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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 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3:49: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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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 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 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就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包括煤层气,下同)的矿产资源油气企业(以下简称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摊销、折旧方法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是指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取得矿区权益和勘探、开发的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固定资产。

  本通知所称商业性生产,是指油(气)田(井)经过勘探、开发、稳定生产并商业销售石油、天然气的阶段。

  二、关于矿区权益支出的折耗

  (一)矿区权益支出,是指油气企业为了取得在矿区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土地或海域使用权等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有偿取得各类矿区权益的使用费、相关中介费或其他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合理支出。

  (二)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矿区权益支出,可在发生的当期,从本企业其他油(气)田收入中扣除;或者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分3年按直线法计提的折耗准予扣除。

  (三)油气企业对其发生的矿区权益支出未选择在发生的当期扣除的,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构造而终止作业,其尚未计提折耗的剩余部分,可在终止作业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

  三、关于勘探支出的摊销

  (一)勘探支出,是指油气企业为了识别勘探区域或探明油气储量而进行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井勘探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勘探支出(不包括预计可形成资产的钻井勘探支出),可在发生的当期,从本企业其他油(气)田收入中扣除;或者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分3年按直线法计提的摊销准予扣除。

  (三)油气企业对其发生的勘探支出未选择在发生的当期扣除的,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构造而终止作业,其尚未摊销的剩余部分,可在终止作业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

  (四)油气企业的钻井勘探支出,凡确定该井可作商业性生产,且该钻井勘探支出形成的资产符合《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该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开发资产的成本,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计提折旧。

  四、关于开发资产的折旧

  (一)开发支出,是指油气企业为了取得已探明矿区中的油气而建造或更新井及相关设施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发生的开发支出,可不分用途,全部累计作为开发资产的成本,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可不留残值,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其最低折旧年限为8年。

  (三)油气企业终止本油(气)田生产的,其开发资产尚未计提折旧的剩余部分可在该油(气)田终止生产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

  五、油气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规定选择有关费用和资产的折耗、摊销、折旧方法和年限,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六、油气企业在本油(气)田进入商业性生产之后对本油(气)田新发生的矿区权益、勘探支出、开发支出,按照本通知规定处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条例》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油气企业矿区权益、勘探、开发等费用和固定资产的折耗、摊销、折旧方法和年限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实施条例》实施之日前,油气企业矿区权益、勘探、开发等费用和固定资产已发生且开始摊销或计提的折耗、折旧,不做调整。对没有摊销完的费用和继续使用的矿区权益和有关固定资产,可以就其尚未摊销或计提折耗、折旧的余额,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

国务院


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

1950年1月1日,政务院

本院于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九日颁布了关于统一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一切公告及公告性的新闻,均由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现为进一步加强新闻发表的效果及其准确性,特指定:凡属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的一切公告及公告性新闻,均应交由新华通讯社发布,并由《人民日报》负责刊载;如各种报刊所发表的文字有出入时,应以新华通讯社发布、《人民日报》刊载的文字为准.其办法如下:
一、关于法令者:
1、凡公告全国人民周知的重要法令,经政务院核定交新华通讯社发布后,《人民日报》应按其内容和重要性分别在各版发表;如有必要按一定日期刊出者,由政务院秘书厅注明.
2、次要的法令如因《人民日报》篇幅拥挤得增刊发表;其中如有注明限期者必须如期刊出;末注明限期者,从接到稿件之日起,必须在一周之内刊出.
3、仅与一部分人或一部分地区有关的法令,而无普遍周知之意义者,除由政务院指定新华通讯社通知有关地方的报纸全文发表外,得由《人民日报》在增刊发表或摘要发表.
二、关于报告者:
1、凡政务院指定要《人民日报》发表的重要报告,《人民日报》应依其内容性质和重要性分别在各版刊载,或增刊刊载.其有限期者,应如期发表.
2、一般的工作总结报告等,得由《人民日报》摘要写成新闻或改为论文等形式发表;但因发布机关的工作需要而提出要求时,亦得由《人民日报》在增刊上全文发表.
三、关于任命名单者:
1、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任命名单(连同履历),《人民日报》应于一周内增刊全部发表.
2、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的任命名单,一般的不在《人民日报》上发表;其重要者,经政务院批注,《人民日报》应照批注日期在新闻版或增刊上发表.


