.2 房建设备养护和管理工作,应贯彻“坚持预防为主,实行全面养护,重点整治病害,逐步改善条件,确保使用安全”的工作方针。
1.3 房建部门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直接单位,其工作是铁路运输生产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1.4 为指导全路运营房建部门的房屋、建筑物的养护工作,特制定本规则,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房建设备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铁路局房产建筑处在局长领导下,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指导全局房建设备管理工作;分局房产建筑科在分局长领导下,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组织房产建筑段对房建设备进行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房产建筑段具体执行路局和分局有关指令和要求,搞好房建设备的管修工作,确保安全使用。
2.2 房产建筑段的设置,应根据房屋建筑物数量、分布情况及线路里程等确定。房建设备集中的地区,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屋建筑物数量不宜超过120万换算平方米;沿线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屋建筑物数量不宜超过80万换算平方米,管辖线路不宜超过800km。
2.3 房产建筑段实行段、领工区(分段)、工区三级管理或段、工区两级管理。每个领工区管辖3~4个工区。每个工区管辖房建设备数量:地区的一般为8~12万换算平方米;沿线的一般为4~8万换算平方米。
根据需要也可设置各种专业的和综合的领工区、工区。
大修领工区(大修队)根据大修任务的大小和专业性质,分设若干个大修工区。
2.4 房产建筑段的大修、维修生产人员,按大修、维修生产任务量核定。定员标准按部现行规定执行。
大型站舍的维修定员标准应按实际情况核定后予以增加。
污水提升站及取暖锅炉房焚火定员按各局实际情况核定增加人员。
3.设备管理
3.1 管理范围:房产建筑段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已经验收接管并办理固资移交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
3.2 管理分工
3.2.1 给水设备
3.2.1.1 凡房产建筑段接管的房屋,在房屋外部的管道、水栓由其他单位或地方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在房屋内部的管道、水栓由房产建筑段负责管理。其分界点为室外水表或第一个阀门井。水表或阀门井以内(不包括水表或阀门及井)由房产建筑段管理;以外由其他单位或地方供水单位管理。无水表或阀门时,以距墙5m为界。
3.2.1.2 室内各种生产专用管路及设施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3.2.1.3 各生产单位自建的独立给水设备和由路外水源直接供给生活、生产用水的给水设备,不论室内、室外均由使用单位管理。
3.2.1.4 室内消火栓的水笼带、水枪等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
3.2.2 排水设备
3.2.2.1 凡房建部门管理的房屋建筑物的附属排水设备、公用排水系统、公用污水提升站等,原则上由房产建筑段管理。但下列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a.水塔(槽)、水鹤、灰坑、检查坑、转盘、落轮坑以及室外客车给水栓的专用排水设备;
b.各单位的污水处理系统与排水系统及连通的渗水井;
c.线路、站场排水设备;
d.各种生产专用排水设备。
上述排水的分界,如排入房产建筑段所管的排水系统内(须事先征得同意),则以排入处(井)为界,井及井以下部分由房产建筑段管理。
3.2.3 电照设备
3.2.3.1 凡房建部门管理的房屋室内电照设备原则上由房产建筑段管理。如室内照明设备、电器等配线、插座等。但霓虹灯、灯泡、日光灯具、专用生产作业电照、节日装饰电照、文化宫俱乐部等舞台配光、电铃及配线、36V以下的配电和空调设施、烟火报警器等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3.2.3.2 室内动力配电设施、动力照明混合配电设施由其他单位或使用单位管理。
3.2.3.3 室外电照由其他单位或使用单位管理。室外电照包括与房屋无关的露天照明,如:站场、车站广场、无盖天桥、上冰台、煤台、住宅区道路、游泳池、灯光球场、露天体育场、花园、铁路桥上及其它露天场所安装的各种照明。
3.2.3.4 室内供电分界
a.铁路供电,用架空引入者,以建筑物上第一个横担分界,横担以外由其他单位负责管理;横担至房侧(包括建筑物上的横担绝缘子)由房产建筑段管理。用电缆引入者,其分界点为电缆终端头。
b.地方供电,按所处地区规定办理。
3.2.4 暖气设备
