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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154个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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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154个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10号



  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废止154个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 钮茂生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4个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革[1979]98号 1979年6月7日)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印发《国务院批转外经部关于做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出国人员选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冀革[1979]143号 1979年8月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冀政[1980]9号 1980年2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安全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冀政[1980]48号 1980年4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0]156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95号 1980年7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169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121号 1980年8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189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126号 1980年8月1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0]141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127号 1980年8月2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0]185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129号 1980年8月3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199号、200号、201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140号 1980年9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情况报告
  (冀政[1980]153号 1980年10月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17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156号 1980年10月1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物价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的通知》
  (冀政[1980]201号 1980年12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295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206号 1980年12月1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286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221号 1980年12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委等五部门《关于基本建设停缓建项目善后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冀政[1981]37号 1981年3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手纺石棉尘危害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40号 1981年3月1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经济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开展安全活动的通知
  (冀政[1981]62号 1981年4月1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1]14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1]69号 1981年4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通告的通知
  (冀政[1981]78号 1981年4月3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1]27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1]91号 1981年5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1]7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1]108号 1981年6月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批转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1981]109号 1981年6月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批转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当前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冀政[1981]117号 1981年6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1]93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1]126号 1981年6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1]4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1]130号 1981年6月2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1981]57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1]156号 1981年8月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1981]59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51]164号 1981年8月1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1]71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1]176号 1981年8月2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外经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出国人员选派工作的意见
  (冀政[1981]178号 1981年9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1]15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1]220号 1981年11月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东海冬汛带鱼议购价格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冀政[1981]228号 1981年11月1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化局关于发展我省少年儿童图书馆(室)事业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278号 1981年12月2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白洋淀水产资源的布告
  (1981年6月1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办发[1981]2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办[1981]28号 1981年4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的通知
  (冀政[1982]9号 1982年1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1]173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30号 1982年2月1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城市建设工作会议纪要》
  (冀政[1982]61号 1982年3月2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关于交通战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1982]68号 1982年4月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2]39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71号 1982年4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2]3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72号 1982年4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2]54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86号 1982年4月3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2]5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89号 1982年5月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2]55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124号 1982年6月1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2]53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127号 1982年6月1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通知
  (冀政[1982]130号 1982年6月1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的通知
  (冀政[1982]144号 1982年7月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2]67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154号 1982年7月1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2]97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171号 1982年8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2]65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207号 1952年10月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2]143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254号 1982年12月2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2]133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256号 1982年12月2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2]15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28号 1983年2月1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2]12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36号 1983年2月2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农牧渔业部、中国农业银行(82)农(企)字第4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48号 1983年3月1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通知
  (冀政[1983]90号 1983年6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88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93号 1983年6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新能源工作会议纪要
  (冀政[1983]97号 1983年6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85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98号 1983年6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67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144号 1983年8月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3]117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115号 1983年8月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123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126号 1983年8月2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105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139号 1983年9月1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136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156号 1983年9月2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3]13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财政税收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3]159号 1983年10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3]111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182号 1983年11月1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冀政[1983]189号 1983年12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20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4]10号 1984年1月1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编委、建设厅、档案局关于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报告
