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荆门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荆门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屈家岭管理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规定,现将《荆门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
荆门市民政局
荆门市卫生局
荆门市财政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荆门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城乡贫困群众就医困难,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资,对因患大病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贫困群众给予的适当救助。
第三条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遵循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计划及工作措施,审核批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群众享受医疗救助,提出医疗救助资金计划,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对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定点医疗单位设立医疗救助窗口,公开医疗优惠减免项目、标准,兑现减免承诺,为救助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及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对象为:
(一)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五保户;
(三)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特困户和特困优抚对象;
(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范围为:
(一)急性脑中风;
(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三)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重度精神分裂症;
(五)严重烧伤;
(六)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的需要救助的其它重大疾病。
上述救助对象因工伤、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等引发的住院费用、擅自到非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未经批准而转院治疗发生的费用,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七条 救助对象患上述重大疾病住院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时, 超出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3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第八条 对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等特别困难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未发生住院费用或个人自负住院费用不到起付线的),可在当地最高救助金额(封顶线)的30%限额内,一次性给予定额救助,不再享受按比例救助的规定。
第九条 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在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同时,每人每年给予50元的门诊医疗救助。
第十条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救助对象患大病申请医疗救助的,必须到定点医疗卫生单位接受治疗。定点医疗卫生单位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商定并挂牌。并履行以下职能和义务:
(一)按本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合作医疗所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二)查验救助对象的相关证件,并登记备案;
(三)对医疗救助对象优惠减免下列费用:
1、免收挂号费;
2、大型检查(单项费用超过一定数额)优惠10%-20%;
3、普通住院床位费减半收取。
4、规定范围内药品按正常销售价一定比例优惠。
第十一条 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特困优抚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农村五保户(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个人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中列支,农村特困户个人应缴的全部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特困优抚对象应缴的全部资金从优抚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地方,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大病医疗保险。资助个人缴费数额(或比例)由各地根据财政状况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合作医疗资金补助;
(三)职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补助的费用;
(四)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赔付(报销)的费用;
(五)慈善基金会和其他各类社会团体以及帮困基金的救助等费用;
(六)超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医疗救助对象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或出院)后一个月内向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疗收费收据、用药情况、必要的病史材料以及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各项费用的证明材料等;
(二)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区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期满无异议的,3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7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在7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应当于医疗终结后3个月内或当年提出,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档。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安排。
1、按上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5%的比例从低保资金预算中列支;
2、县(市、区)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预算中合理安排的农村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款。
(四)民政部门从本级留成的彩票公益金中按10%的比例提取医疗救助资金。
(五)其它资金。
第十八条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户下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分户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户,由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变更用途。
第十九条 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由政府资助缴费的资金直接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五保户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花名册和用款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五保转移支付经费中直接划拨到合作医疗机构,或划转到相应的代理银行或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大病救助资金通过银行或邮局直接发放到个人存折,或被救助对象直接到结算中心领取。
第二十一条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医疗补助经费,直接从医疗救助资金划拨到供养机构,集中使用。
第二十二条 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经费按医疗救助资金总额的3%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张家界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政办发[2005]27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张家界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张家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张家界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五日
张家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
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市级龙头企业的服务,加强对市级龙头企业的引导,根据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张发[2003]7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一·五”期间,全市确定市级龙头企业总数50家。
第三条 凡在我市设立的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等实业发展的企业,达到规定标准均可自愿申报市级龙头企业。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三)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特色企业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四)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
(五)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六)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
(七)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基地5000亩以上(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八)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食品行业必须有一个以上产品通过认证,产销率达90%以上。
(九)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区、县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
(十)鼓励具有基本条件的出口加工企业申报。
第五条 市级龙头企业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报区、县人民政府,以政府文件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区、县申报企业进行考察,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审定确认。
(五)对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确认的市级龙头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编制企业名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六条 对市级龙头企业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市级龙头企业标准,对已获市级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定期进行考核,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保留,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淘汰;对新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进行考察评议,符合市级龙头企业标准的,列为市级龙头企业推荐对象,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认定。
第七条 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申报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办法是: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包括:市级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区、县农业局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所辖市级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汇总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依据各区、县汇总的基础数据、初审意见,对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监测情况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收回证书,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及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的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目标管理
考核奖励办法
为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张发[2003]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区、县人民政府;
(二)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二、考核指标及计分
(一)考核区县的指标与计分
1.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每个计5分。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每个另加5分;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每个另加10分。
2.农产品基地每2万亩计1分,农业部门认定的基地每1万亩计1分,企业自办基地每1千亩计1分。3种基地不重复计分。
3.区、县设立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每2万元计1分。
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在100人以上)每个计1分。
5.获得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及有机食品证书的(在有效期内),每个计10分;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在有效期内),每个计5分。
6.获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协会(农民合作社)、农产品营销网络组织,每个计10分。
7.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增加值每100万元计1分。
8.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上交税金每10万元计1分。
9.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入10分,完成被考核单位平均值计10分,增减按比例计分。
10.农业产业化机构健全、实绩突出,计5分。
(二)考核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指标及计分
1.年上缴税金绝对值20分,增长速度10分。
2.年固定资金投入绝对值10分,增长速度10分。
3.发展基地面积15分,签约农户15分。
4.年销售收入绝对值20分,增长速度10分。
以上四项完成被考核单位平均值记基本分,增减按比例计分,加分不超过基本分。
5.获得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及有机食品证书的(在有效期内),每个计10分。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在有效期内),每个计5分。
6.进入省级龙头企业计10分,进入国家龙头企业计20分。
7.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开展科研攻关的,计5分。
8.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计10分。
(三)考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标及计分
1.会员数,计20分。
2.签约农户,计20分。
3.协会经营收入,计40分。
以上三项按被考核单位的平均值计基本分,增减按比例计分。
4.协会服务功能齐全计20分,其中统一组织生产资料计5分,开展技术服务计5分,统一组织产品销售计10分。
此项考核由区、县先行考核,并将前两名推荐报市,由市复核后确定名次。
三、奖励种类设置
设立以下四个奖项,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区、县目标管理一、二、三等奖。
(二)优秀龙头企业奖,其中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
(三)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奖五名。
(四)农业产业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各区、县按考核办法的要求于次年一月将数据和资料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考核办法制定考核细则,组织人员对区、县上报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计分,排定名次,评出结果。
(四)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