3.2.4.1 暖气设备,包括专供采暖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原则上由房产建筑段管理。
3.2.4.2 专为生产、业务用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和管路,由使用单位管理,如机务段、车辆段、浴池、医院等单位的生产、业务部门用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管路等。
3.2.4.3 平时为生产、业务用的,冬季兼供暖用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和管路,由使用单位管理。
3.2.4.4 各单位自行安装的土锅炉、土暖气及其附属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
3.2.4.5 有独立生产供暖锅炉的单位,如机务、车辆、保温段等单位的采暖锅炉和采暖系统均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3.2.5 本规则未包括的设备分工,由各铁路局自定报部核备。
3.3 设备分类
3.3.1 房屋
3.3.1.1 生产房屋:指与客货运输直接有关的各种房屋,和为铁路运输服务的各种设备制造、修理、加工等直接有关的各种房屋,及为存放设备、材料及物品的各种房屋。
3.3.1.2 办公房屋:指站段级及其以上单位专门为办公用的各种房屋。
3.3.1.3 住宅房屋:指职工和家属住宅。
3.3.1.4 宿舍房屋:指地区性的单身宿舍。
3.3.1.5 其它房屋:指上述1~4项房屋以外的各种房屋。
3.3.2 建筑物分为站场建筑物和公共建筑物。
3.3.2.1 站场建筑物:指旅客站台、货物站台、旅客天桥、地道、客货风雨棚、车站广场、站名牌、上冰台等。
3.3.2.2 公共建筑物:指道路、广场、防空洞、架空走道、闸门井、检查井、独立烟囱、生活水塔等。
3.4 设备检查
3.4.1 春(秋)季大检查:每年由房产建筑段长及总工程师主持,组织技术人员、维修人员,并邀请使用单位及有关代表参加,对房屋、建筑物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房产建筑段长必须重点参加实地检查。春(秋)季大检查范围包括全部房屋、建筑物的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特别注意容易被忽略的隐蔽部分。确有必要时可剖开检查。检查结果应逐栋逐件作成记录,填写房屋、建筑物病害报告表及技术状态等级表,并提出修缮措施和规则,按规定上报。
3.4.2 重点检查:对存在病害严重或需观测病害发展变化情况的房屋、建筑物,维修工区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重点检查,作成记录。根据节日和地区季节性特点,房产建筑段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房屋、建筑物进行必要的检查、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3.4.3 日常巡回检查:由检修人员对所管房建设备逐栋(件)按周期、路线进行检查。
3.5 设备技术状态评定
3.5.1 房屋
3.5.1.1 病害项目
a.倒塌危险:暂按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k 86)进行鉴定(见附件4)。
b.严重漏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漏雨。
屋面惯性漏雨:检修处理不了,需要翻修屋面,面积占整个屋面面积:平顶屋面占5%以上;坡屋面占10%以上。
虽经多次修理,但仍然没解决的惯性漏雨,需要新翻修者。
c.严重腐蚀破裂变形:承重构件腐蚀变形严重,虽没达到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k 86)危险构件程度,但需整治或重点检查、观测病害发展情况,检修处理不了者。
d.冻害、蚁害
冻害:基础、墙壁由于冻害发生裂缝并仍在发展或裂缝虽不发展,但发生裂缝较大,影响正常使用;
蚁害:房屋发现有白蚁蛀虫。
e.潮湿返霜
室内地面、墙壁常年潮湿,影响使用;
室内墙壁、顶盖严重结霜凝水,影响使用;
地下室渗水、积水,影响使用。
f.电照设备破损
电线破损、老化造成绝缘不良,有漏电现象,导线截面偏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全部或局部更换;灯头、开关、插座大量残缺破损,相线不进开关,影响安全使用;避雷设施失效,接地电阻超过当地标准。
g.水暖设备破损
上下水道管路破损漏水,大片浸湿墙壁、楼地面;上下水道管路大量严重锈蚀;上下水道堵塞不通,需部分或全部翻修;暖(煤)气设备锈蚀漏气。
h.其它破损
檐沟、水落管多数破烂或全部锈蚀;顶棚、墙壁抹灰(包括镶贴装修)多数大块破损剥落粘贴不牢,影响安全使用或观瞻,地面多处大片破损,影响使用;房屋四周地面排水不畅,散水、明沟大量破损;防火距离不合当地标准;门窗严重破损或普遍漏底失油;铁皮屋面普遍锈蚀。
3.5.1.2 房屋技术状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危房。
a.一级:没有八项病害。
b.二级:没有倒塌危险,严重漏雨,严重腐蚀破裂变形,其余病害不超过三项。
