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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5-21 20:53: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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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1989年8月21日,最高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高法经字[1989]第02号和[1989]豫法经字第4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开封市农机局劳动服务公司与航天部陕西红川机械厂、陕西化学动力实验所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鉴于开封天豫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联营三方依法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该局审核后准予成立并发给了营业执照。为便利诉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本案由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6〕67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2006年7月)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
  免费对象为在各县(市、区)及省辖市市区范围内农村乡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
  在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亦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 免费项目和标准为各省辖市制定的“一费制”文件中的杂费项目(含信息技术费和冬季取暖费)及其标准。
  第四条 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按照“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同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县(市、区)财政对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安排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一学年的基准补助定额为:小学生苏北200元、苏中210元、苏南220元,初中生苏北300元、苏中300元、苏南320元。2006年秋季新学期按一半计算。
  第六条 省财政按基准补助定额和2005年度学生数,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对部分县(市、区)安排免收学杂费专项补助资金。省辖市对所辖县(市、区)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七条 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必须按照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确保全额落实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市、县(市、区),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其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第八条 县级财政要继续保留实行免收学杂费前安排的预算内公用经费,原来没有安排的要努力按标准安排。从2007年起,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和现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归并,由县级财政按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新标准予以安排,并逐步提高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第九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的支付,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公办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政府、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应由学校提供的公共性服务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等费用。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民办学校要在现有实际收费水平基础上,按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的标准减收学生学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第十一条 各地要将免收学杂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免收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免收学杂费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二条 市、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学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忻州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市级分成部分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忻州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市级分成部分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发〔2008〕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市级分成部分安排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忻州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市级分




成部分安排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7]9号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确保忻州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分成部分的科学合理使用,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复函》[发改办能源(2007)1805号]、《财政部关于批复<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函>》[财综函(2007)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晋政办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安排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市级分成部分是指煤炭开采企业依照《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上缴的市级部分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 忻州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市级分成部分的具体安排、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 忻州市政府为市级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的主体。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分成部分的收支预算管理,市政府发展和改革委部门负责基金分成部分安排使用的综合平衡和投资计划管理,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使 用




第六条 基金分成部分主要用于企业无法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其它社会性问题。




(一)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主要治理内容包括:煤炭开采所造成的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和矸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和沉陷引起的地质灾害等。




(二)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主要支持领域包括:重要基础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化工业、煤炭工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工业、旅游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发展等。




(三)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支持领域包括:分离企业办社会;棚户区改造,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密切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其它社会事业发展等。




第七条 基金分成部分用于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三个方面的支出,原则上按50%、30%、20%的比例安排。




第八条 市政府编制基金使用规划。市级基金使用规划由市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根据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制定环境治理规划、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规划、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级基金的安排使用由市政府统筹管理,纳入市级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条 市级分成的基金,首先用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重点项目的配套,再按照上述范围和比例安排其它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 市级基金分成部分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制度。凡使用市级基金分成部分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建议计划,经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后报送市政府审定,报市人大审议后执行。市级财政部门根据煤炭产量、产能系数和征收标准编制市基金收入计划,并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支出计划编制支出预算草案,报市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审议批准的基金分成部分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下达 项目投资计划和财政收支预算,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加强对基金征收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基金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第三章 监 督




第十四条 市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时,应当对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预决算做出报告。




第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保证基金及时拨付和按规定使用,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保证基金应收尽收和严格预算使用,以提高基金征收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应当对使用基金的重大项目进行稽查,稽查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基金使用管理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基金安排使用部门违反本管理办法,超范围安排使用基金的,市政府责令撤消其做出的项目投资安排,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基金使用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挪用所拨基金的,责令其改正,并将所拨基金予以全额追回,情节严重的,取消本部门或单位基金使用资格,并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批复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政府要求,成立忻州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忻州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




工作领导组名单








组 长:李平社 市长




副组长:秦新年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成 员:刘银栓 市政府秘书长




王炳升 市发改委主任




张高栋 财政局局长




姜银福 市经委主任




张勇强 市国资委书记




郝兴仁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玉根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赵润林 市教育局局长




武恩良 市审计局局长




吕毓卿 市林业局局长




田斌文 市水利局局长




高益民 市建设局局长




罗荣华 市环保局局长




郭永发 市地税局局长




王明生 市物价局局长




韩 春 市煤管局局长




李福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