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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4:10: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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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4月11日,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做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我们制定了《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深化企业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提高会计报表质量,维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企业主管财政机关要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监督指导。
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积极稳妥地发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1997年度,中央企业选择医药、化工、建材、消防、包装、轻工、纺织、交通行业所属企业进行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财政机关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在一部分城市或一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并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为全面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奠定基础。

附件: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进一步提高国有工交企业会计报表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是指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确定的国有工交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四条 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双方应当签订业务约定书,具体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由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配合。

第二章 企 业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第七条 企业应按时完成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及时办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手续,并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连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八条 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业务约定书的复印件报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九条 除经企业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外,企业不得委托本企业主管部门兴办的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第十条 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中,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向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会计帐表等资料,并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应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报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确认,并按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批复文件调整。
第十二条 企业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审计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确定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执业两年以上,且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承办大型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20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40名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在200万元以上,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违法执业行为。
(三)承办企业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的专业人员。
第十四条 在实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可以实行多个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委托后,应于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业务约定书及符合审计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其他执业规范等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严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对企业潜亏、财产损失、递延资产等特殊事项的处理,应以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的审批意见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企业收取审计费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自行降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处理事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要求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对企业拒绝调整的事项,且注册会计师认为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执业规范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企业示意作不实或不当证明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拒绝。
企业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影响注册会计师正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中对涉及的有关事项提出保留意见。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后,应按照业务约定书要求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所出具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不承办试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章 主管财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主管财政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批复工作,正确处理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有关财务会计问题,及时完成报表汇编任务。
第二十三条 主管财政机关在审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税收、会计法规和制度,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为依据,但不得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代替报表审批。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批复前,企业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审计报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补充。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应建立复查制度,复查比例不得低于10%。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复查,可以采取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直接检查或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办法。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过失或其他原因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或因执业质量等原因提供的审计报告连续2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再办理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编制的年度会计报表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妨碍注册会计师正常办理业务的,由企业主管财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财政机关可结合本地区实施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等



市人才服务中心:
为适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贯彻执行社会保障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现就本市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经办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经办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由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单位和个人缴纳,为保证参加保险人员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管好用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保证退休、
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各经办单位必须提高认识,加强管理,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和合理有效使用。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组成部分,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其财务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行为,进行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以前,目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
理的精神,结合本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目前在本市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单独设帐,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单立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有关财务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是:
(一)清理旧帐,做好转入新帐的基础工作。对市属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现在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进行清理核对,在认真清理核对无误的基础上,编报一九九六年度、一九九七年一至六月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和资金活动情况表,报同级财政和业务
主管部门审验。
(二)根据经审验批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和资金活动情况表,按照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建立新帐。新建立的一九九七年帐薄,应反映一九九七年全年数字,以保证会计年度数字的完整。
(三)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银行帐户,将核对无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金结余全部转入新开立的银行帐户。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其中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方法,结合实际情况,统一规定如下: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有价证券
(四)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核算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收入扣除当年支出后的当期结余和前期结转的滚存结余。
(五)基本养老基金收入:主要核算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属于养老保险收入范围的其他收入,本科目应设置“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利息收入”等明细帐户。
(六)基本养老基金支出:主要核算按规定纳入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各项支出。本科目应设置“退休金支出”、“退职金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明细帐户。
(七)暂存款
(八)暂付款
五、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统一管理,并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票据”,按统一规定的票据管理办法管理。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必需的支付费用外,可存入国家银行的定期(或一年以下)存款。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各种形式的资本性或投资性支出,或各种形式的拆借、垫付等支出,保证专款专用。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执行情况实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报告包括:季报和年报两种。主要内容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和有关附表。编报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八、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根据统一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向上级领导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不断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透明度,进一步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和群众的信任感,确保本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以此文件为准,原京财社(1997)620号文件作废。)




1997年5月20日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7〕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附件: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1997年5月15日 税委会〔1997〕14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1997年度内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的、原产于这两个国家的石油、化工品继续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



199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