c.三级:有严重漏雨,严重腐蚀破裂变形之一者,或其余病害超过三项。
d.危房:有倒塌危险。
3.5.2 建筑物
3.5.2.1 等级划分:铁路站场、公共建筑物技术状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5.2.2 站场、公共建筑物技术状态的评定标准
a.站台
一级:不侵限(不侵入建筑接近限界),无病害。
二级:侵限但不影响二级超限货物列车安全通过,帽石及台墙有破损,站台面局部坑洼不平,但均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严重侵限或有影响安全使用的各项病害。
b.雨棚
一级:不侵限(不侵入建筑接近限界),无病害。
二级:侵限但不影响二级超限货物列车安全通过,有破损,漏雨,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严重侵限或有影响安全使用的各项病害。
c.围墙、栅栏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腐蚀破损、变形及冻害等,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有倒塌危险,严重破损或影响安全使用。
d.道路、广场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破损,局部坑洼不平或积水,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严重破损,大面积坑洼不平和积水,影响安全使用。
e.站名牌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破损,牌面油漆局部剥落,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有严重破损或字迹不清,影响安全使用。
f.排水沟管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破损,局部排水不畅,但不影响使用。
三级:严重破损,排水不畅,影响安全使用。
g.独立烟囱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破损(腐蚀)变形(倾斜),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有倒塌危险,严重破损,影响安全使用。
h.水表井、闸门井、检查井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破损(腐蚀)、漏水、冻害,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有严重破损、严重漏水,影响安全使用。
i.蓄水池、生活用水塔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破损(腐蚀),漏水,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有严重破损,严重漏水,影响安全使用。
3.5.2.3 未列入主要站场、公共建筑物技术状态的评定方法中的其它设备,由各局参照本办法精神自定,报部备案。
3.6 技术资料管理
3.6.1 房产建筑段应建立下列资料,设专人管理,定期核对、修改补充,做到帐与实物相符。
3.6.1.1 各站区房屋建筑物平面位置图,显示房屋、建筑物、给排水、暖气等管道位置。
3.6.1.2 房屋建筑物技术台帐,显示数量、主要结构和技术特征、附属设备及必要的平面图。在房屋明显位置设置台帐标志。
3.6.1.3 技术档案,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和抗震加固的竣工文件,以及历次病害观测、处理的技术资料。
3.6.2 房产建筑段和使用部门、建筑部门,对现有房屋建筑物需拆迁、报废时,应填写固定资产清理记录,按规定权限报送审批。报废的残值应由房产建筑段收回上缴。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尽快拆除,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用。
3.6.3 广泛开发应用计算机和现代工具,进行技术资料管理和信息传递。
3.7 设备安全
3.7.1 凡因房建部门工作失职造成的房屋建筑物事故,均为房产建筑部门的责任设备事故。
3.7.2 设备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均按此类事故处理。
a.重大事故
修复费用超过二万元者;造成使用单位一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工作者;造成人身死亡者或三人以上重伤者。
b.大事故
修复费用在一万元以上者;造成使用单位15天及以上不能正常工作者;造成人身重伤者。
c.一般事故
修复费用在一千元以上者;造成使用单位5天及以上不能正常工作者;造成人身一般轻伤者。
3.7.3 凡因房建设备造成的行车、火灾事故,按有关规定办理。
4.设备维修
维修是对房屋、建筑物在大修周期之间,对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破损、病害及时进行修理和预防,保持房屋、建筑物经常处于良好、合格状态。维修工作分为整修和检修。