  (河北省政府批复[1984]16号 1984年2月2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4]9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4]34号 1984年3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4]43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4]53号 1984年4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通知
  (冀政[1984]96号 1984年8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84]92号文件深入进行城市商业体制改革的通知
  (冀政[1984]108号 1984年9月1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4]124号、125号两个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4]114号 1984年9月2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冀政[1984]126号 1984年10月2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4]140号文件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4]132号 1984年11月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4]173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5]20号 1985年1月3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5]36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5]47号 1985年3月3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5]37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5]51号 1985年4月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电力局财政厅关于加速实现农村电气化的报告
  (冀政[1985]69号 1985年5月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5]75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5]89号 1985年6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城镇房屋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1985]16号 1985年2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冀政[1986]92号 1986年9月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通知
  (冀政[1986]107号 1986年10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中对各类违法占地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7]126号 1987年11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材局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改革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1988]41号 1988年3月1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控制砖窑生产占用耕地问题的通知
  (冀政[1988]97号 1988年8月2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发布<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及《补充通知》
  (冀政[1988]135号 1988年10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企业改革的安排意见
  (冀政[1988]164号 1988年12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1988]181号 1988年12月3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电局关于筹措资金加快我省邮电通信建设意见的通知
  (冀政[1985]11号 1988年3月2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稻象甲-1疫区的通知
  (冀政办函字[1988]243号 1988年10月2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从京津等外省、市、区引进人才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9]6号 1989年1月2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苯萘实行专营的通知
  (冀政[1989]30号 1989年3月2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定期公布八项重要经济指标的通知
  (冀政办[1989]2号 1989年1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1989]7号 1989年3月1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八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建设工程欠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9]42号 1989年11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市、县住房制度改革整体方案及出售公有住房试行办法审批权限的通知
  (冀政办函字[1989]80号 1989年6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0]8号 1990年1月1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理越权批地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0]25号 1990年3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90]28号文件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0]79号 1990年7月3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安委会关于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0]39号 1990年7月2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第四次省辖市市长城市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冀政办[1990]52号 1990年11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住宅建设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
  (冀政[1991]4号 1991年1月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管理的通知
  (冀政[1991]21号 1991年3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公用事业的通知
  (冀政[1991]46号 1991年6月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电力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1991]56号 1991年7月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事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和建账建制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函字[1991]72号 1991年5月1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
  (冀政[1992]7号 1992年1月1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起步阶段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1992]27号 1992年3月1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物价局、粮食局关于食油购销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冀政[1992]114号 1992年11月1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通知
  (河北省政府通知[1992]67号 1992年7月2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公证工作为“三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2]39号 1992年9月1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向型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1992]47号 1992年10月2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生产要素市场的通知
  (冀政[1993]14号 1993年2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棉花生产的决定
  (冀政[1993]16号 1993年3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993]57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93]83号 1993年9月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993]51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93]84号 1993年9月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冀政[1993]95号 1993年10月1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专控商品附加费征收比例的通知
  (冀政函[1993]17号 1993年3月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3]8号 1993年5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村镇建设助理员工资来源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3]169号 1993年12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开发区建设加强管理的通知
  (冀政[1994]2号 1994年1月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会绿化工程的决定
  (冀政[1994]21号 1994年3月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调查工作的决定
  (冀政[1994]47号 1994年5月3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农口主要统计数据求实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4]194号 1994年12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民政工作改革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通知
  (冀政[1995]23号 1995年3月1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投资体制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冀政[1995]44号 1995年4月2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园丁康居工程”的通知
  (冀政办[1995]35号 1995年5月2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武警部队生产用地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5]68号 1995年5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直机关公费住宅电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5]114号 1995年9月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6]73号 1996年10月1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九五”时期生产要素市场体系培育和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冀政函[1996]34号 1996年5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1996]20号 1996年6月2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6]7号 1996年1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省产烟酒饮料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6]56号 1996年6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6]78号 1996年8月2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6]84号 1996年9月1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向型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6]92号 1996年10月1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计委等10部门支持乡镇企业发展意见措施和优惠政策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6]103号 1996年11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7]19号 1997年3月1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矿山工业产业政策》的通知
  (冀政[1997]88号 1997年12月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健全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冀政[1997]94号 1997年12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7]2号 1997年1月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支持全省国有工业经济正常运行的若干措施》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7]43号 1997年9月1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停对特需人群补服碘制剂工作的紧急通知
  (冀政办传[1997]80号 1997年6月1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通知
  (冀政[1998]20号 1998年4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1998]29号 1998年6月1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8]56号 1998年11月1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强我省煤炭市场调控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8]58号 1998年10月2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企业用粮问题的通知
  (冀政函[1999]16号 1999年3月2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冀政办[1999]2号 1999年3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冀政办[1999]11号 1999年8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9]19号 1999年4月8日)


