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发〔1986〕70号文件的几项具体规定
山东省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1986〕70号文件的几项具体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一九八六年九月九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国务院关于人民币汇价调整后有关价格等问题的几项规定》(即国发〔1986〕70号文),已翻印发给你们。为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规定,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人民币汇价调整后,由于汇价提高,国内支付的费用相应增加,各地要认真审查用汇计划,既要保证重点,又要量力而行。凡是对外已经签约的项目和进口的商品,要严格执行合同,落实人民币资金来源;尚未对外签约的,可根据今年七月二十二日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外汇分局
召开的全省自有外汇收、支、余业务报表编制工作会议上布置的对外汇、外汇债务和利用外资进行全面清理的要求,在清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该保留的保留,该调整的调整。
二、外贸部门按代理作价原则,用省级外汇进口的原材料,生产、经营企业应努力消化价格上升的因素,对确实难以消化,需要提高产品价格的,要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对个别不宜提价的商品,财税部门要按规定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三、市地和部门利用自有外汇进口的商品,仍继续执行谁用汇、谁负担的办法,其进口商品的销售价格和拨交价格,按照自有外汇的使用权限,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
四、已签订进口合同的原材料,因拨交价格上升,需要增加的部分流动资金贷款,由银行适当给予支持。
五、有引进技术设备的地方自筹基建项目,由于外汇比价变动而增加的投资规模,除省直接安排基建指标的大中型项目,由省适当增加基建指标外,其他项目如需增加规模,一律由切给市地、部门的自筹基建指标中解决,相应增加的人民币投资,亦由市地、部门自筹解决。
六、企事业单位用地方外汇引进设备、仪器,因汇价调整增加的开支,地方财政不予补贴,由企事业单位自行消化,消化不了的,由部门调剂或适当减少工作量,确需增加人民币配套资金的,可按贷款管理权限,酌情解决部分贷款。
七、防止抬价争购出口商品。对已经放开的三类工业品,外贸部门可参照国内市场价格,与供货单位协商定价收购。对已经放开的三类农副产品以及对国内市场没有影响的商品,其收购价格由外贸部门自行确定。对紧俏而又影响国内市场的农副产品,当地政府要对内、外贸的收购价格
加强协调或规定指导价格,避免冲击国内市场。
八、涉外饭店的房费、商品价格,由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统一定价,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1986年9月9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6号(关于深化分类通关改革)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6号(关于深化分类通关改革)
【文号】总署公告〔2010〕56号
分类通关改革试点开展以来,海关通关作业系统运行稳定,改革成效明显,社会反响良好,达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为进一步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在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海关进一步深化分类通关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扩大到全国海关开展;进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在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海关开展试点。
二、适用范围:所有通过海关通关作业系统(H2000)报关的进出口货物均适用分类通关。
三、分类通关是海关以企业资信状况为基础,综合商品、物流等各类要素,按照风险高低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通关作业。
四、对诚信守法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快速放行。纸质报关单证有“事后交单”和“现场交单”两种方式供企业自主选择。
(一)“事后交单”,即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采取“无纸报关”方式录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放行后,报关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二)“现场交单”,即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要求,在货物放行前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五、涉及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六、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七、A类及以上企业经注册地海关同意,并与海关、电子口岸签订协议书后,可在全国试点海关范围内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八、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0日内到海关办理交单验核等相关手续。
九、对分类通关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实行企业单证暂存试点。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十、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3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