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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施工企业处理情况的通报 

时间:2024-07-01 14:03: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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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施工企业处理情况的通报 

交通部


关于对部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施工企业处理情况的通报

交公路发[2001]496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近来,在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中,投标人采用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扰乱了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损害了交通行业形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精神和交通部有关建设市场管理规定,严厉打击投标人的行贿行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对已经法院审理确认有行贿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施工企业进行处理,并通报全国;对近期在公路项目施工中质量管理差、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通报批评。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中铁第十一工程局第三工程处(原名铁道部第十一工程局第三工程处)在达渝高速公路投标中,向原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郑道访、其子郑勤行贿共计85万元人民币;四川道隧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九寨环线及接线公路工程、广临路投标中,向原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郑道访行贿共计10万美元;重庆渝通公路工程总公司在四川省广北路、广南路投标中,向原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郑道访之妻行贿70万元人民币;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铁道部第五工程局机械筑路工程处)在四川省隆纳路、成雅路投标中,向原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郑道访之子行贿35万元人民币;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铁道部第十二工程局第一工程处)在四川省广渝路施工中,为得到业主的调价,向原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郑道访行贿人民币15万元。根据《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第20条和《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第53条规定,决定对中铁第十一工程局第三工程处、四川道隧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渝通公路工程总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五家施工企业取消一年资信登记,期间不得在全国参与公路工程投标。

二、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第六工程处(原名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第六工程处)在承建的安徽徽杭高速公路07标朱村大桥施工中,造成部分桥墩基础钢筋与立柱偏位,并隐瞒真相,采用不规范的操作方法私自加固处理。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铁道部第十二工程局)和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铁道部第四工程局第四工程处)在福建省罗长高速公路施工中,质量保证资料弄虚作假,工程质量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根据《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第20条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对以上三个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对上述企业的处理意见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发生问题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这些企业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整改结果报有关部门,并作为交通主管部门审查企业资质和资信登记的重要内容。

希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和部有关规定,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招投标中的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九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建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换文

中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建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10月31日 生效日期1975年10月31日)
             (一)对方来文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周化民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的名义,关于我们双方政府代表就建立促进相互经济关系的混合委员会在北京进行的会谈,向您建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发展经济关系和促进贸易组成混合委员会。

 二、混合委员会由缔约双方有关部门代表组成。

 三、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发展两国经济关系和促进贸易交换意见,它可在注意缔约任何一方的国际义务的情况下,向各自政府提出建议。

 四、混合委员会会议在缔约双方一致同意时尽可能每年召开一次,并轮流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

 五、本协议按照存在的状况也适用于柏林(西)。

 六、本协议不影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七、缔约任何一方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在另一方收到通知六个月后,本协议即失效。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第一条到第七条的建议,本函及阁下表达贵政府同意的复函将构成双方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您复函之日起生效。
  先生,请允许我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
                        罗尔夫·保尔斯
                          (签字)
                     一九七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
罗尔夫·保尔斯博士先生阁下
阁下:
  我收到您一九七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已达成上述协议,并同意阁下来函和本复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此项协议于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周 化 民
                           (签字)
                      一九七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国家教委外事司关于简化邀请外国人来华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审批手续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教委外事司关于简化邀请外国人来华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审批手续的通知

教外司专[1994]568号

  近年来,我委各直属院校和事业单位邀请外国学者来华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数大量增加。为简化邀请来华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报业经我委批准的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外国专家来华事宜,除记者和外国官员外,今后可不再填写每人一份的《邀请外国人来华申报表》(简称《申报表》),出席同一次会议的外国学者,可一次成批申报。
  
  二、一次申报一批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同一个国际学术会议时,应填报《申报表》(附件一)和《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外国人来华名单汇表》(简称《名单汇表》,附件二)各一份,并附上填妥的《邀请通知书》(如需我司代寄,请另附内容完备的信封)。

  三、填写《申报表》时,请将会议名称、举办时间、批准文号、批准日期、申报邀请的外国专家总数、随行人员数等六项内容一并填写于“在华工作内容”栏内(个人资料不在本表内填报)。经由学校外事处经办人、校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学校或单位公章。

  四、应邀来华与会外国专家及随行人员的个人资料,请逐项详细填写在《名单汇表》内,并请按表格的要求填报。

  五、邀请单个外国专家来华与会手续与过去相同,可不填写《名单汇表》。

  附件:一、邀请外国人来华申报表(略)

     二、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外国人名单汇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附件二:

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外国人名单汇表

序号
国别
姓名
护照号
性别
年龄
学科
职称职务
在华期限
工作单位及简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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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说明:1)此表自行复印 2)除姓名外用中文填写 3)随行人员填在主受邀人之后,并在“工作单位”栏内注明相互关系 4)送我委盖章的邀请信排列与本表序号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