关于印发《“十五”星火计划发展纲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十五”星火计划发展纲要

星火计划由党中央、国务院1986年批准实施。是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普及科学技术,带动农民致富的指导性科技计划。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适应我国农业进入新阶段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特制订本《纲要》。

一、星火计划的历史性贡献
星火计划的实施,走出了一条依靠科技振兴农村经济的成功道路,取得了“有目共睹,有口皆碑”的成就,为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正如江泽民总书记指出的,“星火计划是我国科技界的一个创举,是引导广大农民依靠科学战胜迷信、摆脱贫困、走向富裕的一次伟大实践”。

1. 把大批先进适用技术带给亿万农民,促进了农业技术进步,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星火计划率先将科学技术面向农村经济落到实处。通过将先进适用技术引入广大农村,为获得生产经营自主权,求技若渴的亿万农民提供了大量的致富手段。15年来,星火计划共实施示范项目十万多个,其中国家级项目一万多个,覆盖了全国85%以上的县(市),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总量的增加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九五”期间,累计创利2810多亿元,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 建立了一批星火技术密集区和区域性支柱产业,营造了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良好环境,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15年来,星火计划通过145个国家级星火技术密集区和227个国家级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的建设,培育了一批星火龙头企业,有力地促进了星火产业带的形成和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初步形成了以产品促企业,以企业带产业,以产业兴区域经济的发展格局。

3. 扶持了一批龙头企业,促进了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农村工业化进程。星火计划从加速科技进步,引导乡镇企业的发展入手,通过产品的开发、技术的改造、人才的培养等措施,为乡镇企业的成长与蓬勃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使乡镇企业发展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加速了我国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

4. 普及了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促进了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星火计划从农村科技需求的实际出发,以先进适用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为重点,以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农民科技意识和依靠科技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能力为目标,共建立了5000多个培训基地,其中国家级培训基地42个,基本形成了从国家到省、地、县较为完善的星火培训网络体系。培训了农村星火技术人才6000多万名,培养了一批星火带头人和星火科技骨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为农村的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5. 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增强了星火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开拓了国际市场。15年来,星火计划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进行了星火走向世界的尝试,取得了一定成绩。从1990年中国星火首次走出国门以来,部分星火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大幅度增强,如2000年星火项目创节汇已经达到122.2亿美元。星火计划的巨大成就,为发展中国家做出了典范,引起了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广泛关注,并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国际影响。

二、面临的新形势与新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要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农村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我国农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将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国家“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始终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保证农业在提高整体效益的基础上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因此,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已成为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这对星火计划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1. 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加入WTO的需求,迫切需要强化农村科技创新能力。当前农业的主要矛盾已由数量不足转变为品质不优、效益不高、市场不对路;农业整体效益低,农民增收缓慢,乡镇企业发展减缓和效益下降等问题更加突出;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对我国农业和乡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带来了严峻挑战。必须依靠科技,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切实提高以企业为主体的农村科技创新能力,以农产品加工业为重点,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工业;提高农业整体技术水平,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快速增长。

2. 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需求,迫切需要营造科技产业化的良好环境。当前迅速变化的市场和信息不畅的矛盾,已经成为科技向农村快速扩散和科技产业化的瓶颈。必须以农村科技信息体系和网络建设为重点,营造科技、人才、资金、信息等流向农村的良好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

3. 针对实现区域经济、科技协调发展的需求,迫切需要加快中西部地区的科技进步。科技是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要围绕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中心任务,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快速提升西部地区科技支撑能力,促进西部地区依靠科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

4. 针对提高农村劳动者整体素质和农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需求,迫切需要加快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农村的现代化有赖于农民的知识化,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推动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以农村科技培训为重点,加快科学技术普及,大力提高农民素质。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必须依靠科技加快小城镇建设,不断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5. 针对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的需求,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的星火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随着金融、财税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星火计划的支撑条件和运行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为实现新时期星火计划再上新台阶的目标,必须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星火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6. 针对农业、农村、农民对星火科技的巨大需求,迫切需要星火计划再上新台阶。星火计划造福于亿万农民,在广大农村有很高的声望,广大农民期望星火计划有更新更大的发展,期待星火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增强星火计划实施力度,扩大覆盖区域,使贫困地区的农民走向小康,使已经实现小康的农民走向更加富裕。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 指导思想

星火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及全国农业科技大会精神为指导,坚持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坚持依靠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民知识化,加速农村小康建设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2. 基本原则