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统筹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统筹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劳社〔2006〕7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城乡居民统筹就业政策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居民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中委〔2006〕4号)和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中府〔2006〕43号)一并贯彻执行。
  

                          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六月二日


中山市城乡居民统筹就业政策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统筹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居民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中委[2006]4号)和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中府〔2006〕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扶持政策
  ㈠扶持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尚未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持《中山市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培训优惠券》(以下简称《培训优惠券》)可享受免费定向工种专项职业能力或相应职业资格培训:
  ⑴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军转干人员,伤残军人,随军家属,退伍军人,残疾人,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者,零就业家庭成员,军烈属家庭成员,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贫困家庭成员。
  ⑵失业青年:包括2006年至2010年间初中或普通高中毕业未能继续升学,且未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届毕业生;2006年至2010年间大专毕业未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办理失业登记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毕业生;35周岁以下失业青年。
  ⑶其他人员:包括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2、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已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参与定向工种技能提升愿望的下列本市户籍在职员工,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⑴未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自愿参加初级职业资格培训的;
  ⑵已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自愿参加中级职业资格培训的;
  ⑶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自愿参加高级职业资格培训的;
  ⑷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自愿参加技师职业资格培训的;
  ⑸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自愿参加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的。
  3、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已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参与定向工种技能提升愿望的下列外省(市)在职员工,可享受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
  ⑴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自愿参加技师职业资格培训的;
  ⑵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自愿参加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的。
  ㈡补贴标准
  上述三类扶持对象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按下列标准享受一次性政策补贴,执行期限截至2010年12月底止。
  ㈢手续办理
  1、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培训优惠券》,到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办理入学手续。享受生活补贴对象如需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提供住宿、伙食、交通等生活费用的,报名时先由个人垫交生活费。
  2、在职员工: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培训优惠券》,到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时全额缴纳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费,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发放相应的职业培训鉴定补贴。
  ㈣培训管理
  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按规定自行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相应职业培训,培训结束后,由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学员,到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技能考核鉴定。经考核合格,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如学员未经批准中途退学,取消其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资格,并由职业培训定点机构依法向其追收已培训的费用。
  ㈤定向培训工种
  A类(共25个):自主创业、车工、钳工、电工、焊工、镗工、铣工、磨工、模具工、汽车底盘维修工、汽车冷气维修工、汽车电工维修工、电机检修工、机修钳工、农机修理工、电梯安装维修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制冷设备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印刷机械维修工、美容(化妆)师、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熟食(腊味)制品加工。
  B类(共20个):营养配餐员、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茶艺师、美发师、计算机高新技术、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摩托车维修工、水电安装工、渠道维修工、瓦工、钢筋工、抹灰工、混凝土工、装潢装饰工、服装特种车缝工、灯饰设计师、凸(平)版印刷工。
  C类(共10个):家畜饲养工、水产养殖工、果树工、林木种苗工、绿化工、农艺工、服装设计定制工、家庭服务员、餐厅(客房)服务员、旅店服务员。
  D类(共10个):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培训师、职业指导师、秘书、商品保管员、商品养护员、商业营业员、推销员、保育员、服装车缝工。
  ㈥补贴申领
  1、职业培训补贴费用的拨付,按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实际人数计算。经考核不合格的学员,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应组织其再培训,并承担其再培训费用。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时,职业培训定点机构须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⑴《中山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生活补贴申领审批表》;
  ⑵学员的《培训优惠券》;
  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的拨付,按培训定点机构组织符合扶持政策的对象参加技能鉴定人数计算。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鉴定机构须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⑴《中山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鉴定)补贴申领审批表》;
  ⑵《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
  3、《中山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名单》
  ㈦经费拨付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局下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职业培训鉴定补贴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帐户。其中在职员工的技能提升培训鉴定补贴,由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市下拨的培训经费中支付给学员;享受生活补贴的对象,须凭《职业资格证书》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领取生活补贴。

  二、公共技能实习基地扶持政策
  ㈠扶持对象
  1、用人单位投资兴办公共技能实习基地,为职业技术学院(校)、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学员提供技能实习的;
  2、用人单位设立技师工作站,为职业技术学院(校)、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学员提供技能实习,或在企业中开展师傅带徒弟、岗位培训、技术交流、研发攻关活动培养高技能人才的。
  ㈡补贴标准
  公共技能实习基地或技师工作站每提供一个实习岗位,按下列标准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10年12月底止。
  ㈢经费拨付公共技能实习基地或技师工作站为职业技术学院(校)、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学员提供技能实习所需费用,由职业技术学院(校)、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学员培训费中,将技能实习费支付给公共技能实习基地或技师工作站。

  三、城乡劳动者职业介绍扶持政策
  ㈠扶持政策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享受3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1、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尚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2、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尚未实现就业的失业青年;
  3、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尚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4、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尚未实现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㈡补贴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上述人员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劳动合同且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以下标准补贴职业介绍机构,政策执行期限至2010年12月底止。
  1、成功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给予其每人一次性200元职业介绍费;
  2、成功介绍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青年、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给予其每人一次性80元职业介绍费。
  ㈢补贴申领
  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上述人员就业后,落实其是否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如情况属实,职业介绍机构须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1、《中山市城乡劳动者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审批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清单。
  ㈣经费拨付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下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职业介绍费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职业介绍机构帐户。

