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下发《建设银行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21:51: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下发《建设银行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下发《建设银行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1年4月1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中国投资银行:
现将《建设银行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我工作转入经常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行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银行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人事部统一部署和人职发(1990)4号文件《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建议银行实际,现就建设银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制度化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银行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已经结束,从国家人事部下发4号文件起,各行要在逐步完成复查、清理指标、投岗、考核等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经常化、制度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要正确理解文件精神。4号文是贯彻治理整顿、深化职称改革的政策性、导向性文件,中心突出了设岗、考核、聘后管理,坚持了聘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健全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制度的配套措施,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为建设银行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指明了方向。在贯彻执行前,各级行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统一认识。
三、认真搞好复查验收工作。根据人职发(1989)4号文件要求,各行对首次评聘工作要认真进行复核。通过复查,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开展经常的评聘工作做好准备。总行将对复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是否合格,作为能否开展经常性评聘工作的前提条件。
四、要扎扎实实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前提和基础。各行要应用职位分类的原理和方法,根据工资总额和工作需要,按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因事设岗。从现在起,凡是没有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要认真设置,岗位设置不合理的要进行调整。在做好岗位设置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 五、进一步明确、落实岗位职责。在按需设岗的基础上,明确、落实岗位职责的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任期目标和所具备任职资格的条件,使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做到有职、有责、有权。并以此作为考核、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六、严格聘后考核制度。为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考核,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总行拟定了《专业技术干部考核办法》(高级师)。各行可参照总行的考核办法,根据人职发(199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拟定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办法。考核工作要坚持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任期届满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低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并建立健全考核档案。
七、改善宏观控制办法。转入经常化后,增补聘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所需增资总额已列入国家增资计划将专项下达,并列入各主管部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总行对各分行今后不再采取层层下达宏观控制指标的方式,而是在国家人事部每年批给建设银行的专项增资限额内依据各行的业务发展规模、人员构成、岗位设置并考虑自然减员、调动、解聘等因素,在全行范围统筹调剂使用。各行要认真清理首批下达的宏观控制指标,将指标转换为岗位,做为设岗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根据本单位事业的发展,工作任务、人员变化提出增补、调整岗位的方案,报总行审批。总行在国家人事部下达的增补岗位数额及所需增资指标内,根据全行高、中、初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在逐个单位审查复查、考核、清理指标1、设岗四项工作完成的基础上,批复增补,调整岗位方案,下达增补岗位数额及所需增资指标。
八、加强聘任管理工作。总行进一步加强对评聘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彻底清理首次评聘工作中制定的一系列不符合规定原剀和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规定、办法。针对首次评聘工作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尽快完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聘后管理制度。
九、重新组建评委会,进一步改进评审方法。根据总行修定的《评委会组织法》的原则,重新组建评委会。总行组建高级评委会,负责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评审。中、初级评委会报上一级人事部门批准组建。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评审工作的透明度。改进评审方法,对不同系列,不同层次各有侧重、实行考试(含答辩)、考核、评审相结合,客观公正地测定申报人的任职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择优选拔人才。总行将组织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行论文答辩和外语考试,组织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行专业考试和外语考试。各分行组织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考试,将考试作为促进人才成长、创造平等竞争不环境的重要条件。
十、要坚持思想政治标准,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要求参加评聘的专业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互助,热爱建设银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讲求奉献。思想政治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十一、学历和资历。为了保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构成的合理性,转入经常化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资历等基本任职条件。
对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即毕业分配工作专业对口,见习期满,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全面考核合格后,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员”级职务;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含见习期一年)可聘任“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取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可聘任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中级职务。
国家教委承认的“五大”毕业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经过相应任职条件的评审。
“专业证书”持有者可以证明他接受过本专业培训,学习过某个专业大专层次的理论知识,其专业技术水平需经过实践的检验。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不能作为学历依据。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专业人员,其申报评定任职资格的专业年限不能连续或折半计算,只能以毕业后从事本岗位专业工作的时间计算专业年限。
十二、不拘一格选拔人材。为广开才路,积极为优秀中、青年人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而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的专业人员,经严格考核,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此总行制定了申报高、中级职务的《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破格办法》,经国家人事部审核同意后即可执行。
十三、调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由调入单位负责办理。系统外调入建设银行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1)若不改变职务系列仍从事本专业工作,经过现岗位工作一年时间考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调入单位考核、评审确认任职资格,按工作岗位需要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2)若变更工作专业,应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按现岗位的管理办法和任职条件要求,重新考核,评审任职资格,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并按新聘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系统内调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聘任。调出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原聘任职务自行解除,只介绍其任职资格。
十四、行政领导(副处级以上)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兼职手续。总行管理的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所在单位写明兼职理由,报总行人事部批准;分行管理的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报所在分行人事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程序评聘。
十五、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转入经常化后,不搞“评后退”,即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人员,不应再评定任职资格后才办理离退休手续。
十六、有关统计员、计算机软件人员、经济员的资格考试,要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当地有统一要求参加考试的,各行应积极组织报名参加。考试合格者,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领取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十七、要严格划分经济专业工作岗位和一般经济工作岗位的界线,从严控制经济专业工作岗位的设置。经济专业工作岗位系指在建设银行经济管理,工作中,需应用经济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行使计划、决策、指挥、监督、协调和调控职能的工作岗位。凡从事一般经济工作与建设银行业务不是紧密=相关的, 不能列入建设银行的经济岗位,亦不能作为计算专业年限的依据。
十八、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规定程序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上未通过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通过复议办法去解决,必须按规定程序下一年度重新申报评审。
十九、各行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监督。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严格评审程序,按政策规定办事,坚持评聘标准、条件并增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接受群众监督,注意提高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队伍自身建设,使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工作有计划、有部署、健康地发展。
二十、本《实施意见》由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长治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县、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长治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晋政发[2004]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市人民政府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死亡人数、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煤矿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总起数、万车死亡率、无牌照违规上路车辆、重特大安全事故、消防事故起数、伤亡人数、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死亡事故、农机道路外事故、千台死亡率、重伤率等。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落实情况。是否每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年终进行全面考核。