4.1 维修工作范围
4.1.1 检修
a.负责管内巡回检查和日常零小破损修理,除春(秋)检外,应根据房屋、建筑物病害存在情况,制定巡回检修周期。
b.掌握房屋设备的技术状态,发现病害及时处理和上报。
c.对房建设备的使用进行技术监察。
d.参加大修、整修和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e.做好季节性工作和危险房屋、建筑物的应急处理及观测工作。
f.建立请修工作制度。
4.1.2 整修
整修是有计划地按周期对房屋、建筑物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破损、病害进行修理。
a.铁路局、分局根据管内房建设备状态,安排好整修计划,每年整修的数量应占设备总量的17%;连同大修一起计算,应占设备总数的20%左右,即五年左右轮修一遍。
b.整修工作以整治病害、消除危险为主,对破损部分基本原样修好。在整修时根据使用需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适当改善条件。
4.2 施工管理
4.2.1 检修
a.在春(秋)检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病害,应及时解决,如当时解决不了的,要制定计划报请上级处理。
b.凡属事故、灾害造成的破损,应及时作应急处理。
c.做好临时请修工作,健全请修工作记录及管理制度。
d.季节性工作,应根据工作量和施工期限,先行安排,按期施工。
4.2.2 整修
a.整修按照批准的查勘单施工,尽量缩短户修时间。施工前,查勘人员应向工班进行技术交底,工长组织有关人员安排施工作业计划,做好劳力、材料、工具以及安全防护等各项准备工作,并制定完成计划措施。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办理交验,清退剩余材料。
b.对漏查项目,应本着漏查不漏修的精神,一并修好,同时办理追加手续。
c.整修施工中,水、暖、电、土建等工种应加强配合,一次修好。
5.设备大修
房建大修是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进行周期性修理,达到根治病害,恢复功能,延长使用年限。
5.1 大修工作范围
5.1.1 房屋建筑物结构破损、腐蚀,需要进行翻修或更换或因工作量大,维修解决不了的应列入大修,每年大修数量应占设备总量的3%左右。
5.1.2 房屋大修应以整体大修为主,但某项结构或附属设备破损严重,工作量大,而其它方面状态尚好,可做单项大修。
5.1.3 房屋建筑物大修时,可根据生产、生活的需要改善使用条件,简陋住宅大修时,原结构确无保留价值或影响城镇规划的,可以推倒重建、移地另建、合建。平房改楼、按户数增加面积,但不得超过当地标准。
5.2 计划的编制
5.2.1 房屋建筑物大修件名,由房建段提出。工区、领工区(分段)根据春(秋)检资料和日常掌握的技术状态,按照大修范围,提出大修建议件名报段,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根据设备现状和考虑发展规划、地震设防要求,将每件大修工程的数量,破损程度,概算费用汇总编制建议计划,报分局、路局。
5.2.2 房产建筑段按分局、路局下达的计划,分轻重缓急和季节特点,编制年度大修工程计划,安排设计和施工。
5.3 大修设计
5.3.1 大修设计应严格掌握大修范围和计划金额,认真查勘,精心设计,一次修好,并要充分利用旧料和原有构、部件,有条件的尽量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提高大修设计质量。
5.3.2 大修工程设计文件应按分管权限办理审批。
5.4 施工管理
5.4.1 开工前,设计人员须向大修施工队进行技术交底,使其明确设计意图,工程内容和主要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施工负责人应全面熟悉设计文件,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大修工程开、竣工要有报告,变更设计要有批准手续,竣工后,应清理好现场,整理竣工文件。
5.4.2 施工中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杜绝违章作业。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5.5 检查和验收
5.5.1 大修工程的检查和验收,按本文第六章“房屋建筑物大、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附件2“房屋建筑物大、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办理。对推倒重建工程按国标《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办理。
5.5.2 要把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贯彻到全员和施工的全过程,上道工序对下道工序负责,下道工序要对上道工序进行检验,认真执行“三检三验制”要把不合格项目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5.5.3 施工前,应对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构配件要有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应经有关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员共同检查签认合格后,方可覆盖。
5.5.4 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初验,确认合格并备齐竣工交接文件后,报请分局、路局验收。对已交工的工程,要实行质量回访制度。
6.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竣工验收办法
6.1 验收办法
6.1.1 房屋、建筑物大修工程由批准设计文件的单位负责,维修中的整修工程(以下简称整修)由房产建筑段负责,组织施工、养护单位并邀请用户征求意见进行竣工验收。属于拆除重建、移地另建,以及平房改楼等基建性质的“大修”工程,应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竣工验收。维修中的检修工作的验收,由各局自行规定。
6.1.2 已报竣工的大、整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好竣工交接文件。竣工交接文件包括:
a.设计文件或查勘单及变更记录;
b.竣工图(施工变动不大者,可利用设计图修改,原无设计图,只有设计或施工说明者,可免交竣工图);
c.隐蔽工程检查评定质量记录;
d.材料、构配件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
e.设备测试记录、开竣工报告、施工小结、施工日志、防、灭白蚁记录、施工许可证、地亩资料等。
6.1.3 大修和整修工程均应根据附件2验收标准(含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对所做工程的可评项目逐项进行检验,评定质量是否合格,然后据以评定整件工程的质量。
6.1.4 工程项目质量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整件工程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6.1.4.1 工程项目质量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合格:
a.主要项目,即标准中采用“必须”、“不得”用词的条文,均需全部符合附件2标准的规定;
b.一般项目,即标准中采用“应”、“不应”用词的条文,均应基本符合附件2标准的规定;
c.有定量标准的项目,在抽查点数中有75%及以上的数据达到要求,且不合要求的数据对安全使用无不良后果,对艺术造型无显著缺陷。
6.1.4.2 整件工程质量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合格:
a.合格工程项目工数之和(大修按预算,整修按查勘单的计划用工,以下同)占检验工程项目工数之和的75%及以上,不到90%者;
b.合格工程项目数占检验工程项目的75%及以上,不到90%者;
c.主要工程项目(承重结构、屋面、防水及水、暖、电系统等项目)均达到合格者。
6.1.4.3 整件工程质量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优良;
a.合格工程项目工数之和占检验工程项目工数之和的90%及以上者;
b.合格工程项目数占检验工程项目的90%及以上者;
c.主要工程项目(承重结构、屋面、防水及水、暖、电系统待项目)均达到合格者。
6.1.5 验收时,发现下列病害之一的,其病害存在原因,属查勘设计者的责任,不评质量,修好后另报另验;属施工单位的责任,整件工程,评为不合格。
a.承重结构、构件有倒塌或坍塌危险(判断可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鉴定);
b.屋面漏雨,需要局部翻修或串瓦;
c.烟囱、火炕、火墙、炉灶等设备,防火距离不合当地标准;
d.电线、灯头、闸刀、开关破损残缺,开关未切断相线,容易引起触电或着火;
e.站台、雨棚侵入建筑接近限界。
6.1.5.1 对于只进行水、暖、电、屋面、门窗、地坪等单项大修的房屋,仅按所做项目检验评定质量;经检查鉴定属于急需而未列入大修或更新改造的房屋、建筑物,整修后也只按所做项目检验评定质量。
6.1.5.2 凡预算查勘单中列的工程项目,施工中擅自削减或漏做者;该工程项目的质量评为不合格。
6.1.6 对评为不合格的工程项目,验收中应作出处理决定,作为缺点或进行修理或加固补强或返工重做,并需在验收记录上注明“××项目不合格,作为缺点”或“××项目不合格,进行修理”等。整件工程评为不合格的,在未修到合格前,不得办理验收交接。
7.设备使用与保管爱护
7.1 铁路房屋、建筑物,在铁路固定资产总值中占有较大比重,加强对这些资产的爱护保管,合理使用有着重大意义。作为产权单位的房产建筑段应负有养护和监督使用的责任。
7.2 各使用单位和住户,对所使用的房建设备负有保管和爱护之责。房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经常教育职工和家属精心使用和爱护,并建立切实可行的使用保管制度,防止人为破损。
7.3 各使用单位和住户,对所使用的房建设备,未经房产建筑段同意不得做如下改动:
7.3.1 不得增减或拆改房屋、建筑物各项结构和固定设备。如墙壁、门窗、火炕、火墙、烟囱、电照、暖气、上下水道及卫生设备等。
7.3.2 不得利用屋架、梁、柱、搁栅、檀条、龙骨等构件悬挂重物、安装动力设备,在屋面上或顶棚内堆放杂物,安装设备,在楼地面、阳台上堆积超过容许荷重的物品。
7.3.3 不得在原有房屋、建筑物顶上及周围搭盖小房,私砌围墙,阻碍交通及压堵上下水道等。
7.3.4 不得在房屋、建筑物周围挖坑取土,以及做危及房屋建筑物安全的设施。
7.4 各使用及建设单位如需拆除报废房建设备时,需经房建部门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按规定办理固资报废手续后,方可进行。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7.5 各使用单位和住户,凡违反上述各项规定者,造成房建设备损坏时,应负责赔偿。赔偿的金额,按其损坏程度,根据现行工料定额加间接费用核算。如使用单位和住户借故拖延和拒不赔偿时,房产建筑段可采取必要措施直至停止使用,同时将情况报告上级,进行处理。
7.6 对保管、爱护房建设备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7.7 各使用单位和住户,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房产建筑段的大修及整修工作。
7.8 房产建筑段对危及安全的房建设备,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使用,随时向上级报告,同时应采取处理措施。对日常危险房建设备的管理。按“铁路危险房屋建筑物管理办法”办理。(见附件3)
7.9 利用铁路站舍、房屋搞三产或多种经营,以及在房建设备上搭设广告牌等设施,应征得房建段的同意,并按期缴纳房屋使用和维修费,收费标准由各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7.10 上述规定,由铁路局、分局主管房建工作的副局长负责监督执行。
8.附 则
8.1 各铁路局房产建筑部门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各局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铁道部核备。
8.2 房屋建筑物的自管单位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8.3 本规则由铁道部工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略)