  四、城乡劳动者就业安置扶持政策
  ㈠扶持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者2006年至2010年期间的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用人单位就业安置奖励,政策执行期限至2010年12月底止。
  ㈡补贴标准
  1、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招用一名,给予一次性900元就业安置奖励。
  2、用人单位招用2006年至2010年期间的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招用一名,给予一次性200元就业安置奖励。
  ㈢补贴申领
  用人单位招用上述人员就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后的次月,向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就业安置补贴,并提交《中山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安置补贴申领审批表》、已招用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清单。经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在《中山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安置补贴申领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㈣经费拨付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下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就业安置奖励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企业帐户。

  五、社区就业扶持政策
  ㈠扶持政策
  试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兴办来料加工、就业服务等就业实体,解决15名以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就业,给予办公场地费、办公费和人员工资福利资助。
  ㈡补贴标准
  试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吸纳上述人员就业,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10年12月底止。
  1、给予火炬区、石岐区、东区、南区、西区等试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每月场地建设费资助2500元、办公费资助500元、工资福利补贴2200元(工资福利补贴用于招聘1名零就业家庭成员、1名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协助社区开展就业服务基地管理工作)。
  2、给予其它镇区试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每月场地建设费资助1500元、办公费资助500元、工资福利补贴2200元(工资福利补贴用于招聘1名零就业家庭成员、1名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协助社区开展就业服务基地管理工作)。
  ㈢补贴申领
  试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交《中山市社区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在《中山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安置补贴申领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㈣经费拨付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下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就业安置补贴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试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帐户。

  六、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
  ㈠扶持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农村户籍人员除外)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如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农村户籍人员除外)的“4050”人员期限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㈡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政策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底止。
  ㈢补贴申领
  用人单位招用上述人员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后的次月,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并提交《中山市招用城乡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招用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清单。经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在《中山市城乡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㈣经费拨付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下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社会保险费补贴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企业帐户。

  七、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
  ㈠扶持政策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农村户籍人员除外),通过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派遣就业、季节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后,向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就业备案手续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后,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底止。
  ㈡补贴标准
  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险种和应缴额度50%的补贴。
  ㈢补贴申领
  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满1年后的次月,向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提交《中山市城乡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备案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清单。经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在《中山市城乡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㈣经费拨付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下拨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社会保险补贴划拨给灵活就业人员(具体划拨方法另行制定)。

  八、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㈠扶持政策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发给一次性创业扶持金。
  ㈡补贴标准
  给予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一次性创业扶持金1000元。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
  ㈢补贴申领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且经营三个月以上,向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提出自主创业扶持金申请,并提交《中山市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金申领审批表》(附件四),《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纳税申报表(含按规定享受免税的有关证明),经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在《中山市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金申领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㈣经费拨付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下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创业扶持金支付给申请人。

  九、智力扶贫扶持政策
  ㈠扶持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身体健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下列家庭中的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列入智力扶贫范围。
  ⑴城镇户籍家庭人均年纯收入5000元以下;
  ⑵农村户籍家庭人均年纯收入3600元以下;
  ⑶父母亲均为长期失业者(指失业六个月以上);
  ⑷零就业家庭;
  ⑸残疾人家庭;
  ⑹军烈属家庭;
  ⑺现役军人家庭;
  ⑻二等乙级退役残疾军人。
  ㈡补贴标准
  按每生每年3500元拨付智力扶贫资助金,拨付比例为市财政占60%,镇财政占40%,市高级技工学校承担其它费用。
  ㈢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对象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高级技工学校或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市智力扶贫报名表》,交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
  ㈣补贴审核
  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将申请对象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分别由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劳动保障机构加具意见,扶贫办及镇政府(区办事处)审核。经镇政府(区办事处)审核同意,由当地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将《中山市智力扶贫贫困生报名审批表》送交市高级技工学校。市高级技工学校填写《中山市智力扶贫申领审批表》(附件五)后,连同智力扶贫名单分别报送扶持对象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㈤经费拨付
  符合政策规定的,市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智力扶贫补助资金拨付给市高级技工学校;镇区承担部分由生源所在地财政在镇(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智力扶贫补助资金拨付给市高级技工学校。

  十、技能人才奖励政策
  ㈠奖励对象
  1、为本市培养高技能人才做出特殊贡献的教育工作者;
  2、本市企事业、机关单位员工为我市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或参与国际性、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获奖者。
  ㈡奖励项目
  从2007年起,每两年评选10名“技能人才培养导师”、10名“优秀技能人才”、20名“能工巧匠”和60名“技术能手”,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励金。
  ㈢奖励标准
  获得上述称号的人员,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获“技能人才培养导师奖”称号的人员,给予每人10000元奖励;
  2、获“优秀技能人才”称号的人员,给予每人5000元奖励;
  3、获“能工巧匠”称号的人员,给予每人2000元奖励;
  4、获“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㈣经费拨付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下拨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技能人才奖励金支付给获奖者。

  十一、各项补贴申领审批表可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站下载(网址:www.gdzs.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