“十五”星火计划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继承和创新相结合。星火计划是一项依靠科技发展农村经济的长期工作,在过去15年中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十五”期间,要继续高举星火旗帜,发扬“依靠科技、开拓创新、务实奉献、为民报国”的星火精神,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实现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丰富新的内涵,加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开创星火工作的新局面。

二是政府引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星火计划既要体现政府的宏观引导和调控作用,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把依靠科技振兴农村经济变成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三是统一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根据我国农村地区类型多样、地域性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要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指导。要积极推动东部地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技术水平,鼓励参与国际竞争。要加大力度向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地区普及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四是创造环境与重点示范相结合。星火计划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必须营造好农村科技发展的体制、政策和运行环境,优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资源配置,建立新型的管理体系、投入体系、政策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要突出重点,通过组织重大科技示范行动,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1. 发展目标

“十五”星火计划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扶持星火龙头企业,促进农村科技整体创新能力的提高;通过推广普及农村先进适用技术,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通过农业科技的环境建设,促进农村科技创新体系的形成;通过技术培训与示范,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

具体目标是:重点扶持100个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和100个外向型星火企业;推广普及5000项先进适用技术;建成通达基层的全国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网和100个农村信息化科技示范县;建设20个跨地区的星火产业带、100个国家级星火技术密集区和30个小城镇建设示范镇;建设20个星火西进科技示范县;建立多层次星火梯级培训体系,培训3000万农民。

2. 重点任务

“十五”期间,星火计划工作要紧紧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农业及农村经济全面、持续发展,加强农村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普及科学知识,营造有利于农村科技发展的良好环境。围绕农副产品加工、农村资源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农业的高效种植和养殖、农用化工、农业机械与设备、农村建材和特色产业等领域,集成配套并推广5000项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星火计划的覆盖面和技术水平,使星火示范项目覆盖率达到全国90%的县(市),使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要充分利用现有环境条件,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由国家组织并带动地方重点实施八大“星火科技燎原行动”。

第一,以农副产品加工为突破口,实施农业产业化科技行动。以扶持农副产品深加工业和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通过“公司+农户”、“订单农业”等多种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发展,大幅度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带动农民致富。“十五”期间,要组织实施300个星火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加快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升级,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产品的转化增值,使农产品深加工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成为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第二,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目标,实施星火龙头企业创新行动。从加速企业技术进步入手,加强企业的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健全企业技术创新机制,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产品转型和产业升级,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壮大企业规模和实力,实现星火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要依托企业和企业群体,形成一批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体的新型产业,并通过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带动全国星火企业实现产业升级。“十五”期间,重点扶持100个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国家级星火龙头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提高星火产品科技含量,创立一批星火名牌产品,授予一批星火企业星火商标使用权。各地也要重点扶持一批省级和地县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

第三,以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网建设为重点,实施农村信息化科技行动。按照市场需求,运用网络资源构建智能化农村科技信息平台,整合和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强化信息技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渗透。建立农民技术服务体系、企业信息服务体系、星火计划管理服务体系三大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全面、有效、快捷地为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提供各种有价值的市场信息、科技信息和服务信息。“十五”期间,重点加强中国星火计划网站和全国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网的建设,在全国选择10个省、20个地市、100个县进行示范,利用“村村通”和“科技110”等模式,推动“家庭上网工程”,加快信息进村入户,促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进程。

第四,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实施农村小城镇现代化建设示范行动。积极引导小城镇建设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完善小城镇建设的技术体系、结构体系。支持开发一批适合小城镇使用的低成本节能绿色建材、低成本防污治污技术、环保技术设备等。促进农村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金融、保险、信息等行业的发展,推动农村劳动力由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转移。“十五”期间,结合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选择

30个规划科学、功能完善、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小城镇进行示范,探索不同区域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模式,为全国小城镇健康发展提供示范样板。

