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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办法

时间:2024-07-22 17:08: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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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淮南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健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淮南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适用本办法。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
  第四条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房地产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制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依法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出具登记证明。
  登记簿应当对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房地产来源、产别、用途、坐落、面积、层数和结构、他项权利、权利有无限制等信息进行记载。
  登记簿是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损毁登记簿和登记档案资料。
  第五条 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其身份证件和经依法公证的委托书。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六条 买卖、交换、赠与、分割、抵押、共有房地产申请登记的,应当共同申请;新建、继承、遗赠、判决、裁定、裁决、调解取得的房地产,可以单独申请。
  第七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权属审查;
  (三)征询异议公告(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时);
  (四)核准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权属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准登记,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颁发或注销权属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理由。
  第八条 房地产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
  第九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的房地产,当事人应当申请初始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身份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房地产测绘成果等材料。
  第十条 已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的;
  (二)房地产坐落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屋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之间转换的;
  (四)房屋翻建、扩建、部分拆除等原因致使房屋状况发生改变的;
  (五)登记为配偶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房地产,在相互之间发生变化的;
  (六)同一所有权人对房地产分割、合并的;
  (七)发生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
  (三)发生变更事实的证明或者法律文书;
  (四)房地产测绘成果资料等材料。
  第十二条 已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事实发生或者在有关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交换;
  (四)继承;
  (五)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六)以房地产清偿债务的;
  (七)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八)共有房地产的份额或者共有人数发生增减的;
  (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转移的;
  (十)发生转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交分户证明及网上确认备认单);
  (三)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证明、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等材料。
  第十四条 设立、转让、变更、终止房屋他项权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的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预告登记:
  (一)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二)以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三)其他依法应当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身份证明;
  (二)经预售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的,应当提供转让合同;
  (三)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等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身份证明;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抵押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等材料;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让的,应当提供转让合同。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登记机构发现登记簿的记载有误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手续;权利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手续的,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对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十九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依法作出判决、裁定、调解、决定致使房屋所有权转移、终止、限制转移、限制设立他项权等措施的,登记机构应当协助执行,并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有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协助执行的范围和内容不明确,或与登记簿记载内容不一致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做出决定的机关。
  第二十条 已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注销登记:
  (一)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
  (二)房屋所有权因抛弃而终止的;
  (三)房地产他项权利终止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
  (三)房地产权利、他项权利灭失、终止、使用期限届满的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房屋灭失或者依法终止后,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公告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有权决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登记事项,并按照事实状态予以登记:
  (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二)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致使登记不当或者错误的。
  撤销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的,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撤销决定依法生效后,登记机构应当公告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权属证书破损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地产权属证书。
  房地产权属证书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可以申请补发。经公告6个月无异议的,登记机构予以补发,并在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提供错误、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申请登记,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淮南市人民政府1992年7月13日发布的《淮南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合作还是背叛,知识产权纠纷博弈策略抉择

王瑜


  知识产权争议不像普通民事诉讼那样,在法律上是否相当分明比较容易判定胜败。知识产权争议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是非判断并不是很分明,因此存在博弈的空间,而博弈的参与者不局限于两方,经过的程序也比普通的民事诉讼要复杂很多,不像普通民事诉讼一般经过二审就可以完结。在博弈论中属于复合的多人博弈,张裕公司进行的“解百纳”保卫战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极具代表性,下面以此案为例解析如何应对不同的知识产权纠纷博弈。

一、多轮博弈,如何摆脱诉讼泥潭

  张裕公司将“解百纳”注册为商标,同行业提起商标争议,商标局撤销了该商标的注册,张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2008年5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张裕公司申请的“解百纳”注册。同行业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商标。该商标是否最终能成为张裕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人们还在拭目以待。“解百纳”商标之争源于“解百纳”是不是个通用名称,对此有两派观点,一派认为不是,另一派认为是,而且两派的观点在是与不是之间变化,只有争议的双方张裕公司和行业内的其他企业始终如一坚持自己的观点。“解百纳”是否能成为注册商标,张裕和同行业企业已经经过了几轮的博弈最终还是没有结局。通用名称之争一般没有尽头,注册十几年的商标被认定是通用名称而被撤销的案例在我国已经发生过多起。那么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如何理性对待反复的多轮博弈?先来看一个博弈模式:

  马丁•苏比克发明了“美元拍卖博弈”,一个极为简单,非常有娱乐性和启发性的游戏,游戏中一张一美元的纸币被当众拍卖,规则是:每次新的报价必须高于上一次,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价高者得。报出第二最高价者什么也得不到,但是也要付出他最后一次报价的款项。苏比克的规则很快让人发疯了,因为后一次报价让总让前一次报价的人处于不舒服的地位,谁都不愿意做出价第二的傻瓜,白费了钱,却什么也得不到,于是在相互攀比下,参与相继将价格抬高,这个价格很容易被抬高到1.01美元,那么出这个价的人得到这一美元,但是支付的价款要高于一美元,反而损失了一美分。而出价第二高的人更是倒霉,白白扔掉了一美元。这个人为设计的游戏规则,理性的思维告诉我们这是疯子的游戏,现实中大家不会这么傻。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这种非理性的博弈处处可见,比如冷战时期的美苏军备竞赛,军事实力排在第二的始终没有安全感,于是两个国家拼命增加军备超过第一,结果耗费了大量的纳税人缴纳的税银。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商业竞争,当一家开始降价,其他的企业立即下降更多,一轮一轮的降价大战,博弈者终于失去理性,以致跌破了成本价。但是最终并没有吸引来消费者,买涨不买跌的心态,让消费者观望,博弈的结局是个负和,竞争各方两败俱伤。张裕在“解百纳”之争的多轮博弈中同样也陷入“美元拍卖博弈”困境,每一次博弈,价码都在提高,因为博弈各方的诉讼成本在递增,总有一方要败诉,败诉的一方就成为出价第二高的“傻瓜”,其为此付出的所有成本都要泡汤。张裕与众同行的“美元拍卖博弈”从司法程序又战到市场,张裕和其他各方纷纷对解百纳系列产品进行降价,双方交替降价,大大减少了“解百纳”产品的利润空间。在这个“美元拍卖博弈”中张裕陷入两难的境地,要么成为出价第二的傻瓜,要么提高出价与众同行继续博弈,无论结局如何,在这场博弈中最输不起的是张裕公司。

  如果卷入人为设定的“美元拍卖博弈”中,理性者都知道那样太傻,不幸的是当人们陷入类似“美元拍卖博弈”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却并不能意识到。一旦陷入很容易失去理性,当你已经意识到问题的存在时,怎么办?是停止出价让对方胜出,还是继续报价让对方成为出价第二的傻瓜?如果博弈双方都意识到这是傻瓜陷阱时,就可以达成合作,约定由一方胜出,胜出的一方承担出价第二的人一半的损失,这样避免在多轮的博弈中,双方陷入重复博弈的陷阱,减少双方的损失。如果一方不遵守合作约定选择了背叛,让对方成为出价第二的傻瓜,则可以获得全部的收益,同时他的背叛必然遭到另一方的报复,于是恶性的傻瓜博弈又开始循环。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在知识产权多轮博弈中,如何避免陷入诉讼的泥潭?答案很简单,要想自己不成为傻瓜,达成合作(和解),尽早结束博弈对博弈的参与者而言都是唯一的选择。在“解百纳”保卫战中,各方也陷入了“美元拍卖博弈”的困境中,对任何一方而言最佳的抉择就是进行合作,达成和解。

二、将对方陷入“囚徒困境”

  在博弈论中有个非常著名的博弈理论——囚徒困境,是美国著名的兰德公司发明的,兰德公司顾问著名的数学家塔克以一个故事的形式使大家了解了这个博弈。这个故事被进一步通俗化:说犯罪团伙的两个成员被逮住并监禁起来,美国囚犯都被单独监禁,不能通气好交换信息。警察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两个人犯有主要指控的罪,他们打算以较小的罪名判处二人各一年的监禁,与此同时,警方许诺每个囚犯都可以进行讨价还价,如果他作不利于同伙的证明,他将被释放,而他的同伙则要被判3年监禁,如果两个犯人都作不利于对方的证明,那么两人都将被判两年监禁。这两个人很可能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出卖对方,以求被释放,其结果是两人都被判两年的监禁。如果两个人能够进行串谋,相互不作不利于对方的证明,那么两人都将只判一年的监禁。

