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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国驰名和甘肃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12 16:47: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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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国驰名和甘肃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奖励办法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国驰名和甘肃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国驰名和甘肃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奖励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国驰名和甘肃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州品牌战略的实施,充分发挥中国驰名和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品牌效应,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创立中国驰名和甘肃省著名商标,促进全州经济发展,根据《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和甘肃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国内或省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并由国家和省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州内注册商标。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甘肃省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国驰名商标和甘肃省著名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有效期内的中国驰名商标和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逾期或被撤销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 甘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甘肃省著名商标及商标权利人的审查核实工作,收集认定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符合奖励条件的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由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商标权利人的奖励。
第六条 同年度内被认定为甘肃省著名商标后,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以后者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奖励。甘肃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已经享受奖励,但期满后重新认定为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不再享受奖励。
第七条 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认定为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纳入州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本办法由甘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6]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货物运输发票管理,落实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先税后票”的要求,总局决定对地方税务局系统和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的税控收款机开票软件进行统一,近期将对软件进行测试和推广(有关文件另发)。现将税控开票软件中征收税款使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和《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等4种税收票证的尺寸标准(票证边沿尺寸及内部栏次尺寸,见附件)发给你们。请各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基层征收单位的用票需要,照此标准抓紧印制部分税收票证,于6月20日前分送基层征收单位,现存税收票证可继续用于征收其他税款。现存税收票证用完后,所有税款的征收,均使用统一规格的票证。
  各地国家税务局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尺寸标准印制上述票证,现存票证用完后,即可启用。
  税票式样的电子版可以从广域网下载,下载路径:FTP:CENTRE/JITONG/总局通知/税收票证式样。


附件: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沈阳市农用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农用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市政府1997年第20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用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机动车辆,是指符合国家《农业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例》,在道路上行驶和停放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农用汽车。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专门从事道路运输的农用汽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并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其他农用机动车辆,由公安机关委托农机监理部门进行管理,并经农机监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第五条 农用机动车辆装备技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增大马力,加大驱动轮、更换大轮胎;
(二)不准拼装改型;
(三)不准加蓬、换厢、加高栏板。
第六条 农用机动车辆每年度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者不准行驶。车辆号牌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在后栏板喷印放大号,不得故意遮挡或更改号码。
第七条 农用机动车辆必须保护车况良好,符合下列标准:
(一)制动器功能良好、灵活有效,不跑偏、不侧滑;
(二)车灯齐全、灯光有效,灯罩无破损、灯泡无裸露;
(三)转向器不松旷并安全有效。
第八条 大型农用汽车、拖拉机挂车载物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3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车厢内不准载人;载物时装卸人员不准超过3人,并留有安全乘坐位置。
载重量在1000公斤以下的小型农用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50厘米。车厢内不准载人。
农用三轮车、小型农用拖拉机载物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50厘米。车厢内不准载人。
第九条 大型农用拖拉机在公路上最高时速为50公里;小型拖拉机在公路上最高时速为15公里;农用三轮车在公路上最高时速为40公里。
农用三轮车、拖拉机应靠公路右侧边缘行驶。
农用汽车的行驶速度、行驶车道均按货运汽车规定行驶。
第十条 农用三轮车除载运自产农副产品时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以外,其他农用三轮车和拖拉机早7时至晚7时不准在二环路以内行驶。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第六条、第七条(一) 、(二)、(三)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处五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驾驶证。
第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处罚违章行为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