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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实施《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办法

时间:2024-05-19 07:5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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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实施《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颁发《中山市实施〈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中府[1999]2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实施〈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中山市实施《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猪屠宰及肉类产
品加工、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餐厅、宾馆、集体食堂等单位,应当销售或者使
用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四条 严格实行屠宰、检疫、经营三分离制度。
第五条 批发商在负责当地市场供应的同时,必
须负责收购地产猪,对地产猪可采用代宰、代批的办
法。
第六条 屠宰后的猪只一律要打毛、不铲皮,并
在猪只胴体皮上印上清晰的检疫部门印章和屠宰场的
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第七条 屠宰后的猪只,做到头、脚、体、内脏
“四不落地”。严禁对肉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清洗
内脏由专职人员负责,并使用专设的整理台。
第八条 肉品应用专门运肉车运载,摩托车运载
的应设有装载设施工具,不得敞运。
第九条 生猪鲜肉的销售实行分区域对口供应,
从1999年4月1日起,各定点屠宰场统一使用《广东
省畜产品检验证明》,并按证明指定的地点销售。否则,
作私宰肉品处理。
屠宰场的供应范围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另行规
定。
第十条 生猪屠宰的税、费项目包括屠宰税、加
工、检疫、工商管理、代宰、代批和生猪生产价格调
节基金等费用。税、费的征收标准分别由税务和价格
管理部门拟定。
第十一条 税、费和生猪生产价格调节基金由各
征收部门委托屠宰场代征代收,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
制的《中山市生猪屠宰税费代征收据》,一票收齐。有
关收费、基金统一上缴市财政,并按各镇区销售量划
拨到有关单位及镇区。
屠宰税由屠宰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
管,组织入库。各镇区根据销售量计算税收收入,参
与财政超收分成。
第十二条 价格管理部门根据生猪进价及肉食市
场变化情况,对肉品价格进行调控。
第十三条 生猪屠宰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
检查,领取健康证。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品质检验人
员还应分别领取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肉品检验人
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各镇由镇政府组织财贸、工商、公安、
环保、畜牧、物价、卫生、税务等部门对本镇生猪屠
宰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活动时,必须出示
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对屠宰场每年审
验一次,凡达不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标
准,收回其登记证、标志牌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过
去本市颁发的有关生猪屠宰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
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明确对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和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9.2条的规定,现就《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七)项、13.3.2条第(二)项、13.3.4条、13.3.8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附属企业。

二、提供资金是指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三、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是指上市公司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或《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

四、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无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除外)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五、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七)项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意见并公告,同时刊登股票交易存在实行其他特别处理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六、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之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当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期间,应当每月至少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纠正进展情况。

