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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12:09: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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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6号


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马 懿
二○一二年十月六日


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组织本行政区域房屋应急抢险工作。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财政、公安、人防、价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普查,实行房屋安全动态管理。
   房屋安全普查、危险房屋应急抢险等费用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房产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
   受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委托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房屋自行管理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配备房屋安全管理员并向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房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房屋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
   房屋建筑质量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应当维护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进行检查维护,对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房屋使用人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房屋所有权人、受委托管理人,并配合对房屋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和安全隐患治理等。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二)擅自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
(三)降低房屋底层室内标高;
(四)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
(五)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六)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人防设施、器材;
(七)占用、堵塞、封闭房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八)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对住宅房屋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向受委托管理人申报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 受委托管理人应当将住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注意事项书面告知房屋所有权人,并对装饰装修项目进行现场巡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房屋安全的,应当及时劝阻,要求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经培训合格。
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外的单位不得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达到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馆、商场、影剧院、宾馆、地下停车场库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一半以上的;
(三)出现房屋结构开裂、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
(四)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
(五)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事故,房屋出现结构损伤的;
(六)毗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距离基坑、基础施工开挖深度二倍范围内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房屋应当每隔一年进行一次鉴定;第(二)项的房屋每隔5年进行一次鉴定;第(三)、(四)、(五)项的房屋应当在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出现时,及时申请鉴定;第(六)项的房屋由建设单位在基坑、基础施工开挖前委托鉴定。
第二十二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四)房屋的相关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的规范和标准进行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延长鉴定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书面说明。
第二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出具的鉴定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依法鉴定,不得伪造、变造鉴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支付鉴定费用。
住宅房屋安全鉴定,经依法核定为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且无力承担危险房屋鉴定费用的,可以向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将鉴定报告按规定报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危险房屋的治理
第二十八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异产毗连房屋自然损坏,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相关房屋所有权人共同采取处理措施解除危险,所需费用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二十九条 危险房屋治理期间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不得转让、出租或者作为周转用房。房屋所有权人应当设置防止他人进入的围栏或者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
第三十条 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并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的结果进行检查、记录。
第三十一条 危险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措施代为治理:
(一)危及公共安全,房屋所有权人拒不治理的;
(二)房屋所有权人确有困难无力治理的。
代为治理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经依法核定为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且无力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的,可以向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第三十二条 危险房屋为唯一居住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临时过渡性住房。
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出过渡性住房;逾期不搬的,按该区域房屋租赁市场价格计收租金。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普查出的成片危险房屋优先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进行改造。
第三十四条 房屋应急抢险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鉴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未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治理,拒不治理造成损坏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其他方式阻碍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查处违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的;
(二)对鉴定出的危险房屋,未向社会公告的;
(三)未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的;
(四)未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监管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宗教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郑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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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荷兰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


关于防止荷兰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1年3月25日,荷兰农业、自然与食品质量部向OIE紧急报告,3月22日泽兰省(ZEELAND)的1家家禽场发生H7N1亚型低致病性禽流感,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27500只家禽(放养蛋鸡和种鸡),其中10只发病,销毁127490只。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荷兰泽兰省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荷兰泽兰省进口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荷兰泽兰省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荷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荷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荷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关于“道德银行”的实践与思考
——兼对浙工大之江学院“道德银行”的个案分析

张维璋


【内容摘要】 本文以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实践“道德银行”为个案,从儒家学说、伦理学、市场经济学、马克思主义道德等学说入手,用以证明“道德银行”创立的理论及实践基础,同时求证了其在具体操作上的可行性等相关命题。
【关 键 词】 道德银行 之江学院 道德伦理 功利与非功利