第五,以提高农民素质为重点,实施农村人力资源开发行动。通过大力传播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破除封建迷信,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广大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十五”期间,重点加强各级星火培训基地建设,积极引导星火企业注重人才培训,使企业逐步成为农村人才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已有的教学和培训设施,积极开发适合农村特点的远程信息传播、培训系统。完善从国家到省、地、县的梯级培训体系,系统培训3000万农民,重点培养一批星火企业家、星火技术人员和中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以可持续发展示范为重点,实施星火西进行动。紧紧围绕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的科技开发力度。通过星火计划项目的实施、星火西部科技示范基地的建设、东西部科技协作机制的建立等形式,大力推动星火西进,显著提高西部地区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强西部地区农民依靠科技实现脱贫致富的能力,改善西部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民生产和生活环境,培育西部地区科技支撑能力,促进西部地区依靠科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十五”期间,要注重以项目为纽带,以科技示范为手段,以科技示范基地为立足点,以西部农户脱贫致富和区域经济发展为目标,坚持东西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西部地区建设20个星火西进科技示范县,培育一批西部特色支柱产业。优化西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建立合理、有效的科技协作机制,促进东西部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七,以技术集成和资源优化配置为重点,实施星火产业带建设行动。以科技进步为动力,通过科技规划、示范、技术转移、培训、信息传播和服务为一体的星火产业带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与产业结构调整,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村整体经济水平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示范。“十五”期间,星火计划要加强对星火产业带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的培育和支持力度。重点建设20个跨地区的星火产业带,建立100个星火技术密集区,300个区域性支柱产业。星火技术密集区和支柱产业建设要在农村工业化与城镇化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八,以增强星火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标,实施星火国际化行动。充分发挥星火计划具有较强国际影响的优势,建立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的星火科技走向国际的运行机制,使星火科技国际化成为我国技术、人才和劳务输出的一个重要渠道,成为增强星火企业出口创汇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十五”期间,重点扶持100个星火外向型企业,在我国边境省(区)及东南亚、非洲、中亚、俄罗斯、南美等地区和国家建立星火国际化科技合作示范基地,在技术、人才和管理方面进行全面的星火科技推广和示范。同时,要重视引进、吸收和组织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管理、人才和资本资源,促进星火计划的实施。

五、保障措施和支撑条件
1. 切实加强对星火计划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星火计划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星火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十五”期间,国家要加强对星火计划的宏观指导和环境建设,促进跨地区的交流和协作,组织实施具有跨地区影响的重大项目。各级地方政府与科技主管部门要重视星火计划政策环境建设,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积极组织开展星火计划工作,特别是县级科技部门要把星火计划作为重点任务来抓,做好科技成果推广和人才培训。

2. 加大对星火计划的投入力度

根据星火计划发展的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国家将进一步增加对星火计划专项经费的投入,地方各级政府也要相应加大对星火计划的投入力度和资金配套比例。加强国家各类科技计划与星火计划的协调与集成。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要重点支持星火计划项目。要创造适应市场经济的投资环境,积极调动企业、金融系统和社会各界力量,特别是加强与银行的合作,探索运用多种融资方式,扩大融资渠道,利用多元化的资金支持星火计划。

3. 营造实施星火计划的良好环境

充分用好用足国家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制定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的认定办法,并允许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农业和农村科技中介机构;在现有推广体系和农技推广队伍的基础上,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创新,进一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带到农村,转化为生产力,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农村经济发展所急需的科技项目。对实施星火计划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进行表彰奖励。各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地方性政策,以促进星火计划更好地实施。

4. 建立新型的星火计划运行机制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坚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企业家和农民等社会力量的积极性。要进一步完善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化、程序化的决策机制,公平、公正、公开的项目管理机制,各级星火计划主管部门的工作绩效考核机制等,提高星火计划的管理效率,开创星火工作新局面。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7〕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因乌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暂行办法》(乌海政发〔2007〕24号)中的第十三条与有关政策不符,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该条款修改如下,请按修改后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按职责分工,粉煤灰和煤矸石的排放单位由市、区环保部门足额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
  粉煤灰和煤矸石的利用单位每利用一吨,从环保部门收取的固体废物排污费中列支0.5元给予补助,由市经委审核后,财政拨付。