2、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情况。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能保证正常的工作经费,能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职责。

3、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能针对各自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季节性或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与整改措施,能按市人民政府要求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的情况。

5、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设计、同时竣工投产的情况。

6、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95%以上。

7、信息统计报告情况。积极完成市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信息,按时报送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各类事故速报、月报、年报及时准确,无瞒报、拖报事故现象。

8、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对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类死亡事故,能按照有关规定查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及时结案通报,从中汲取教训,不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树立典型,推动工作。

9、对企业安全投入的监管情况。是否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提取、使用各项安全经费。

10、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煤矿技术改造工作情况。煤矿改革采煤方法工作情况。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建设情况。

11、完成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情况。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年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出全市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各被考核单位。

(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被考核单位的安全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情况通报。

(三)年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各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采用百分制。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占60分,安全工作目标占40分。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指标项和在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中带*的指标项为否决项,其它指标按完成情况考核计分。

2、安全工作目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安全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评分标准。

(四)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四、奖惩办法

(一)不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的否决指标,且被考核单位的考核总分在85分以上者,奖县市区人民政府20万元(其中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市区长各3万元);奖市安监局和市交警支队各10万元;奖其它单位5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二)不突破年度安全控制指标中的否决指标,考核总分在85分以下者,按比例扣除奖金;考核总分在60以下者,不得奖。

(三)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直接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具体的奖惩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


关于赤水桫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45号




关于赤水桫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赤水桫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桫椤是我国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对于研究古生物、古地质、古气候、古环境的演变和探索生物进化的奥秘,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赤水桫椤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为保护桫椤做出贡献。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1.33万公顷;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即核心区面积5200.3公顷,缓冲区面积4016.6公顷,实验区面积4083.1公顷。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在保护好区内原生植被和现有桫椤种群的同时,应加强次生植被的封育恢复,并在实验区采取人工措施促进桫椤的繁衍增殖。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科学研究规划。鉴于拟建的“贵州东亚亚热带蕨类植物引种繁殖基地”需从外地引种,应进行科学论证,严格管理,防止外来种侵入破坏区内的生物多样性。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应根据保护区的生物资源分布状况和特点以及旅游资源的优势,重点在实验区内发展竹类加工、有机食品和生态旅游。生态旅游的开发要进行科学论证,并注意保护自然景观,尽量减少人工景点的建设。

六、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资源保护、科研、办公等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提高房屋的利用效率。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贵州省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