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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6 15:22: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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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有关地区国防科工委(办)、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

  2008年5月12日下午,四川省汶川县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当地及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对抗震救灾工作高度重视,做出了紧急部署。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成立了以陈求发局长为组长的国防科技工业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现就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成立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工作的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力迅速组织投入抢险救援,带领广大群众做好抗震救灾和维护稳定工作。

  二、应急救援,以人为本

  此次地震灾害发生后,部分军工、民爆企事业单位发生了人员伤亡,目前,尚有部分人员被掩埋在倒塌的房屋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以赴,动员一切可以使用的力量尽快实施救援,对抢救出的伤员要全力组织救治。对于灾区职工群众,要妥善安排好生活,做好防疫防病工作。

  三、科学抗灾,防范次生灾害

  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还存在发生较大余震、滑坡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还可能引发其他事故。为了防范次生灾害,震中附近地区的企业应暂时停止生产,防止余震造成人员伤亡;山区企业应注意山体地质变化,特别是雨水天气要防止发生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检查厂房、库房和防雷设施等,防止因房屋倒塌、避雷设施受损等引发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事故;存有危险品的生产企业要注意检查储罐、管道等,防止发生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泄漏而引发破坏生态环境的灾害事故。

  四、抓好灾后重建工作

  灾情稳定后,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组织灾后重建工作。对于受灾较重的军工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深入受灾单位调查了解受灾损失情况,抓紧组织提出重建计划。

  五、强化安全保卫保密措施

  受灾地区各有关军工、民爆企事业单位在抗震救灾的同时,要绷紧安全保卫保密的弦,加强对密品密件和危险品的管理,切不可松懈麻痹,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或危险品被盜流失。

  六、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带班。要及时了解、报告灾情和灾后重建工作进展。重大情况要随时报送,没有重大情况,要求每天报告一次。

  值班电话:68516733 88581002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长泰县人民政府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高速公路长泰段(含福广高速公路长泰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长泰县人民政府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高速公路长泰段(含福广高速公路长泰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漳政综〔2009〕63号


市直有关单位,长泰县人民政府:
  市政府同意长泰县制定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线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高速公路漳州长泰段(含福广线漳州长泰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线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高速
公路漳州长泰段(含福广线漳州长泰段)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长泰县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六日)