  附件:关于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内政办发〔2005〕17号)、《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资〔1998〕8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加快我市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土地资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贮存、运输、综合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从燃煤锅炉烟气中收集的粉尘以及各种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蒸气机、矸石山自燃后等产生的灰渣。
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将粉煤灰(包括炉底渣)进行深加工,生产新型墙体等建筑材料或回填、改良土壤、复垦造地、灰场种植、生产肥料以及提炼氧化铝、制作炭黑等。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建井、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过程中排出的含炭岩石,是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
  煤矸石的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有益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改良土壤、生产肥料、回填(包括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矿井采空区、煤矿塌陷区复垦)、筑路等。
  第四条 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坚持“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法人和自然人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并提高利用率。
                     第二章 综合利用与管理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粉煤灰、煤矸石项目的建设;鼓励综合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科技部门要积极推广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
  第六条 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牵头部门为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规划,并做好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改委、科技局、建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第七条 2007年6月底,新开工项目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包括瓦,下同)。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实心粘土砖,设计部门不再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建筑单位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验收部门对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不得验收。2008年6月底我市境内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后,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主要包括:各种轻质板材、加气混凝土、空心砌块,各类非粘土砖、空心砖、复合墙板,粉煤灰烧结砖、蒸压砖,煤矸石烧结砖,灰砂砖,各种轻集料混凝土制品,以及粉煤灰粘土空心砖和页岩砖等。
  第八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厂(窑)。现有的粘土砖瓦厂(窑)以及筑路、筑坝、回填等工程,原料中必须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炉渣、粉煤灰或其它废渣。未经市经委审核的砖瓦厂(窑)不得组织生产。筑路、筑坝、回填等工程验收须有市经委的技术人员参加,审核使用废料的比例。
  第九条 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厂、煤矿、洗煤厂、焦厂都必须做到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投资纳入工程总概算。凡不执行同时施工规定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凡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交付使用的,有关部门不得对主体工程组织验收。
已建成的电厂、煤矿、洗煤厂、焦厂应积极自建或合建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从源头上开展粉煤灰、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工作。
  第十条 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对已投入运行的电厂、煤矿、洗煤厂、焦厂要限制其贮灰场、矸石场规模,不再审批新的或扩大贮灰场、矸石场规模。
  第十一条 粉煤灰、煤矸石排放、利用单位必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8599-2001)建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设施、场所,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防止在运输、贮存、利用过程中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粉煤灰、煤矸石排放、利用单位应与有关科研设计单位密切合作,研究解决生产、应用中的技术问题,不断扩大综合利用领域,为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及其建材制品创造条件。加快粉煤灰、煤矸石的综合研究利用工作,充分利用国内外成熟的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大我市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研究开发力度,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做到煤矸石、粉煤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成熟一个,建设一个。鼓励现有水泥企业增加粉煤灰掺和量,同时鼓励排放单位加大粉煤灰覆土绿化工作,积极推广粉煤灰加气混凝砖的使用。
  第十二条 建材生产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及其建材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产、施工,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各级设计部门要在保证工程或产品质量前提下,优先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生产的产品。 第十三条 按职责分工,粉煤灰和煤矸石的排放单位由市、区环保部门足额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
  粉煤灰和煤矸石的利用单位每利用一吨,从环保部门收取的固体废物排污费中列支0.5元给予补助,由市经委审核后,财政拨付。
  第十四条 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的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2007年6月底后,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从2007年8月1日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由工业生产服务中心负责收缴,全部上缴财政,用于鼓励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凡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或其它产品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市经委初审、新型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给予专项补贴。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对粉煤灰、煤矸石利用单位从指定地点自行装运粉煤灰、煤矸石,排放单位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并提供方便。排灰单位经过加工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炉底渣,排矸单位经过加工达到一定质量指标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以及利用者利益大于供应者利益的原则,由供用双方商定。
  第十七条 对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项目,可列入国家开发银行的基本建设政策性投资项目,享受政策性贷款。 
第十八条 鼓励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进一步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生产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积极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企业,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市经委及税务部门初审,分别报自治区相应部门审定批准。
  第十九条 运输粉煤灰、煤矸石的专用车辆,经市交通部门批准后,可免缴市内过路、过桥通行费。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对使用粉煤灰、煤矸石的企业,可按使用比例减收国土资源补偿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执行,过去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