当前轻缓刑事政策视野下办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李昭


  
  长期以来,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老年人犯罪问题常被忽视。如何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精神为指引,有针对性的提出老年人轻微刑事犯罪的从宽法律适用,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下,显得非常重要。本文拟就办理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原因进行积极探索,以期形成全社会尊老爱幼并行不悖的价值取向和人文关怀。

  一、当前办理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宽严不分,失之于宽。从老年人犯罪罪名来看,呈“轻罪”化趋势:所涉嫌的罪名主要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罪”。以本地为例,近几年老年人犯罪115人,涉及的罪名4类20种,属“轻微犯罪案件”就有10余种,占老年人犯罪人数的94%。从处理情况来看,除4人公安撤案,3人报送市院外;其余绝大多数均向法院提起公诉,处理方式单一,没有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

  (二)宽严不一,失之于度。上述老年人犯罪中,绝大多数为初次犯罪、偶然犯罪、激情犯罪,累犯、再犯的仅一人,无犯数罪的,无结伙作案、流窜作案和有组织犯罪的。从老年人犯罪情节来看,呈“轻微”化趋势: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再犯罪可能性较小。而这些情节在审查中存在执法尺度不统一等问题,且缺乏针对老年人之间、老年人与其他年龄段人员犯罪在不同时期的横向、纵向对比。

  (三)宽严不均,失之于济。从量刑建议的角度看,针对严重暴力等犯罪均提出“从严处理”的量刑意见;但因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出庭支持公诉,较少提出书面“从宽处理”量刑建议,使得老年人犯罪的量刑建议不对等、不均衡,“严”的多,“宽”的少,没有做到以严济宽、以宽济严、相辅相成。

  (四)不审时势,失之于情。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审时度势、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执法观念,尤其应当在坚持“严格依法”的原则上,勇于创新、以人为本,“注重效果”。但实践中,却未体现出人文关怀,如老年人犯罪中年龄最大的有82岁,经起诉被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不应“一刀切”,使人们形成一种“不通情理”,生硬、僵化的“构成犯罪便提起公诉”与宽严相济格格不入的形象。

  二、原因分析

  (一)法律无明文规定、政策可操作性弱。刑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而对老年人犯罪没有明确规定。只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概括性地谈到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欠缺其他配套制度来保障;不具备施用的基础,就存在着被滥用的风险;此外,就目前我国国情看,社会对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意见不一,缺乏必要的社会基础和认同感。

  (二)深受“免于起诉”和“严打”思想影响。按我国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较大,由于在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致使免于起诉制度被取消,其合理内容被吸收到相对不起诉制度中,并作了严格的限制,所以对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心理上存在阴影;同时又受到“严打”政策和“重打击轻保护”思想的影响,怕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导致执法中宁重不轻,忽视了对轻微刑事案件的从宽处理。