  为推进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线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高速公路漳州段(含福广线漳州长泰段)沿线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线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高速公路漳州段(含福广线漳州长泰段)因建设需要征地、拆迁安置的土地、地面种植物、构筑物及民用建筑物。
  第二条 本《方案》具体拆迁人分别为漳州厦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被拆迁人为厦成线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高速公路漳州段(含福广线漳州长泰段)沿线的土地和民用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三条 拆迁区域经有权机关批准,以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红线为准。征迁的房屋、果树、坟墓等补偿数量,按公司会同设计单位与我县各乡(场、区)镇政府及村委会现场联合丈量、清点、登记为准。
  第四条 厦成线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高速公路漳州段(含福广线漳州长泰段)征迁的土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按当地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
  第五条 长泰县有关镇、村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
  第六条 其他地类的征地补偿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补偿。
  第七条 工程临时用地(包括构件预制场、工棚、仓库、取土场、弃土场、施工便道等),不可复耕的,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可复耕的,按同地段同类土地年产值的三倍逐年补偿(租用年限一般按建设工期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貌,达不到原地标准的,应补足地类差价,然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临时用地上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有关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参照闽国土[2002]68号文执行,由施工单位与各县(市、区)高速办签订用地协议并预交保证金。
  第八条 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迁改事宜,由施工单位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当地政府和厦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配合。
  第九条 拆迁人应依法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拆迁安置应当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有利于被拆迁人生产和生活,有利于新区建设的综合配套服务。
  第十条 按实际拆迁量结合安置模式确定安置地数量,安置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权源确认原则和处理方法
  ㈠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至今,土地使用者持有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文书,均为合法权益,依照本《方案》补偿安置。
  ㈡凡是从征地行政工作人员开始调查之日抢建的各种建筑物,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㈢房屋产权关系不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他人代管的房屋采取证据保全,并依照《方案》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安置建房用地标准的人口确认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人口为准。
  ㈠人口计算的截止时间以征地行政工作人员开始调查之日为准。
  ㈡外村或村外人员寄户、挂户或婚嫁出外村的村民不予计算(但户口未迁出本村,在本村仍享有承包地、履行村民同等义务并独立建房的除外)。
  ㈢本村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或士官,可纳入计算对象。
  ㈣已办理《结婚证》,未举行民俗婚礼嫁入居住,但女方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可纳入计算对象。
  ㈤属二女户或单女户,招入男方系外村(指行政村)人并已到本村女方落户的,可纳入计算对象。
  ㈥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㈦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的大龄青年可按两人计算。
  ㈧五十周岁以下丧偶的可按两人计算。
  第十三条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方法。
  ㈠建筑物按其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民用建筑物重置价标准:见附表一。
  ㈡民用建筑成新标准:见附表二。
  ㈢工业用房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㈣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㈤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五。
  ㈥三杆拆迁的补偿标准:见附表六。
  第十四条 拆迁安置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㈠三口(含三口)以下的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六口(含六口)以上的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㈡被拆迁人按每户进行安置,户别划分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册为依据,如果户籍册没有单独建户,但事实已独立分家生活,经核实,以常住人口登记在本村并且有取得合法的机构登记证为计算依据。有多子女的丧偶老人,且子女已成家并独立分家生活,老人应与其中一户合住,不再单独安置建房。
  ㈢拆迁安置用地面积:
  ⒈拆迁安置面积分成80m2、100 m2、120 m2等三种类型。
  ⒉家庭人口在三口(含三口)以下的,按80 m2进行安置。
  ⒊家庭人口在五口(含五口)以下的,按不大于100 m2进行安置。
  ⒋家庭人口在六口(含六口)以上的,按不大于120 m2进行安置。
  ⒌一宗地多户的,以户安置。
  ⒍一户多宗地的,按一户一宗地安置。具体安置用地面积按本项的2、3、4总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拆迁安置用地面积在法定的面积内实行以货币形式多还少补的原则。安置用地面积大于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实行补差办法,被拆迁人须交纳征地办证税费92元/ m2,安置面积小于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多出部分由拆迁人按92元/ m2予以收购补偿。
  第十六条 企业用地与住宅混用的,若属企业权源用地,可纳入企业评估、补偿,不予人员住宅安置,但可依法报批企业用地;若属住宅权源用地,可纳入宅基地补偿的安置范围。但两者不能重复补偿和安置。
  第十七条 历史形成已建住宅未能取得有权机关核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有效文书的,原则上拆迁不予补偿和安置,如被拆迁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落实搬迁的,可根据历史原因和现实具体情况,对照本《方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酌情补偿和安置。
  ㈠有向村委会交纳申请建房土地补偿费用或向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等有关费用,但尚未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按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的70%参考权源面积处理安置。
  ㈡凡是征地行政工作人员开始调查之日前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50%参考权源面积处理安置。
  ㈢被拆迁房屋没有合法权源的,安置地要补办合法权源手续,被拆迁人须按规定补交办证税费。
  ㈣没有合法有效的权源手续和超准建面积的被拆迁建筑物,按本《方案》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85%给予补偿;已向村、镇交纳有关费用的被拆迁建筑物,按本《方案》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90%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至今未建的,对照本《方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户全家户口不在本村,其被拆迁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安置,拆迁人按合法权源用地面积付给征地办证税费92元/ m2。
  第二十条 如被拆迁人自愿要求货币安置的,拆迁人按合法权源用地面积付给征地办证税费92元/m2。
  第二十一条 安置宅基地由村统一向所在乡镇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村委会负责向被拆迁人提供住宅安置用地:被拆迁人尚拥有一处或多处未被拆迁的房屋,若按本方案享受安置用地的,则其拥有的未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源证件应在签定拆迁安置用地协议时一并缴交注销,其所拥有的房屋在未被补偿拆迁前可继续使用,但应书面承诺在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做出补偿拆迁后,其所使用的住宅用地交由村集体重新安排使用。拆迁人负责场地平整、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相关的户外配套以及安置用地的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实行统迁自建、先建后拆的操作办法。采取先安置建房后搬迁,再拆除建筑和附属物;部分由于建设需要,需先拆迁后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㈠被拆迁人拆迁前,必须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然后依照本《方案》领取90%补偿费。同时每户付给搬迁费300元,再进行选址施工建房,剩余10%补偿费待建筑物交付拆迁三日内付清。
㈡拆迁安置采取优先法原则。按签订协议的时间顺序选择安置用地,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第二十四条 过渡安置方式
  过渡安置方式。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宅周转房,并由拆迁人发给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每人每月1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待被拆迁人搬迁完毕后一次性发放。人口的确认,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
  被拆迁人逾期不搬迁或不拆除建筑物,拆迁人有权取消剩余10%的补偿费,并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拆除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由拆迁人出资统一组织拆除,二是由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要求自费自行拆除。凡是由拆迁人拆除的,被拆物的材料归属拆迁人所有;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的,被拆物的材料归属被拆迁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 从通知签定拆迁协议书之日起,3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1500元,6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500元。在规定时间内,被拆迁人不签定协议的,逾期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安置小区采用商住合一,联建成街的建筑模式。被拆迁人要求严格按规定、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建房。在施工过程中由土地、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实施。被拆迁人要按照安置小区规划由个人全额出资建房。
  第二十八条 房屋占地面积的计算规划依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依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参照龙厦、厦深铁路及厦漳高速公路扩建工程补偿标准,特殊项目和特殊个案应先上报有关部门集体认定后,方可结合本辖区公路建设项目征迁补偿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第三十条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长泰县人民政府。

民用建筑物重置价格标准表.doc
http://www.zhangzhou.gov.cn/managezz/Editor/UpFile/2009519153446910.doc
民用建筑物成新表.doc
http://www.zhangzhou.gov.cn/managezz/Editor/UpFile/2009519153617301.doc
工业用房补偿标准表.doc
http://www.zhangzhou.gov.cn/managezz/Editor/UpFile/2009519153724107.doc
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标准.doc
http://www.zhangzhou.gov.cn/managezz/Editor/UpFile/2009519153828945.doc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doc
http://www.zhangzhou.gov.cn/managezz/Editor/UpFile/2009519153938154.doc
三杆拆迁补偿标准.doc
http://www.zhangzhou.gov.cn/managezz/Editor/UpFile/2009519154024876.do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16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