道德,被国人看重,也被国人遗忘。
中国有着悠远不断的道德发展史,中国人也因古老的伦理道德文化而被赞为“东方礼仪之邦”,对于道德领域的思考一直是中国儒家文化的血脉所在。老子的《道德经》的主旨就是言“道”言“德”,“道”与“德”无疑是老子哲学的核心范畴。然而,中国儒家的道德,长期被统治者当成是实现社会整合和社会教化的基本手段,以至后来,经过“独尊儒术”的形式革命和宋明理学兼容丛林法则的努力,中国的道德逐渐流变为一种单纯的社会教化手段,最后中国传统道德终于步入封建旮旯——吃人的礼教。
马克思把道德定义为“一定社会的价值规范总和”,从这一说法分析,“道德”自有其物质基础,而不单纯是精神领域的产物。因而“道德”的内涵有了拓展,外延也更加辽阔。
然而,道德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状却不为乐见。首先,大多数人对于社会主义道德概念的界定也有着莫衷一是的懵懂,对于道德行为的出发点也有着“动机论”和“目的(结果)论”的差异。其次,它被排除在市场利益与条规制度之外,成为号召型的、政治性的“道德任务”与“道德政治”。再者,对于道德实施的制度性探索甚少,在理论上的支持更是不足,操作性极差。道德建设的任务艰巨且紧迫。
“道德银行”这一探索性机制的提出与实践,并以此为契机引起的争论,对于道德的重新定位及社会道德建设、对于大众提高对道德的重视都不无裨益。这也正是该实践近期引起社会关注的主要原因。
一 “道德银行”实践回顾
道德银行”在中国的产生不是突然的,追踪它的来龙去脉,或许会有助于对“道德银行”有一个更为立体的了解。
1.1“时间银行”的渊源与衍变
英国当代著名政治学者安东尼·吉登斯在《第三条道路》一书第三章《国家与公民社会》中介绍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流行于美国和日本许多城市的“服务信用”:“参加慈善工作的志愿者可以从别的志愿者那里得到以时间为单位的‘报酬’。一套计算机系统登记着每一‘时间-货币’(time-dollar)的收支情况并且定期向参与者提供结算表。‘时间-货币’是免税的,并且可以积累起来以支付保健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的费用,包括降低健康保险的成本。‘纽约时间-货币协会’正在创建一个就业机构,它将为人民提供工作、培训和获得帮助的机会。”
实际上,早在19世纪欧美空想社会主义者对未来社会的设计中,就出现过这种代替货币的劳动交换形式,比如德国社会主义者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中所设计的“交易簿”,就用来记载劳动者的“劳动小时”以此来交换所有生活用品和服务。当然,那是空想社会中普遍的、强制性的制度,本来不具有什么道德性。事实证明,这样的制度至少在现在这个历史阶段是不可能在全民中推行的。但是,事实也证明,这样的制度在人类少数志愿群体中,在一些特定的劳动交换范围内是可以实现的。
我国的“时间银行”最早应该是由上海虹口区提篮桥街道借鉴国外的方式于1995年开设的。当时,该街道居委会创立的这种存取时间的银行,主要是针对老年人的养老办法与服务。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将志愿者为老人提供服务的时间累计储存起来,当志愿者进入老年或生活难以自理时,再由其他志愿者为其提供同等时间的志愿服务,用爱心和行动实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目标。“时间储蓄”以协议形式考核,居委会每月检查一次,街道半年“签证”一次。
之后,这种以社区为单位的“助老时间银行”迅速在上海市推广,并逐渐发展到太原、南京、广州、哈尔滨等地。
2001年3月5日,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启动。将在深圳、上海、青岛等少数城市已有8000多万人次进行了40多亿小时的志愿服务的成功经验全面推广。倡导把向社会提供的无偿服务的时间“攒”起来,到年迈或失去劳动能力时可以优先享受同等时间的志愿服务。
在推广与发展的过程当中,时间银行存取的内容也不断丰富与充实。服务的对象不仅限于老年人,同时兼顾了伤残军人、困难家庭以及社会公益事业。服务范围也进一步扩大,不再限于社区生活,而迈向了社会。
“时间银行”坚持以时间为计算单位进行“劳动交换”,但它不是一种普遍的交换,不是志愿服务的人与服务对象之间具有“回报”性质的劳动交换,而是志愿者群体内部 (志愿者之间,可能是几代志愿者之间)的一种约定的生活方式。他们手中持有的所谓“特殊储蓄”,“时间币”(time-dollar),在市场上向普通的任何人是换不来任何东西的。它只是一个志愿人群中,人们相互认可的一种服务约定,是一批愿意这样生活的人们之间相互扶助、相互肯定、相互给予激励的一种方式。因此,既不存在志愿服务和服务对象之间的所谓“公平”,也不存在对道德纯洁性的损害。
1.2“道德银行”的实践与发展
2001年11月26日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社区推出了第一家“道德银行”,它作为社区志愿者协会下属的一个载体,导入银行运作理念,以协会制度形式规范和保障志愿服务者可以获得社会志愿服务回报。这是全国首次提出“道德银行”的概念。  
其后,湖南株洲团市委创立的青少年“道德银行”、郑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创办的郑州市青少年“道德银行”、苏州市沧浪区葑门街道创办的社会公益道德银行、吉林长春市朝阳区南湖社区、山东烟台莱山区万光小区等社区道德银行,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遍地开花。
根据道德银行实践的范围与载体,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社区型
指在社区活动实施、一般以社区活动为评估对象的道德银行。起源较早,目前数量较多,与传统的时间银行一脉相承,有许多类似之处。
2)校园型
指在校园内实施的道德银行制度。如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创办的“道德银行”就在此列。
3)其他类型
指其他渠道或载体创办的、服务对象不特定的“道德银行”。如星辰在线网站开辟了“网上道德银行”专题,以网络为载体开展道德银行活动等。
“道德银行”与“时间银行”有一定联系,却又有自身的特点:
(1)更加制度化和强调监督机制。根据《郑州市青少年道德银行管理办法》规定:储户每年至少保证存入48小时志愿服务时间,接受有关协会的指派提供相应的、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其服务对象是需要获得帮助的社会低收入群体和公益项目,以及提供了志愿服务的志愿服务者;志愿者的服务时间由银行、被服务者、志愿者三方共同认可,在储蓄卡上作记录,方可存入道德银行……
(2)服务项目更加丰富众多。 苏州市沧浪区葑门街道的社会公益道德银行经营的主要项目是家政、家教服务、医疗服务、技术服务、公益活动(帮老助残、植绿护绿、科技、卫生等)、帮困服务和确认的其他业务项目。明显多于时间银行。
(3)进一步确认道德的回报机制,将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统一起来。认为道德主体在履行了一定的道德义务之后,客观上应该给予相应的回报,“道德银行”就是为这种公正的奉献与回报提供保障。
(4)导入道德评价因素,不在纯粹以时间为计算单位。一些道德银行引入了道德评价体系,不同行为被赋役不同分值。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道德银行则采用了“道德币”的形式。
不管是时间银行或是道德银行,自身的发展都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社会文明的前进而发生着变化。我们必须不断的深入相关的理论研究,迎头赶上不断更新的道德变化至关重要。
二 “道德银行”概念及相关涵义诠释
对“道德银行”的讨论,首先当然要对其内涵与外延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同时理清道德与伦理、经济学等相关学科之间的依存影响关系;再在道德的纵向发展上,对儒家思想及当前的道德体制现状作一个简单的涂描,以利于整个脉络的继承与明晰。
2.1道德的涵义
《现代汉语词典》(第3版修订本)对于道德(morality)词条的解释是“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通过社会的或一定阶级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当然,这只是一个较为笼统正式的定义。
在原始社会中,某些习俗以及行为方式,逐渐被认为要比其他的习俗和行为方式更为重要,原因在于这些习俗和行为方式直接影响到该部落全体成员的生命和幸福,或者因为它们间接影响到该部落的安全、食物供应和全体成员的舒适问题。在大多数社会中,“说实话”和“不撒谎”,“信守诺言”和“不违背诺言”,“对他人不要残忍”,“保护老弱病残”,“尊敬父母”等等行为,都已经形成为习惯,而且是普遍的习惯,它们就渐渐被视作不仅仅是简单的风俗习惯,而且是道德。
道德一词在汉文中最早是分开使用的。中国商朝的甲骨文中已有“德”字。西周初年的大盂鼎铭文的“德”字,是按礼法行事有所得的意思。《老子》一书中有“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的命题。在《荀子·劝学》中“道”与“德”二字始连用,“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中国古代的道德概念,即包含道德规范,也包含个人品性修养之义。
在中国古代,道德是人们互谅互让的一个主动协调方式,是人们为实现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协调的唯一现实道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儒家把家庭伦理作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隐喻:代表的是个人生存状况不仅是取决于单纯物质利益的实现,而且更在于非物质利益的到位,人与人之间的真诚关怀也是人生幸福不可或缺的。道德要求的“利群和利他”不是一种个人物质利益的无意义牺牲,而是实现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可回避唯一理性选择,个人生存状况的改善,有赖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良好实现。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正确地揭示了道德的真正起源,认为道德是在人类社会的一定生产方式或经济关系中产生的,它受着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也就是经济关系的制约,并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而发生变化。这个定义强调了“道德”最重要的两个特点:1、道德主要是规范,是义务,是约束性的,协调性的;2、道德是调整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规范,而不是自我安身立命的追求。虽然价值与义务很有关系,但我们要谨慎地使价值不直接混同于道德义务。不过,上述定义也有一些问题:它没有使“道德”与法律、与习俗明确区别开来,说“总和”也有些不妥,因此,我们不如把它调整为:“道德是有关善恶正邪的,调整人与他人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体系。”现在有这一定义我们也就足敷应用。
历史上的道德相比,现代社会的道德接近于是一个最小的同心圆。这一“道德底线”也可以说是社会的基准线,水平线。法律最终是必须以道德正义为根基的,法律要得以顺利实行也必须依赖于人们道德观念的支持,何况还有许多在法律之外、却仍然是社会之内的问题。生活在一个共同体内的人们必须在这些基本问题上达成基本的道德共识,否则,谁都不会生活得舒服,人们会感到在互相妨碍,互相掣肘,于是就会有高尚者的逃避(虽然这越来越难),和卑鄙者的横行,甚至老实人也铤而走险。
普遍主义的道德要行之有效是需要建立在人们的共识基础上的,现代平等多元化的社会则使人们趋向于形成一个最小的共识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会谈论乃至赞同今天道德规范的内容几乎就接近于法律,遵守法律几乎就等同于遵守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