  (三)起诉裁量权范围较窄,相对不起诉争议较多。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范围狭小,仅限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不适用于重罪,种类过于单一,仅限于决定起诉与否,且对起诉裁量权的控制也过于严格,尤其是一些地区严格控制相对不起诉率,不利于发挥起诉便宜主义的职能。且争议较大,“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判处刑罚”,都是一个裁量过程。首先是对犯罪情节是否轻微的衡量。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认定,这些因素是否符合法条上的轻微情节,都没有数的标准,也没有量的标准,具有相对不确定性;其次是对“不需判处刑罚”确认的相对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依据两个条件:一是犯罪人已真心悔罪或承认自己有罪;二是不适用刑罚方法,也能达到预防犯罪和改造犯罪的目的,为此不需判处刑罚,从而作出不起诉,在此当中存在比较大的裁量因素,由此引发的争议也较多。

  (四)相对不起诉、撤案程序烦琐,办案周期较长,不如简易程序快捷。实践中,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后,必须经业务部门讨论、检察长审定、检委会的讨论,这些规定对防止滥用职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诸多限制阻碍了不起诉权的运用。办案中大多不愿提出相对不起诉意见,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只要构成犯罪,一般按简易程序移送法院审理。此外,在有些案件中,提出相对不起诉或撤案意见还可能受到非议、猜疑,怕承担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压力。

  三、在现有法律框架和工作机制下,运用检察职能体现老年人轻微刑事犯罪的从宽处理

  (一)在工作流程控制中体现对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的人文关怀

  1、以现有公诉案件“繁简分流”规则为参照,建立适合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特点的办理机制。对于老年人轻微犯罪,又具备“七十岁以上”、“初犯、过失犯”、“因亲友、邻里、婚姻、家庭之间纠纷引发的”、“已就民事赔偿、精神抚慰等方面达成和解”等情形的,不宜简单认定为“简类案件”,为实现“简的办快”,一味追求诉讼效率,只要构成犯罪提起公诉;而应当全面审查,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须听取被害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充分考虑不起诉的可能性和提起公诉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于有达成和解意向和条件的可撤案或者不诉的,按繁类案件办理,为“从宽处理”案件创造充足的办案期限;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又需要起诉的简类案件应“快审快诉”。

  2、建立老年人犯罪办案小组,实行办案专业化,准确适用法律。指派业务精通、精力充沛、责任感强的检察人员组成专门办案小组,深入细致的体会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实质,积极探究针对老年人犯罪的工作机制创新与改革,及时细致的总结办理老年人轻微案件的经验与措施,在统一执法理念和执法尺度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办案纪律审查案件,避免办案随意性和办“人情案”、“金钱案”的问题,也为“从宽处理”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提供机制保障。

  3、加大对于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的交叉阅卷机制与合议力度。老年人轻微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和“不需要刑罚处罚”等情节认定都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为避免因承办人员个体差异,出现标准、认识不统一的问题,一方面针对部分疑难案件进行交叉阅卷,或者推行每案须经全科讨论合议的制度,群策群力,由集体研究决定诉与不诉,争取运用非诉讼化、非刑罚化的方式处理案件。另一方面针对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举行“公检法”联席会议或者由政法委组织商讨。为“从宽处理”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增加一道程序保障。

  (二)建立老年人犯罪案件从宽处理的相关机制

  1、建立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和撤案制度。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遵循“严格依法”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明确不起诉的对象、条件和程序。(1)针对老年人轻微刑事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起诉或撤案;(2)针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轻微刑事犯罪,虽没有刑法规定的不需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节,但本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考虑撤案;(3)针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情节较重(犯罪较重系指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但系初犯,本人认罪悔罪,愿意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能保证不再犯罪的,可以考虑撤案;(4)针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轻微刑事犯罪,又兼具备--“初犯、过失犯、从犯、中止犯”、“因亲友、邻里、婚姻、家庭之间纠纷引发的”、“已就民事赔偿、精神抚慰等方面达成和解”的情形的,应当优先考虑不起诉或者撤案。(5)针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犯罪轻微犯罪,犯罪后因病等原因失去了继续犯罪的能力。能保证不再犯罪的,应当优先考虑不起诉或者撤案。