七、上市公司已消除《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七)项情形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对外公告,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事项已消除,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关于撤销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的申请;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收款凭证等证明提供资金事项已消除的证明文件;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已纠正,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关于撤销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的申请;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解除担保协议等证明违规担保事项已纠正的证明文件;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了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发展乡镇企业的“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指导方针,进一步放宽政策,加快我市乡镇企业发展步伐,促进特区农村经济全面振兴,现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发展乡镇企业的协调工作。
兴办乡镇企业要立足于农业,服务于农业,积极发展农付产品和食品加工业,并充分利用我市城乡的优势和特区建设的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农村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建材业、商业服务业和为出口服务的创汇企业。在大办乡镇企业的基础上,逐步发展一批年产值百万元以上的骨干企
业,使乡镇企业真正成为我市农村致富的途径。
城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于乡镇企业实现上述任务,要满腔热情地予以支持,要以积极的态度帮助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凡是可以扩散到农村的产品或加工的零部件,都要尽快移给乡镇企业生产;凡是能够在农村加工的农付产品,就不要运到城市加工;提倡城市技术和
管理人员到农村帮助兴办各类企业,鼓励农民到城市开办第三产业,推动我市乡镇企业在近期有一个更快的发展。
为了协调城乡关系,及时解决乡镇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市政府决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主要研究讨论乡镇企业的发展方向和规划、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城乡各部门和单位之间关系的协调、以及其他生产和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会议议题由市农委根据乡镇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
需要、收集筛选提出;由分管的副市长或秘书长召集有关部门开会商定解决。
二、增加财力和物力的支持。
乡镇企业资金应多渠道筹集,以群众自筹为主,国家给予扶助。自筹资金、可采取独资、集资入股、投资联营、借资付息等各种形式。国家扶助、在“七五”期间、市财政拨出专款作为乡镇企业发展的周转金、资金数额以一九八五年为基数、逐年有所增加;乡镇企业上缴国家的税收、
以一九八五年为基数、每年从增加部分提取50%作为发展乡镇企业的专项资金、由县(区)财政根据县(区)农委和企业局提出的安排计划批准使用;农业银行对短、平、快的项目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优先贷款。这三项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县(区)农委、财政、银行共同研究
制订。
乡镇企业出口产品应得的外汇、要切实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的比例予以分成,不得克扣。
发展乡镇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以市场调节为主。但对于由国家计划控制安排和紧缺的主要生产资料、可由县(区)乡镇企业局提出计划、市计委和物资部门要尽力给予协调安排、照顾解决。
三、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新办的乡镇企业(不含个体企业、下同)、在就地生产经营的、经税务部门审批,自投产开业之日起、可给予减免三年以下所得税的照顾;除生产或经营糖、烟、酒、焚化品、化妆品、钟、表、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电冰箱、罐头、钢木家俱等十三个品种外,自投产开业之日起,
可减免一至二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凡原有乡镇企业接受国营,集体工厂企业扩散生产的零部件、半成品、仍由原工厂收购部分、在一九九0年以前免交产品税、上缴增值税;自行销售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产品税、纳税有困难的我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免的照顾。
乡镇企业与外地开展横向经济联合所组成的经济联合体,凡在原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的,继续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待遇;并可实行税前还贷、利润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各投资方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如属个体经济的联合企业、一律在企业所在地纳税。
乡镇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凡经税务部门审核帐证健全的单位、其比上年新增的利润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乡镇企业所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作为生产发展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四、加速人才培养和技术开发。
我市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城市企业要积极为乡镇企业培训人才、转让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服务或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体、促进生产、共享成果。农村中学应因地制宜地开办一批职业班;各有关部门也应到农村举办短期培训班、为乡镇企业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市经委、经贸委、科委、建委、农委等部门要动员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退休的科技干部、技术工人下乡帮助指导乡镇企业发展生产。乡镇企业也可以到城市聘请退休技术人员和老技工到农村工作。
“星火计划”是振兴农村经济的一项重大科技战略措施。“七五”期间、我市已确定的有关发展乡镇企业的星火计划项目、市农委、科委等部门要抽出力量帮助县郊狠抓落实。
五、健全开办乡镇企业的审批制度。
乡镇企业具有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发展的特点、必须加强宏观控制、防止盲目发展、实行合理规划,统一审批。为简化手续、市政府决定今后兴办乡镇企业、统一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分级审批“乡办、村办企业由乡政府、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县、区企业
局审批;村以下的联合体、个体企业、由村民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报乡企业办公室审批、并报县、区企业局备案。凡属开办建筑。建材企业和小糖埔、一律报县、区企业局会同县、区建委、经委审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时给予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凡是未经批准开办的各类企业,均不得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待遇。
六、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
发展乡镇企业应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得利的原则,保障合法权益。今后除照章纳税。按照闽政(1986)1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向主管部门上交管理费和向村民委员会交纳一定的“三金”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乡镇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企业主管部门、村民委员
会向乡镇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和“三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信息交流、人才培养、推广新技术、开拓新产品和修建公共福利设施等方面。
要注意保护乡镇企业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对出现问题的处理、要持慎重的态度、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正之风与工作失误的界限。严禁乱收执照、乱罚款、乱处理。要善于正确引导、使乡镇企业健康发展。
七、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责任制。
乡镇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以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
乡一级企业、是乡镇企业的骨干、担负着“以工补农”的重任、一般应采取集体承包、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定利润基数、超额分成的形式、对原已由个人承包的乡办企业,如承包基数偏低或群众有意见的、可采取适当方法予以调整。对少数规模小、设备差、手工操作的修理业和
微利企业、可以采取大包干、全奖全赔的办法或租赁给个人经营。要适当延长承包期限,扩大企业自主权。
村办企业、凡需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一律实行公开投标、严禁“权力包”。对于群众有意见的“权力包”企业,主管部门应帮助整顿、重新标包。
对个体企业、应加强管理、教育其遵纪守法,照章纳税。要引导他们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开展横向经济联合、顺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走联合的路子、提高企业素质、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
以上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赴

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



198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