  囚徒困境博弈如果运用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囚徒判处的监禁时间可以看作是权利人获得的收益,侵权人之间相互串谋将使权利人的获利减少,因此面对侵权人众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最佳的策略应当是将侵权人相互隔离,不使他们进行串谋。在“解百纳”保卫战中,当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了“解百纳”为注册商标时,张裕即是该商标的合法权利人,众多使用“解百纳”商标的企业就成为了侵权人。张裕在这场多人的复合博弈中也确实采取了囚徒困境的策略,一手伸出橄榄枝,一手高举大棒,给予同行业半年的时间考虑,要么选择接受商标许可,要么就禁止使用“解百纳”,否则就要进行打击。张裕的行为对于众多使用“解百纳”商标的企业来说,都面临囚徒困境,接受许可意味着承认“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注册,获取自己以比较低的价格获得“解百纳”商标的使用权,而接受许可对同行业而言无异于背叛,这样将造成同行业其他企业失去“解百纳”商标的使用权,并在其后可能面临张裕的侵权打击。如果仅从企业的私利而言,选择接受许可应当是最有利的,如果张裕这个策略能够得到实施,那么将可以将众多同行企业各个击破,打赢这场“解百纳”保卫战。但是不幸的是,该案件影响太大,受到的公众关注度太高,使得这些企业有了串谋的机会,张裕的这个策略将很难成功。尽管这个策略对“解百纳”保卫战不适用,但是对于其他一些普通的多人侵权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还是可以的。对于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诉讼律师来说,首先要控制众多侵权人串谋的机会,还要采取其他的一些策略,比如先从最弱小的侵权者打开突破口,顺利得到侵权的司法认定,然后再渐次向实力比较强大的侵权人发起进攻,这样很容易扩大战果,取得整个战役的胜利。

三、将多人博弈变为二人博弈

  “解百纳”成为注册商标引起整个葡萄酒行业的震撼,动了行业内大部分企业的“奶酪”,触动的是整个葡萄酒业的神经,长城、王朝、威龙等众多在使用“解百纳”的企业不能接受“解百纳”成为商标。众怒难熄,他们一定会借助法律途径,甚至是团结起来共同对付张裕,将这场战争继续下去,那么张裕公司面临的是个多人博弈。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这种多人博弈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很多都在两个以上,以一个对多个,显然力量不对称,权利人处于不利地位,因此需要采取一定的博弈策略。

  有报道说张裕公司在紧锣密鼓地组建法务部,大量招聘法律专业人士,意在为下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商标维权”储备人才。张裕显然认识到保护“解百纳”将是一场持久战,面临的是众多的对手,张裕的法律顾问应当也告知了张裕商标一旦涉及通用名称之争是没有尽头的,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撤销该商标,那么这场“解百纳”保卫战不仅是持久战,还是对手众多而且战果难以确定的混战。从商标战略上看,企业绝对不能冒随时被撤销的风险,将一个涉嫌通用名称的词汇注册为商标,更不能与众多的同行业对立,将自己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中。但是在张裕必须面对的这场多人博弈中也不是没有取胜的可能,分析一下这场“解百纳”保卫战其实只有两方,一方以张裕为代表的肯定派,另一方为行业其他企业为代表的反对派,如果反对派作为一人来参与这场保卫战,那么这场多人博弈就成为二人博弈。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联合长城、王朝、威龙等12家葡萄酒企业联名发表“7•16宣言”,强烈谴责张裕恶意注册解百纳商标危害行业发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垄断行为,张裕拿着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在全国各大超市清理其他企业的解百纳是在“扰乱市场”。行业“大头”们联合起来提起了诉讼,行业其他企业选择了观望,它们不参与战争,却会尊重最后的判决,如果“解百纳”商标被撤销,他们继续使用,如果没有被撤销,它们将停止使用,所以它们暂时可以排除在诉讼博弈之外,张裕“解百纳”保卫战实际就成为了二人博弈。这样张裕反而大大减少了威胁和诉讼成本,只需在一个诉讼案件中,拼杀一次就全部搞定这些“大头”,一发炮弹打一个人是打,打一群人当然更合算。张裕的“解百纳”保卫战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已经打了大半年仍然没有结局,胜负还未可知,但是将多人博弈变为二人博弈的诉讼策略是对的,这种策略对其他的知识产权争议同样适用。