  2、以评估老年人轻微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再犯可能性”为核心审查案件,为“从宽处理”案件提供基础。全面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重点审查暴力程度、危害客体、犯罪情节、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犯罪性质,以及犯罪的动机与目的,综合考虑平时表现、身体状况、被害人意见等等。在审结案件时,需要提交书面的关于老年人轻微案件“再犯可能性”的评估报告,以作为如何处理案件和提出有针对性的量刑建议的依据。

  3、建立老年人犯罪档案制度,通过横向、纵向对比为高质量的提出量刑建议提供参照和依据。将法院针对老年人犯罪的判决进行分类收集、分类掌握,一方面掌握一段时期内本地老年人犯罪的总体情况和特征;另一方面分析法院针对同种类、同形态、同情节的老年人轻微犯罪,是否存在执法尺度不统一,刑罚不一致的现象,并针对这些情况提出具体的“区别对待”的量刑建议,为法院判决提供参考和施加影响。另外将同类犯罪其他年龄段人群的判决情况与老年人犯罪的判决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提出相对“从宽”的量刑建议。针对老年人轻微刑事犯罪法院多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量刑建议均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必须内容具体、说理充分、分析全面。
(来源:中国检察网)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李 昭


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粮食局


教育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发[2004]15号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粮食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税务局、粮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关系每一个学生的切身利益,涉及高等学校和社会稳定。最近一个时期,一些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波动、上涨,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3月12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4]6号),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高校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学生食堂价格,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学校的情况基本稳定。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进一步清醒认识搞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具体体现。学生食堂的饭菜质量和价格,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学习、生活和思想情绪,极易诱发事端,也易为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和煽动闹事提供借口,从而影响学校乃至社会的稳定。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都要进一步清醒地认识搞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讲政治和稳定大局的高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改进并加强学生食堂工作。
二、各高校必须进一步加强并改进对学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切实承担起稳定食堂价格与质量的责任。
对学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永远主要是高校的责任。高校的主要领导务必要亲自抓、亲自过问,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各高校必须进一步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学生食堂饭菜价格与质量的管理工作,千方百计地控制饭菜价格的上涨。
高校领导要经常监督并帮助学生食堂经营者不断端正经营思想,改进经营作风。
各高校必须进一步改进并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广大学生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要引导他们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有意见要通过正当途径反映。要教育学生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提高警惕,严防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食堂日常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完全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煽动不满情绪,制造事端。各高校还要切实加强对校内网站、论坛的监督管理,对于一些影响学校稳定的不良信息要及时反映,及时处理。要利用网络配合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三、进一步调整落实有关政策,努力消化涨价因素对高校学生食堂的影响。
1.自2004年4月起,对全日制普通高校中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给予伙食补助。中央部委(局)所属高校普通本专科学生按在校生总数5%的比例,按每人每天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地方高校参照执行。学校要采取发饭菜票或直接将补助款划入学生本人就餐卡等方式,确保这项补助能用于解决特困学生的生活问题。补助时间暂定为一年,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专款安排,专款专用。
对于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学校可参照以上做法,对其他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补助,所需经费在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经费中列支。
2.在对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学生食堂免征营业税的基础上,在2005年年底之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体现到降低学生食堂价格上。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3.高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由现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电价统一调整为居民用电价格;高校用管道燃气统一按照居民用气价格执行;高校学生宿舍、食堂和澡堂等生活用水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现行高校用管道燃气价格或高校用水价格已经低于居民用气、用水价格的,仍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
4.为降低高校学生食堂的经营成本,对确有较大困难的高校学生食堂的建设、维修和大型设备更新,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支持。
5.进一步搞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抓紧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现存的实际问题,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
6.凡有条件的地方,可考虑对高校学生食堂所需粮油副食品供应实行定点直供,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统一采购方式,尽量降低采购成本。
各地有关部门和高校,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高校学生食堂工作,争取政府领导同志的指导和支持,及时协调各有关方面,帮助高校学生食堂消化一些涨价因素,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要依据本意见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共同努力,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的工作,确保高校的稳定。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粮食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