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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4 21:12: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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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130号



现将《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及《辽宁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管理奖励。主要授予本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工业、农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组织及为我市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组织自愿申报和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及宁缺勿滥的原则。坚持遵循总量控制,优中选优的标准。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组织不超过2个,个人不超过2人。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推动和引导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负责审定评审办制订的市长质量奖评选制度、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四)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拟定奖励的组织和个人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五)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工作;

(二)组织拟订市长质量奖评选制度、具体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等;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并选派评审组。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负责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开展现场评审的名单;

(五)组织考核、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汇总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

(八)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九)组织推荐省长质量奖的建议名单;

(十)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组织及个人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组织及个人名单报市评审办。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产品质量水平位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贯彻执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形成了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的管理模式;

(三)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及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四)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科学方法,为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较大贡献;

(三)个人所在的组织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及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政策;

(二)近三年中,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质量、安全、环境等事故(国家行业规定)及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与程序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要求和相应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市长质量奖逐步列入顾客满意度指数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做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基本评审程序:

(一)组织及个人申请。凡符合评选基本条件,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组织及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均可填写《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申报书》,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二)材料初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评选申报条件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符合条件的组织及个人名单汇总后报市评审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及个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市评审办组织由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上报的组织及个人进行初评,形成评审报告,确定入选的组织及个人名单;

(五)领导小组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拟定奖励的组织和个人名单,向市政府提出建议授奖名单;

(六)市政府审核批准获奖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向获奖组织及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奖励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奖组织奖励人民币30万元,对获奖个人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优先推荐市长质量奖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参加省长质量奖的评选。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并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办组织查证属实后及时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在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评定程序进行认真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办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1983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本院1979年9月29日〔79〕法办字第65号《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第二项规定,今后对原各大行政区直属各部门人民法庭审判的案件。凡未经原最高人民法院各大区分院二审判决,当事人提出申诉,需要复查处理的,由被告人的原单位(原单位撤销的,由现在单位或上一级单位)审查,提出意见,送案件发生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不再报送本院。


关于中国向阿拉伯也门萨那棉纺织印染厂重派专家的议定书

中国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关于中国向阿拉伯也门萨那棉纺织印染厂重派专家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3月30日 生效日期1978年3月30日)
  根据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也门萨那棉纺织印染厂重派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大使馆(以下简称中方)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经济部(以下简称也方)就重派专家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方向也方派遣专家组帮助萨那棉纺织印染厂研究改进生产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技术人员。专家组人员为五人,包括组长一人,技术人员三人,翻译一人。
  经中、也双方协商后,可以召回或更换、增加或减少专家组人员。

 二、中国专家组在也门工作时间为一年。中国专家组人员往返也门和中国的旅费由也方负担。中国专家组人员在也门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和零用费)、住宿费、医疗费、办公费和交通费由也方负担,其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0美元,由也方按月交中国专家组使用,计算时间为自抵达也门之日起至离开也门之日止。中国专家组在也门工作期间,享有中、也两国政府规定的假日。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假期。

 三、中国专家组在也门工作期间,应遵守也门政府的有关法令。也方为他们提供工作的便利条件并负担他们应缴纳的直接捐税。

 四、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用中文、阿拉伯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日在萨那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 方 代 表          也 方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门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经济部
     共和国大使馆
      经济参赞             部  长
      张 景 全           瓦哈布·久巴里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