四、合作还是背叛,张裕艰难的抉择

  知识产权在我国长期被看作是法律概念,使得人们对其认识禁锢在法律保护上,其实知识产权更多的是一项财产,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如何利用知识产权为企业带来最大的经济利益。那么无论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还是运用都应当以经济利益为中心,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当然也不例外,必须要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审查诉讼的必要性以及采取什么样的诉讼策略。

  张裕六年的抗争拿到的却是一个烫手的山芋,从法律上看,可以说是已经取得了“解百纳”商标,但是却陷入了尴尬的局面:1、使用不得,注册商标是为了使用的,只有通过使用才能赋予商标价值。但是因为该商标存在被撤销的高风险,一旦被撤销张裕前期巨量的投入以及该商标附加的价值立刻灰飞烟灭,所以张裕使用不得;2、维权不得,作为一个有效的商标,有权排斥其他企业在相同的产品上使用,但是张裕面对上千家葡萄酒企业都在使用“解百纳”的现实却难以清理门户,任何一次维权行动都需要对“解百纳”商标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每一个诉讼都有被认定无效的可能;3、不使用还不行,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将被撤销。在进退维谷之间我们看到了张裕对商标制度缺乏基本的理解,更不懂得如何运营商标,致使自己置身于不义的尴尬境地,陷身于难以取胜的诉争泥潭。

  “解百纳”商标之争搅动了全国的葡萄酒行业,如果事态不能平息,无休止的诉争很可能会殃及池鱼,对整个行业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我国葡萄酒业的健康发展。张裕在葡萄酒行业是中国的龙头老大,中国的市场巨大,不是一家公司可以垄断市场,在我国普通酒市场发展迅猛之时,需要更多的企业参与才能将这个市场蛋糕做得更大,大家从大蛋糕中分享“解百纳”成果。市场总是竞争与合作相伴相生,在市场上取得最大的利益是每个企业的愿望。与竞争企业合作不一定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仅将同行业看作是竞争者,单方采取一些竞争手段,比如降价促销等,可以为企业带来一时的竞争优势,这种竞争手段在同行业看来无异于“背叛”,那么如何处理好合作与背叛的关系将是每个企业必须面对的抉择,也将成为企业的战略规划。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商务竞争手段,知识产权战略必将成为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场“解百纳”保卫战中,不管谁是最终的胜者,受损害的是中国葡萄酒产业,各葡萄酒企业都不可避免受到连累,即便是目前的胜者——张裕也已经切身感受到了“战争”带来的实质损害。中国葡萄酒正是发展的大好时机,需要一个和平的环境,这个行业才能做大,才能抵御国外葡萄酒的冲击,才会有中国葡萄酒企业生存的空间。这场保卫“解百纳”战中,张裕的行为当然被看作是对行业的背叛,在博弈论中对待背叛者最佳的策略是一报还一报,同行业对张裕只会以背叛的策略来应对,那么张裕在整个行业将限于孤立,失去与行业合作的机会,对其今后的经营必然带来不利。由此张裕在“解百纳”保卫战中必须面临一个痛苦的抉择:是合作还是背叛?

  张裕的抉择其实也是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争议中都要面临的,我们期望张裕们能全面进行权衡,从企业发展战略高度审慎做出抉择,对于具体的知识产权纠纷采取不同的博弈策略。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略谈拒执罪的主体要件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和第77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孺子牛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本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偏听则暗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